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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台灣人壽鑫富變額年金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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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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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為確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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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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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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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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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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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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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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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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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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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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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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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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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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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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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公開說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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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可電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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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小時保戶服務專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小時保戶服務專線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
0800-099-850 各分公司專線
或各分公司專線或各分公司專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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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查文號:100 05 30 100 台壽數一字第 00050
備查文號:100 08 31 100 台壽數一字第 00101
備查文號:101 03 28 101 台壽數一字第 00012
修訂文號101 07 01 日依 101 02 07 金管保財字
10102501561 號令及 101 03 14 日金管保財
字第 10102503831 號令修正
備查文號:101 11 19 101 台壽數一字第 00111
備查文號:102 02 26 102 台壽數一字第 00012
備查文號:102 04 08 日台壽數一字第 1020000021
備查文號:102 06 25 日台壽數一字第 1020001390
備查文號:103 1 17 日台壽數一字第 1030000035
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
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
條: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躉繳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投保時約定繳交之保險費。
二、單筆額外投資保險費:係指要保人以書面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於躉繳保險費以外所繳
付之保險費。
三、保險金額:係指提供投保時年齡滿十五足歲之被保險人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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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其金額為躉繳保險費乘以百分之五,並載於保險單面頁。
四、保額保障期間:係指提供投保時年齡滿十五足歲之被保險人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保
障期間,該期間應由要保人於投保時約定不低於三年,且不高於遞延期間之年數,並載
於保險單面頁。
五、保費費用:係指本契約訂定及運作所產生之費用,並依要保人繳交之保險費乘上保費費
用率所得之數額,由本公司自保險費中扣除之,本契約之保費費用率詳附件一。
淨保險費係指要保人繳交之躉繳保險費或單筆額外投資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金額。
七、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
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
八、保險成本:係指提供投保時年齡滿十五足歲之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保額保障期
間屆滿日之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所需的成本。由本公司於契約生效日及每屆保單週月
日根據被保險人的性別體況當年度保險年齡及保險金額依附件三保險成本表計算。
於首次投資配置日(),係依首次投資配置金額計算時扣於首次投資配置日
依本契約第九條約定方式扣除。
九、保單管理費:係指為維持本契約運作所產生之費用,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含)前,係依
