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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台灣人壽新團體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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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新團體住院醫健康保險附約(NE0)
住院病房費用保險醫師診查費用保險、住院醫費用保險手術費用保險日額型住院醫
選擇給付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9850)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保險
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
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約撤銷之時效,以
避免權受損。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www.twlife.com.tw」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明文件),或至本公司各
機構(總公司、分公司及各通訊處)上網查閱下載。
文號:94 06 28 日台壽數理00067
【附約的訂定及構成】
本台灣人壽新團體住院醫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係依主團體保險約(以下簡稱主
約)要保人之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約訂定之。
本附約保險單條款附著的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於被
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本附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附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本附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員工及其家屬。
本附約所稱「員工」是指要保單位所聘雇有固定薪津之正式員工且具備本公司與要保人所約
定之條件者。
本附約所稱「家屬」,是指員工之「配偶「子」及「父母」
本附約所稱「配偶」是指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與員工存有合法婚姻關係者並應將其姓名等要
書所相關資載明於本附約中。
本附約所稱「子是指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員工之未滿二十三足歲且仍未結婚的親生子、養
,並應將其姓名等要保書所相關資載明於本附約中。滿二十三足歲或未滿二十三足歲
但已婚者,而其已繳保險費尚有未經過保險期間時,本附約對該子的效延續至該未經過保險
期間屆滿之日為止。
本附約所稱「父母」是指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員工或其配偶之親生父母、養父母,並應將其姓名
等要保書所相關資載明於本附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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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約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之士、農、工、商、漁、、牧業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合團體、或
所組織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或民意代表組成之團體。
五、凡非屬以上所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本附約所稱「疾病」是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滿三十日後續保日(含)起或
日(含)起所發生之疾病。
本附約所稱「傷害」是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本附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是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突發事故。
本附約所稱「醫院」是指依照醫法規定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財團法
人醫院。但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養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機構。
本附約所稱「住院」是指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院診經正式辦
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者。
本附約所稱「醫師」,是指有醫師證書而合法執業者,且非被保險人本人。
本附約所稱「手術」是指被保險人於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於醫院接受附表一「手
術項目表」中所之手術項目,或事故當時「全民健康保險醫費用支付標準」所載之「手術」
項目。
本附約所稱「每日住院病房費用保險限額」是指本附約生效時保險單上所載之每日住院病房費
用保險金金額,如該額有所變時,則以變後之保險額為準。
本附約所稱「每日醫師診查費用保險限額」是指本附約生效時保險單上所載之每日醫師診查費
用保險金金額,如該額有所變時,則以變後之保險額為準。
本附約所稱「住院醫費用保險限額」
