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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富邦人壽團體一年定期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一年期險
繳費一年保障一年,每年保費可能會變動,你可以續保到年齡上限,不用找業務重新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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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富邦人壽團體一定期住院醫日額給付保險附約
(給付項目:住院醫日額保險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患『疾病』所須負擔的保險給付責任,係自本附約生效日起
持續有效三十日或效日以後所發生者為限)
營業登記: 0 0 1
核准文號:82.12.31台財保第821731917號
98.04.27 管保三字第09802546540號
修訂文號:台財保第841556526號
85.01.04台財保第851849327號
89.12.06(89)富壽企發字第045號
90.09.07(90)富壽企發字第029號
91.12.31(91)富壽企發字第010號
96.08.01管保二字第09602523876號
96.12.28管保一字第09602505761號
97.05.29(97)富壽商發字第180號
98.05.25(98)富壽商發字第639號
98.06.01 富壽商品字第098001號
免費保戶服務暨申訴電話:0809-000-550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保險公司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
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附約的訂定及構成
第一條:
本團體一定期住院醫日額給付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團
體保險約(以下簡稱主約)訂定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的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份。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於被保險人的解
釋為準。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附約所稱「要保人」係指要保單位
本附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本附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所載之人員或其家屬,並載明於本附約者為限。
本附約所稱「團體」係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之士、農、工、商、漁、、牧業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合團體、或盟所組成之團
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或民意代表組成之團體。
五、凡非屬以上所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本附約所稱家屬係指要保人所屬人員之父母、配偶、子,且須具備本公司與要保人所約定的條件者。
本附約所稱父母係指要保人所屬人員之親生父母或養父母。但最高投保齡以 歲為限。
本附約所稱配偶係指要保人所屬人員戶籍登記之配偶。但最高投保齡以 歲為限。
本附約所稱女」係指要保人所屬人員歲至未滿二十五歲之親生子、繼子或養子
本附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三十日以後所開始發生的疾病,但續保者,自續保
之日起發生之疾病受三十日之限制
本附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的傷害。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突發事故。
本附約所稱「醫師」係指有醫師證書而合法執業者。
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但包括專供休養、靜養或戒酒、戒毒等似的醫
2/5-
所。
本附約所稱「同一次事故」係指由同一傷害或疾病,或因而引發的併發症,必須住院治之事故,如須住院
二次以上時,每次出院與再入院之間隔時間未超過九十天者,視為同一次住院。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三條:
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開始,本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
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的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
任。
保險費的計算
第四條:
本附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乘保險額總額計算,但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額總額的增減而
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退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是按訂定本附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之危險程及每一被保險人的性別、齡、
保險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額總和計算。
第二期以後及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的停止
第五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
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繳者,自催告到
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的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保險費
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
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扣除被保險人欠繳保費。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條:
要保人在訂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明,如有故意隱,或因過失遺
或為實的明,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
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明的事實時,在此限。
被保險人的
第七條: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或其家屬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日時起開始生效,
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職、退休或其他原因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資格自通知到達之翌日
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時起喪失,其保險終止。
附約的終止
第八條:
本附約在被保險人少於 人,或少於有加保險資格人的百分的 時,本公司得終止本附約,並按
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約之效自通知到達之翌日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的責任。
要保人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本附約,本公司按日,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依本附約已有保險且其額超過年度已交付之保險費者,得終止附約。
約終止時,本附約如尚未期滿,其效持續至本附約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
危險變的通知義務
第九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由於工作場所、設備、業務種或其他變,致危險有顯著增加時,要保人應於知悉後
週內通知本公司,要保人怠於通知時,對本公司因此所受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3/5-
本公司接到前項通知後三十日內,得根據危險增加的程要求增加保險費或將本附約終止。
危險顯著減少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得要求本公司重新核定保險費。
