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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台灣人壽新鑫富變額年金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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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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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參加紅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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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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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0-099-850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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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為確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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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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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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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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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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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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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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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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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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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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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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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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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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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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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本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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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
小時保戶服務專小時保戶服務專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
0800-099-850 或各分公司專線
或各分公司專線或各分公司專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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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查文號:100 05 30 100 台壽數一字第 00050
備查文號:100 08 31 100 台壽數一字第 00101
備查文號:101 03 28 101 台壽數一字第 00012
修訂文號101 07 01 日依 101 02 07 日金管保財字
10102501561 號令 101 03 14 日金管保財
字第 10102503831 號令修正
備查文號:101 11 19 101 台壽數一字第 00111
備查文號:102 02 26 102 台壽數一字第 00012
備查文號:102 04 08 日台壽數一字第 1020000021
備查文號:102 06 25 日台壽數一字第 1020001390
備查文號:103 1 17 日台壽數一字第 1030000035
備查文號:104 01 16 日台壽數一字第 1040000043
備查文號:104 05 19 日台壽數字第 1040001661
修訂文號104 08 04 日依 104 06 24 日金管保壽字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 一 條:本保險單條款、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
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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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躉繳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投保時約定繳交之保險費。
二、不定期超額保險費:係由要保人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為增加其保單帳戶價值,於躉
繳保險費以外所繳付之保險費。
三、基本保額:係提供投保時年齡滿十五足歲之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
保障金額,其金額為躉繳保險費乘以百分之五,並載於保險單面頁。
四、淨危險保額:係指基本保額。
五、保額保障期間:係提供投保時年齡滿十五足歲之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之保障期間,該期間應由要保人於投保時約定不低於三年,且不高於年金累積期間之
年數,並載於保險單面頁。
六、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七、年金給付開始日: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依本契約約定本公司開始負有給付年金義務之日
期,如有變更,以變更後之日期為準
八、年金累積期間: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之期間,且年金累積期間
得低於六年。
九、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
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本契約保證期間分為十年、十五年及二十年三種,由要保人擇一
投保,並載於保險單面頁。
十、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十一、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及其後各年金給付週年日當月宣告之利率,該
利率本公司將參考已扣除直接及間接費用之實際投資報酬率按報送主管機關之宣告利率
公式計算,並考量市場變動因素訂定之,且不得為負數。
十二、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其值等於年金給付
開始當月之宣告利率,且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維持不變。
十三、年金生命表: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生命表。
十四、保費費用:係指因本契約簽訂及運作所產生並自保險費中扣除之相關費用,包含核保、
