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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國泰人壽團體手術醫療健康保險(GL)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一年期險
繳費一年保障一年,每年保費可能會變動,你可以續保到年齡上限,不用找業務重新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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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團體手術醫療健康保險
(GL)
保險單條款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
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
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本保險無解約金。
等待期間: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之期間。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36-599
;傳真:
0800-211-568
;電子信箱
(E-mail)
service@cathaylife.com.tw
備查文號:
96/04/20
國寶商研字第
96031
最新修訂文號:
核准文號:104/5/27 金管保壽字第 10400048420
104/8/4 104/6/2410402049830
備查文號:104/7/1 國壽字第 104070102
【給付項目】:
1
、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2
、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
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
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條:
【名詞定義
一、本契約所稱「要保人」係指要保單位。
二、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團體成員及其加保家屬。
三、本契約所稱「家屬」係指團體成員之配偶、子女及父母。
四、本契約所稱「配偶」係指團體成員戶籍登記之配偶。
五、本契約所稱「子女」係指團體成員其未滿二十三足歲且未婚之親生子女或養子女。
六、本契約所稱「父母」係指團體成員戶籍登記之父母。
七、本契約所稱「團體」係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依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依勞動基準法、
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參加退休金計畫之團體。
(五)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六)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八、本契約所稱「醫師」係指合法領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
九、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
療法人醫院。
十、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或復效日以後所發生之
疾病。但依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所公告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之疾病,或續
保日前本契約已持續有效逾三十日後所發生之疾病,不受前述三十日之限制。
十一、本契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
傷害。
十二、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條:
【保險期間、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本契約以本公司同意承保簽發保險單而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之日作為始期日,但要保人在本
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者,以該交費日為始期日。
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保險責任,自始期日(契約訂立後加保者,自加保之翌日)起第三十一日
開始,如係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中途申請附加者,該被保險人其生效日以保險單上所批註的日
期為準。但續保者,自原投保(或加保)日已達三十一日者,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保險責任自
續保日起;未達三十一日者,以三十一日扣除續保當時已經過日數,計算本公司對該被保險人續
保之責任始期日
條: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碼、保險範圍、保險
期間、保險金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而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於醫院接
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條:
【保險費的計算】
本契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金額總
額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契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的性
別、年齡、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
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
,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
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
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
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
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而
且不退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的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
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
得解除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
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條:
【團體成員的異動】
要保人因團體成員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日
零時起開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團體成員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被保
險人資格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
險效力終止。
除前述情形外,團體成員身故時亦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要保人因團體成員的異動而申請加保或退保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計算應補繳或返還之保險費。
條:
【團體成員家屬的異動
團體成員家屬因第九條之團體成員的異動或本條第三至五項之外其他原因欲加、退保時,要保人
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其保險效力自該通知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或終止。
要保人因團體成員家屬的異動而申請加保或退保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計算應補繳或返還之保險
費。
團體成員之配偶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一、團體成員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二、與團體成員離婚。
三、身故。
團體成員之父母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一、團體成員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二、團體成員被收養、認領、與團體成員終止收養關係。
三、身故。
團體成員之子女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一、團體成員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二、被他人收養、認領、與團體成員終止收養關係或喪失養子女身分。
三、結婚。
四、滿二十三足歲。
五、身故。
被保險人因本條第三至五項所列情形喪失資格時,本公司對該被保險人之保險責任於該喪失資格
原因發生翌日起自動終止,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退還按日數比例計算之未滿期保險費。
第十一條:
【契約的終止(一)】
本契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五人,或少於有參加資格之團體成員的百分之七十五時,本公司得終止
本契約,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契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
的責任。
第十二條:
