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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國泰人壽新安心醫療帳戶終身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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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新安心醫療帳戶終身保險
內容摘要
一、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契約重要內容
(一)契約撤銷權(第3條)
(二)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
(第2條、第6條、第7條、第9條、第10條)
(三)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第5條)
(四)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第8條)
(五)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
(第25條至第29條)
(六)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第2224條)
(七)保險金額之變更(第31條)
(八)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
(第3334條)
(九)請求權消滅時效(第35條)
國泰人壽新安心醫療帳戶終身保險
(住院醫療、手術醫療、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住院回診、長期住院生活補助、出院療養、疾病身故或喪葬
費用、疾病完全殘廢、意外身故或喪葬費用、意外完全殘廢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險「疾病」之定義: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自復效日起所發生的疾病,詳
請參閱契約條款。)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傳真0800-211-568;電子信箱(E-mail)service@cathaylife.com.tw
(本險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險無解約金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92 05 09 0920750641
95 9 14 09502523770
95 9 1 0950252225B
(96.08.29修正)
中華民國99512日依99210日金管保品字09902522154號函修
中華民國10071日依100411管保10002523040
中華民國1001230日依10091管保10002526604號函
中華民國102311日依102110日金管保10102103040號函
中華民國921225日國壽字第92120473
中華民國921231日國壽字第92120604
中華民國941214日國壽字第94120241
中華民國96 124國壽字第96010385
中華民國961221日國壽字第96120501
中華民國97 528日國壽字97050722
中華民國99 831日國壽字99080018
中華民國10171日國壽字101070048
中華民國10351日國壽字103050009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
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三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
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
責任。
第四條 名詞定義
所稱係指生效
病。
本契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醫療法人醫
院。
本契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
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
稱之日間留院。
本契約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
第五條 保險範圍
人於期間疾病門診或身
故、致成完全殘廢程度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六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
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
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
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
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
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
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
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
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
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八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或被
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
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
不行使而消滅。
第九條 契約的終止(一)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契約時,如有未到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
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到期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第十條 契約的終止(二)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效力即行終止:
一、本公司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一條四者中之一項保險金為給付。
二、被保險人依第十二條至第七條所累計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已達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
險金日額」的一千二百倍。
第十一條 住院及門診手術次數之計算及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住院之處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的併發症,必須住院二以上時,如
保險住院
理。
前項保險金之給付,倘被保險人係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不予給付
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的併發症,必須接受二次(含)以上
近一十四
者,均視為同一次門診手術。
第十二條 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接受住院治療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住
院醫療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治療在三十日以內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
乘以被保險人實際住院日數,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治療在三十一日以上者,則按下列二目計得金額之總和給付「住院醫療保險
金」:
.前三十日之部分係按前款約定方式計算。
.一日則按險單載之院醫金日二倍以被自第
三十一日以後的實際住院日數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住院醫療保險金」給付之實際住院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
限。
第十三條 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於住院期間或門診時必須接受手術治療且已
施行手術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該手術項目的「手術等級」
所相對應的「手術保險金倍數」(如附表一)後計得之金額,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手術項目時,僅按最高的一項手術項目給付
手術醫療保險金
第十四條 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之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接受治療者,除住
醫療保險金外,本公司另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倍乘以實際住進加護病房
或燒燙傷病房的日數,給付「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保險金」合計給付之實際住進加護病房及
燒燙傷病房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但同一日內本公司僅就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其中一種病
房給付。
第十五條 住院回診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院診斷而後住院治療者,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之
住院前二週內及出院後二週內(住院及出院當日亦計入),因治療同一事故為直接目的而於醫院接受
門診治療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乘以實際門診日數
(不論被保險人同一日之門診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給付「住院回診保險金」。
第十六條 長期住院生活補助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於醫院同一次住院治療達九十一天(含)以上者,除住
院醫療保險金外,本公司另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百分之五十乘以實際超過
九十一天(含)以上的住院日數,給付「長期住院生活補助保險金」。
第十七條 出院療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並於醫院住院後出院療養者,除住院醫療保險金外,本
公司另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百分之五十乘以實際住院日數,給付「出院療
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出院療養保險金」給付之實際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第十八條 疾病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而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
的一千二百倍,給付「疾病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因疾病而身故者,本公司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期已繳付之
未到期保險費,併入疾病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
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
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
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無效部分之已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約,
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
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
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
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第一項約定給付疾病身故保險金時,須扣除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第十二條至第十
七條所累計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總額。
第十九條 疾病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度之
「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一千二百倍,給付「疾病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因疾病致成附表二所列之殘廢者,本公司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
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併入疾病完全殘廢保險金內給付
本公司依第一項約定給付疾病完全殘廢保險金時,須扣除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第十二條至
第十七條所累計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總額。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附表二所列二種以上殘廢者,本公司只給付一種疾病完全殘廢保險金。
第二十條 意外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於事故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按