發單、銷售、服務及其他必要費用。保費費用之金額為要保人繳付之保險費乘以附件一
相關費用一覽表中「保費費用表」所列之百分率所得之數額。
十五、保險成本:係指提投保時年齡滿十五足歲之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保額保障期
間屆滿日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所需的成(標準體之費率表如附件三)由本
公司於契約生效日及每屆保單週月日根據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的性別、體況、扣款當
時之保險年齡及淨危險保額計算,並依第九條約定時點扣除。
十六、保單管理費:係指為維持本契約每月管理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費用,並依
第九條約定時點扣除,其費用額度如附件一。
十七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
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件一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八、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要保人所交付之躉繳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加上保人首次投資置日前,繳交定期額保險費扣費費之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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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
()扣除次投配置日前於契約生日及週月應扣除之保本及管理
費;
()加上前三之每日淨,依保險實際日當三行庫第一業日活期
存款最高年利率之平均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前ㄧ日止之利息。
十九、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根據第四條約定之契約撤銷期限屆滿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
二十、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件
二。
二十一、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境內銀
及本公司之營業日。
二十二、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
或市場價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二十三、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
積期間內,其價值係依本契約項下各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
所得之值。
二十四、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新臺幣為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其價值係依本
約所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但於首次投資配置
日前,係指依第十八款方式計算至計算日之金額。
二十五、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
指該月之末日。
二十六、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零數超過六個月
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二十七、三行庫: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
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
二十八購投資標的手續費:要保人選擇連結之投資標的為指數股票型基金(ETF)本公司依
該投資標的投入金額,乘以附件一所列申購投資標的手續費費用率計算申購手續費,並
自該投資標的投入金額中扣除後配置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第 三 條: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躉繳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躉繳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
時溯自預收相當於躉繳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
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躉繳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
意承保。
契約撤銷權
契約撤銷權契約撤銷權
契約撤銷權
第 四 條:要保人於保險單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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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
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保險範圍
保險範圍保險範圍
保險範圍
第 五 條:被保險人於本契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給付身故保
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未支領之年金餘額。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年金金額。
保險費的交
保險費的交付保險費的交付
保險費的交付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 六 條: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應照本契約所約定交付方式,並由本公司交付開發之憑證。
本契約保險費之繳交金不得低於本公司規定下限,且累計所繳保險費得高新臺
一億二千萬元。
不定期超額保險費扣除費用後,其餘額於本司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之後第一資產
價日依第十一條之約定配置於各投資標的;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該不定期超額保險費
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依第二條第十八款約定納入首次投資配置金額計算。
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不足支付
月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本公司應於前
保單帳戶價值為零之當日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契約效力的恢復
約效力的恢復約效力的恢復
約效力的恢復
第 七 條:本契約停止效力,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年金累積期間屆滿後不得申
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償寬限期間欠繳之保成本及保單管理費,並另繳納少一
之不定期超額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前項繳交之不定期超額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額,本公司於保險費實際帳日後的
一個資產評價日,依第十一條之約定配置於各投資標的。
本契約因第三十條約定效力而申請復效者,復效程序依前三項約定辦外,有第
十條第二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不足扣抵部分應一併清償之。
本契約效力恢復時,本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期經過期間之保險成本及保管理費,以後
仍依約定扣除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不定期超額保險費的處理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不定期超額保險費的處理首次投資配置日後不定期超額保險費的處理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不定期超額保險費的處理
第 八 條:首次投資配置日,要保人得於年金累積期間內向本公司交付不定期超額保險費,本公司以
下列二者較晚發生之時點,將該不定期超額保險費扣除其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依要保人所
定之投資標的配置比例,於次一個資產評價日將該餘額投入在本契約項下的投資標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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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方
保險成本暨保單管理費的收取方式
