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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台灣人壽新團體住院醫療日額健康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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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年期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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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新團體住院醫療日額健康保險附約
保險單條款(NM0)
(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加護病房保險金、燒燙傷病房保險金、急診醫療保險金住院手術保險金、門診
手術保險金)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9850)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www.twlife.com.tw」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說明文件)亦可電洽 24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0800-099850 或各分公司專線。
備查文號:101 11 19 101 台壽數二字第 00099
修訂文號:102 03 01 日依 102 01 10
金管保壽字第10102103040號函修正
備查文號:102 11 18 日台壽數二字第 1020002918
備查文號:103 01 27 日台壽數二字第 1020000070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本台灣人壽新團體住院醫療日額健康保險附約 (以下簡稱本附約),係依主團體保險契約(以下
簡稱主契約)要保人之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附約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
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本附約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一、本附約所稱「要保人」,係指要保單位。
二、本附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本附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人員。
三、本附約所稱「團體」,係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依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依勞動基準法、
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參加退休金計畫之團體。
(五)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六)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四、本附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若被保險
人於本附約生效日後中途申請加保者,對該被保險人所稱「疾病」係指自加保生效日起所
發生的疾病。
五、本附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如於本附約生效後加保之被保險
人,則係指加保生效日起),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NM0-1
六、本附
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七、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立、私
立醫院或醫療法人所設立之醫院。
八、本附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
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九、本附約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而合法執業者,且非被保險人。
十、本附約所稱「同一次住院」,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如於本附約生效後加保之
被保險人,則係指加保生效日起)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於出院後十
四日內於同一醫院再次住院時,其各項保險金給付及其限制,視為同一次住院辦理,倘被
保險人係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不予給付保險金
十一本附約所稱「住院日數」係指被保險人經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之日
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被保險人如係日間留院或日間住院,該部分不計入住院日數。
十二、本附約所稱「診所」,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之診所。
【保險期間、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三條:本附約如係與主契約同時投保,以主契約保險期間的始時為本附約始時,並以主契約保險期間
屆滿日為到期日。如係中途申請附加者,經本公司同意後,以保險單上所約定的日時為準,其
中途附加所應繳交的保險費,應按當期應繳保險費就未滿期之日數比例計算之。
本附約的保險費,在主契約繳費期間內,應與主契約保險費一併交付。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第四條: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碼、保險範圍、保
險期間、保險金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保險範圍】
第五條: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如於本附約生效後加保之被保險人,則係指加保生效日起)因第
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接受手術治療或急診治療時,本公司依照本附約約定給付保
險金。
【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之給付】
第六條: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本公司依被保險人於
同一次住院期間之住院日數,按下表之每日給付金額給付「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同一次住院期間之住院日數 每日給付金額
自第一日起至第三十日 住院醫療日額×1倍
自第三十一日起至第九十日 住院醫療日額×1.5倍
自第九十一日起至第三百六十五日 住院醫療日額×2倍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之住院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加護病房保險金之給付】
第七條: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而進住加護病房診療時,本公司除
依第六條約定給付「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外,另按住院醫療日額的一倍乘以該被保險人實際
進住加護病房之日數(含住進及轉出當日),給付「加護病房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之實際進住加護病房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燒燙傷病房保險金之給付】