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一千二百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因意外傷害事故而身故者,本公司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
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併入意外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
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
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
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無效部分之已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約,
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
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
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
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第一項約定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時,須扣除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第十二條至第十
七條所累計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總額。
第二十一條 意外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於事故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二所列
殘廢程度之一時,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一千二百倍,給付「意外
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因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二所列之殘廢者,本公司另加計按
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併入意外完全殘廢保險金內給付。
本公司依第一項約定給付意外完全殘廢保險金時,須扣除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第十二條
至第十七條所累計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總額。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附表二所列二種以上殘廢者,本公司只給付一種意外完全殘廢保險金。
第二十二條 除外責任(一)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門診診療或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
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門診診療或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1.產程遲滯:已進行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過14小時、初產婦超過20
小時),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2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或第二產程超過2小時胎頭
仍無下降。
2.胎兒窘迫,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160次或少於100次且呈持續性者,或胎兒
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30次且持續60秒以上者。
b.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PH值少於7.20者。
3.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胎頭過大(胎兒頭圍37公分以上)。
b.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4000公克以上)。
c.骨盆變形、狹窄(骨盆內口10公分以下或中骨盆9.5公分以下)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骨盆腔腫瘤(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致影響生產者。
4.胎位不正。
5.多胞胎。
6.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兩次(含)以上的死產(懷孕24周以上,胎兒體重560公克以上)
8.分娩相關疾病:
a.前置胎盤。
b.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胎盤早期剝離。
d.早期破水超過24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母體心肺疾病:
(a)嚴重心律不整,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並附診斷證明。
(c)嚴重肺氣腫,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第二十三條 除外責任(二)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本契約第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條的責
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自成附表二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
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疾病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致成附表二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條情形致被保險人符合附表二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本契約第
條或第二十一條的約定給付。
因第一項第一款情形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因本條約定而未能依本契約第十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一條給付者,如有未到期保險
費,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到期保險費無
息退還應得之人。
第二十四條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
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
益人。
第二十五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
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
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二十六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時,如經院宣告死亡者,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
準,依本契約第十八條約定給付疾病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
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
約第二十條約定給付意外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
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二十七條 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請本契約各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療診斷證明書、住院證明。申請「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保險金」者,須列明進、出加護病
房、燒燙傷病房日期。(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住院證
明。)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
負擔。
第二十八條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疾病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意外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
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九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
受益人申領「疾病完全殘廢保險金」或「意外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疾病完全殘廢保險金」或「意外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
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
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第二十五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三十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
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三十一條 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但是減額後的住院醫療保險金日
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日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辦理減少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時,被保險人依第十二條至第七條所累計申領之
各項保險金總額將依減少之比例同時縮小。
第三十二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
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住院醫療
保險金日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
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
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民法第二百
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算。
第三十三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十二條至第十條、第十條及第二十一條之各項醫療保險金、疾病完全殘廢保險金及意外完全
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人未
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
發給批註書。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契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份保
險金之受益人。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
本契約受益人。
本條第四、五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五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六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三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
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七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
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
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手術項目給付表(含皮膚創傷處置)
(本表所列手術項目參考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一、「手術項目給付表」中,各項手術之手術等級所對應之「手術保險金倍數」如下所列:
手術等級
10
手術保險金
倍數
.25
10
20
30
40
50
60
80
二、如被保險人所接受之手術,未載明於本契約「手術項目給付表」所列之手術項目時,本公司將與被保險
人協議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之手術項目之手術等級,決定給付倍數。但該項手術若為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為本契約保險單條款約定之除外責任者。
()、不屬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或第三部第三章第四節第二項所列舉之
手術者。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如有變更或停止適用者,前項第二款內容亦將隨之變更或停止適用
三、 .皮膚 .乳房 .筋骨 .呼吸器 .循環
.造血與淋巴系統 .消化器 .尿、性 .內分泌器
.神經外科 .聽器 .視器 .牙齒
四、本契約「手術項目給付表」手術項目和各項手術之手術等級如下表所列:
手術
等級
A.