保險成本暨保單管理費的收取方保險成本暨保單管理費的收取方
保險成本暨保單管理費的收取方
第 九 條:本契約於年金累期間內仍有效時,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保單週月日將計算本契約
保險成本,併同保單管理費,於最近資產評價日由保單帳戶價值依當時各投資標的價值佔保
單帳戶價值的比例,從各投資標的價值中扣除之,但非於保額保障期間內則僅扣除保單管
費。
但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之保險本暨保單管理費,依第二條第十八款約定自首次投配置金額
扣除。
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貨幣單位與匯率計貨幣單位與匯率計
貨幣單位與匯率計
第 十 條:本契約保險費之取、年金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償付
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之現金給付及支付、償還保險單借款,應以
臺幣為貨幣單位。
本契約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一、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及其加計利息配置於投資標的: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依首
次投資配置日當日三行庫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計算,首次投資配置日以後之保
費則依保險費實際入帳日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三行庫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計算
二、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結清、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還保
單帳戶價值、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之現金給付及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
(一)年金積期間屆滿日保單帳價值清:本公按年金累積期間滿日一個
資產評價日,以三行庫該投資標的計價貨幣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計算。
(二)給付故保險金或喪費用保金、還保單帳價值:本公司根收到關文
件或書面後,件二之投的單值日行庫之買入匯率
均值計算。
(三)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之現金給付:
1.資產撥回之現金給以投資管理公司或總代理人付款日後次二個資產評價日三
行庫該全權委託管理帳戶計價貨幣收盤買入即期匯率之平均值計算。
2.配息型共同基金之現金給付以收益實際分配日後次二個資產評價日三行庫該配
息型共同基金計價貨幣收盤買入即期匯率之平均值計算。
(四)償付約金、部分提金額:公司據收到相文件或書面通知後,依附
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日三行庫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計算。
三、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之扣除:本公司根據費用扣除日當日三行庫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
平均值計算。
四、投資標的之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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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幣外幣:本公根據收到請書或電子申文件)後次二個產評日匯
率參考機收盤即期匯率轉出資標金額扣第十約定
轉換費用,並轉換為等值轉入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單位之金額。
(二)外幣新臺幣:本公根據收申請(或電子請文件)次二資產價日
三行庫之買入匯率平均值,將轉出之標的金額依第十三
之轉換費用,並轉換為等值新臺幣。
(三)新對外幣:本公根據收申請(或電子請文件)次二資產價日
投資標的價值出之投資金額依第三條約轉換用,
收到申請或電請文件)三個評價三行庫盤賣期匯
平均值將轉換後之投資轉出轉換等值轉資標價貨
單位之金額。
但投資標的屬於相同幣別相互轉換者,無幣別轉換之適用。
前項之匯率參考機構係指花(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本公司得變更述匯率參
考機構,惟必須提前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約定
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約定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約定
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約定
第十一條: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選擇購買之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
要保人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選擇。
不定期超額保險費可另行指投資標的及其比例分配,若無指定,則依躉繳保險選擇之投
資標的及其配置比例進行配置。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的運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的運作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的運作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的運作
第十二條:本契約所提供之第一類至第三類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第一類投資標的(配息型共同基金)
本契約所連結之第類投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時本公司應以該投資標的之益總
比例
人。
各第一類投資標的有收分配且收益實際分配為同一日時,本公司將合計算
收益分配金額。
本公司應於該收益際分日起算十五日內主動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之事
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
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二、第二類投資標的(共同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ETF))
本契約所提供之第類投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時本公司應以該投資標的之益總額,
比例
人。
依前項分配予要保之收,本公司應將分配之益於該收益實際分配日投該投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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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三類投資標的(全權委託管理帳戶)
本契資產
付,要保人如未選擇時,則由本公司依本款第一目「累積單位數」方式給付:
(一)累積單位數
本公司於該資標的發機構資撥回額之際分配日,依資撥回額及
翌日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換算單位數,並置於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中。
(二)配置於美元貨幣型基金
本公司於該資標的發機構資撥回額之際分配日,依資撥回額及
翌日該美元貨幣型基金單位淨值換算單位數,並置於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中。
(三)現金給付
本公司於該資標的發機構資撥回額之際分配日起算十五內主
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
其利息付當本保單辦保險單借利率民法第二百條法年利
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但若本契約於收益分配或資撥回金額實際分配日已終止、停效、收益實際分配已超過年
金累積期間屆滿日或其他原因造成無法投資該標的時,其應分配但尚未實際分配之收益分配
或資產撥回金額,本公司於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金額實際分配日起算十五日內以現金給付予
要保人,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
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
計算。
但第一項所述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金額若有依法應先扣繳之稅捐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投資標的轉
投資標的轉換投資標的轉換
投資標的轉換
