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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之實際進住加護病房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燒燙傷病房保險金之給付】
第八條: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傷害而進住燒燙傷病房診療時,本公司除依第
六條約定給付「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外,另按住院醫療日額的一倍乘以該被保險人實際進住
燒燙傷病房之日數(含住進及轉出當日),給付「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之實際進住燒燙傷病房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
【住院手術保險金之給付】
第九條: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且於住院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且
實際於醫院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按住院醫療日額的五倍,給付「住院手術保險金」。
前項手術需符合事故當時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公布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
第二章第七節,或附表一「手術項目表」所列,且非屬第十九條除外責任範圍內之手術項目。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以上之手術項目或兩項以上器官手術時;
或同一次住院期間,同一部位接受兩次或兩次以上手術時,僅給付一次「住院手術保險金」。
【門診手術保險金之給付】
第十條: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於醫院或
診所接受門診手術治療者,本公司按住院醫療日額的一倍,給付「門診手術保險金」。
前項門診手術需符合事故當時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公布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或附表一「手術項目表」所列,且非屬第十九條除外責任範圍內之手
術項目。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以上之手術項目或兩項以上器官手術時
;或門診當天,同一部位接受兩次或兩次以上手術時,僅給付一次「門診手術保險金」。
【保險費的計算】
第十一條:本附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住院醫療日額總額計算,但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住
院醫療日額總額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附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
的性別、年齡、住院醫療日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住院醫療日額總和計算
。
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以該被保險人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
之保險費後,將該被保險人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第十二條: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
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
未交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
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
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
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附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第十三條:要保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
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
附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的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附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