是指本附約生效時保險單上所載之住院醫費用保險
額,如該額有所變時,則以變後之保險額為準。
本附約所稱「手術費用保險限額」是指本附約生效時保險單上所載之手術費用保險金金額,如
額有所變時,則以變後之保額為準。
本附約所稱「同一次住院」是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的
併發症而進住醫院次(含)以上時,其再次入院日期與最近前一次出院日期間隔期間未超過十
四日者,其各項保險給付及其限制,視為同一次住院辦
本附約所稱「給付日限制」,是指於同一次住院期間給付日最多以三百十五日為限。
本附約所稱「實際住院日是指被保險人自入院之日起至出院當日止之日當一般住院與進
住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日期重疊時,其日重複計算。
【保險期間、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 三 條:本附約如係與主約同時投保,以主約保險期間的始日為本附約始日,並以主約當年度保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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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為到期日。如係中途申請附加者,經本公司同意後,以保險單上所批註的日期為始日,並
以主約當年度保單週日為到期日,其中途附加所應繳交的保險費,應按當期應繳保險費就
滿期之日計算之。
本附約的保險費,在主約繳費期間內,應與主約保險費一併交付。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第 四 條: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碼、保險範圍、保險
期間、保險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保險範圍】
第 五 條: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時,本公司依照本附約約定給
付保險
【保險費的計算】
條:本附約的保險費總額係以每一被保險人之性別、齡及其投保之「每日住院病房費用保險限額
「每日醫師診查費用保險限額」「住院醫費用保險限額」「手術費用保險限額」所算
出之保險費總和,但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被保險人投保之各項保險限額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
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的停止】
第 七 條: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
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
,半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
的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
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內扣除本附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第 八 條: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明,如有故
意隱、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
除本附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明的事實時,
在此限。
惟屬被保險人個別違反前述告知義務者,本公司得就該被保險人個別部分解除,而影響其他被
保險人於本附約之效
前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本附約開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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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附約時,如要保人居住所明或其他原因,通知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
通知送達被保險人或受人。
【被保險人的動】
第 九 條:要保人因所屬員工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日時起開始生效
,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員工職,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資格自通知
到達之翌日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時起喪失,其保險效終止。
【附約的終止】
第 十 條:本附約在被保險人少於五人,或少於有加保險資格人的百分之 時,本公司得終止本附
約,並按日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本附約的效自通知到達之翌日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
責任。
要保人如欲終止本附約,須於終止之日五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本附約,本公司按日
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退還剩餘之保險費。
【危險變的通知義務】
第十一條: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由於工作場所、設備、業務種或其他變,致危險有顯著增加時,要保人
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週內通知本公司,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怠於通知時,對本公司因此所受的損