第十三條:保人得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向本公司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申請不同投資標的之間的
轉換,並應於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轉出比例及指定欲轉入
之投資標的。
本公司依下列約定決定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資產評價日:
一、相同基金公司相同外幣投資標的間之轉換:
本公司以收到前項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轉出之投
資標的價值,並以該價值扣除轉換費用後,於當日配置於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二、相同基金公司不同外幣投資標的間之轉換或外幣投資標的轉換為新臺幣投資標的:
本公司以收到前項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轉出之投
資標的價值,並以該價值扣除轉換費用後,於本公司收到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
次二個資產評價日配置於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三、不同基金公司外幣投資的間(含相同或不同幣別)之轉換或外幣投資標的轉換為新臺
幣投資標的:
本公司以收到前項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轉出之投
資標的價值,並以該價值扣除轉換費用後,於本公司收到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
ZN-8
次三個資產評價日配置於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四、新臺幣投資標的相互轉換或新臺幣投資標的轉換為外幣投資標的:
本公司以收到前項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後之次二個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轉出之投
資標的價值,並以該價值扣除轉換費用後,於本公司收到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
次三個資產評價日配置於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前項轉換費用如附件一
投資標的之
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之
投資標的之新增
新增新增
新增
、關閉與終止
關閉與終止關閉與終止
關閉與終止
第十四條: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新增、關閉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本公司得新增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
二、本公司得主動終止某一資標的,且應於終止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式通知要
保人。但若投資標的之價值仍有餘額時,本公司不得主動終止該投資標的。
三、本公司得經所有持有投標的價值之要保人同意後,主動關閉該投資標的,於關閉日
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四、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但本司應於接
獲該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之通知後五日內於本公司網站公布,並另於收到通知後三
十日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於重新開啟前禁止轉入及再投資。投資標的一經終止後,除禁止轉入
及再投資外,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將強制轉出。
投資標的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書面或其他約定
方式通知後十五日內且該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日三日前向本公司提出下列申請:
一、投資標的終止時:將該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或提領,並同時變更購買投標的之投
資配置比例。
二、投資標的關閉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若要保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申請,或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接獲前項申請時
已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方式辦理,視為要保人同意以該通知約定之方式處理。而該處理方式
亦將於本公司網站公布
因前二項情形發生而於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前所為之轉換及提領,該投資標的不計入轉換次
數及提領次數。
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
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
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
第十五條: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
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導致本公司無法申購或申請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
負擔利息,並依與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間約定之恢復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計
算日,計算申購之單位數或申請贖回之金額:
一、因天災、地變、罷工、怠工、不可抗力之事件或其他意外事故所致者。
二、國內外政府單位之命令。
三、投資所在國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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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因正常交易情形致匯兌交易受限制。
五、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使用之通信中斷。
六、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贖回請求或給付申購單位、贖回金額等其他特殊情事者。
七、其他重大情事經投資標發行公司判斷為對投資標的有重大不利影響或致投標的發行
公司無法進行或持續其為履行投資標的發行或其他相關行為。
要保人依第三十條約定申請保險單借款或本公司依第十九條之約定計算年金金額時,如投資
標的遇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致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本契
約以不計入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可借金額上限或年金金額,且不加計利
息。待特殊情事終止時,本公司應即重新計算年金金額或依要保人之申請重新計算可借金額
上限。
第一項特殊情事發生時,本公司應主動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告知要保人。
因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
購之單位數,或因法令變更等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
標的及比例或金額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應於接獲主管機關或
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通知後十日內於網站公告處理方式。
保單帳戶價
保單帳戶價值保單帳戶價值
保單帳戶價值
之通知
通知通知
通知
第十六條:本契約於年金累積期間內仍有效時,本公司將依約定方式,採書面或電子郵遞方式每三個月
通知要保人其保單帳戶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內容包括如下:
一、期初及期末計算基準日。
二、投資組合現況。
三、期初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四、本期單位數異動情形(含異動日期及異動當時之單位淨值)
五、期末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六、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七、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包括保費費用、保單管理費、保險成本)
八、期末之解約金金額
九、期末之保險單借款本息。
十、本期收益分配情形
年金給付的開始及給付期
年金給付的開始及給付期間年金給付的開始及給付期間
年金給付的開始及給付期間