創傷處置
2
3
2公分
4
()
2
()
3
() 超過10公分
4
4
5
2
() 小於10公分
2
() 超過10公分
3
3
小於 10 BSA
3
10-20 BSA
4
超過 20 BSA
6
3
3
3
3
二邊
3
2公分
6
2公分
7
聶肌瓣
6
6
5
Exlander
6
6
5
6
7
7
8
8
8
7
8
淺部創(Wound treatment) 10
分以下
1
(Wound treatment) 10
分以上
2
(Debridment) 5公分
以下者
2
(Debridment) 5-10
分者
3
(Debridment) 10公分
以上者
4
B.乳房
單側
4
手術
等級
雙側
5
單側
4
雙側
6
單側
3
雙側
4
單側
6
雙側
7
4
2
C.筋骨
2
()
2
3
包含脛
4
包含頭
5
4
3
2
3
2
腰椎
6
4
3
5
4
2
1
4
3
3
大腿
4
4
4
3
3
2
6
6
,
7
6
4
4
4
4
3
手術
等級
3
6
5
4
3
3
3
3
3
3
2
2
2
膝蓋骨(髕骨)
5
3
股關節
5
4
6
5
4
指趾
3
3
4
4
4
4
2
5
4
4
5
3
4
2
4
4
3
2
2
2
3
2
1
3
3
4
3
手術
等級
3
4
3
4
腱、韌
1
單腱
3
多腱
4
4
3
顴骨,
3
顴骨, 簡單
4
顴骨, 複雜
5
2
4
5
5
4
5
半切除
5
3
簡單
4
4
4
5
4
5
5
5
簡單
4
4
4
4
4
輕度
4
重度
5
臀大肌,(攣縮)
4
3
4
4
4
4
4
4
4
3
3
5
5
6
手術
等級
3
3
3
4
4
4
5
6
頸椎
7
胸椎
7
7
6
7
6
7
6
7
8
9
10
8
(一指)
9
7
6
7
6
7
6
6
6
4
關節
6
6
6
6
6
4
6
6
4
7
6
6
6
4
6
7
手術
等級
6
4
6
5
5
5
3
3
囊外
5
囊內
6
3
5
腕、踝
4
指、趾
3
7
7
6
(一次)
7
7
6
7
,大或深
6
7
5
5
5
6
5
6
6
5
6
,
6
,,
7
,,
7
,,
7
7
7
7
7
5
3
5
7
7
5
4
5
4
手術
等級
6
3
5
5
縮短
6
延長
6
4
3
6
骨盆,髖骨,肱骨, 股骨, 尺骨,
橈骨
3
脊椎
5
3
D.
呼吸器
2
多發性
3
2
4
3
3
2
1
4
5
2
4
6
6
4
4
1
單側
5
雙側
6
1
2
1
單側
4
雙側
5
3
單側
3
4
4
4
5
穿
3
4
3
手術
等級
6
6
5
6
部份
5
全部
6
5
5
5
6
5
4
5
經鼻
4
經口
7
Denker's() 手術
6
6
Killian() 手術
6
4
6
2
1
4
7
6
6
5
單側
2
雙側
3
單側
5
雙側
6
5
7
6
6
6
5
5
3
3
聲帶內Teflon注射
3
4
6
4
4
6
5
5
5
手術
等級
7
8
7
7
6
6
6
5
6
7
6
7
5
6
6
6
6
4
3
5
4
5
6
2
4
2
4
6
6
3
6
7
6
5
4
3
7
5
5
7
7
7
5
5
6
7
7
2
6
手術
等級
E.
6
穿
2
7
6
7
7
7
5
4
8
8
8
9
8
Valsalva-sinus
8
8
9
10
8
7
4
4
7
10
5
5
5
5
7
3
2
Scribner
3
6
6
3
3
3
3
, 單側
3
, 雙側
4
單側
4
雙側
5
2
(Luinton)
4
2
2
7
(肢體)
6
手術
等級
7
7
主動脈
7
6
頸部
4
胸部
4
5
F.
5
5
5
5
6
2
-淺部
2
-深部
3
3
5
2
5
4
7
單側
5
雙側
6
7
4
穿
6
6
6
5
6
4
5
6
4
6
7
骨髓移植術
6
G.
