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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台灣人壽新鑫富變額年金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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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新鑫富變額年金保險-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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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台灣人壽新鑫富變額年金保
(年金、返還保單帳戶價值、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0800-213-269
備查文號:1000530
100台壽數一字第00050
中華民國106102
台壽字第1062331045號函備查修正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應契約事人的真不得於所字;有疑,以於被險人為原
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躉繳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投保時約定繳交之保險費
二、不定期超額保險費:係指由要保人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為增加其保單帳戶價值,於躉繳保險費以外所繳付之保
險費。
三、基本保額:係指提供投保時年齡滿十五足歲之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保障金額,其金額為躉繳
保險費乘以百分之五,並載於保險單面頁。
四、淨危險保額:係指基本保額。
五、保額保障期間:係指提供投保時年齡滿十五足歲之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保障期間,該期間應
由要保人於投保時約定不低於三年,且不高於年金累積期間之年數,並載於保險單面頁。
六、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七、年金給付開始日: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依本契約約定本公司開始負有給付年金義務之日期,如有變更,以變更後
之日期為準。
八、年金累積期間: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之期間,且年金累積期間不得低於六年。
九、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本
契約保證期間分為十年、十五年及二十年三種,由要保人擇一投保,並載於保險單面頁。
十、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十一、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及其後各年金給付週年日當月宣告之利率,該利率本公司將參考已扣
除直接及間接費用之實際投資報酬率按報送主管機關之宣告利率公式計算,並考量市場變動因素訂定之,且不
得為負數。
十二、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其值等於年金給付開始當月之宣告利率,
且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維持不變。
十三、年金生命表: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
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生命表。
十四、保費費用:係指因本契約簽訂及運作所產生並自保險費中扣除之相關費用,包含核保、發單、銷售、服務及其
他必要費用。保費費用之金額為要保人繳付之保險費乘以附件一相關費用一覽表中「保費費用表」所列之百分
率所得之數額。
十五、保險成本:係指提供投保時年齡滿十五足歲之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保額保障期間屆滿日之身故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所需的成本(標準體之費率表如附件三)。由本公司於契約生效日及每屆保單週月日根據訂
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的性別、體況、扣款當時之保險年齡及淨危險保額計算,並依第九條約定時點扣除。
十六、保單管理費:係指為維持本契約每月管理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費用,並依第九條約定時點扣除,
其費用額度如附件一。
十七、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
之費用。其金額按附件一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八、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要保人所交付之躉繳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加上要保人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再繳交之不定期超額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扣除首次投資配置日前,於契約生效日及保單週月日應扣除之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
()加上按前三目之每日淨額,依保險費實際入帳日當月三行庫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最高年利率之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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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前ㄧ日止之利息。
十九、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根據第四條約定之契約撤銷期限屆滿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
二十、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件二。
二十一、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境內銀行及本公司之營業日。
二十二、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市場價值」。本契
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二十三、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其價值係
依本契約項下各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二十四、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新臺幣為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其價值係依本契約所有投資標的之投
資標的價值總和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係指依十八款方式計算至計算日
之金額。
二十五、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月之末日。
二十六、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每經
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二十七、三行庫: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
公司。
二十八、申購投資標的手續費:要保人選擇連結之投資標的為指數股票型基(ETF)者,本公司依該投資標的投入金
額,乘以附件一所列申購投資標的手續費費用率計算申購手續費,並自該投資標的投入金額中扣除後配置。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第三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躉繳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躉繳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躉繳保
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躉繳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契約撤銷權
第四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項約使本撤銷,撤力應要保面或定方之意到達零時
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保險範圍
第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
未支領之年金餘額。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年金金額。
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六條
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應照本契約所約定交付方式,並由本公司交付開發之憑證。