第十七條: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第六保單週年日屆滿後之一特定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但不得超過被
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八十歲之保單週年日;要保人不做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
人保險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六十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
始日;變更後的年金給付開始日須在申請日六十日之後,且須符合前項給付日之約定。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六十日前通知要保人試算之年金給付內容。但實際年金給付金
ZN-10
額係根據第十九條約定辦理。
前項試算之年金給付內容應包含:
一、年金給付開始日。
二、預定利率。
三、年金生命表。
四、保證期間。
五、給付方式。
六、每期年金金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後,本公司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依約定分期給付年金金額,最高給付年齡
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一○歲為止。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年金給付的方式
年金給付的方式年金給付的方式
年金給付的方式
第十八條:要保人於訂立契約時,應選擇下列其中一種年金給付方式:
一、一次給付:被保險人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為基及依
十條約定計算所得之單帳價值扣除保險單借及其付利息一次給付
被保險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二、分期給付:被保險人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及於年金給付開始日每屆滿一年生存者,
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條計之年金金額給付年予受人。本契約之年
給付最高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一○歲止,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應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前六十日主動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得行使第一項年金給付方式之
變更,要保人的書面通知應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前三個營業日送達本公司始生效力
年金金額之計算
年金金額之計算年金金額之計算
年金金額之計算
第十九條: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本公司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
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依據要保人約定之保證期間與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
算第一年度可以領取之年金金額。
年金給付期間第二年度開始每年可領取之年金金額係以前一年度可領取之年金金額乘以當年
度「調整係數」而得之
第二項所稱「調整係數」等於(1+前一年金給付週年日當月宣告利率)除以(1+預定利
率);本公司於每年年金給付週年日,以約定方式通知當年度之調整係數。
第一項及第三項之預定利率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維持不變。
年金給付開始日計算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新臺幣壹萬元時,本公司改依年金累積期間屆滿
日之保單帳戶價值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給付受益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如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
利率一分計算。
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已逾年領年金給付金額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所需之金
額時,其超出的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予要保人。如因可歸
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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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契約的終止及其限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
第二十條: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公司應以收到前項書面通知後,依附件二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日為基準計算的保單帳戶價
值為解約金,並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償付之。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
年利率一分計算。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第二十一條:本契約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後且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部分提
其保單帳戶價值,但每次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ㄧ萬元且提領後的保單帳
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二萬元。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必須在申請文件中指明部分提領的投資標的比例或金額。
二、本公司以收到前款申請件後,依附件二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日為基準計算分提
的保單帳戶價值。
三、本公司將於收到要保人申請文件後一個月內,支付部分提領的金額扣除部提領
用後之餘額。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與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與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與保單帳戶價值
保單帳戶價值保單帳戶價值
保單帳戶價值
返還
返還返還
返還
第二十二條: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發生在年金給付開始日
者,本公司將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後,依次一資
產評價日及第十條約定計算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年齡滿十五足歲,其身故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且於保額保障
期間內者,本公司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保險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後,依次一資
產評價日及第十條約定計算保單帳戶價值加計基本保額給付身故保險金;若被保險人之
故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且已屆滿保額保障期間者,本公司將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保
險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後,依次一資產評價日及第十條約定計算保單帳戶價值給付
身故保險金。本公司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
能力且年齡滿十五足歲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基本保額部分,變更為喪葬費用
險金。
第三國九月三()以用保和(
本公)訂立與稅產稅
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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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情形,被保險人如因發生約定之保險事故死亡,本公司應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予受
人,如有超過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者,須按比例返還超過部分之已扣除保險成本。其原