6
1
2
4
3
兩側
3
3
3
2
手術
等級
4
1
口腔
7
7
6
6
5
6
4
,
6
,切除
5
6
6
6
6
6
7
6
6
2
5
7
8
7
6
7
7
)
8
,
7
,
-經胸
7
,
-經腹
7
6
4
4
(Fredet-Ramstedt
5
經口
2
5
5
7
5
6
7
6
5
5
5
5
手術
等級
6
4
穿
5
穿
5
6
5
5
4
5
5
5
5
5
5
7
7
7
6
6
7
7
5
()
5
EPT
6
5
5
6
Mikulicz
5
4
6
6
5
5
6
6
7
7
7
7
7
7
5
4
5
5
6
()
4
6
手術
等級
5
6
colocutaneous
5
()
5
()
6
6
5
5
5
穿
4
4
5
4
4
6
3
4
5
3
2
5
5
()
8
Hartmann
7
4
()
5
()
7
良性
4
6
4
,
8
8
6
8
Pull through
8
Turnbull-cutait 術後()校正
7
(Kraske)方法
6
(Kraske)
方法
6
1
2
4
3
3
2
3
單一
2
多數
3
手術
等級
3
3
單一
2
多數
3
5
4
2
4
4
APR術後Karlex
2
3
痔結紮
2
S
5
5
4
6
一區域
6
二區域
7
三區域
8
5
6
6
6
5
6
7
Warren
7
7
7
8
8
6
5
5
6
6
5
7
6
6
7
3
6
7
6
7
5
5
6
手術
等級
6
6
6
6
7
6
7
7
Whipple
9
7
6
2
良性
3
惡性
6
6
5
6
4
4
穿
4
4
經腹
4
4
4
5
6
4
5
6
7
6
尿
5
簡單
5
6
5
H.尿
4
5
3
5
6
單側
5
6
5
4
5
5
鹿
6
5
手術
等級
5
5
6
PCN
5
7
尿 13 尿
6
尿 13 尿
5
尿
5
尿 單側
5
尿 雙側
6
尿 單側
5
尿 雙側
6
尿
5
尿尿
5
尿尿
6
尿 單側
5
尿 雙側
6
尿 單側
5
尿 雙側
6
尿
6
尿
6
尿
7
尿 單側
5
尿 雙側
6
尿
5
尿
6
尿
5
尿
2
尿
2
尿
2
尿
4
尿
6
尿
5
尿
6
1
Open method
4
Trocar method
3
3
4
4
膀胱憩
5
5
手術
5
4
6
7
6
手術
等級
7
尿
5
尿尿
6
尿尿
4
4
6
5
6
5
尿尿
3
尿尿
3
尿
4
3
4
尿 經腹
4
尿
3
尿
5
尿
2
尿
2
尿 尿
4
尿 尿
6
尿
5
尿 重複
6
尿
1
尿
3
尿 尿
4
尿
2
尿
3
尿 尿
5
尿 尿
4
1
4
5
6
7
4
3
2
3
1
2
單側
3
雙側
4
單側
4
雙側
5
3
3
6
單側
3
手術
等級
雙側
4
單側
4
雙側
5
2
5
3
3
3
2
前列
3
6
5
5
尿
7
尿
3
3
2
2
3
2
2
4
2
2
3
2
7
2
2
3
窿
2
2
,
3
3
3
4
4
4
2
3
3
4
5
4
()
5
()
6
5
手術
等級
5
尿
4
4
3
3
3
2
3
3
1
3
3
2
5
6
5
3
4
3
5
3
(Strassman 式手術)
4
Spalding-Richardson
4
6
7
(Schauta )
7
4
4
4
5
4
4
4
3
4
5
2
3
36個月
2
超過6個月
3
4
4
3
I.
5
6
4
6
單側
6
手術
等級
雙側
7
副甲狀
5
7
單側
6
單側
6
雙側
7
J.
7
6
7
單側
6
雙側
7
單側
4
雙側
5
單側
4
雙側
5
6
5
6
穿穿
3
6
6
7
8
9
7
7
頸椎
7
胸椎
7
腰椎
6
5
7
5
3
4
4
6
6
6
6
7
7
6
7
7
7
7
1.
6
2.
7
手術
等級
1.
6
2.
7
7
4
6
6
3
3
-
5
3
6
9
7
5
4
1.
4
2.
5
6
7
1.小型 (D2.5cm) (1)表淺
8
1.小型 (D2.5cm) (2)深部
9
2.中型 (2.5cmD5cm) (1)表淺
9
2.中型 (2.5cmD5cm) (2)深部
10
3.大型 (D5cm)
10
8
9
1.