本契約保險費之繳交金額,不得低於本公司規定之下限,且累計所繳保險費不得高於新臺幣一億二千萬元。
不定期超額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其餘額於本公司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依第十一條之約定配
置於各投資標的;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該不定期超額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依第二條第十八款約定納入首
次投資配置金額計算。
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若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支付當月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
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本公司應於前述保單帳戶價值為零之當日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七條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年金累積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並另外繳納至少一期之不定期超額保險費後,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前項繳交之不定期超額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本公司於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依第十
一條之約定配置於各投資標的。
本契約因第三十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三項約定辦理外,如有第三十條第二項所約定保單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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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不足扣抵部分應一併清償之。
本契約效力恢復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期未經過期間之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以後仍依約定扣除保險成本及
保單管理費。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不定期超額保險費的處理
第八條
首次置日要保於年積期本公交付期超費,公司二者發生
點,將該不定期超額保險費扣除其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依要保人所指定之投資標的配置比例,於次一個資產評價日將
該餘額投入在本契約項下的投資標的中:
一、該不定期超額保險費實際入帳日
二、本公司同意要保人交付該不定期超額保險費之日。
前項要保人申請交付之不定期超額保險費,本公司如不同意收受,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保險成本暨保單管理費的收取方式
第九條
本契約於年金累積期間內仍有效時,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保單週月日將計算本契約之保險成本,併同保單管理
費,於最近資產評價日由保單帳戶價值依當時各投資標的價值佔保單帳戶價值的比例,從各投資標的價值中扣除之
但非於保額保障期間內則僅扣除保單管理費。
但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之保險成本暨保單管理費,依第二條第十八款約定自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扣除。
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第十條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年金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
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之現金給付及支付、償還保險單借款,應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
本契約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一、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及其加計 息配置於投資標的: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依首次投資配置日當日匯率
參考機構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計算,首次投資配置日以後之保險費則依保險費實際入帳日次一個資產評價日匯率
參考機構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計算。
二、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結清、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收益分配或
資產撥回之現金給付及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
()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結清:本公司按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以匯率參考機
構該投資標的計價貨幣收盤買入即期匯率計算。
()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本公司根據收到關文件或書面通知後,依附件二
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計算。
()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之現金給付
1.資產撥回之現金給付:以投資管理公司或總代理人付款日後次二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該全權委託管理
帳戶計價貨幣收盤買入即期匯率計算
2.配息型共同基金之現金給付:以收益實際分配日後次二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該配息型共同基金計價貨
幣收盤買入即期匯率計算。
()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本公司根據收到相關文件或書面通知後,依附件二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日匯率
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計算。
三、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之扣除:本公司根據費用扣除日當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計算。
四、投資標的之轉換:
()外幣對外幣:本公司根據收到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後次二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
匯率,將轉出之投資標的金額扣除依第十三條約定之轉換費用,並轉換為等值轉入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單位之
金額。
()幣對新臺幣:本公司根據收到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後次二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
期匯率,將轉出之投資標的金額扣除依第十三條約定之轉換費用,並轉換為等值新臺幣。
()臺幣對外幣:本公司根據收到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後次二個資產評價日投資標的轉出價值將轉出之
投資標的金額扣除依第十三條約定之轉換費用,並以收到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後次三個資產評價日匯
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將扣除轉換費用後之投資標的轉出價值轉換為等值轉入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單
位之金額。
但投資標的屬於相同幣別相互轉換者,無幣別轉換之適用
前項之匯率參考機構係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匯率參考機構,惟必須提前十日以書
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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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選擇購買之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
要保人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選擇。
不定期超額保險費可另行指定投資標的及其比例分配,若無指定,則依躉繳保險費選擇之投資標的及其配置比例進行
配置。
十二條