分之
後,依次一個資產評價日及第十條約定計算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
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五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
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第五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
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
第五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附)約要保時間相同或
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
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受益人依第二十五條約定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若已超過第三十六條所約
定之時效,本公司拒絕給付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
保險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後,依次一資產評價日及第十條約定計算保單帳戶價值,
返還予應得之人,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保單帳戶價值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第二十三條: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根據收齊第二十五條或第二
條約定申請文件後依第二十二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
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身故受益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喪失其受益權,本公司應將其
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一次貼現給付予其他身故受益人,如無其他受益人,則給付予被保險人
之法定繼承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失蹤處理
失蹤處理失蹤處理
失蹤處理
第二十四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
時日在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三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給付
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返
之保單帳戶價值或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本公司將原投資部
之保單帳戶價值於實際收受返還金額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比例
重新配置於各投資標的,使本契約繼續有效。本公司自前揭確定死亡時日起至要保人歸
保單帳戶價值之日止,不計付利息。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給付開始日後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外,
公司根據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
被保險人生還時,本公司應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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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
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後者,亦適用之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五條: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第二十六條:要保人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或第二十四條之約定申領「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
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
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率一分。
年金的申領
年金的申領年金的申領
年金的申領
第二十七條: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生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被保
險人生存之文件。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保證期間年金受益人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預定利率。
被保險人身故後若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受益人申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除第一期年金金額可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外,其他期年金金額應於各期之
給付日給付。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第一期年金金額逾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
內未給付,或其他期年金金額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率一分。
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領全部保險金。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
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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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因第一項第一款情形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如有其
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時,本公司依據要保人或受益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
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依照約定返還予應得之人。
未還款項的扣除
未還款項的扣除未還款項的扣除
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二十九條: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之現金給付、返還保
帳戶價值及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時,如要保人仍有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寬限期間欠繳
之保單管理費等未償款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時,依第十九條約定計算年金金額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三十條:本契約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後且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保險單借款,其
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價值之六十%,利息的計算按當時本契約保險單借款之利
為準。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或其約定
式通知要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九十%時,本公司應再以
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款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
單帳戶價值扣抵之。但若要保人尚未償還借款本息,而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
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
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時,本契約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效力。
