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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國泰人壽新乖寶貝健康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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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新乖寶貝健康保險附約
(先天性重大殘缺、住院醫療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36-599
中華1011228日依1011112日金管保字第10102116570函修
97 5 14 97050350
中華民國98 3 5 98030182
99 8 17 99080019
第一條 附約的訂立及構成
本國泰人壽新乖寶貝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要保人的申請,附加於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
主契約)訂定之
本附約之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附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本附約所稱「要保人」,限定為被保人之生母,如要保人先於被保險人身故,由被保險人之法定
代理人遞補為要保人。
二、本附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要保人投保本附約時已經懷孕且為該次懷孕分娩所產下之活產嬰兒。
前述「活產」之定義,係指從產婦完全產出或取出之胎兒,而不論其懷孕期之長短,該胎兒在與產
婦分離後,能呼吸或顯示任何其他生命現象如心臟,臍帶博動或明顯之隨意肌活動,不論臍帶是
已切斷或胎盤是否仍附著者,均屬之
三、本附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四、本附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五、本附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六、本附約所稱「醫院」,係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醫院及
團法人醫院。
七、本附約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
八、本附約所稱「教學醫院」,係指教學研究、訓練設施經依法評鑑可供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接受訓
練及醫事院、校學生臨床見習、實習之醫療機構。
九、本附約所稱「專科醫師」,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行政院衛生署甄審合格,領
有專科醫師證書者。
十、本附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頇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
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十一、本附約所稱「先天性重大殘缺」,係指被保險人經教學醫院診斷確定罹患下列疾病:
(
)
唐氏症
(
Down Syndrome
)
係指第二十一對染色體異常所致之智能不足及身體缺陷需經小兒科專科醫師及染色體檢驗報告
確診。
(
)
巴陶氏症
(
Patau Syndrome
)
係指第十三對染色體出現三個染色體之異常所致之智能不足及身體缺陷需經小兒科專科醫師及
染色體檢驗報告確診。
(
)
愛德華氏症
(
Edward Syndrome
)
係指第十八對染色體出現三個染色體之異常所致之智能不足及身體缺陷需經小兒科專科醫師及
染色體檢驗報告確診。
(
)
脊柱裂
(
Spina Bifida
)
係指因脊柱閉合的缺陷所致之腻膜脊髓膨出或腻膜膨出並有神經學缺損,且經小兒神經專科醫師
確診者。
(
)
腻膨出
(
Encephalocele
)
係指腻組織經由顱骨之缺口突出,且經小兒神經專科醫師確診者。
(
)
腻及腻膜膨出
(
Meningoencephalocele
)
係指腻脊髓膜及腻組織經由顱骨之缺口突出,且經小兒神經專科醫師確診者。
(
)
腻脊髓膜膨出
(
Meningocele)
係指腻脊髓膜突出於脊柱間的裂隙,且經小兒神經專科醫師確診者。
(
)
脊髓或脊髓膜膨
(
Meningomyelocele
)
係指脊髓膜,脊髓及神經根由脊柱之缺口突出,且經小兒神經專科醫師確診者
(
)
先天性水腻症
(
Hydrocephalus
)
係指因進行性腻脊髓液積存在腻室而導致之致命性疾病,需經由小兒科專科醫師確診且已接受手
術引流管方式治療者。
(
)
半乳糖血症
(
Galactosaemia
)
係指半乳糖無法為身體所利用而沈積於血液中,需經專科醫師並佐以檢驗報告確診。
(
十一
)
苯酮尿症
(
Phenylketonuria
)
係指因先天性之蛋白質代謝異常導致血中苯丙胺酸過高。需經小兒科專科醫師並佐以檢驗報告
確診。
(
十二
)
高胱胺酸尿症
(
Cystinuria
)
係指因腎小管之再吸收異常導致胱胺酸此一特定之胺基酸經由尿液大量的排出。需經小兒科專
科醫師並佐以檢驗報告確診。
(
十三
)
先天性甲狀腺低能症
(
Congenital Hypothyroidism
)
係指先天缺乏甲狀腺賀爾蒙,經治療六個月後,確定需永久定期補充甲狀腺賀爾蒙者。需經小
兒科專科醫師並佐以檢驗報告確診。
(
十四
)
先天性腎上腺增生症
(
Congential Adrenal Hyperplasia
)
係指先天性腎上腺增生症。需經小兒科專科醫師並佐以檢驗報告確診。
(
十五
)
楓糖尿症
(
Maple Syrup Urine Disease
)
係指特殊支鏈胺基酸代謝異常。需經小兒科專科醫師診斷並佐以檢驗報告確診
(
十六
)
中鏈醯輔酶
A
去氫酶缺乏症
(
Medium Chain Acyl-CoA Dehydroxygenase Deficiency
)
係指脂肪酸代謝異常。需經小兒科專科醫師診斷並佐以檢驗報告確診。
(
十七
)
戊二酸血症第一型
(
Glutaric Aciduria Type I
)
係指胺基酸代謝異常。需經小兒科專科醫師診斷並佐以檢驗報告確診。
(
十八
)
異戊酸血症
(
Isovaleric Acidemia
)
係指胺基酸代謝異常。需經小兒科專科醫師診斷並佐以檢驗報告確診。
(
十九
)
甲基丙二酸血症
(
Methyl-Malonic Acidemia
)
係指有機酸代謝異常。需經小兒科專科醫師診斷並佐以檢驗報告確診。
(
二十
)
心室中隔缺損
(
Ventricular Septal Defect
)
係指分隔左右心室(心臟下方之腔室)之心室中膈有缺損,致使血液循環異常而由左心流至右
心。需經小兒心臟專科醫師確診且已接受手術治療者。
(
廿一
)
心房中隔缺損
(
Atrial Septal Defect
)
係指分隔左右心房(心臟上方之腔室)之心房中膈有缺損,致使血液循環異常而由左心流至右
心。需經小兒心臟專科醫師確診且已接受手術治療者。
(
廿二
)
開放性動脈管
(
Patent Ductus Arteriosus
)
係指連接肺動脈與主動脈之動脈導管於嬰兒出生後無法自動關合。需經小兒心臟專科醫師及心
臟超音波確診且已接受手術治療者。
(
廿三
)
法洛氏四合症
(
Tetralogy of Fallot
)
係指合併心室中隔缺損,右心室出口狹窄,主動脈右移及右心室肥大四種畸型,需經小兒心
專科醫師確診且已接受手術治療者。
(
廿四
)
肺動脈瓣膜狹窄或閉鎖
(
Pulmonary Stenosis or Atresia