本契約所提供之第一類至第三類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第一類投資標的(配息型共同基)
本契約所連結之第一類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時,本公司應以該投資標的之收益總額,依本契約所持該投資標的
價值佔本公司投資該標的總價值之比例將該收益分配予要保人。
各第一類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且收益實際分配日為同一日時,本公司將合併計算當次收益分配金額。
本公司應於該收益實際分配日起算十五日內主動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
大之值計算。
二、第二類投資標的(共同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ETF))
本契約所提供之第二類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時,本公司應以該投資標的之收益總額,依本契約所持該投資標的
價值佔本公司該投資標的總價值之比例將該收益分配予要保人。
依前項分配予要保人之收益,本公司應將分配之收益於該收益實際分配日投入該投資標的。
三、第三類投資標的(全權委託管理帳戶)
本契約所提供之第三類投資標的若有資產撥回約定者,要保人得選擇下列方式之一給付,要保人如未選擇時,則
由本公司依本款第一目「累積單位數」方式給付:
()累積單位
本公司應於該投資標的發行機構資產撥回金額之實際分配日,依資產撥回金額及翌日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換
算單位數,並置於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中。
()配置於美元貨幣型基金
本公司應於該投資標的發行機構資產撥回金額之實際分配日,依資產撥回金額及翌日該美元貨幣型基金單位
淨值換算單位數,並置於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中。
()現金給付
本公司應於該投資標的發行機構資產撥回金額之實際分配日起算十五日主動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
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
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但若本契約於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金額實際分配日已終止、停效、收益實際分配日已超過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或其
原因造成無法投資該標的時,其應分配但尚未實際分配之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金額,本公司於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金
額實際分配日起算十五日內以現金給付予要保人,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計
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但第一項所述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金額若有依法應先扣繳之稅捐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投資標的轉
第十三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向本公司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申請不同投資標的之間的轉換,並應於申請書(
電子申請文件)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轉出比例及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本公司依下列約定決定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資產評價日:
一、相同基金公司相同外幣投資標的間之轉換:
本公司以收到前項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並以該價值
扣除轉換費用後,於當日配置於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二、相同基金公司不同外幣投資標的間之轉換或外幣投資標的轉換為新臺幣投資標的:
本公司以收到前項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並以該價值
扣除轉換費用後,於本公司收到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後次二個資產評價日配置於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三、不同基金公司外幣投資標的間(含相同或不同幣別)之轉換或外幣投資標的轉換為新臺幣投資標的:
本公司以收到前項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並以該價值
扣除轉換費用後,於本公司收到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後次三個資產評價日配置於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四、新臺幣投資標的相互轉換或新臺幣投資標的轉換為外幣投資標的:
本公司以收到前項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後之次二個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並以該價值
扣除轉換費用後,於本公司收到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後次三個資產評價日配置於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前項轉換費用如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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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
第十四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新增、關閉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本公司得新增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本公司得主動終止某一投資標的,且應於終止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但若投資標的之價
值仍有餘額時,本公司不得主動終止該投資標的。
三、本公司得經所有持有投資標的價值之要保人同意後,主動關閉該投資標的,並於關閉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
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四、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但本公司應於接獲該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
機構之通知後五日內於本公司網站公布,並另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於重新開啟前禁止轉入及再投資。投資標的一經終止後,除禁止轉入及再投資外,保單帳戶內
之投資標的價值將強制轉出。
投資標的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後十五日內且
該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日三日前向本公司提出下列申請:
一、投資標的終止時: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或提領,並同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二、投資標的關閉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若要保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申請,或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接獲前項申請時已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方
式辦理,視為要保人同意以該通知約定之方式處理。而該處理方式亦將於本公司網站公布。
因前二項情形發生而於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前所為之轉換及提領,該投資標的不計入轉換次數及提領次數。
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
第十五
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或贖
價格,導致本公司無法申購或申請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依與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
機構間約定之恢復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計算日,計算申購之單位數或申請贖回之金額:
一、因天災、地變、罷工、怠工、不可抗力之事件或其他意外事故所致者。
二、國內外政府單位之命令。
三、投資所在國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四、非因正常交易情形致匯兌交易受限制。