失,應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接到前項通知後三十日內,得根據危險增加的程要求增加保險費或將本附約終止。
危險顯著減少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得要求本公司重新核定保險費。
【資的提供】
第十二條: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齡、出生日期、身分
證明編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附約有關的資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第十三條:要保人或受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檢具所
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各項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
一分加計息給付。但逾期事
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人者,本公司得負擔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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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病房費用保險之給付】
第十四條: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五條之約定而以社會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時,本公司按被
保險人於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社會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負擔,及屬社會保險給付範
圍之下各項費用給付「住院病房費用保險」。
一、超等住院之病房差額。
二、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費。
三、特別護士以外之護費。
但被保險人未以社會保險身分住院診,或住其具有的社會保險指定醫院,致前項費用未經社
會保險給付分擔,本公司則按前項約定計算所得額的百分之給付。
每日最高給付額以超過其投保之「每日住院病房費用保險限額」為限;且超過第二條約
定之「給付日限制」
【醫師診查費用保險之給付】
第十五條: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五條之約定而以社會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時,本公司按被
保險人於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社會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負擔,及屬社會保險給付範
圍之診查費給付「醫師診查費用保險」。
但被保險人未以社會保險身分住院診,或住其具有的社會保險指定醫院,致前項費用未經社
會保險給付分擔,本公司則按前項約定計算所得額的百分之給付。
每日最高給付額以超過其投保之「每日醫師診查費用保險限額」為限;且超過第二條約
定之「給付日限制」
【住院醫費用保險之給付】
第十條: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五條之約定而以社會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時,本公司按被
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社會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負擔,及社會保險給付範圍
之下各項費用給付「住院醫
費用保險」。
一、指定醫師。
二、醫師指示用藥。
三、血液(非緊急傷病必要之輸血)。
四、掛號費及證明文件。
五、往醫院之救護費。
健治費。
七、一般護費。
八、治處置費。
九、檢查費。
十、敷、外科用夾板及石膏整型,包括購置椅、柺杖及特別支架等費用。
但被保險人未以社會保險身分住院診,或住其具有的社會保險指定醫院,致前項費用未經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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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保險給付分擔,本公司則按前項約定計算所得額的百分之給付。
於同一次住院合計給付額以超過其投保之「住院醫費用保險限額」為限。
【手術費用保險之給付】
第十七條: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五條之約定而以社會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或經醫師診斷
得以門診接受手術治時,本公司按社會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負擔,及屬社會保險給付
範圍之手術費用給付「手術費用保險」。
但被保險人未以社會保險身分接受診,或於其具有的社會保險指定醫院接受診,致前項費
用未經社會保險給付分擔,本公司則按前項約定計算所得額的百分之給付。
每次各項手術費用給付額,以超過其投保之「手術費用保險限額」乘以附表一「手術項目
表」中「最高補償額給付百分」所得之額為限。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間接受項以上手
術時,其各項手術費用保險應分別計算。但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項器官以上手
術時,按手術名稱及附表一「手術項目表」中所載「最高補償額給付百分」最高一項計算。被
保險人所接受之手術,於附表一「手術項目表」所載項目內時,本公司按事故當時全民健