【契約的終止(二)】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契約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予要保人。
第十三條:
危險變更的通知義務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由於工作場所、設備、業務種類或其他變更,致危險有顯著增加時,要保人應
於知悉後兩週內通知本公司,要保人怠於通知時,對本公司因此所受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接到前項通知後三十日內,得根據危險增加的程度要求增加保險費或將本契約終止。
危險顯著減少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得要求本公司重新核定保險費。
第十四條:
資料的提供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身分
證明編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第十五條:
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五條之約定接受住院手術治療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該被
保險人之「保險金額」乘以附表一所列該手術項目之給付比例,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不同手術位置接受兩項以上住院手術時,其各項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應分別計算。但
同一次住院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器官以上手術時,按手術項目於附表一所載給付比
例最高一項計算「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附表一中所載手術項目內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全
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內相同部位且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依其比例核算給付。
第十六條:
【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五條之約定接受門診手術治療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該被
保險人之「保險金額」乘以附表一所列該手術項目之給付比例,給付「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不同手術位置接受兩項以上門診手術時,其各項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應分別計算。但
同一次門診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器官以上手術時,按手術項目於附表一所載給付比
例最高一項計算「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附表一中所載手術項目內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全
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內相同部位且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依其比例核算給付。
第十七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
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
由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不在此限。
第十八條:
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或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或「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及手術證明書或相關手術報告。(但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
斷書或手術證明書。)
三、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第十九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
此限,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五、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三)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1
、產程遲滯:已進行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初
產婦超過
20
小時),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或
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
性者,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
胎頭過大(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
4000
公克以上)。
c.
骨盆變形、狹窄(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並經骨盆腔攝
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
腔腫瘤)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含)以上的死產(懷孕
24
周以上,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8
、分娩相關疾病: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a)
嚴重心律不整,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七、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第二十條:
【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本契約各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契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
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廿一條:
【契約的續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續保的始期以原
契約屆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第廿二條:
【經驗分紅
本契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詳如附表二。
第廿三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被保險人名冊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
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效力自
始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
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
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
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在
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
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算
第廿四條:
住所變更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廿五條:
【時
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廿六條:
【批
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
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廿七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
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
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手術項目及給付比例表
手術項目
手術項目
給付比例
一、結腸直腸及小腸外科
7.
胃造廔術或空腸造廔術
15%
1.
闌尾切除術
8.
胃造廔術及幽門成形術
15%
2.
乙狀結腸切除術
9.
胃賁門及食道切除再造術
30%
3.
盲腸造廔術
10.
肺葉切除及胸廓成形術
43%
4.
人工肛門術
11.
全肺切除
43%
5.
直腸鏡切除腸息
12.
肺部分切除
30%
6.
右結腸切除術
13.
胸腔之穿刺
7%
7.
次全結腸切除術加迴腸直腸吻合術
14.
逆行食道擴張
3%
8.
全結腸切除加迴腸造廔術
15.
食道裂傷修補
30%
9.
小腸切除術加吻合術
16.
氣管、支氣管、異物摘除術
7%
10.
小腸憩室切除
17.
氣管、支氣管修補術
15%
11.
腸套疊之還原
18.
胸腔引流術(包括氣胸、血胸)
7%
12.
腸造口術
19.
肺臟移植
71%
13.
腸吻合術
20.
胸腺切除
15%
14.
腸息肉開腹式切除術(含大腸、小腸、直
腸、結腸)
21.
胸壁切除及肌肉移植
43%
22.
胸膜外鬆解術(剝離術)
15%
15.
直腸脫出根治手術
23.
胸膜內鬆解術(剝離術)
15%
16.
腸沾黏分離術
五、耳部
17.
腸廔管關閉術
1.
針刺式鼓膜穿刺
7%
18.
腸良性腫瘤切除術
2.
割除耳息肉
7%
19.
腸惡性腫瘤切除術
3.
乳突鑿開術
30%
20.
腸穿孔縫補術
4.
鼓室整形術(包括乳突鑿開術)
43%
二、其他腹腔外
5.
鼓室整形術(包括三個小聽骨重建術)
43%
1.