五、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使用之通信中斷。
六、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贖回請求或給付申購單位、贖回金額等其他特殊情事者。
七、其他重大情事經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判斷為對投資標的有重大不利影響或致投資標的發行公司無法進行或持續其為
履行投資標的發行或其他相關行為。
要保三十定申險單或本第十條之計算額時如投遇前款情
一,致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本契約以不計入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的保單帳戶價值計
算可借金額上限或年金金額,且不加計利息。待特殊情事終止時,本公司應即重新計算年金金額或依要保人之申請重
新計算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特殊情事發生時,本公司應主動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告知要保人。
因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數,或因法令變
更等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或金額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
司將不負擔利息,並應於接獲主管機關或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通知後十日內於網站公告處理方式。
保單帳戶價值之通知
第十六
本契約於年金累積期間內仍有效時,本公司將依約定方式,採書面或電子郵遞方式每三個月通知要保人其保單帳戶價
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內容包括如下:
一、期初及期末計算基準日。
二、投資組合現況。
三、期初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四、本期單位數異動情形(含異動日期及異動當時之單位淨值)。
五、期末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六、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七、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包括保費費用、保單管理費、保險成本)。
八、期末之解約金金額。
九、期末之保險單借款本息。
十、本期收益分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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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給付的開始及給付期間
第十七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第六保單週年日屆滿後之一特定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但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八十歲
之保單週年日;要保人不做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
始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六十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變更後的年金給付
開始日須在申請日六十日之後,且須符合前項給付日之約定。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六十日前通知要保人試算之年金給付內容。但實際年金給付金額係根據第十九條約定辦
理。
前項試算之年金給付內容應包含:
一、年金給付開始日。
二、預定利率。
三、年金生命表
四、保證期間。
五、給付方式。
六、每期年金金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後,本公司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依約定分期給付年金金額,最高給付年齡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
一一歲為止。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年金給付的方式
第十八條
要保人於訂立契約時,應選擇下列其中一種年金給付方式
一、一次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為基準及依第十條約定計算所得之保單
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一次給付予被保險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二、分期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及於年金給付開始日每屆滿一年仍生存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九條
計算之年金金額給付年金予受益人。本契約之年金給付最高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一歲止,本契約效力即行
終止。
本公司應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前六十日主動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得行使第一項年金給付方式之變更,要保人的書面通知
應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前三個營業日送達本公司始生效力。
年金金額之計算
第十九條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本公司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
息後),依據要保人約定之保證期間與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第一年度可以領取之年金金額。
年金給付期間第二年度開始每年可領取之年金金額係以前一年度可領取之年金金額乘以當年度「調整係數」而得之。
第二項所稱「調整係數」等於(1+前一年金給付週年日當月宣告利率)除以(1+預定利率);本公司於每年年金
給付週年日,以約定方式通知當年度之調整係數。
第一項及第三項之預定利率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維持不變
年金給付開始日計算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新臺幣壹萬元時,本公司改依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於年金
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給付受益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
者,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已逾年領年金給付金額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所需之金額時,其超出的部分之保
單帳戶價值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予要保人。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
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
算。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第二十條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公司應以收到前項書面通知後,依附件二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日為基準計算的保單帳戶價值為解約金,並於接到
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償付之。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二十一
本契約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後且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值,但每次提
領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ㄧ萬元且提領後的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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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必須在申請文件中指明部分提領的投資標的比例或金額。
二、本公司以收到前款申請文件後,依附件二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日為基準計算部分提領的保單帳戶價值。
三、本公司將於收到要保人之申請文件後一個月內,支付部分提領的金額扣除部分提領費用後之餘額。逾期本公司應
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
第二十二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發生在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以受益人檢齊