康保險醫費用支付標準(可至「中央健康保險局」網站查詢)以該項手術支付除以附表一
「手術項目表」中所載最高之「最高補償額給付百分」手術項目支付點,乘以其「最高補償
額給付百分」後所得之百分,做為該手術之「最高補償額給付百分
【日額型住院醫保險選擇給付】
第十八條: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五條之約定而住院診
時,得改選擇申日額型住院醫
,本公司給付額為其投保之「每日住院病房費用保險限額」乘以實際住院日所得之
額,但實際住院日數不超過第二條約定之「給付日限制」。
同一次住院被保險人如選擇申日額型住院醫保險,則得再申「住院病房費用保險
「醫師診查費用保險「住院醫費用保險「手術費用保險
【保險的申
第十九條:受人依本附約第十四條至第十八條申各項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申請書。
二、醫診斷書及明入出院日期之住院證明但被保險人為醫師時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
斷書或住院證明。)
三、醫費用明細表及醫費用收據正本。但被保險人未檢具醫用收據正本時,本公司依其
投保之「每日住院病房費用保險限額」乘以實際住院日所得之額給付,但實際住院日
數不超過第二條約定之「給付日限制」
四、申請「手術費用保險」者,另應檢具手術證明文件,明手術名稱、部位及日期。
本公司認為有調查必要時,可隨時向被保險人曾就診之醫
院所查詢有關診錄,其一費用
由本公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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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責任】
第二十條:被保險人因下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者,本公司負給付各項保險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為(包括自及自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為。
三、被保險人因非法吸食或施打麻醉藥品。
被保險人因下事故而住院診者,本公司負給付各項保險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或天生畸型。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必要外科整型,在此限。
二、非因診目的之牙齒手術。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在此限。
三、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此限,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四、健康檢查,養或靜養。
五、懷孕、產或分娩及其引致之併發症。但下情形在此限:
(一)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必產或醫療行為必要之產。
(二)懷孕期間因子宮外孕葡萄胎毒血症產後大出血等四種妊娠併發症之住院治
(三)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提出相關檢查報告,符合下情形之一者:
1、產程過長(在正常分娩或催生情況下,第一產程活動期子宮頸開口超過二小時仍
未再擴張或在第二產程超過二小時胎頭仍未下者)
2、胎兒窘迫(胎心音圖顯示胎心音持續下,胎兒心跳嚴重穩定或胎兒頭皮酸鹼
測定值少於 PH7.2)
3、胎兒體重四○○○公克以上。
4、胎兒水腦症。
5、多胞胎。
6、胎位正(額位、臀位或橫位者
7、前置胎盤、胎盤早期剝、子癇前兆症、子癇症。
8、骨盆嚴重變形。
但選擇性之剖腹生產,如懼產痛、擇吉時等而所施之剖腹生產,本公司負給付保險
之責任。
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經驗分紅】
第廿一條:本附約於每一保單期間終,本公司以當年度保費收入扣除當年度業務費用、額及特別準
額後之餘額再扣除歷年累計虧損額後,依本附約特性、團體人及保單經過年度
約雙方約定比計算經驗分紅。
【受人的指定與變
第廿二條:本附約各項保險之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及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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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約保險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
保險之受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附約的續保】
第廿三條: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週前通知本公司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得以續保,續保的始期以原附
約屆滿日的翌日時為準。
本公司認為被保險團體的人數不合第十條第一項約定時,得續保。
本公司受第一項附約續保時,得按續保當時被保險團體之危險性質重新釐定
【投保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第廿四條:被保險人的投保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齡錯誤致使保險費有短繳或溢繳情事者,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
還,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住所變
第廿五條: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附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時效】
