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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倍感守護長期照顧健康保險
(給付項目:長期照顧復健保險金、長期照顧保險金、豁免保險費)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故無解約金)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傳真:0800-211-568;電子信箱(E-mail):service@cathaylife.com.tw)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國壽字第 106100044 號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疾病」: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二、「傷害」: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三、「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四、「醫院」: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五、「醫師」:指領有醫師證書及執業證書,合法執業者。
六、「專科醫師」:指經醫師考試及格並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且經衛生福利部甄審合格,領有復健科、神
經科、精神科或主要疾病相關科別之專科醫師證書者之執業醫師。
七、「長期照顧狀態」: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判定,符合下列之生理功能障礙或認知功能障礙二項
情形之一者。
(一)生理功能障礙:係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依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或依其它臨床專業評量
表診斷判定其進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ADLs)持續存有三項(含)以上之障礙。
前述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DLs)存有障礙之定義如下:
1.進食障礙:頇別人協助才能取用食物或穿脫進食輔具。
2.移位障礙:頇別人協助才能由床移位至椅子或輪椅。
3.如廁障礙:如廁過程中頇別人協助才能保持平衡、整理衣物或使用衛生紙。
4.沐浴障礙:頇別人協助才能完成盆浴或淋浴。
5.平地行動障礙:雖經別人扶持或使用輔具亦無法行動,且頇別人協助才能操作輪椅或電動
輪椅。
6.更衣障礙:頇別人完全協助才能完成穿脱衣褲鞋襪(含義肢、支架)。
(二) 認知功能障礙:係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判定為持續失智狀態(係指按「國際疾病傷害
及死因分類標準」第九版(ICD-9-CM)編號第二百九十號、第二百九十四號及第三百三十一
號點零所稱病症,如附表一)並有分辨上的障礙,且依臨床失智量表(Clinical Dementia
Rating Scale,CDR)評估達中度(含)以上(即 2 分以上)或簡易智能測驗(Mini Mental State
Examination,MMSE)達中度(含)以上(即總分低於 18 分)者。
前述所稱「分辨上的障礙」係指專科醫師在被保險人意識清醒的情況下,判定有下列三項分
辨障礙中之二項(含)以上者:
1.時間的分辨障礙:經常無法分辨季節、月份、早晚時間等。
2.場所的分辨障礙:經常無法分辨自己的住居所或現在所在之場所。
3.人物的分辨障礙:經常無法分辨日常親近的家人或平常在一起的人。
八、「免責期間」: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為長期照顧狀態之日起算,持續達九十日之期間而言。
九、「保險金額」:指保險單所載本契約之保險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第三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
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