腹腔內膿瘍引流
6.
顳骨切除術
30%
2.
膈下膿瘍引流術
7.
耳鼓之穿刺
7%
3.
骨盆腔膿瘍引流
8.
鼓膜切開術
3%
4.
剖腹探查術
9.
鼓膜成形術(含植皮)
21%
5.
腹腔腫瘤切除術
10.
耳前廔管或囊腫切除術
7%
6.
後腹腔腫瘤切除
11.
外耳道良性腫瘤切除術
7%
7.
脾臟切除術
12.
外耳道惡性腫瘤切除術
30%
8.
腹膜膿瘍引流術
13.
鼓室探查術
15%
9.
闌尾膿瘍切開引流術
14.
內耳全切除術
30%
10.
腹腔之穿刺
15.
鼓室通氣管植入術
7%
三、乳部
16.
迷路切除術
15%
1.
乳房單側切除
17.
外耳道成形術
15%
2.
乳房雙側切除
18.
耳膜成形術
15%
3.
乳房腫瘤(單側
六、消化性潰瘍外科
4.
乳房腫瘤(雙側
1.
胃近位迷走神經切斷術
30%
5.
乳癌根除術(單側)
2.
胃亞全切除術(遠端)
21%
6.
乳癌根除術(雙側)
3.
胃全切除術
43%
7.
乳房膿瘍引流術
4.
迷走神經切斷術加胃部分切除術
30%
四、胸腔外科
5.
迷走神經切斷術加幽門成形
30%
1.
胸腔探查術
6.
迷走神經切斷術加胃腸吻合術
30%
2.
胸腔成形術(第一期)
7.
胃切開術
15%
3.
胸腔成形術(第二期)
8.
胃、十二指腸造口術
15%
4.
胸腔成形術(第三期)
9.
胃、十二指腸縫合術(穿孔及傷口縫合)
15%
5.
食道切除術
10.
十二指腸縫合術(穿孔)
15%
6.
食道瘤及囊腫切除術
11.
十二指腸憩室切除或內翻
21%
手術項目
給付比例
手術項目
給付比例
12.
胃或十二指腸良性腫瘤切除
15%
12.
肛門狹窄整形
7%
13.
胃或十二指腸惡性腫瘤切除
43%
13.
肛門括約肌失禁整形術
7%
14.
經十二指腸括約肌成形術
30%
十一、眼科
七、胰島外科
1.
眼內異物去除術(前房內)
15%
1.
胰臟腫瘤或囊腫摘除
21%
2.
眼內異物去除術(硝子體內)
15%
2.
胰臟空腸吻合術
21%
3.
眼外肌倒口修復
15%
3.
胰臟全切除術
71%
4.
網膜剝離之鞏膜填充術
21%
4.
胰臟尾端部分切
30%
5.
網膜剝離之冷凍手術
15%
5.
胰臟次全切除術
43%
6.
網膜剝離之電氣凝固術
15%
6.
胰臟結石去除術
30%
7.
網膜剝離之鞏膜切除術
21%
7.
胰臟膿瘍引流術
15%
8.
青光眼環狀冷凍治療術
15%
八、膽道外科
9.
青光眼虹膜環鑽
15%
1.
膽囊造廔術
15%
10.
青光眼虹膜分離術
15%
2.
膽囊切除術
30%
11.
青光眼虹膜鉗頓術
15%
3.
總膽管切開或造口術
30%
12.
青光眼虹膜切除術
15%
4.
總膽管全切除術
43%
13.
青光眼虹膜扣壓術及透熱凝固法及冷凍
固定法
43%
5.
膽囊結石術
30%
6.
膽管成形術
30%
14.
白內障瓣狀摘除術(包括囊內、囊外)
15%
7.
總膽管空腸吻合
15%
15.
白內障腺狀摘除術
21%
8.
膽囊消化管吻合
15%
16.