申請單帳值之文件達本,依一資價日條約計算單帳價值要保
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年齡滿十五足歲,其身故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且於保額保障期間內者,本公司將以受益
人檢齊申請身故保險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後,依次一資產評價日及第十條約定計算保單帳戶價值加計基本保額
給付身故保險金;若被保險人之身故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且已屆滿保額保障期間者,本公司將以受益人檢齊申請
身故保險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後,依次一資產評價日及第十條約定計算保單帳戶價值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
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且年齡滿十五足歲者為
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基本保額部分,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第三項被保險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
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如因發生約定之保險事故死亡,本公司應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予受益人,如有超過喪葬費用保險
金額上限者,須按比例返還超過部分之已扣除保險成本。其原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則按受益人檢齊申請喪葬
用保險金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後,依次一個資產評價日及第十條約定計算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
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五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
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第五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
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第五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附)約要保時間
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
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受益人依第二十五條約定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若已超過第三十六條所約定之時效,本公司得拒絕給
付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後,依次一資產評價日
及第十條約定計算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應得之人,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第二十三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根據收齊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六條約定申請文件後依第二十
二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約定給
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身故受益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喪失其受益權,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一次貼現
給付予其他身故受益人,如無其他受益人,則給付予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失蹤處理
第二十
被保本契效期年金開始蹤,法院死亡所確死亡年金開始
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三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
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返還之保單帳戶價值或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本公司將原
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於實際收受返還金額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比例重新配置於各投
標的,使本契約繼續有效。本公司自前揭確定死亡時日起至要保人歸還保單帳戶價值之日止,不計付利息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給付開始日後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外,本公司根據法院宣告死亡判決
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本公司應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
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開
始給付後者,亦適用之。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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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第二十六條
要保人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之約定申領「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
息年利率一分。
年金的申領
第二十七條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生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但於保證
期間內不在此限
保證期間年金受益人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預定利率。
被保險人身故後若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受益人申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除第一期年金金額可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外,其他期年金金額應於各期之應給付日給付。如因可歸責於
本公司之事由,致第一期年金金額逾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未給付,或其他期年金金額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
給付遲延利息年利率一分。
除外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領全部保險金。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
保險金之責任。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因第一項第一款情形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
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時,本公司依據要保人或受益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
戶價值,依照約定返還予應得之人。
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二十九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之現金給付、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償付解約金、部
分提領金額時,如要保人仍有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寬限期間欠繳之保單管理費等未償款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
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時,依第十九條約定計算年金金額。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三十條
本契約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後且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
單帳戶價值之六十%,利息的計算按當時本契約保險單借款之利率為準。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如未償還