第八條: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傷害而進住燒燙傷病房診療時,本公司除依第
六條約定給付「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外,另按住院醫療日額的一倍乘以該被保險人實際進住
燒燙傷病房之日數(含住進及轉出當日),給付「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之實際進住燒燙傷病房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NM0-2
【急診醫療保
險金之給付】
第九條: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經醫院急診治療而住院或雖未住
院但於急診室治療超過六小時者,本公司按住院醫療日額的一倍給付「急診醫療保險金」。
【住院手術保險金之給付】
第十條: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且於住院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且
實際於醫院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按住院醫療日額的五倍,給付「住院手術保險金」。
前項手術需符合事故當時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公布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
第二章第七節,或附表一「手術項目表」所列,且非屬第二十條除外責任範圍內之手術項目。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以上之手術項目或兩項以上器官手術時;
或同一次住院期間,同一部位接受兩次或兩次以上手術時,僅給付一次「住院手術保險金」。
【門診手術保險金之給付】
第十一條: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於醫院
或診所接受門診手術治療者,本公司按住院醫療日額的一倍,給付「門診手術保險金」。
前項門診手術需符合事故當時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公布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或附表一「手術項目表」所列,且非屬第二十條除外責任範圍內之手
術項目。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以上之手術項目或兩項以上器官手術時
;或門診當天,同一部位接受兩次或兩次以上手術時,僅給付一次「門診手術保險金」。
【保險費的計算】
第十二條:本附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住院醫療日額總額計算,但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住
院醫療日額總額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附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
的性別、年齡、住院醫療日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住院醫療日額總和計算
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以該被保險人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
之保險費後,將該被保險人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第十三條: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
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
未交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
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
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
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附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第十四條:要保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
、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
附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的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附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
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附約時,如要保人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致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
NM0-3
將該項通
知送達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的異動】
第十五條:要保人因所屬人員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開始
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資格自
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
終止。
【附約的終止】
第十六條:本附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五人,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人數的百分之 時,本公司得終止本
附約,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本附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
金的責任。
【資料的提供】
第十七條: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
身分證明編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附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八條: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
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
期事由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不在此限。
【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九條:受益人申領本附約第六條至第十一條之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三、申領「加護病房保險金」或「燒燙傷病房保險金」者,需於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載明
進、出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日期。
四、申領「住院手術保險金」或「門診手術保險金」者,另需檢具手術證明文件。
五、申領「急診醫療保險金」者,需於醫療診斷書註明急診治療起迄時間。
前項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不得由被保險人本人、配偶、子女、父母或兄弟姐妹出具。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另經其同意調閱該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
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除外責任】
第二十條: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接受手術治療或急診治療者,本公司不