抽取式水晶體摘除術
43%
9.
總膽管十二指腸吻合術
30%
17.
翼狀贅肉去除
7%
10.
肝外膽囊成形
43%
18.
麥粒腫或霰粒腫、臉板腺囊腫
3%
11.
腹腔鏡膽囊切除術
15%
19.
人工水晶體植入術
15%
九、肝臟外科
20.
角膜異物取出
3%
1.
肝膿瘍引流術
15%
21.
角膜切開
7%
2.
擴大肝葉切除術(三區域)
71%
22.
角膜移植術
30%
3.
肝小葉切除術(一區域)
30%
23.
眼瞼外翻及內
7%
4.
肝部分切除術(小於半區域)
21%
24.
眼窩成形術
15%
5.
肝葉切除術(二區域)
43%
25.
眼瞼冷凍術(腫瘤)
7%
6.
肝穿刺
7%
26.
眼瞼良性腫瘤切除術
7%
7.
切肝取石術
30%
27.
眼瞼惡性腫瘤切除術
15%
8.
肝移植術
71%
28.
睫狀體分離術或冷凍治療
7%
9.
肝腸吻合術
30%
29.
虹膜成形術:移植(顯微手術)
30%
10.
肝動脈結紮
15%
30.
眼球及內容物括除術
15%
11.
肝門靜脈分流
43%
十二、上肢手術
12.
縫肝術
15%
1.
上膊切除術(兩側)
30%
十、肛門外科
2.
上膊切除術(單側)
15%
1.
肛門周圍膿瘍切開引流術
7%
3.
肩關節固定成形
30%
2.
栓塞性外痔核切除術
15%
4.
肩關節骨折
15%
3.
單純肛廔切除術
15%
5.
肘關節固定成形
15%
4.
肛裂
7%
6.
肘關節骨折
15%
5.
內外痔部分切除
7%
7.
前臂切斷術
15%
6.
內外痔完全切除
15%
8.
前臂骨折
15%
7.
內外痔完全切除術(含脫肛)
21%
9.
上臂骨折
15%
8.
外痔血栓切除
3%
10.
腕關節手術
15%
9.
全直腸肛門切除
43%
11.
手指切除術(單指)
7%
10.
全直腸切除伴小腸移植修復
71%
12.
手指切除術(多指)
15%
11.
痔瘡結紮、電燒、冷凍、治療
3%
13.
斷指再接顯微縫合(單指)
30%
手術項目
給付比例
手術項目
給付比例
14.
斷指再接顯微縫合(多指)
57%
37.
軟組織惡性腫瘤切除
57%
15.
斷肢再接(手腕以上)
86%
38.
肌腱移植術
15%
16.
網球肘
7%
十四、泌尿科
17.
手部根蒂皮瓣移植術
7%
1.
腎臟囊腫去除術
15%
18.
指關節側韌帶切除術
7%
2.
腎周圍或腎膿瘍引流
15%
19.
板機指手術
7%
3.
腎切除術
43%
20.
肌腱修補術(單腱)
7%
4.
腎固定術
43%
21.
掌骨肌膜植入
30%
5.
腎輸尿管切除術
71%
22.
甲床與手指重建術
7%
6.
腎部分切除術
21%
23.
肌腱修補術
(
多腱
)
15%
7.
切開取出腎石、輸尿管石、膀胱石
21%
24.
肘關節置換術
21%
8.
膀胱部分切除術
21%
十三、下肢手術
9.
膀胱全部切除術
43%
1.
大腿切斷術(單側)
43%
10.
尿道切開術
15%
2.
大腿切斷術(雙側)
71%
11.
膀胱之穿刺
7%
3.
大腿骨骨折
15%
12.
腎臟移植
71%
4.
足部切斷術
43%
13.
震波碎石術
7%
5.
足部骨折
15%
14.
輸尿管成形術(單、雙側)
21%
6.