的提供
第十條: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齡、出生日期、身分證明編號、
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附約有關的資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
住院日額保險的給付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經醫院診斷確定必須且經住院治時,本公司自被保險
人住院治之日起,按其投保之「住院醫保險日額」乘以實際住院醫,給付住院日額保險
但每次住院給付日最長按保險單所載天為限。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第十二條:
要保人或受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檢具所需文件向
本公司申請給付各項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財政部核定的保單分紅利率加計息給付。
保險的給付與申請手續
第十三條
人申請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申請書。
二、診斷證明書。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得為被保險人作診斷證明。
人申請保險時,本公司如認為有調查必要,得向醫院查證。
除外責任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直接因下事由所致的傷害或疾病,本公司負給付住院醫日額保險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
為。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為。
三、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及其它似的武裝變
四、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或射所致的傷害或疾病。
五、被保險人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疾病(AIDS)。
、酒中毒、吸食毒品。
七、性病、法定傳染病。
八、非以治為目的之美容手術、外科整型。
九、先天性畸型。
十、懷孕、產或分娩及其所引致的併發病。受孕、避孕及絕孕等之療行為。但因遭遇意外傷害事故所致
者,在此限。
十一、牙齒治、鑲補或裝設義齒。但由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牙齒治療不在此限(含鑲補或裝設義齒)。
十二、健康檢查、養、靜養或特別
十三、以捐贈身體器官為目的的醫療行為。
十四、被保險人心喪失或麻醉、酗酒所致者。
十五、精神疾患。
、裝設義肢、義眼、眼鏡或其他附屬品。
人的指定與變
第十五條:
約各項保險之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及
本公司為給付各項保險時,應以受人直接申為限。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約保險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者(不論已否申請),以要保書中所指定之身故受
4/5-
人為該部份保險之受人。
身體檢查
第十條:
本公司於給付各項保險前,必要時得指定醫師檢查被保險人的身體,其檢查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附約的續保
第十七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續保之始期以約屆滿日的翌日時為準。
本公司認為被保險團體的人數不合第八條第一項約定時,得保。
住所變
第十九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作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附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時效
第二十條:
本附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二十一條:
本附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五條另有約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且批註
於保險單者,生效
管轄法院
第二十二條:
本附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之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則以本
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經驗分紅
第二十三條:
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詳如附表一。
5/5-
附表一:經驗分紅計算公式
()
{
}
"
ttttttt
EGGKR
θθ
××=
t
R :第 t 年度經驗分紅
t
K :第 t 年度經驗分紅百分比
t
G :第 t 年度總保費收入
t
E :第 t 年度稅捐、政管等各項費用
t
θ
:第 t 年度保險給付
"
t
θ
:第 t 年度累積前 虧損
1‧住院病房最高30日部份
單位:元/每百元保額
性別 年齡 最低保費 最高保費 最低保費 最高保費
~25
4.04 34.65 4.04 32.24
26~35
4.72 40.50 4.72 37.69
36~45
5.25 45.00 5.25 41.87
46~55
6.56 56.25 6.56 52.34
56~
7.87 67.50 7.87 62.81
~25
4.72 40.50 4.72 37.69
26~35
5.25 45.00 5.25 41.87
36~45
6.56 56.25 6.56 52.34
46~55
7.87 67.50 7.87 62.81
56~
8.92 76.50 8.92 71.19
2‧住院病房最高60日部份
單位:元/每百元保額
性別 年齡 最低保費 最高保費 最低保費 最高保費
~25
5.49 47.09 5.49 43.82
26~35
6.42 55.04 6.42 51.22
36~45
7.13 61.15 7.13 56.91
46~55
8.92 76.44 8.92 71.13
56~
10.70 91.73 10.70 85.36
~25
6.42 55.04 6.42 51.22
26~35
7.13 61.15 7.13 56.91
36~45
8.92 76.44 8.92 71.13
46~55
10.70 91.73 10.70 85.36
56~
12.13 103.96 12.13 96.74
3‧住院病房最高90日部份
單位:元/每百元保額
性別 年齡 最低保費 最高保費 最低保費 最高保費
~25
6.32 54.20 6.32 50.43
26~35
7.39 63.35 7.39 58.95
36~45
8.21 70.38 8.21 65.50
46~55
10.26 87.98 10.26 81.87
56~
12.32 105.58 12.32 98.24
~25
7.39 63.35 7.39 58.95
26~35
8.21 70.38 8.21 65.50
36~45
10.26 87.98 10.26 81.87
46~55
12.32 105.58 12.32 98.24
56~
13.96 119.65 13.96 111.34
10人以下 10人以上50人以下
人數
人數
10人以下 10人以上50人以下
團體一年定期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保險附約
人數
10人以下 10人以上50人以下
4‧住院病房最高180日部份
單位:元/每百元保額
性別 年齡 最低保費 最高保費 最低保費 最高保費
~25
7.36 63.08 7.36 58.70
26~35
8.60 73.73 8.60 68.61
36~45
9.56 81.92 9.56 76.23
46~55
11.95 102.40 11.95 95.29
56~
14.33 122.88 14.33 114.35
~25
8.60 73.73 8.60 68.61
26~35
9.56 81.92 9.56 76.23
36~45
11.95 102.40 11.95 95.29
46~55
14.33 122.88 14.33 114.35
56~
16.25 139.27 16.25 129.60
5‧住院病房最高365日部份
單位:元/每百元保額
性別 年齡 最低保費 最高保費 最低保費 最高保費
~25
8.39 71.96 8.39 66.97
26~35
9.81 84.11 9.81 78.27
36~45
10.90 93.46 10.90 86.97
46~55
13.63 116.83 13.63 108.71
56~
16.35 140.19 16.35 130.45
~25
9.81 84.11 9.81 78.27
26~35
10.90 93.46 10.90 86.97
36~45
13.63 116.83 13.63 108.71
46~55
16.35 140.19 16.35 130.45
56~
18.53 158.88 18.53 147.85
10人以上50人以下
人數
10人以下 10人以上50人以下
團體一年定期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保險附約
人數
10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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