)
係指右心室與肺動脈交接處之瓣膜狹窄或缺損。需經小兒心臟專科醫師確診且已接受手術治療
者。
(
廿五
)
主動脈瓣膜狹窄或閉鎖
(
Aortic Stenosis or Atresia
)
係指左心室及主動脈交接處之瓣膜因融合而致狹窄或閉鎖。需經小兒心臟專科醫師確診且已接
受手術治療者。
(
廿六
)
大血管錯位
(
Transposition of the Great Vessels
)
係指主動脈與肺動脈互相移位,造成主動脈與右心室相連而肺動脈反與左心室連接之先天性心
臟病。需經小兒心臟專科醫師確診且已接受手術治療者。
(
廿七
)
三尖瓣狹窄或閉鎖
(
Tricuspid Stenosis or Atresia
)
係指右心室及右心房交接處之瓣膜狹窄或閉鎖,而致右心房至右心室之血液流向受阻。需經小
兒心臟專科醫師確診且已接受手術治療者。
(
廿八
)
主動脈狹窄
(
Coarctation of the Aorta
)
係指因主動脈部份狹窄導致上半身及手臂之血壓昇高,及腳部之血壓降低。需經小兒心臟專科
醫師及心臟超音波確診且已接受手術治療者。
(
廿九
)
重症乙型地中海型貧血
(
Beta Thalassaemia Major
)
係指血色素合成異常之先天性血液疾病。需經血液檢查及小兒血液專科醫師確診。
(
三十
)
唇顎裂
(
Cleft Palate & Cleft Lip
)
係指顎裂或唇顎(不包含單純之唇裂)需經小兒科專科醫師確診且已接矯正手術治療者
(
卅一
)
食道閉鎖不全
(
Oesophageal Atresia
)
係指食道中斷致使食物不能順利到達胃部而已接受手術矯正治療者。需經小兒科專科醫師診斷
並佐以胸部
X
光檢查確診。
(
卅二
)
食道氣管瘻管
(
Oesophageal Tracheal Fistula
)
係指食道和氣管間之不正常連接且已接受手術矯正治療者。需經小兒科專科醫師確診。
(
卅三
)
肛門直腸閉鎖
(
Anorectal Atresia
)
係指肛門構造異常;包含無肛症或直腸及肛門間不相通。需經小兒科專科醫師診斷且已接受手
術矯正治療。
(
卅四
)
橫膈膜疝脫
(
Diaphragmatic Hernia
)
係指因橫膈膜之缺陷致腹腔之內容物膨出至胸腔。需經小兒專科醫師診斷且已接受手術矯正
治療。
(
卅五
)
先天性髖關節脫位
(
Congenital Dislocation of the Hip
)
係指股骨頭自骨盆之髖臼錯位。需經小兒骨科專科醫師確診且已接受手術矯正治療。
(
卅六
)
嬰兒腻性麻痺
(
Cerebral Palsy
)
係指胎兒在母體懷孕期間之腻病變或生產時之腻損傷,造成一種慢性非進行性之肌肉張力及神
經反射異常,引起運動功能障礙、麻痹、或動作不協調。不包括嬰兒出生後因疾病或傷害所造
成者。需經小兒神經專科醫師確診。
(
卅七
)
先天性失明
(
Congenital Blindness
)
係指新生兒自出生即無視覺能力且經專科醫師確診者。
(
卅八
)
先天性失聰
(
Congenital Deafness
)
係指新生兒自出生即無聽覺能力且經專科醫師確診者。
(
卅九
)
二肢體或二肢體以上之缺損
(
Absence of 2 or more Limbs
)
係指出生時即有二上肢自腕關節以上或二下肢自足踝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上肢自腕關節以上及
一下肢自踝關節以上缺失者。
(
四十
)
纖維性囊腫
(
Cystic Fibrosis
)
係指因第七對染色體缺失而導致外分泌腺異常之先天性疾病,造成腸道、胰臟及支氣管等器官
產生黏稠之黏液而阻塞。需經小兒科專科醫師確診。
第三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患第二條約定之「先天性重大殘缺」或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
或傷害住院診療時,本公司依本附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第四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附約頇與主契約同時投保,並以主契約的生效日為本附約生效日。
本附約保險費應與主契約保險費同時交付。
第五條 附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
不負保險責任。但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
責任。
第六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
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立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
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
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
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 附約的停效及復效
主契約停止效力時,本附約效力亦同時停止。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
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主、附約皆停效時,主契約未復效者,本附約亦不得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
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
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
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
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
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本附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
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八條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
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其保險事故發
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附約訂立後,經過二年
不行使而消滅。
第九條 附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約。
前項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附約終止後,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
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的利率計算。本附約歷年
解約金額如保險單之解約金額附表。
第十條 附約的終止()
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效力即行終止:
一、保險期間屆滿。
二、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已申領第十二條「先天性重大殘缺保險金」,且依第十三條所累計
申領之「住院醫療保險金」總額達給付總額上限者。