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的還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帳戶價值,且未依前項約為通時,
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者,保險契約
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不分紅保單
不分紅保單不分紅保單
不分紅保單
第三十一條: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
投保投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三十二條: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年齡,
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本契約最高承保年齡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應將已繳保險費無
退還要保人,如有已給付年金者,受益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二、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溢繳保險成本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成本。
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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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改按原扣繳保險成本與應扣繳保險成本的比例提高淨危險保額,並重計算身故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給付之。如有已給付年金,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
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於下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
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三、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短繳保險成本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成本或按照原扣
的保險成本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淨危險保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
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成本,本公司改按原
扣繳保險成本與應扣繳保險成本的比例減少淨危險保額,並重新算身故保險金或喪
葬費用保險金後給付之;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應按原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
用保險金扣除短繳保險成本後給付。如有已給付年金,而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
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並於未來年金給付時扣除。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各款約定之金額,其
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
大之值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受益人的指定及變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
第三十三條:本契約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之年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
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
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
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外,以被保險
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本契約如未指定身故受益人,而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者,其受益
順序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其受益比例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適用民法第一千
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投資風險與法律救濟
投資風險與法律救投資風險與法律救
投資風險與法律救
第三十四條:要保人及受益人對於投資標的價值須直接承擔投資標的之法律、匯率、市場變動風險及
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之信用風險所致之損益。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慎選投資標的,加強締約能力詳加審視雙方契約,並應
意相關機構之信用評等
本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或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之事由減
本投資標的之價值致生損害要保人、受益人者,或其他與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所約定
之賠償或給付事由發生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基於要保人受益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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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即刻且持續向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進行追償。相關追償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前項追償之進度及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告知要保人。
變更住所
變更住所變更住所
變更住所
第三十五條: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三十六條: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三十七條: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條第三項、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三
約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後生效,並由本公司即予批
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管轄法院管轄法院
管轄法院
第三十八條: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
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
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ZN-17
附件一
附件一附件一
附件一
%
取標
標準標準
標準
一、保費費用:
保險費金額
500 萬元
以下
500 ()
~1,000 萬元
1,000 (
)
~1,500 萬元
1,500 (
)
~2,000 萬元
2,000 ()
元以上
1.躉繳保險費保費費用率
保費費用率
3.60% 3.30% 3.00% 2.75% 2.50%
保險費金額
500 萬元
以下
500 ()
~1,000 萬元
1,000 (
)
~1,500 萬元
1,500 (
)
~2,000 萬元
2,000 ()
元以上
2.不定期超額保險費保費
費用率
保費費用率
3.60% 3.30% 3.00% 2.75% 2.50%
二、保險相關費用
1.保單管理費
每月新臺幣 100 元,本公司得調整保單管理費並於三個月前通知
要保人,調整之度不行政院主計公告之消物價指數
於一定期內之動幅度。前述之「一期間」係指險商
開始販售本公前次調較晚之月份,至公司評次調
之可取得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消費者物價指數月份之期間。
2.保險成本
係指提供保時齡滿足歲之被保人自本契效日起至
滿
本。由本司於約生及每屆保單月日根據本契約時
被保險人的性別體況扣款當時之保險年齡及淨危險保額計算
三、投資相關費用
1.申購投資標的手續
1.共同基金:無。
2.指數股票型基金:
(1) 國內:0.5%(每次)
(2) 海外:1%(每次)
3.全權委託管理帳戶:無
2.投資標的經理費