首次投資配置金額計算時扣除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後係依本契約第九條約定時點扣除,
其金額為每月新台幣一百元。本公司得調整保單管理費並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調整
之幅度不超過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消費者物價指數於一定期間內之變動幅度前述「一
定期間」係指本保險商品開始販售或本公司前次調整較晚之月份,至本公司評估本次調
整之可取得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消費者物價指數月份之期間。
十、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要保人於投保時所交付之淨保險費,扣除首次投資配置日前於
契約生效日及保單週月日應扣除之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加上依保險費收齊日當月
行庫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最高年利率之平均值,逐日以日單利計算之利息至首
投資配置日止。
十一、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本公司將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投入投資標的之日。該日期為根據本
契約第六條約定之契約撤銷期限屆滿翌日起算之第一個資產評價日。
十二、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境內銀行
之營業日。若因本公司無法控制之因素或特殊狀況(如委託管理投資標的之投資管理公
司或總代理人延緩給付或暫停計算投資標的交易價格等)而致本公司無法依本契約約定
之資產評價日完成投資標的之交易,則以實際完成交易之資產評價日為準。
十三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連結工具詳附件二
十四、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於本公司網站公告之。
十五、投資標的價值:係指各項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乘以本契約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計算而得。
十六、保單帳戶價值:係依本契約投資標的價值總和及待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以新台幣為單
位基準計算所得之金額。但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係指要保人於投保時所交付之淨保險費
扣除於契約生效日及保單週月日應扣除之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加計依保險費收齊日
當月三行庫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最高年利率之平均值計算之利息。
十七、三行庫: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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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
十八、保單週月日:係指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之日,指
該月之末日。
十九、現金價值:係指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之金額。
二十、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
本契約保證期間分為十年、十五年及二十年三種,由要保人擇一投保,並載於保險單面
頁。
二十一、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二十二、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二十三、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及其後各年金給付週年日當月宣告之利率,該
利率本公司將參考已扣除直接及間接費用之實際投資報酬率按報送主管機關之宣告利率
公式計算,並考量市場變動因素訂定之,且不得為負數。
二十四、年金給付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其值等於
年金給付開始當月之宣告利率,且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維持不變
二十五、遞延期間:係指本契約之生效日起算至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前一日的期間,且遞延期間不
得低於六年。要保人應於投保時依第十二條之約定選擇年金給付開始日。
二十六、保險費收齊日:係指本公司實際收到全額保險費且確認入帳之日。
二十七申購投資標的手續:要保人選擇連結之投資標的為指數股票型基金(ETF),本公司依
該投資標的投入金額,乘以附件一所列申購投資標的手續費費用率計算申購手續費,並
自該投資標的投入金額中扣除後配置。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投資標的之收益分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資
或資產或資產
或資產撥回
撥回撥回
撥回的運作
的運作的運作
的運作
第 三 條:本契約所提供之第一類至第三類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第一類投資標的(配息型共同基金)
本契約所連結之第一類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時,本公司應以該投資標的之收益總額,
本契約所持該投資標的價值佔本公司投資該投資標的總價值之比例將該收益分配予要保
人。
各第一類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且收益實際分配日為同一日時本公司將合併計算當次收
益分配金額。
本公司應於收益實際分配日後十個營業日內,將收益分配金額以現金給付予要保人,逾期
本公司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二、第二類投資標的(共同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ETF))
本契約所提供之第二類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時,本公司應以該投資標的之收益總額,
依本契約所持該投資標的價值佔本公司投資該投資標的總價值之比例將該收益分配予要
保人。
依前項分配予要保人之收益,本公司應將分配之收益於該收益實際分配日投入該投資標
的。
三、第三類投資標的(全權委託管理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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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回約
付,要保人如未選擇時,則由本公司依本款第一目「累積單位數」方式給付:
()累積單位數
本公司應於該投資標的發行機構資產撥回金額之實際分配日,依資產撥回金額及翌
日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換算單位數,並置於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中。
()配置於美元貨幣型基
本公司應於該投資標的發行機構資產撥回金額之實際分配日,依資產撥回金額及翌
日該美元貨幣型基金單位淨值換算單位數,並置於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中。
()現金給付
本公司應於該投資標的發行機構資產撥回金額之實際分配日起算一個月內,將資產
撥回金額以現金給付給要保人,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一項第一款若於收益實際分配日前本契約已終止或停止效力,其應分配但尚未實際分配之
收益分配金額,本公司於收益實際分配日起算十個營業日內以現金給付予要保人,逾期本公
司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一項第三款若於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金額實際分配日前本契約已終止或停