8
病變 2.
9
3.
10
2
4
3
5
6
4
5
切片
7
抽吸
7
8
調
8
5
7
K.聽器
2
使
1
使
2
T.D.
2
2
手術
等級
2
1
5
6
6
6
6
6
3
2
4
5
6
7
6
5
6
6
5
6
4
2
6
6
6
6
7
6
6
6
5
L.視器
3
3
穿
3
穿
4
3
穿
2
3
4
1
4
2
2
1
4
6
6
6
手術
等級
4
4
2
穿
2
穿
3
4
2
3
4
(Elliot's)手術
3
(Lagrange's)手術
3
4
5
5
穿,
6
6
3
2
3
3
5
3
3
5
5
3
3
Scheie
4
3
4
4
4
6
3
5
5
穿
3
6
4
3
3
3
白內障
4
4
4
4
4
5
6
手術
等級
5
6
2
4
調
4
2
3
3
4
3
簡單
5
複雜
7
6
7
2
4
6
3
2
3
5
5
3
4
3
簡單
4
複雜
6
- 一條
3
-
4
4
3
4
4
5
5
6
7
5
5
5
4
5
1
4
4
4
4
4
3
手術
等級
3
3
3
3
3
2
3
良性
2
惡性
3
4
3
1
1
Wheeler
3
2
3
3
2
3
Suture of conjunctiva一次
1
1
2
4
4
3
2
2
2
初發
3
復發
4
2
3
4
穿
3
2
4
3
4
5
5
2
2
2
2
4
4
5
簡單
4
複雜
5
手術
等級
M.牙齒
() <2公分
1
() 2-4公分
2
() >4公分
3
2
1
2
2
2
簡單,1/3
2
複雜,1/3
3
2
2
2
() 4
2
() 4-16
3
() 16
4
6
3
單側
4
4
造碟術
2
單側
5
補鄂術
3
3
4
5
4
5
5
5
4
2
2
2
3
3
惡性
4
3
4
3
Le Fort
III
6
5
一處
4
附表二:完全殘廢程度表
項別
雙目均失明者(註一)。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二)或言語(註三)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四)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
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五)
註一、失明的認定
a.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b.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c.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註二、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註三、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
以上不能構音者
註四、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五、因重度神障害經常醫療專人密照護者為維持生必要常生活動須他
人扶助者。
而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
浴等。
國泰人壽新安心醫療帳戶終身保險年繳費率
單位:元/每百元保額
投保年齡
男性
女性
15 年期
20 年期
15 年期
20 年期
15
3219
2530
2955
2314
16
3277
2577
2972
2328
17
3338
2625
3027
2372
18
3393
2668
3082
2416
19
3441
2707
3136
2459
20
3494
2748
3191
2503
21
3546
2790
3247
2548
22
3600
2832
3304
2594
23
3655
2877
3363
2641
24
3712
2923
3423
2689
25
3772
2971
3485
2739
26
3839
3025
3548
2790
27
3905
3080
3613
2843
28
3974
3137
3679
2897
29
4061
3210
3746
2953
30
4138
3274
3814
3009
31
4217
3342
3883
3066
32
4301
3414
3953
3125
33
4388
3489
4025
3185
34
4480
3569
4099
3248
35
4575
3652
4176
3314
36
4644
3715
4257
3383
37
4748
3807
4342
3455
38
4857
3903
4431
3532
39
4971
4005
4523
3612
40
5092
4114
4620
3696
41
5219
4229
4708
3774
42
5351
4349
4813
3866
43
5486
4473
4921
3961
44
5624
4601
5033
4060
45
5767
4734
5150
4164
46
5965
4915
5270
4272
47
6115
5057
5390
4382
48
6269
5205
5513
4494
49
6429
5359
5638
4610
50
6596
5522
5766
4731
51
6767
5690
5897
4856
52
6944
5866
6033
4986
53
7129
6052
6173
5121
54
7325
6249
6317
5261
55
7534
6461
6468
5409
56
7755
6626
57
7989
6793
58
8236
6972
59
8498
7166
60
8775
7379
註:個人件費率計算公式(月繳第一次須繳 2 個月保費)
每次所繳主附約合計保費不得低於 2000 元,但辦理金融轉帳及自行繳費則不受每次最低保費限制
繳=年繳費率×0.52 ───┐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0.262 ───┼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0.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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