第廿條:由本附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廿七條:本附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二條另有規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
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生效
【管轄法院】
第廿八條:本附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之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時,則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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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手術項目表
最高補償額
手術名稱
給付百分
一、
結腸直腸及小腸外科
1.闌尾除術 60%
2.乙結腸除術 145%
3.盲腸造廔術 80%
4.人工肛門術 80%
5.直腸鏡檢查術 10%
6.右結腸除術 110%
7.次全結腸除術加迴腸直腸吻合術 265%
8.全結腸除術加迴腸造廔術 265%
9.小腸除術加吻合術 105%
10.小腸憩室除術 95%
二、其他腹腔外科
1.腹腔內瘍 65%
2.膈下膿瘍引 65%
3.骨盆腔膿瘍引 65%
4.剖腹探查術 50%
5.腹腔腫瘤除術 105%
6.後腹腔腫瘤除術 105%
7.脾臟除術 100%
三、乳腺外科
1.乳腺腫瘤除術 30%
2.乳癌根治術(標準型及修改型) 115%
四、胸腔外科
1.開胸探查術 70%
2.胸腔形成術(第一期) 95%
3.胸腔形成術(第二期) 80%
4.胸腔形成術(第三期) 80%
5.食道鏡檢查,合併組織 20%
6.食道除術 145%
7.食道瘤及囊腫除術 180%
8.胃造廔術或空腸造廔術 70%
9.胃造廔術或幽門成形術 80%
10.胃賁門及食道除再造術 175%
11.肺葉切除及胸成形術 175%
12.全肺除術 175%
13.肺部份除術 125%
14.胃鏡,合併組織 22%
NE0-10
最高補償額
手術名稱
給付百分
五、耳部
1.乳突鑿開術 100%
2.鼓室成形術(包括乳突鑿開術) 130%
3.鼓室成形術(包括乳突鑿開術) 165%
4.顳骨除術 165%
、消化性潰瘍外科
1.胃近位迷走斷術 125%
2.胃亞全除術(遠端) 125%
3.胃全除術 170%
4.迷走斷術加胃部份除術 125%
5.迷走斷術加幽門成形 125%
6.迷走斷術加胃腸吻合術 125%
七、胰臟外科
1.胰臟腫瘤或囊腫摘除術 125%
2.胰臟空腸吻合術 125%
3.胰臟全除術 195%
八、膽道外科
1.膽囊造廔術 70%
2.膽囊除術 90%
3.總膽管開術 75%
4.總膽管全開術 140%
九、肝臟外科
1.肝膿瘍引 90%
2.擴大肝葉切除術(三區域) 330%
3.肝小葉切除術(一區域) 145%
4.肝部份除術(小於半區域) 120%
5.肝葉切除術(二區域) 200%
十、肛門外科
1.肛門周圍膿瘍開引 65%
2.栓性外痔核除術 55%
3.單純肛廔除術 65%
4.肛裂切除術 60%
十一、眼科
1.眼內物除去術(前房內) 55%
2.眼內物除去術(硝子體內) 65%
3.網膜剝之鞏膜填充術 125%
4.網膜剝凍手術 85%
5.網膜剝之電氣凝固術 80%
NE0-11
最高補償額
手術名稱
給付百分
6.網膜剝之鞏膜除術 115%
7.青光眼虹彩除術 95%
8.青光眼毛樣體剝手術 80%
9.白內障瓣摘出術(包括囊內、囊外) 95%
10.白內障腺摘出術 50%
十二、上肢手術
1.上膊除術(側) 90%
2.上膊除術(單側) 65%
3.肩關節固定術 110%
4.肩關節骨折 80%
5.肘關節整形術 80%
6.肘關節骨折 80%
7.前臂斷術 70%
8.前臂骨折 80%
9.上臂骨折 80%
10.腕關節手術 25%
11.手指除術(單指) 25%
12.手指除術(多指) 35%
十三、下肢手術
1.大腿除術(單側) 90%
2.大腿除術(側) 120%
3.大腿骨骨折 100%
4.足部斷術 70%
5.足部骨折 80%
6.踝關節固定術 100%
7.踝關節整形術 70%
8.踝關節骨折 80%
9.踝關節擴創術 70%
10.股關節固定術 130%
11.股關節整形術 130%
12.股關節斷術 100%
13.股關節骨折 100%
14.膝關節固定術 110%
15.膝關節整形術 100%
16.膝關節擴創術 70%
17.膝關節骨折 80%
18.下腿 80%
19.下腿擴創術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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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補償額
手術名稱
給付百分
20.下腿骨折 80%
21.骨盤斷術 130%
22.骨盤手術 80%
23.肘關節全置換術 130%
十四、泌尿
1.腎臟囊腫去除術 105%
2.腎除術 125%
3.腎臟固定術 105%
4.腎、輸除術 140%
5.腎部份除術 125%
6.膀胱部份截除術 110%
7.膀胱全部截除術 130%
8.開術 55%
十五、精路手術
1.副睪丸截除術(單側) 65%
2.副睪丸截除術(雙側) 90%
3.陰囊水腫手術 65%
4.睪丸截除術 55%
5.睪丸截除術 65%
6.前除術 115%
7.前腺全部除術 140%
8.精索靜脈手術 55%
、婦產科
1.子宮附屬器除術(包括子宮外孕手術) 80%
2.子宮頸楔狀切除術 35%
3.子宮頸斷術 55%
4.腹部探查術 60%
5.陰道囊腫除術 40%
6.子宮肌瘤摘除術 90%
7.子宮頸癌根除性手術 165%
8.單純性子宮全摘除術(腹式、腔室) 105%
9.次全子宮除術 90%
10.治性子宮頸擴刮術 35%
十七、甲腺外科
1.甲腺囊腫或甲舌囊腫除術 80%
2.甲腺全部除術 260%
NE0-13
最高補償額
手術名稱
給付百分
十八、脊椎骨折
1.脊椎骨折 80%
2.脊椎整形術(前方固定) 130%
3.脊椎整形術(後方固定) 110%
十九、鼻部
1.鼻除術 90%
2.多竇副鼻竇手術 110%
3.全竇副鼻竇手術 155%
4.粘膜下鼻甲骨除術 55%
5.下甲介截除術 35%
廿、喉部