踝關節固定術
21%
15.
輸尿管吻合術
30%
7.
踝關節整形術
15%
16.
尿失禁手術
15%
8.
踝關節骨折
15%
17.
各式內視鏡取石術
15%
9.
踝關節擴創術
15%
18.
膀胱造口術、縫合術
15%
10.
股關節固定術
21%
19.
膀胱腫瘤切除
21%
11.
股關節整形術
21%
20.
尿道狹窄修補
15%
12.
股關節切斷術
71%
21.
尿道破裂修補
15%
13.
股關節骨折
43%
22.
陰莖部分切除
7%
14.
膝關節固定術
21%
23.
陰莖全部切除
15%
15.
膝關節整形術
21%
24.
陰莖惡性腫瘤切除術
30%
16.
膝關節擴創術
15%
25.
陰莖創傷修補
7%
17.
膝關節骨折
15%
26.
包皮環切術
7%
18.
下腿切斷術
43%
十五、精路手術
19.
下腿擴創術
15%
1.
副睪丸截除術(單側)
15%
20.
下腿骨折
15%
2.
副睪丸截除術(雙側)
15%
21.
骨盤切斷術
100%
3.
陰囊水腫手術
15%
22.
骨盤手術
15%
4.
睪丸截除術(單側)
15%
23.
腳趾切除術(單趾)
7%
5.
睪丸截除術(雙側)
15%
24.
腳趾切除術(多趾)
15%
6.
前列腺切除術
21%
25.
斷趾再接顯微縫合(單趾)
30%
7.
前列腺全部切除
21%
26.
斷趾再接顯微縫合(多趾)
57%
8.
精索靜脈手術
15%
27.
骨盤半切斷術
57%
9.
睪丸受傷之縫合修補術
7%
28.
十字韌帶修補
21%
10.
精索靜脈高位結紮術
7%
29.
腱鞘囊腫、滑液囊腫摘出術
7%
11.
前列腺膿瘍引
7%
30.
半月軟骨切除(含內視鏡)
21%
12.
睪丸固定術
7%
31.
骨內固定物拔
7%
13.
睪丸惡性腫瘤高位切除術
15%
32.
股骨頭壞死鑽洞術
21%
14.
睪丸惡性腫瘤併淋巴切除術
43%
33.
全股關節置換
57%
15.
輸精管副睪丸吻合術
15%
34.
髖關節置換術
86%
16.
精囊全摘手術
15%
35.
全膝關節置換
57%
17.
陰囊切除術
15%
36.
良性骨瘤刮除術及骨移植
30%
十六、婦產科
手術項目
給付比例
手術項目
給付比例
1.
子宮頸楔狀切除
7%
11.
椎間板脫位症手術
30%
2.
子宮頸切斷術
15%
十九、鼻部
3.
腹部探查術
15%
1.
鼻咽癌切除術
30%
4.
陰道囊腫切除術
7%
2.
多竇副鼻竇手術
15%
5.
子宮肌瘤摘除術
30%
3.
全竇副鼻竇手術
30%
6.
次全子宮切除術
15%
4.
粘膜下鼻甲骨切除術
15%
7.
診斷性子宮頸搔括術
7%
5.
下甲介截除術
7%
8.
經由腹腔行子宮切開移除葡萄胎
30%
6.
一個或多個鼻息肉切除
7%
9.
以擴張或括除術移除葡萄胎
15%
7.
鼻中隔造形術
7%
10.
剖腹生產
21%
8.
上頜竇切開術
7%
11.
以開腹式行子宮(含附屬器)全
43%
9.
鼻甲電氣燒灼術
7%
12.
以內視鏡行子宮(含附屬器)全
30%
10.
鼻內篩骨竇手
7%
13.
以開腹式行子宮附屬器切除
(
單、雙側
)
30%
11.
鼻中隔穿孔縫合術
7%
14.