止效力,其應分配但尚未實際分配之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金額,本公司於收益分配或資產撥
回金額實際分配日起算一個月內以現金給付予要保人,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
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第一項所述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金額如依法應繳納稅捐時,本公司應依規定代扣之
貨幣單位或匯率的計算
貨幣單位或匯率的計算貨幣單位或匯率的計算
貨幣單位或匯率的計算】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給付年金、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配息型共同基金之現金給付、資
產撥回之現金給付、返還保單帳戶價值、解約金、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及支付保險單借
款,應以新台幣為貨幣單位。投資標的之計價貨幣非為新台幣時,其匯率之計算依下列約定
為之。
一、淨保險費及其加計利息配置於投資標的: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依首次投資配置日當日三
行庫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計算,首次投資配置日以後之保險費則依保險費收齊
次一資產評價日三行庫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計算。
二、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返還保單帳戶價值、解約金及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本公司根據收到相關文件或書面通知後,依附件二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日三行庫之收
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計算。
三、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之扣除:本公司根據費用扣除日當日三行庫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
平均值計算。
四、給付年金:本公司按遞延期間屆滿日次一資產評價日,以三行庫該投資標的計價貨幣收
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計算。
五、投資標的之轉換:
(一)外幣對外幣:本公司根據收到申請書後次二資產評價日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
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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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並轉換為等值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單位之金額。
(二)外幣對新台幣:本公司根據收到申請書後次二資產評價日三行庫之收盤買入即
匯率平均值,將投資標的轉出價值扣除轉換費用詳附件一)並轉換為等值新台
幣。
(三)新台幣對外幣:本公司根據收到申請書後次二資產評價日投資標的轉出價值扣
轉換費用(詳附件一並以收到申請書後次三資產評價日三行庫之收盤賣出即期
匯率平均值將扣除轉換費用後之投資標的轉出價值轉換為等值投資標的計價貨
單位之金額。
六、資產撥回之現金給付:以投資管理公司或總代理人付款日後次二資產評價日三行庫該全
權委託管理帳戶計價貨幣收盤買入即期匯率之平均值計算。
七、配息型共同基金之現金給付:以收益實際分配日後次二資產評價日三行庫該配息型共同
基金計價貨幣收盤買入即期匯率之平均值計算。
本公司得變更前項匯率參考機構,惟必須提前十日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要保人。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條: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躉繳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躉繳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
時溯自預收相當於躉繳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
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躉繳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
意承保。
契約撤銷權
契約撤銷權契約撤銷權
契約撤銷權
條: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
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保險費的交付
保險費的交付保險費的交付
保險費的交付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條:本契約之保險費,應照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本契約保險費之繳交金不得低於本公司規定之下限且累計所繳保險費不得高於新台幣
億二千萬元。
單筆額外投資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本公司以保險費收齊日次一資產評價日投資標的單位
值為基準,依本契約第十八條之約定配置於各投資標的。
本契約於保單週月日時若現金價值不足以支付當月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時本公司應催告
保人交付單筆額外投資保險費且按日數比例扣除至現金價值為並自次一保單週月日起三
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ZN-6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條: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且不得遲於遞延期間屆滿日,申請復效。
要保人提出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繳交單筆額外投資保險費,且扣除應扣之保費費用後,如
有尚未清償之借款本息者應一併清償之,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本公司以保險費收
齊日
的,
費,並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期未經過期間之保單管理費,以後仍依約定扣除保單管理費。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之保險成本暨保單管理費的收取時點及方式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之保險成本暨保單管理費的收取時點及方式首次投資配置日後之保險成本暨保單管理費的收取時點及方式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之保險成本暨保單管理費的收取時點及方式】
:本契約於有效期間且遞延期間內,每屆保單週月日之最近資產評價日,由保單帳戶價值中
標的
費,但非於保額保障期間內則僅扣除保單管理費。
保單帳戶價值的通
保單帳戶價值的通保單帳戶價值的通
保單帳戶價值的通知】
:本契約於有效期間且遞延期間內,本公司將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每季通知要保人其保
帳戶價值。
保單帳戶價值的返
保單帳戶價值的返保單帳戶價值的返
保單帳戶價值的返還、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一條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發生在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
本公司以文件收齊日為基準,依次一資產評價日及第四條約定計算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
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年齡滿十五足歲,其身故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且於保額保障期
