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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
(本附加條款需申請附加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生效力)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
核 准 文 號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依108年04月09日金管保壽字第10804904941號函修正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國壽字第100121187號
第一條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國泰人壽團體新住院手術限額給付健康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
公司同意後,附加於國泰人壽團體住院日額健康保險附約、國泰人壽團體溫心住院日額保險附約或國泰
人壽團體新全意住院醫療限額給付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附約上,並構成本附約之一部分;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附約之約定。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名詞定義如下:
一、「住院手術費用」指下列各項費用:
(一)手術費用。
(二)手術室、手術後恢復室及其設備之應用。
二、「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指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同意並經記載於書面者。
第三條 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如於本附加條款生效後加保之被保險人,則係指加保之翌日起)因
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未獲得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住
院手術費用」核付「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但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最高給付金額以其投保之「住院手術
費用保險金限額」為限。
第四條 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者之處理方式
前條之給付,於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
院住院診療者,致住院手術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住院手術費用之
100%給付,惟仍以其投保之「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為限。
第五條 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被保險人已獲得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的部分,本公司不予給付保險金。
第六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的
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
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五、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