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九十%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款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
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但若要保人尚未償還借款本息,而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
之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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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時,本契約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效力。
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且未依前項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不分紅保單
三十一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三十二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
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本契約最高承保年齡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應將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如有已給付年
金者,受益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二、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溢繳保險成本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成本。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
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前述溢繳保險成本本公司不予退還,改按原扣繳保險成本與應扣繳保險成本的比例提高淨
危險保額,並重新計算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給付之。如有已給付年金,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
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於下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
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三、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短繳保險成本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成本或按照原扣繳的保險成本與被保險人的真
實年齡比例減少淨危險保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
繳的保險成本,本公司改按原扣繳保險成本與應扣繳保險成本的比例減少淨危險保額,並重新計算身故保險金或
喪葬費用保險金後給付之;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應按原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扣除短繳保險成
本後給付。如有已給付年金,而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並於
未來年金給付時扣除。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各款約定之金額,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
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三十三條
本契約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之年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
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
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
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
受益人。
本契約如未指定身故受益人,而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者,其受益順序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三
十八條規定,其受益比例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投資風險與法律救濟
第三十四條
要保人及受益人對於投資標的價值須直接承擔投資標的之法律、匯率、市場變動風險及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之信
用風險所致之損益。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慎選投資標的,加強締約能力詳加審視雙方契約,並應注意相關機構之信用評等。
本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或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之事由減損本投資標的之價值致生損
要保人、受益人者,或其他與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所約定之賠償或給付事由發生時,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
務,要保受益利益即刻向投標的或經進行償。償費本公
擔。
前項追償之進度及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告知要保人。
變更住所
第三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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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三十六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三十七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條第三項、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三條約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
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後生效,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三十八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
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
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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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
收取標準
一、保費費用:
1.躉繳保險費保費費用率
500萬元
以下
500()
~1,000萬元
1,000()
~1,500萬元
1,500()
~2,000萬元
2,000()
以上
3.60%
3.30%
3.00%
2.75%
2.50%
2.不定期超額保險費保費
費用率
500萬元
以下
500()
~1,000萬元
1,000()
~1,500萬元
1,500()
~2,000萬元
2,000()
以上
3.60%
3.30%
3.00%
2.75%
2.50%
二、保險相關費用
1.保單管理費
每月新臺幣100公司得調保單費並於三前通知要人,調整之度不超過
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消費者物價指數於一定期間內之變動幅度。前述之「一定期間」係指
保險商品開始販售或本公司前次調整較晚之月份,至本公司評估本次調整之可取得行政院
計處公告之消費者物價指數月份之期間。
2.保險成本
係指提供投保時年齡滿十五足歲之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保額保障期間屆滿日之身故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所需的成本。由本公司於契約生效日及每屆保單週月日根據訂立
契約時被保險人的性別、體況、扣款當時之保險年齡及淨危險保額計算。
三、投資相關費用
1.申購投資標的手續費
1.共同基金:無。
2.指數股票型基金:
(1) 國內:0.5%(每次)
(2) 海外:1%(每次)
3.全權委託管理帳戶:無。
2.投資標的經理費
由投資機構收取,於計算單位淨值時已先扣除,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3.投資標的管理費
1.共同基金:由投資機構收取,於計算單位淨值時已先扣除,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指數股票型基金:已單位淨值中扣除。