間內者,本公司以文件收齊日為基準,依次一資產評價日及第四條約定計算保單帳戶價值加
計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若被保險人之身故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且已屆滿保額保障
期間者,本公司以文件收齊日為基準,依次一資產評價日及第四條約定計算保單帳戶價值給
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
力且年齡滿十五足歲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保險金額部分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
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其超過部分
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須按比例無息退還該超過喪葬費用部分上限之已扣除保險成本。其
原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則以文件收齊日為基準,依次一資產評價日及第四條約定計算,
給付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約
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
額之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至前項所定之喪
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為止。
ZN-7
如有
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
於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受益人依第二十四條約定申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若已超過第三十三條約定之時效,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但本公司將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所需
文件並送達本公司時為基準,依次一資產評價日及第四條約定計算保單帳戶價值,返還與要
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年金給付的開始
年金給付的開始年金給付的開始
年金給付的開始
第十二條: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於第六保單週年日屆滿後之一特定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但不得超
保險年齡達八十歲之保單週年日;要保人不做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
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變更後的
年金給付開始日須自變更申請日起算三個營業日之後,且須符合前項給付日之規定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年金給付內容,但實際年金給付內容須以
遞延期間屆滿時依第十四條計算所得。
年金給付的方式
年金給付的方式年金給付的方式
年金給付的方式
第十三條:要保人於訂立契約時,應選擇下列其中一種年金給付方式:
一、一次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以遞延期間屆滿日為基準及依第四條
約定計算所得之現金價值一次給付予被保險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二、分期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及於年金給付開始日每屆滿一年仍生存者,
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四條計算之年金金額給付年金予受益人。本契約之年金給付最高至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一○歲止,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滿使
更,要保人的書面通知應於遞延期間屆滿前三個營業日送達本公司始生效力。
分期給付年金金額的計算
分期給付年金金額的計算分期給付年金金額的計算
分期給付年金金額的計算】
第十四條: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其給付期間第一年度可以領取之年金金額係以遞延期間屆滿日為基
及依第四條約定計算之現金價值,依據要保人約定之保證期間與當時年金給付預定利率及年
金生命表計算。
年金給付期間第二年度開始每年可領取之年金金額係以前一年度可領取之年金金額乘以當年
度「調整係數」而得之
第二項所稱「調整係數」等於(1+前一年金給付週年日當月宣告利率)除以(1+年金給
付預定利率);本公司於每年年金給付週年日,以約定方式通知當年度之調整係數
第一項及第三項之年金給付預定利率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維持不變。
年金給付開始日計算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新台幣壹萬元時,本公司改以第一項之現金價值
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一次給付受益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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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第一項現金價值已逾年領年金給付金額新台幣壹仟貳佰萬元所需之金額,其超出的部份之
現金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契約的終止及其限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第十五條: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
期本公司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前項解約金,係指本公司受理要保人通知並依本契約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的評估時點,係以本公司受理後依附件二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日為基準計
算。第一項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第十六條:本契約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後且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累積有保單帳戶價值時,要保人得在
契約現金價值的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值,但每次部分提領之保單帳戶
價值不得低於新台幣一萬元且提領後的現金價值不得低於新台幣二萬元。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必須在申請文件中指明部分提領的投資標的提領比例,如要保人未指定,本公司
按各投資標的價值佔保單帳戶價值的比例從各投資標的提領。
二、部分提領的保單帳戶價值評估時點,係以本公司受理後依附件二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日
為基準計算。
本公司將於接獲要保人之申請文件一個月內支付部分提領的金額扣除部分提領費用(詳
附件一)後之餘額。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提領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視為契約之部分終止。
投資標的之調整
投資標的之調整投資標的之調整
投資標的之調整
第十七條: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調整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本公司得增列新的投資標的做為要保人投資標的的選擇,並報送主管機關。
