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人壽團體新住院手術限額給付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國泰人壽團體新住院手術限額給付健康保險附加條款國泰人壽團體新住院手術限額給付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國泰人壽團體新住院手術限額給付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
(本附加條款需申請附加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生效力)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100年12年30日國壽字第100121187號
第一條
第一條第一條
第一條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國泰人壽團體新住院手術限額給付健康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
公司同意後,附加於國泰人壽團體住院日額健康保險附約、國泰人壽團體溫心住院日額保險附約或國泰
人壽團體新全意住院醫療限額給付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附約上,並構成本附約之一部分;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附約之約定。
第二條
第二條第二條
第二條
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名詞定義如下:
一、「住院手術費用」指下列各項費用:
(一)手術費用。
(二)手術室、手術後恢復室及其設備之應用。
二、「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指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同意並經記載於書面者。
第三
第三第三
第三條
條條
條
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
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
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如於本附加條款生效後加保之被保險人,則係指加保之翌日起)因
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未獲得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住
院手術費用」核付「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但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最高給付金額以其投保之「住院手術
費用保險金限額」為限。
第四
第四第四
第四條
條條
條
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者之處理方式
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者之處理方式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者之處理方式
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者之處理方式
前條之給付,於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
院住院診療者,致住院手術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住院手術費用之
100%給付,惟仍以其投保之「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為限。
第
第第
第五
五五
五條
條條
條
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保險金給付之限制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被保險人已獲得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的部分,本公司不予給付保險金。
第
第第
第六
六六
六條
條條
條
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的
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
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五、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