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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好安心住院醫療終身保險
(給付項目:住院醫療保險金、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保險金、住院回診保險金、出院療養保險金、住院手術
醫療保險金、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無理賠紀錄增值保險金、祝壽保險金、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所繳保
險費的退還)
(除無理賠紀錄增值、祝壽、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外,本險其餘各項保險金給付總額上限為住院醫療保險金
日額之二千五百倍)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險「疾病」之定義: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自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詳
請參閱契約條款)
(申訴電話:市話免費撥打0800-036-599、付費撥打02-2162-6201;傳真:0800-211-568;電子信箱(E-
mail):service@cathaylife.com.tw)
(本險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險無解約金)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核 准 文 號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依102年1月10日金管保壽字第1010210304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依104年6月24日金管保壽字第1040204983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7年09月13日依107年06月07日金管保壽字第1070415837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8年10月01日依108年08月22日金管保壽字第1080431743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依108年04月09日金管保壽字第10804904941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依108年06月13日金管保壽字第10804933330號函修正
備 查 文 號
中 華民國101年 7月 1日 國 壽 字 第 101070003號
中 華 民 國 101年 10月 24日 國 壽 字 第 101102212號
中 華 民 國 103年 5月 1日 國 壽 字 第 103050006號
中 華 民 國 106年 1月 1日 國 壽 字 第 106010038號
中 華 民 國 109年 7月 1日 國 壽 字 第 109070140號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
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三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
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
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
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疾病」: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自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但如被
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者,就下列疾病不適用前述自契約生效日起需持續有效三十日之限
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