二、本公司得關閉某一投資標的,惟本公司應於關閉日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並報送
主管機關。
三、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應於知悉或接獲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要保人。但投資標的終止
之事由對要保人利益有重大影響時,本公司於知悉後,應立即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投資標的終止後,除特殊情事本公司另有規定外,要保人應於接獲本
公司書面通知後十五日內,向本公司提出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轉出或提領之申請。若未提出
申請時,本公司將按本契約其他未終止之投資標的價值相對比例,將該終止之投資標的價值
依該比例重新分配至其他各投資標的。若無其他投資標的可供配置者,本公司將按清算基準
日當時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本公司另有通
知時,依該通知方式處理,而該處理方式亦將於本公司網站公佈
ZN-9
因終止某一投資標的發生之轉換、提領,不計入轉換次數及部分提領次數。
投資標的及其比例分配之約定
投資標的及其比例分配之約定投資標的及其比例分配之約定
投資標的及其比例分配之約定
第十八條: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選擇躉繳保險費購買之投資標的及其比例分配。
單筆額外投資保險費可另行指定投資標的及其比例分配,若無指定,則依躉繳保險費選擇之
投資標的及其比例分配進行配置。
投資標的轉換
投資標的轉換投資標的轉換
投資標的轉換
第十九條: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遞延期間內,得以書面向本公司申請不同投資標的間之轉換,並
於申請書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轉出比例及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本公司依下列約定
決定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資產評價日:
一、相同基金公司相同外幣投資標的間之轉換:
本公司以收到申請書後次一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並於當日配置於
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二、相同基金公司不同外幣投資標的間之轉換或外幣投資標的轉換為新台幣投資標的:
本公司以收到申請書後次一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並於本公司收到
申請書後次二資產評價日配置於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三、不同基金公司外幣投資標的間(含相同或不同幣別)之轉換或外幣投資標的轉換為新台
幣投資標的:
本公司以收到申請書後次一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並於本公司收到
申請書後次三資產評價日配置於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四、新台幣投資標的相互轉換或新台幣投資標的轉換為外幣投資標的:
本公司以收到申請書後次二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並於本公司收到
申請書後次三資產評價日配置於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前項投資標的之轉換若依附件一之規定須扣除投資標的轉換費用,其費用於轉出之投資標的
價值中扣除。
單筆額外投資保險費的處理
單筆額外投資保險費的處理單筆額外投資保險費的處理
單筆額外投資保險費的處理
第二十條:要保人繳交之單筆額外投資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詳附件一)後,以保險費收齊日之次一
產評價日將餘額依第十八條約定配置於各投資標的。
特殊情事之處理
特殊情事之處理特殊情事之處理
特殊情事之處理
第二十一條:遞延期間內本公司返還保單帳戶價值、解約金、資產撥回之現金給付、配息型共同基金
現金給付、為各項給付及依第二十九條約定扣抵保單帳戶價值時,如共同基金發生該投
標的所屬公司或保管公司因特殊情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或拒絕買回之情事,本
司將以該投資標的於前述暫停計付之情事消滅後第一個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
算應付之數額,於本公司收到該款項後給付、返還或扣抵之,本公司不負擔利息。
因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數等不可歸責
ZN-10
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購得投資標的之單位數時,本公司將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要保人應於接到書面通知後三個營業日內通知本公司改轉入其他可選擇之共同基金。若
保人未於通知期限內通知本公司時,則直接轉入本公司所指定之共同基金。
本契約所稱之特殊情事係包括但不限於:
一、因天災、地變、罷工、怠工、不可抗力之事件或其他意外事故所致者;
二、國內外政府單位之命令;
三、投資所在國交易市場或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四、非因正常交易情形致匯兌交易受限制;
五、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六、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買回請求或給付申購、買回價金等其他特殊情事;
七、投資標的相關之重大政治、經濟或法令變動;
八、投資標的相關之重大災難或戰爭發生;
九、其他重大情事經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判斷為對投資標的有重大不利影響或致投資標的發行
公司無法進行或持續其為履行投資標的發行或其他相關行為。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及未支領之年金餘額的給付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及未支領之年金餘額的給付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及未支領之年金餘額的給付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及未支領之年金餘額的給付
第二十二條:要保人或身故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依第十一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之身故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以申
文件收齊日為準,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第十四條約定計算每年應給付之年金金額,
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至保證期間結束,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身故受益人於年金開始日後,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
約定給付予其他身故受益人,如無其他受益人,則給付予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本契
效力即行終止。
失蹤處理
失蹤處理失蹤處理
失蹤處理
第二十三條: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開始給付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
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前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一條規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給付身故
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返還之保單帳戶