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接受手術治療或急診治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
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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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三)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1.產程遲滯:已進行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過14小時、初產婦超
過20小時),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2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或第
二產程超過2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胎兒窘迫,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160次或少於100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30次且持續60秒以上者。
b.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PH值少於7.20者。
3.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胎頭過大(胎兒頭圍37公分以上)。
b.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重4000公克以上)。
c.骨盆變形狹窄(骨盆內口10公分以下或中骨盆9.5公分以下)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骨盆腔腫瘤(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
瘤)致影響生產者。
4.胎位不正。
5.多胞胎。
6.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兩次(含)以上的死產(懷孕24周以上,胎兒體重560公克以上)。
8.分娩相關疾病:
a.前置胎盤。
b.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胎盤早期剝離。
d.早期破水超過24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母體心肺疾病:
(a)嚴重心律不整,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並附診斷證明。
(c)嚴重肺氣腫,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第二十一條:本附約各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
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附約的續保】
第二十二條: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續保的始
期以原附約屆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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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驗分紅】
第二十三條:本附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詳如附表二。
【投保年齡的計算】
第二十四條: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被保險人名冊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
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住所變更】
第二十五條: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附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二十六條: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二十七條: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一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
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二十八條: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
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
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NM0-6
附表一 手術項目表
手術名稱 手術名稱
1
單側髁狀突下截骨術或關節成形術
Subcondylar osteotomy or arthroplasty,
unilateral
20
顳顎關節脫臼手術整復
Dislocation,TMJ,complicated,open reduction
2
涎石切除術,在腺體內
Sialolithotomy, in gland
21
食道靜脈瘤硬化治療
Esophageal injection sclerosing therapy
3
髁狀突切除術,單側
Condylectomy unilateral
22
胃靜脈瘤硬化治療
Gastric variceal sclerosing therapy
4
造碟術及腐骨清除術
Saucerization and sequestrectomy
23
經內視鏡施行食道擴張術
Endoscopic esophageal dilation
5
造碟術
Saucerization
24
食道內金屬支架置放術
Esophageal metal stent placement
6
髁狀突骨折手術復位術、單側
Open reduction of condylar fracture, unilateral
25
治療性導管植入術
Therapeutic catheter implantation
7
補顎術
Palatoplasty
26
動脈導管置放術(化學治療用)
Arterial line insertion for chemotherapy
8
顴骨弓骨折整復術
Gillis method for reduction of zygomatic arch
27
內頸靜脈切開,永久導管放置術
Permanent Catheter implantation through
internal jugular vein
9
顎骨折整復術
Open Reduction of the jaws fracture- 單一骨折
single
28
經內視鏡食道靜脈瘤結紮術
Esophageal variceal ligation transendoscopy
10
顎骨折整復術
Open Reduction of the jaws fracture- 複雜骨折
multiple
29
切除 CAPD 導管外袖口及導管擴創術
EXT. cuff excision and CAPD tunnel debriment
11
顎骨切除術、邊緣切除
Resection of the jaw (each), marginal
30
上消化道內視鏡息肉切除術
Panendoscopic polypectomy
12
顎骨切除術部份切除
Resection of the jaw (each), partial
31
上消化道泛內視鏡異物摘除術
Upper gi pan-endoscopic foreign body removal
13
顎骨切除術、半切除
Resection of the jaw (each), hemi-resection
32
創傷縫合
Wound treatment
14
顎骨重建術、骨移植
Reconstruction of the jaw by bone grafting
33
心導管
Cardiac cath
15
顎骨重建術、金屬夾板(材料另計)
Reconstruction of the jaw by metal splint
34
大腸息肉切除術
Polypectomy
16
唾液腺切除術
Sialoadenectomy-表淺或良性 superficial or