由投資機構收取,於計算單位淨值時已先扣除,本公司未另外收
取。
3.投資標的管理費
1.共同金:由投資構收,於算單淨值時已先扣除,本
公司未另外收取。
2.指數股票型基金:單位淨
(1) 國內:0.5%(每年)
(2) 海外:1%(每年)
3.全權託管理帳戶由本司針全權託管理帳戶所收取
費用於計算全權委託管理帳戶單位淨值
時扣除,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4.投資標的保管費
由投資機構收取,於計算單位淨值時已先扣除,本公司未另外收
取。
5.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無。
6.投資標的轉換費用
每一保單年度期間,前 5 次轉換免費,第 6 次及以後的轉換,每
次於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中扣除新臺幣 500 元之手續費。因條款
之約定而要保人須配合轉換者不在此限。
註:若欲入之資標指數股票型金時,需收購手
費,費用率同 1.申購投資標的手續費
7.其他費用 無。
四、解約及部分提領費
1.解約費用 無。
2.部分提領費用 每次部分提領須從部分提領金額中扣除新臺幣 500 元手續費,但
ZN-18
每一保單年度前 3 次免手續費。
全權委託理帳投資資產撥回的作不計入次數,
提領手續費。
五、其他費用 無。
第一類投資標的:配息型共同基金
(詳如台灣人壽新配息型投資標的批註條款 件二)
第二類投資標的:共同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ETF)
(1)共同基金
(詳如台灣人壽共同基金投資標的批註條款 件一)
(2)指數股票型基金(ETF)
(詳如台灣人壽指數股票型基金投資標的批註條款 附件一)
第三類投資標的:全權委託管理帳戶
(詳如台灣人壽全權委託管理帳戶投資標的批註條款 附件一)
ZN-19
附件二
附件二附件二
附件二:
投資標的選擇表
投資標的選擇表投資標的選擇表
投資標的選擇表
第一類投資標的:配息型共同基金
(詳如台灣人壽新配息型投資標的批註條款 件一)
第二類投資標的:共同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ETF)
(1)共同基金
(詳如台灣人壽共同基金投資標的批註條款 件二)
(2)指數股票型基金(ETF)
(詳如台灣人壽指數股票型基金投資標的批註條款 附件二)
第三類投資標的:全權委託管理帳戶
(詳如台灣人壽全權委託管理帳戶投資標的批註條款 附件)
ZN-20
附件三
附件三附件三
附件三:
保險成本表
保險成本表保險成本表
保險成本表
單位:元/每月每百萬基本保額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15
54 25
37
158 72
59
928 470
16
73 28
38
170 77
60
1,015 523
17
90 31
39
184 83
61
1,110 581
18
92 34
40
198 89
62
1,215 643
19
94 37
41
214 96
63
1,328 709
20
94 38
42
231 104
64
1,453 779
21
94 38
43
250 112
65
1,589 856
22
94 38
44
270 122
66
1,738 941
23
94 38
45
293 134
67
1,900 1,036
24
93 37
46
317 147
68
2,079 1,142
25
93 36
47
343 162
69
2,274 1,261
26
93 36
48
371 179
70
2,488 1,393
27
94 37
49
401 197
71
2,722 1,540
28
95 38
50
434 216
72
2,978 1,703
29
97 40
51
470 236
73
3,258 1,882
30
100 43
52
510 256
74
3,564 2,080
31
104 46
53
553 276
75
3,898 2,300
32
110 49
54
601 297
76
4,263 2,543
33
117 53
55
654 320
77
4,662 2,811
34
125 58
56
712 348
78
5,096 3,107
35
135 62
57
777 382
79
5,570 3,434
36
146 67
58
849 423
80
6,087 3,795
1
台灣人壽
台灣人壽台灣人壽
台灣人壽
鑫富變額年金保險
鑫富變額年金保鑫富變額年金保
鑫富變額年金保險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收取之相關費用表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
取標
標準標準
標準
一、保費費用:
保險費金額
500 萬元
以下
500 ()
~1,000 萬元
1,000 ()
~1,500 萬元
1,500 ()
~2,000 萬元
2,000 ()
元以上 1.躉繳保險費保費費用率
保費費用率
3.60%
3.30% 3.00% 2.75% 2.50%
保險費金額
500 萬元
以下
500 ()
~1,000 萬元
1,000 ()
~1,500 萬元
1,500 ()
~2,000 萬元
2,000 ()
元以上
2.不定期超額保險費保費
費用率
保費費用率
3.60%
3.30% 3.00% 2.75% 2.50%
二、保險相關費
1.保單管理費
每月新臺幣 100 元,本公司得調整保單管理費並於三個月前通知
保人,調整之幅度不超過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消費者物價指數於一
定期間內之變動幅度。前述之「一定期間」係指本保險商品開始販
售或本公司前次調整較晚之月份,至本公司評估本次調整之可取得
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消費者物價指數月份之期間。
2.保險成本
係指提供投保時年齡滿十五足歲之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保
額保障期間屆滿日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所需的成本。由
本公司於契約生效日及每屆保單週月日根據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
的性別、體況、扣款當時之保險年齡及淨危險保額計算。
三、投資相關費
1.申購投資標的手續
1.共同基金:無。
2.指數股票型基金:
(1) 國內:0.5%(每次)
(2) 海外:1%()
3.全權委託管理帳戶:無。
2.投資標的經理費 由投資機構收取於計算單位淨值時已先扣除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3.投資標的管理費
1.共同基金:由投資機構收取,於計算單位淨值時已先扣除,本公
司未另外收取。
2.指數股票型基金:單位
(1) 國內:0.5%(每年)
(2) 海外:1%()
3.全權委託管理帳戶:由本公司針對全權委託管理帳戶所收取之費
於計算全權委託管理帳戶單位淨值時扣
除,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4.投資標的保管費 由投資機構收取於計算單位淨值時已先扣除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5.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無。
6.投資標的轉換費用
每一保單年度期間,前 5 次轉換免費,第 6 次及以後的轉換,每次
於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中扣除新臺幣 500 元之手續費。因條款之
定而要保人須配合轉換者不在此限。
若欲轉入之投資標的為指數股票型基金需收取申購手續費
費用率同 1.申購投資標的手續費。
7.其他費用 無。
四、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
1.解約費用 無。
2.部分提領費用
每次部分提領須從部分提領金額中扣除新臺幣 500 元手續費,但每
一保單年度前 3 次免手續費。
全權委託管理帳戶投資標的資產撥回的運作不計入提領次數,免提
領手續費。
五、其他費用 無。
2
保險成本表
保險成本表保險成本表
保險成本表
/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15 54 25 37 158 72 59 928 470
16 73 28 38 170 77 60 1,015 523
17 90 31 39 184 83 61 1,110 581
18 92 34 40 198 89 62 1,215 643
19 94 37 41 214 96 63 1,328 709
20 94 38 42 231 104 64 1,453 779
21 94 38 43 250 112 65 1,589 856
22 94 38 44 270 122 66 1,738 941
23 94 38 45 293 134 67 1,900 1,036
24 93 37 46 317 147 68 2,079 1,142
25 93 36 47 343 162 69 2,274 1,261
26 93 36 48 371 179 70 2,488 1,393
27 94 37 49 401 197 71 2,722 1,540
28 95 38 50 434 216 72 2,978 1,703
29 97 40 51 470 236 73 3,258 1,882
30 100 43 52 510 256 74 3,564 2,080
31 104 46 53 553 276 75 3,898 2,300
32 110 49 54 601 297 76 4,263 2,543
33 117 53 55 654 320 77 4,662 2,811
34 125 58 56 712 348 78 5,096 3,107
35 135 62 57 777 382 79 5,570 3,434
36 146 67 58 849 423 80 6,087 3,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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