價值或已領之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本公司將原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
實際收受返還金額之次一資產評價日,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比例重新配置於各投資標
使本契約繼續有效本公司自前揭確定死亡時日起至要保人歸還保單帳戶價值之日止,
不計付利息。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開始給付後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保證期間之年金餘
額外,本公司根據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
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本公司應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
ZN-11
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後者,亦適用之。
第一項之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依第十一條之約定計算,第二
之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第二十二條之約定計算。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四條:受益人申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第二十五條:要保人依第十一條或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申請「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
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率一分。
年金的申領
年金的申領年金的申領
年金的申領
第二十六條: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生存期間每年申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
存之文件。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身故後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受益人申領年金給付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日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
可歸責於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領全部保險金。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
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因第一項第一款情形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如有其
ZN-12
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一項各款情形免給付保險金時,本公司以文件收齊日為基準,依次一資產評價日之贖
價格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退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未還款項的扣除
未還款項的扣除未還款項的扣除
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二十八條:年金開始給付前,本公司給付解約金、各項保險金、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已繳保險費時,
應先扣除本契約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二十九條:本契約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後且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
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價值之六十%,利息的計算按當時本契約保險單借
之利率為準。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百分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
償還借款本息;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百分之九十時,本公司應
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款本息,要保人如未於此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借款本息
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前述全額借款本息,但本契約累積未償還之借款本息
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應於本次通知到
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若未償還時,本契約自該三十日之翌日起
止效力。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三十條: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契約最高承保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應將已繳保險費無息
退還要保人,如有已給付年金者,受益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二、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溢繳保險成本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成本。但在發
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成本與應繳保險成本
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成本。如有已給付年金,而致本公司短
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於下次年金給付時
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三、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短繳保險成本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使發覺且
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成本與應繳保險成本的比例減少保險金
額,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如有已給付年金,而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
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並於未來年金給付時扣除。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其利息按退還當時本
契約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取其大者計算。
ZN-13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受益人的指定及變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三十一條:本契約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之年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
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