(1) 國內:0.5%(每年)
(2) 海外:1%(每年)
3.全權委託管理帳戶:由本公司針對全權委託管理帳戶所收取之費用,於計算全權委託管理
帳戶單位淨值時扣除,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4.投資標的保管費
由投資機構收取,於計算單位淨值時已先扣除,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5.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無。
6.投資標的轉換費用
每一保單年度期間,前5轉換免費,第6次及以後的轉換,每次於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中扣
除新臺幣500元之手續費。因條款之約定而要保人須配合轉換者不在此限。
註:若欲轉入之資標的為指數股票型基金時,需收取申購手續費,費用率同1.申購投資
的手續費。
7.其他費用
無。
四、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
1.解約費用
無。
2.部分提領費用
每次部分提領須從部分提領金額中扣除新臺幣5003
費。
全權委託管理帳戶投資標的資產撥回的運作不計入提領次數,免提領手續費。
五、其他費用
無。
第一類投資標的:配息型共同基金
(詳如台灣人壽新配息型投資標的批註條款(106) 附件二)
第二類投資標的:共同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ETF)
(1)共同基金
(詳如台灣人壽共同基金投資標的批註條款 附件一)
(2)指數股票型基金(ETF)
(詳如台灣人壽指數股票型基金投資標的批註條款 附件一)
第三類投資標的:全權委託管理帳戶
(詳如台灣人壽全權委託管理帳戶投資標的批註條款(106)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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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投資標的選擇表
第一類投資標的:配息型共同基金
(詳如台灣人壽新配息型投資標的批註條款(106) 附件一)
第二類投資標的:共同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ETF)
(1)共同基金
(詳如台灣人壽共同基金投資標的批註條款 附件二)
(2)指數股票型基金(ETF)
(詳如台灣人壽指數股票型基金投資標的批註條款 附件二)
第三類投資標的:全權委託管理帳戶
(詳如台灣人壽全權委託管理帳戶投資標的批註條款(106) 附件二)
附件三:保險成本表
單位:元/每月每百萬基本保額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15
54
25
37
158
72
59
928
470
16
73
28
38
170
77
60
1,015
523
17
90
31
39
184
83
61
1,110
581
18
92
34
40
198
89
62
1,215
643
19
94
37
41
214
96
63
1,328
709
20
94
38
42
231
104
64
1,453
779
21
94
38
43
250
112
65
1,589
856
22
94
38
44
270
122
66
1,738
941
23
94
38
45
293
134
67
1,900
1,036
24
93
37
46
317
147
68
2,079
1,142
25
93
36
47
343
162
69
2,274
1,261
26
93
36
48
371
179
70
2,488
1,393
27
94
37
49
401
197
71
2,722
1,540
28
95
38
50
434
216
72
2,978
1,703
29
97
40
51
470
236
73
3,258
1,882
30
100
43
52
510
256
74
3,564
2,080
31
104
46
53
553
276
75
3,898
2,300
32
110
49
54
601
297
76
4,263
2,543
33
117
53
55
654
320
77
4,662
2,811
34
125
58
56
712
348
78
5,096
3,107
35
135
62
57
777
382
79
5,570
3,434
36
146
67
58
849
423
80
6,087
3,795
1
台灣人壽
台灣人壽台灣人壽
台灣人壽
鑫富變額年金保險
鑫富變額年金保鑫富變額年金保
鑫富變額年金保險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收取之相關費用表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
取標
標準標準
標準
一、保費費用:
保險費金額
500 萬元
以下
500 ()
~1,000 萬元
1,000 ()
~1,500 萬元
1,500 ()
~2,000 萬元
2,000 ()
元以上 1.躉繳保險費保費費用率
保費費用率
3.60%
3.30% 3.00% 2.75% 2.50%
保險費金額
500 萬元
以下
500 ()
~1,000 萬元
1,000 ()
~1,500 萬元
1,500 ()
~2,000 萬元
2,000 ()
元以上
2.不定期超額保險費保費
費用率
保費費用率
3.60%
3.30% 3.00% 2.75% 2.50%
二、保險相關費
1.保單管理費
每月新臺幣 100 元,本公司得調整保單管理費並於三個月前通知
保人,調整之幅度不超過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消費者物價指數於一
定期間內之變動幅度。前述之「一定期間」係指本保險商品開始販
售或本公司前次調整較晚之月份,至本公司評估本次調整之可取得
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消費者物價指數月份之期間。
2.保險成本
係指提供投保時年齡滿十五足歲之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保
額保障期間屆滿日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所需的成本。由
本公司於契約生效日及每屆保單週月日根據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
的性別、體況、扣款當時之保險年齡及淨危險保額計算。
三、投資相關費
1.申購投資標的手續
1.共同基金:無。
2.指數股票型基金:
(1) 國內:0.5%(每次)
(2) 海外:1%()
3.全權委託管理帳戶:無。
2.投資標的經理費 由投資機構收取於計算單位淨值時已先扣除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3.投資標的管理費
1.共同基金:由投資機構收取,於計算單位淨值時已先扣除,本公
司未另外收取。
2.指數股票型基金:單位
(1) 國內:0.5%(每年)
(2) 海外:1%()
3.全權委託管理帳戶:由本公司針對全權委託管理帳戶所收取之費
於計算全權委託管理帳戶單位淨值時扣
除,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4.投資標的保管費 由投資機構收取於計算單位淨值時已先扣除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5.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無。
6.投資標的轉換費用
每一保單年度期間,前 5 次轉換免費,第 6 次及以後的轉換,每次
於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中扣除新臺幣 500 元之手續費。因條款之
定而要保人須配合轉換者不在此限。
若欲轉入之投資標的為指數股票型基金需收取申購手續費
費用率同 1.申購投資標的手續費。
7.其他費用 無。
四、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
1.解約費用 無。
2.部分提領費用
每次部分提領須從部分提領金額中扣除新臺幣 500 元手續費,但每
一保單年度前 3 次免手續費。
全權委託管理帳戶投資標的資產撥回的運作不計入提領次數,免提
領手續費。
五、其他費用 無。
2
保險成本表
保險成本表保險成本表
保險成本表
/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15 54 25 37 158 72 59 928 470
16 73 28 38 170 77 60 1,015 523
17 90 31 39 184 83 61 1,110 581
18 92 34 40 198 89 62 1,215 643
19 94 37 41 214 96 63 1,328 709
20 94 38 42 231 104 64 1,453 779
21 94 38 43 250 112 65 1,589 856
22 94 38 44 270 122 66 1,738 941
23 94 38 45 293 134 67 1,900 1,036
24 93 37 46 317 147 68 2,079 1,142
25 93 36 47 343 162 69 2,274 1,261
26 93 36 48 371 179 70 2,488 1,393
27 94 37 49 401 197 71 2,722 1,540
28 95 38 50 434 216 72 2,978 1,703
29 97 40 51 470 236 73 3,258 1,882
30 100 43 52 510 256 74 3,564 2,080
31 104 46 53 553 276 75 3,898 2,300
32 110 49 54 601 297 76 4,263 2,543
33 117 53 55 654 320 77 4,662 2,811
34 125 58 56 712 348 78 5,096 3,107
35 135 62 57 777 382 79 5,570 3,434
36 146 67 58 849 423 80 6,087 3,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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