以內視鏡行子宮附屬器切除
(
單、雙側
)
15%
二十、咽喉部
15.
子宮內膜異位電燒及切除
7%
1.
咽部膿腫切開術
7%
16.
女陰切除術
15%
2.
半喉切除術
21%
17.
卵巢囊腫切除
15%
3.
喉截開術
15%
18.
子宮懸吊術
15%
4.
氣管或支氣管切開造口術
15%
19.
子宮頸癌全子宮切除術
57%
5.
聲帶切除術
43%
20.
子宮輸卵管造口吻合術
15%
6.
全喉切除併行食道分路手術
43%
21.
骨盆腔沾連分離術
7%
7.
全喉切除併頸部淋巴切除
57%
22.
直腸陰道廔管修補術
15%
8.
全喉切除不含淋巴切除
43%
23.
尿道陰道廔管修補術
15%
9.
氣管、支氣管傷修補術
30%
24.
膀胱陰道廔管修補術
15%
10.
喉膺復重建術
30%
25.
殘餘子宮頸切
7%
11.
扁桃腺摘除(單側)
15%
26.
陰道濕疣電燒
3%
12.
扁桃腺摘除(雙側)
30%
27.
巴氏腺囊切除
7%
二十一、大腦及神經外科
十七、甲狀腺外
1.
動脈瘤手術
43%
1.
甲狀腺囊腫或甲狀腺舌囊腫切開引
7%
2.
腦瘤切除術
71%
2.
甲狀腺全部切除
30%
3.
顱骨切除術
21%
3.
甲狀腺囊腫切除
15%
4.
頸椎間切除術
21%
4.
甲狀腺次全切除
15%
5.
硬腦膜外血腫清除術
30%
5.
甲狀腺惡性腫瘤及淋巴摘除
43%
6.
腦內血腫清除術
30%
6.
頸部淋巴腺摘除(單側)
30%
7.
頸椎板切除術
71%
7.
頸部淋巴腺摘除(雙側)
43%
8.
腦葉切除術
30%
8.
甲狀軟骨切開術
15%
9.
顱骨鑽切術
15%
9.
甲狀舌骨囊腫切除術
7%
10.
顱骨鑽孔術合併顱內膿瘍或囊腫引流術
71%
十八、脊椎手術
11.
腦室引流
15%
1.
脊椎骨折
15%
12.
急性硬腦膜下血腫清除術
30%
2.
脊椎整形術(前方固定)
21%
13.
開顱探查術併有無顱骨整復
71%
3.
脊椎整形術(後方固定)
21%
14.
開顱術合併天幕上或天幕下探查
71%
4.
椎間板手術
21%
15.
頸椎或胸椎椎板切開合併脊管探查術
71%
5.
椎板切除術
43%
16.
腦微血管減壓
43%
6.
脊椎之穿刺
7%
17.
顳下減壓術
30%
7.
前胸椎骨融合併內固定
57%
18.
正中神經腕部減壓術
15%
8.
前胸腰椎骨融合併內固定
57%
19.
側股皮下神經減壓術
15%
9.
前腰椎骨融合併內固定
57%
20.
顱骨骨折
15%
10.
後側脊椎融合併內固定
57%
21.
脊髓切斷術
43%
手術項目
給付比例
手術項目
給付比例
22.
交感神經切除
7%
2.
尾骨、趾骨、蹠骨或跟骨
15%
23.
神經移植術
43%
3.
股骨
15%
24.
顱內外血管吻合術
57%
4.
上臂或小腿之一
15%
25.
腦室腹腔分流
30%
5.
指或趾每項或肋
15%
26.
椎弓整形術
15%
6.
前臂兩骨、膝蓋或股盆(不需牽引術)
15%
二十二、心臟和循環系統
7.
小腿之二骨
15%
1.
心臟切開術和異物移除
71%
8.
下顎骨
15%
2.
心肌切除術
71%
9.