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
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外,以被保險人
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本契約如未指定身故受益人,而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者,其受
順序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其受益比例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適用民法第一
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變更住所
變更住所變更住所
變更住所
第三十二條: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效】
第三十三條: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註】
第三十四條: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一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
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管轄法院管轄法院
管轄法院
第三十五條: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
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
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保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保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保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保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第三十六條: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ZN-14
附件一
附件一附件一
附件一:
本契約一般費用及其他各項收費一覽表
本契約一般費用及其他各項收費一覽表本契約一般費用及其他各項收費一覽表
本契約一般費用及其他各項收費一覽表
%
收費標準及費用
收費標準及費用收費標準及費用
收費標準及費用
一、前置費用:
保險費金額
500 萬元
以下
500 ()
~1,000 萬元
1,000 (
)
~1,500 萬元
1,500 (
)
~2,000 萬元
2,000 ()
元以上
1.躉繳保險費保費費用率
保費費用率
3.60% 3.30% 3.00% 2.75% 2.50%
保險費金額
500 萬元
以下
500 ()
~1,000 萬元
1,000 (
)
~1,500 萬元
1,500 (
)
~2,000 萬元
2,000 ()
元以上
2.單筆額外投資保險費保費
費用率
保費費用率
3.60% 3.30% 3.00% 2.75% 2.50%
二、保險相關費用
1.保單管理費
每月新台幣 100 元,本公司得調整保單管理費並於三個月前通
要保人,調整之幅度不超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消費物價指
於一定期間內之變動幅度。
2.保險成本
提供被保險人本契約保障需的成本。由本公司每月根據被保險
人的性別體況當年度保險年齡及保險金額依保險成本表計算。
三、投資相關費用
1.申購投資標的手續
1.共同基金:無。
2.指數股票型基金:
(1) 國內:0.5%(每次)
(2) 海外:1%(每次)
3.全權委託管理帳戶:無
2.投資標的經理費
由投資機構收取,於計算單位淨值時已先扣除,本公司不另外收
取。
3.投資標的管理費
1.共同基金:由投資機構收取,於計算單位淨值時已先扣除,本
公司不另外收取。
2.指數股票型基金:單位淨值
(1) 國內:0.5%(每年)
(2) 海外:1%(每年)
3.全權委託管理帳戶每年 0.20%為本公司針對全權委託管理帳
戶所費用全權理帳
戶單位淨值時扣除,本公司不另外收取。
4.投資標的保管費
由投資機構收取,於計算單位淨值時已先扣除,本公司不另外收
取。
5.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無。
6.投資標的轉換費用
每一保單年度期間,前 5 次轉換免費,第 6 次及以後的轉換,每
次於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中扣除新台幣 500 元之手續費。因條
之約定而要保人須配合轉換者不在此限。
註:若欲轉入之投資標的指數股票型基金時,需收取申購手續
費,費用率同 1.申購投資標的手續費
7.其他費用 無。
四、後置費用
1.解約費用 無。
2.部分提領費用
每次部分提領須從部分提領金額中扣除新台幣 500 元手續費,
每一保單年度前 3 次免手續費。
全權委託管理帳戶投資標資產撥回的運作不計入提次數,免
提領手續費。
五、其他費用 無。
ZN-15
第一類投資標的:配息型共同基金
(詳如台灣人壽新配息型投資標的批註條款 附件二)
第二類投資標的:共同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ETF)
(1)共同基金
(詳如台灣人壽共同基金投資標的批註條款 附件一)
(2)指數股票型基金(ETF)
(詳如台灣人壽指數股票型基金投資標的批註條款 件一)
第三類投資標的:全權委託管理帳戶
(詳如台灣人壽全權委託管理帳戶投資標的批註條款 附件一)
ZN-16
附件二
附件二附件二
附件二:
投資標的選擇表
投資標的選擇表投資標的選擇表
投資標的選擇表
第一類投資標的:配息型共同基金
(詳如台灣人壽新配息型投資標的批註條款 附件一)
第二類投資標的:共同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ETF)
(1)共同基金
(詳如台灣人壽共同基金投資標的批註條款 附件二)
(2)指數股票型基金(ETF)
(詳如台灣人壽指數股票型基金投資標的批註條款 件二)
第三類投資標的:全權委託管理帳戶
(詳如台灣人壽全權委託管理帳戶投資標的批註條 附件二)
ZN-17
附件三
附件三附件三
附件三:
保險成本表
保險成本表保險成本表
保險成本表
/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15
54 25
37
158 72
59
928 470
16
73 28
38
170 77
60
1,015 523
17
90 31
39
184 83
61
1,110 581
18
92 34
40
198 89
62
1,215 643
19
94 37
41
214 96
63
1,328 709
20
94 38
42
231 104
64
1,453 779
21
94 38
43
250 112
65
1,589 856
22
94 38
44
270 122
66
1,738 941
23
94 38
45
293 134
67
1,900 1,036
24
93 37
46
317 147
68
2,079 1,142
25
93 36
47
343 162
69
2,274 1,261
26
93 36
48
371 179
70
2,488 1,393
27
94 37
49
401 197
71
2,722 1,540
28
95 38
50
434 216
72
2,978 1,703
29
97 40
51
470 236
73
3,258 1,882
30
100 43
52
510 256
74
3,564 2,080
31
104 46
53
553 276
75
3,898 2,300
32
110 49
54
601 297
76
4,263 2,543
33
117 53
55
654 320
77
4,662 2,811
34
125 58
56
712 348
78
5,096 3,107
35
135 62
57
777 382
79
5,570 3,434
36
146 67
58
849 423
80
6,087 3,795
1
台灣人壽鑫富變額年金保險
台灣人壽鑫富變額年金保險台灣人壽鑫富變額年金保險
台灣人壽鑫富變額年金保險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之相關費用
收取之相關費用
%
收費標準及費用
收費標準及費用收費標準及費用
收費標準及費用
一、前置費用:
保險費金額
500 萬元
以下
500 ()
~1,000 萬元
1,000 ()
~1,500 萬元
1,500 ()
~2,000 萬元
2,000 ()
以上
1.躉繳保險費保費費用率
保費費用率
3.60% 3.30% 3.00% 2.75% 2.50%
保險費金額
500 萬元
以下
500 ()
~1,000 萬元
1,000 ()
~1,500 萬元
1,500 ()
~2,000 萬元
2,000 ()
以上
2.