benign
35
大腸鏡異物取出術
Colonoscopy, with removal of foreign body
17
唾液腺切除術
Sialoadenectomy-惡性 malignant
36
經肛門取出直腸異物
Transanal removal of FB
18
末梢神經抽除術
Peripheral neurectomy
37
直腸內視鏡止血術
Endoscopic control of hemorrhage, rectum
and/or fulguration
NM0-7
19
下齒槽神經抽除術
Peripheral neurectomy-inferior alveolar nerve
38
經大腸鏡結腸止血術
Check colon bleeding through colonoscopy
手術名稱 手術名稱
39
經膀胱鏡逆行尿管導管
Cystoscopy + retrograded ureteral
catheterization
註:移除雙 J 輸尿管導管 ( remove double-J
ureteral cath) 比照。
54
經內視鏡十二指腸括約肌氣球成形術
Endoscopic balloon sphincteroplasty
40
J 輸尿管導管置入術
Double-J ureteral stent insertion
55
經內視鏡消化道華達壺腹切開併截石術
Endoscopic papillotomy with stone extration
41
包莖環切術
Circumcision for phimosis
56
膽道鏡及膽道狹窄切開術
Choledochoscopy and choledochotomy
42
尿路結石體外震波碎石術
Extracorporeal shock wave lithotripsy (ESWL) for
urolithiasis
57
連續性可攜帶式腹膜透析導管植入術
CAPD,Tenckhoff catheter implantation
43
鼻淚導管裝置術
Naso-lacrimal duct catheteri-zation
58
黃斑部雷射術
Laser for macul
44
鼻淚管淚道氣球擴張術
Balloon dacryocystoplasty
59
全網膜雷射術
PRP
45
內視鏡喉頭異物取出術
Endoscopic laryngeal foreign body removal
60
週邊(局部)網膜雷射術
Focal laser for peripheral retina
46
子宮外翻復位術
Reversion of uterine inversion
61
小樑雷射術(青光眼)
Laser for trabecular meshwork (glaucoma)
47
氣管切開造口術
Tracheostomy
62
睫狀體雷射破壞術
Laser ciliary body destruction, for glaucoma
48
內視鏡逆行性膽管引流術
Endoscopic retrograde biliary drainage(ERBD)
63
虹膜雷射術(青光眼)
Laser for iris (glaucoma)
49
內視鏡經鼻膽管引流術
Endoscopic nasobiliary drainage(ENBD)
註:內視鏡經鼻胰管引流術比照。
64
雷射後囊切開術
Laser capsulotomy
50
一般性支氣管鏡雷射切除腫瘤或疤痕
Simple through bronchoscopic laser resection of
tumor or scar
註:1.限支氣管腫瘤、支氣管結痂之患者使用。
2.一般性係指阻塞管腔未達二分之一者。
65
角膜新生血管雷射燒灼術
Corneal neovascular laser treatment
51
複雜性支氣管鏡雷射切除腫瘤或疤痕
Complicated through bronchoscopic laser
resection of tumor or scar
註:1.限支氣管腫瘤、支氣管結痂之患者使用。
2.複雜係指阻塞管腔超過二分之一者。
66
光動力雷射治療
Photodynamic Laser Therapy
52
經頸靜脈肝臟切片術
Transjugular liver biopsy
67
經皮穿肝膽管引流術
P.T.C.D. (Percutaneous transhepatic
cholangiography-drainage )
NM0-8
53
經內視鏡括約肌切開術
Endoscopic sphincterotomy
68
皮下穿刺腎造廔術
P.C.N. (Percutaneous nephrostomy)
註:單側。
NM0-9
手術名稱 手術名稱
69
血管整形術
P.T.A. (percutaneous transluminal angiography)
79
經皮內視鏡胃造瘻術
P.E.G(percutaneous endoscopic gastrostomy)
註:限腦血管意外或車禍之植物人,須長年使用鼻
胃管者。
70
血管阻塞術
T.A.E.(trans-arterial embolization)
80
經頸靜脈肝內門脈系統靜脈分流術
Transjugular Intrahepatic Portosystemic Shunt
經皮冠狀動脈擴張術-一條血管
Percutaneous coronary dilatation-one vessel
81
頭頸部血管支撐架置放術(一條血管)
Stenting for head & neck vessel (one vessel)
經皮冠狀動脈擴張術-二條血管
Percutaneous coronary dilatation-two vessels
82 Amplatzer 心房中膈缺損關閉器治療中膈缺損 AOS
71
經皮冠狀動脈擴張術-三條血管
Percutaneous coronary dilatation-three
vessels
83
經皮穿腔靜脈過濾裝置置放術
Percutaneous transluminal deployment of
veinous device
72
主動脈氣球裝置術
Intra aorta balloon insertion
84
經皮導管\心臟內異物移除術
Percutaneous transluminal catheter retrieval
of vasculer /intracardiac foreign body
註:因遺失或移位而造成之血管內或心臟內異物。
73
食道狹窄氣球擴張術
Esophageal balloon dilatation
85 氣管支架置放術
74
不整脈經導管燒灼術
Transcatheter Radiofrequency Ablation for
Arrhythmia
86
腸骨動脈血管支架置放術
Stenting for Iliac vessel
75
經皮輸尿管內管置放術
Percutaneous placement of ureter stent
87
三度空間立體定位X光刀照射治療
Stereotactic radiosurgery with x-knife
76
腸胃道出血栓塞治療
(G-I Bleeding embolisation)
88
加馬機立體定位放射手術
Stereotactic radiosurgery with γ knife
註:電腦刀影像導引立體定位放射手術(Cyber
Knife Image Guided Stereotactic
radiosurgery)」項目比照。
77
經皮穿刺膽囊引流術
Percutaneous gall bladder drainage
78
經皮內視鏡胃造瘻管替換術
Replacement of percutaneous endoscopic
gastrostomy
89
肝腫瘤無線頻率電熱療法
Radiofrequency ablation in bepatic malignancy
NM0-10
附表二 經驗分紅計算公式
CCGEGKR
)(
R
: 經驗分紅金額
K
: 分紅百分比
G : 當年度總保費收入
E
: 當年度稅捐、行政管理等費用佔當年度總保費收入比例
C : 當年度理賠金額
C
: 累積虧損金額
NM0-11
台灣人壽新團體住院醫療日額健康保險附約
單位:元/每百元住院醫療日額
總保費
5~9 人上限 10~49 人上限 50 人以上上限 下限
年齡組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0-14 155 131 144 122 43 36
15-24 129 150 120 140 36 41
25-34 210 255 195 237 58 70
35-44 285 296 265 276 79 82
45-54 387 335 360 312 107 93
55-64 553 437 515 407 153 121
65-74 859 670 799 623 237 185
75-84 1612 1266 1500 1178 445 350
85-89 2646 2085 2462 1941 731 576
90-94 3525 2785 3280 2592 974 769
95-100 4632 3668 4310 3413
費率由契約
雙方洽訂
1280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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