本附約除已繳費期滿、已達豁免保險費或因保險事故發生保險給付當中者外,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效
力持續至本附約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即行終止:
一、主契約終止時。但主契約因非屬被保險人身故之保險事故而終止時,不在此限。
二、主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投保本附約時該次懷孕之胎兒全部流產、死產時,要保人應檢具醫師所開具之診斷證明書,以書
面通知本公司終止本附約,本公司無息退還本附約已收受之保險費,本附約即行終止。
第十一條 住院次數之計算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的併發症,於出院後十四日內再次
院時,其各項保險金給付限制,均視為同一次住院辦理。
第十二條 先天性重大殘缺保險金的給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教學醫院診斷確定罹患「先天性重大殘缺」者本公司按保險單
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給付「先天性重大殘缺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罹患二項或二項以上「先天性重大殘缺」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
天性重大殘缺保險金」
雙生以上者,本公司按符合本條約定之被保險人數各自計算其給付。
本公司給付「先天性重大殘缺保險金」後,第十九條之約定即不適用。
第十三條 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接受住院治療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
保險金額的千分之二乘以被保險人實際住院日數,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之「住院醫療保險金」給付之實際住院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
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所能申請的各次住院醫療保險金給付,累計總額最高以保險單上所記
之保險金額的二倍為限。
雙生以上者,本公司按符合本條約定之被保險人數各自計算其給付。
本公司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後,第十九條之約定即不適用。
第十四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第一款情事或第二、三款之事故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於本附約訂定時已知悉胎兒罹患「先天性重大殘缺」者。
二、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三、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第十五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
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
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六 保險金的申
受益人申請本附約各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專科醫師出具之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要保人為醫師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住院
證明。)
四、申領之保險金項目,若依第二條第十一款定義頇經相關檢驗報告確診者,應檢具該檢驗報告。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
擔。
第十七條 欠繳保險費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未還清
本公司得先抵償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
第十八條 減少保險金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
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附約終()之約定處理。
要保人如在本公司給付「先天性重大殘缺保險金」後依前項規定申請減少保險金額者,已申領之「
天性重大殘缺保險金」不予扣除;惟依第十三條所累計申領之各次「住院醫療保險金」及其累計總額
上限,將依減少後之保險金額計算。
第十九條 減額繳清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
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
保險金額如保險單之減額繳清保險金額附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
費,本附約繼續有效,其給付條件與原附約同,但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改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
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
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所稱「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其金額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
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二十條 受益人
本附約各項保險金的受益人限定為要保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要保人身故時,如本附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要保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
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廿一條 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廿二條 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
發給批註書。
第廿三條 管轄法院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
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國泰人壽新乖寶貝健康保險附約費率表
單位:元/每萬基本保額
年齡\繳費年期 3
0 199
註:本險各年齡男、女性適用同一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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