費用率
保費費用率
3.60% 3.30% 3.00% 2.75% 2.50%
二、保險相關費用
1.保單管理費
每月新台幣 100 本公司得調整保單管理費並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調整之
幅度不超過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消費者物價指數於一定期間內之變動幅度。
2.保險成本
提供人本保障成本由本根據險人、體
況、當年度保險年齡及保險金額依保險成本表計算。
三、投資相關費用
1.申購投資標的手續
1.共同基金:無。
2.指數股票型基金:
(1)國內:0.5%(每次)
(2)海外:1%(每次)
3.:無
2.投資標的經理費
由投資機構收取,於計算單位淨值時已先扣除,本公司不另外收取。
3.投資標的管理費
1.共同基金由投資機構收於計算單淨值時已先扣除本公司不另外收取
2.指數股票型基金:扣除
(1)國內:0.5%(每年)
(2)海外:1%(每年)
3. 0.20%
4.投資標的保管費
由投資機構收取,於計算單淨值時已先扣除,本公司不另外收取。
5.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無。
6.投資標的轉換費用
,前 5 ,第 6 次及以後的轉換,每次於轉出
之投資標的價值中扣除新台幣 500 元之手續費。因條款之約定而要保人須配合轉
換者不在此限。
註:若欲轉入之投資標的為指數股票型基金時,需收取申購手續費,費用率同 1.
申購投資標的手續費。
7.其他費用 無。
四、後置費用
1.解約費用 無。
2.部分提領費用
每次部分提領須從部分提領金額中扣除新台 500 元手續費但每一保單年度前 3
次免手續費。
全權委託管理帳戶投資標的資產撥回的運作不計入提領次數,免提領手續費。
五、其他費用 無。
2
保險成本表
保險成本表保險成本表
保險成本表
/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15 54 25 37 158 72 59 928 470
16 73 28 38 170 77 60 1,015 523
17 90 31 39 184 83 61 1,110 581
18 92 34 40 198 89 62 1,215 643
19 94 37 41 214 96 63 1,328 709
20 94 38 42 231 104 64 1,453 779
21 94 38 43 250 112 65 1,589 856
22 94 38 44 270 122 66 1,738 941
23 94 38 45 293 134 67 1,900 1,036
24 93 37 46 317 147 68 2,079 1,142
25 93 36 47 343 162 69 2,274 1,261
26 93 36 48 371 179 70 2,488 1,393
27 94 37 49 401 197 71 2,722 1,540
28 95 38 50 434 216 72 2,978 1,703
29 97 40 51 470 236 73 3,258 1,882
30 100 43 52 510 256 74 3,564 2,080
31 104 46 53 553 276 75 3,898 2,300
32 110 49 54 601 297 76 4,263 2,543
33 117 53 55 654 320 77 4,662 2,811
34 125 58 56 712 348 78 5,096 3,107
35 135 62 57 777 382 79 5,570 3,434
36 146 67 58 849 423 80 6,087 3,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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