腕骨、掌骨、鼻骨、二或二隻以上之肋骨
或胸骨
15%
3.
心肌梗塞後造成心室中隔缺損修補
71%
4.
單一瓣膜置換術
71%
10.
骨盆
15%
5.
二個瓣膜置換術
100%
11.
每一脊椎橫突
15%
6.
三個瓣膜置換術
100%
12.
一個或多個椎骨壓迫性骨折
15%
7.
心包膜切除術
36%
13.
手腕
15%
8.
心臟縫補術
21%
二十七、脫臼(開放式復位手術)
9.
冠狀動脈繞道手
100%
1.
踝關節復位術
15%
10.
動、靜脈血栓切除術
21%
2.
肘關節復位術
15%
11.
以心導管行心室、心房中隔缺損修補
43%
3.
指骨、掌復位術
15%
12.
瓣膜成形術
57%
4.
頸、下頜關節復位術
15%
13.
探查式心包膜切開術
15%
5.
膝蓋骨復位術
15%
14.
經胸切開裝置永久性心內節律器
15%
6.
胸、鎖骨復位術
15%
15.
經靜脈插入暫時性電極
4%
7.
趾骨、蹠骨、跗骨復位術
15%
16.
心臟移植術
100%
8.
腕關節復位術
15%
17.
心臟摘取術
43%
18.
血管吻合術
15%
19.
心導管氣球擴張術
15%
二十三、靜脈手
1.
靜脈曲張一腿之靜脈切除
7%
2.
靜脈曲張二腿之靜脈切除
15%
二十四、皮膚
1.
表皮膿庖癤子切
3%
2.
膿瘍
7%
3.
色素痣、病毒疣切除術
7%
4.
色素痣、病毒疣電氣、燒灼冷凍術
3%
5.
表皮囊腫、脂肪瘤(一個或多個不分部位
)切除
7%
6.
表皮傷口縫合(八公分以下)
3%
7.
表皮傷口縫合(大於八公分)
7%
8.
表皮多處傷口縫合(合計大於八公分)
15%
9.
表皮多處傷口縫合(合計小於八公分)
7%
10.
植皮手術
15%
二十五、疝氣
1.
單側疝氣
15%
2.
兩側性疝氣
21%
3.
腹壁膿瘍引流術
7%
4.
單側疝氣併腸切
21%
5.
雙側疝氣併腸切
30%
二十六、骨折
1.
單純性鎖骨、肩胛骨或前臂骨之一骨治療
15%
【附表二
經驗分紅計算公
經驗分紅計算公式如下:
R
K T E C C
 
K
分紅率
T
當年度合併計算經驗分紅之總保費
E
保險公司稅捐、行政管理及其他各費
C
當年度發生之理賠金額
C
累積虧損
於每一保險年度末計算經驗分紅後,如其金額為正值時,貴我雙方同意,其經驗分紅將採
方式分紅;如其金額為負值時,其虧損將抵沖續年度之經驗分紅。
1
國泰人壽團體手術醫療健康保險(GL)
一、投保時,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含)之團體,其費率由要保單位與本公司雙方洽訂。
(依財政部
85.07.25
台財保第
852367814
號函修訂「一年期團體保險費率標準」制訂)
二、投保時,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其年繳費率表如下:
單位:新臺幣元/每萬元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十人以上(含)之團體
上限
男性
女性
年齡區間
總保費
0
14
967
1,036
15
24
688
909
25
34
671
885
35
44
718
837
45
54
922
979
55
64
1,259
1,185
65
74
1,735
1,526
75
歲以上
2,195
1,807
被保險人數十人以下之團體
上限
男性
女性
年齡區間
總保費
0
14
1,039
1,114
15
24
740
976
25
34
721
951
35
44
772
900
45
54
991
1,052
55
64
1,353
1,274
65
74
1,865
1,639
75
歲以上
2,359
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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