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附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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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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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新傷害醫療限額保險金附加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的條件及限制,詳參本附加條款第 3 條約定。
注意事項:本附加條款需申請附加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生效力
107.11.15 國壽字第 107110168 號函備查
108.12.31 依 108.04.09 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04941 號函修正
110.07.01 國壽字第 110070170 號函備查
本國泰人壽新傷害醫療限額保險金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保人的申
請,經本公司同意後,附加於本公司國泰人壽新iCarry傷害保險(以下簡稱本契
約)。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的一部分。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皆依照
本契約的約定。
本附加條款名詞定義如下:
一、「醫院」: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的公、私立及醫
療法人醫院。
二、「診所」:指依照醫療法規定設立並具備開業執照的診所。
三、「醫師」:指領有醫師證書及執業證書,合法執業者。
四、「每次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指要保人與本公司就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給付傷害
醫療限額保險金的上限,所約定的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下表所列給付項目的給付條件時,本公司按照約
定給付保險金:
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於意外傷害事故
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
醫院或診所治療者
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
付部分的實際醫療費
用
※ 同一次意外傷害事
故的給付總額不得超
過本契約保險單上所
記載之「每次傷害醫
療保險金限額」。
如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 180 日繼續治療,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
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本條規定給付「傷害醫療限
額保險金」,不受 180 日之限制。
被保險人於申請「傷害醫療限額保險金」時未以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或未至全
民健康保險指定醫院或診所治療,致醫療費用未先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分擔者,本公
司僅按其支出之實際醫療費用的 65%給付保險金。但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的給付總額
不得超過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每次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
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
擔。
國泰人壽新傷害醫療限額保險金附加條款年繳費率表
單位:元/每萬元保險金額
註: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 0.52 ,
季繳費率 =年繳費率 × 0.262,
月繳費率 =年繳費率 × 0.088,
元以下四捨五入再乘以保險金額即為應繳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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