1.部膿腫開術 15%
2.舌繫帶斷術 20%
3.半喉除術 130%
4.喉截開術 80%
5.氣管開術 30%
廿一、經外科
1.動脈瘤手術 280%
2.腦瘤 270%
3.顱骨除術 105%
4.椎間板手術 135%
5.硬腦膜外血腫清除術 185%
6.腦內血腫清除術 175%
7.腦葉切除術 150%
8.頭顱穿 35%
9.腦室引 50%
10.急性硬腦膜下血腫清除術 145%
廿二、心臟和循環系統
1.心臟開術和物移除 220%
2.心肌除術 280%
3.心肌梗後造成心室中膈缺損修補術 330%
4.單一瓣膜置換術 320%
5.二個瓣膜置換術 360%
4.三個瓣膜置換術 500%
⊙被保險人五十人以上﹙含﹚之團體,其總保費由約雙方洽訂。
⊙被保險人五十人以下之團體,其總保費如下。
1,000 2,000 3,000 4,000 5,000 500 1,000 1,500 20,000 30,000 40,000 50,000 60,000 30,000 40,000 50,000 60,000 70,000 80,000 90,000
0~14
592 978 1,212 1,334 1,378 362 602 743 698 754 790 811 818 173 190 205 219 229 238 248
15~29
596 984 1,219 1,343 1,386 364 606 748 509 549 575 590 595 421 464 500 533 558 581 605
30~44
1,131 1,868 2,314 2,548 2,630 690 1,150 1,419 652 704 737 756 763 426 469 505 538 564 588 611
45~54
1,716 2,834 3,510 3,865 3,990 1,047 1,744 2,153 962 1,039 1,088 1,116 1,126 572 630 678 723 757 789 821
55~64
2,652 4,381 5,427 5,976 6,169 1,619 2,697 3,329 1,585 1,712 1,793 1,840 1,856 890 979 1,055 1,124 1,177 1,227 1,277
65~74
4,984 8,231 10,196 11,228 11,590 3,042 5,067 6,254 2,801 3,026 3,168 3,251 3,279 1,354 1,491 1,606 1,711 1,792 1,868 1,943
0~14
466 770 954 1,050 1,084 285 474 585 550 594 622 638 643 108 119 128 136 143 149 155
15~29
847 1,399 1,733 1,908 1,970 517 861 1,063 723 781 817 839 846 1,051 1,158 1,247 1,329 1,391 1,450 1,509
30~44
1,400 2,313 2,865 3,155 3,257 855 1,424 1,757 807 872 913 936 945 972 1,070 1,153 1,228 1,286 1,341 1,395
45~54
1,459 2,411 2,986 3,288 3,394 891 1,484 1,832 818 884 925 950 958 599 659 710 757 792 826 859
55~64
2,149 3,549 4,397 4,841 4,997 1,312 2,185 2,697 1,284 1,387 1,452 1,491 1,504 779 858 924 985 1,031 1,075 1,118
65~74
3,857 6,371 7,892 8,690 8,970 2,354 3,921 4,840 2,168 2,342 2,452 2,516 2,538 1,095 1,206 1,299 1,384 1,450 1,511 1,572
1,000 2,000 3,000 4,000 5,000 500 1,000 1,500 20,000 30,000 40,000 50,000 60,000 30,000 40,000 50,000 60,000 70,000 80,000 90,000
0~14
551 910 1,128 1,242 1,282 336 560 692 650 702 735 754 761 161 177 191 203 213 222 231
15~29
555 916 1,135 1,249 1,290 339 564 696 473 511 535 549 554 392 432 465 496 519 541 563
30~44
1,052 1,738 2,153 2,371 2,448 642 1,070 1,321 606 655 686 704 710 396 436 470 501 525 547 569
45~54
1,596 2,637 3,266 3,597 3,713 974 1,623 2,003 895 967 1,012 1,039 1,048 532 586 631 673 705 734 764
55~64
2,468 4,077 5,050 5,561 5,740 1,507 2,509 3,097 1,475 1,594 1,668 1,712 1,727 828 911 982 1,046 1,096 1,142 1,188
65~74
4,637 7,660 9,488 10,448 10,785 2,831 4,715 5,820 2,607 2,815 2,948 3,025 3,052 1,260 1,387 1,494 1,592 1,668 1,738 1,808
0~14
434 716 887 977 1,009 265 441 544 511 552 578 594 599 100 111 119 127 133 139 144
15~29
788 1,302 1,613 1,776 1,833 481 801 989 673 726 761 781 787 978 1,077 1,160 1,236 1,295 1,349 1,404
30~44
1,303 2,152 2,666 2,936 3,031 795 1,325 1,635 751 811 849 871 879 904 996 1,072 1,143 1,197 1,248 1,298
45~54
1,358 2,243 2,779 3,060 3,159 829 1,381 1,704 761 822 861 884 891 557 613 661 704 737 769 800
55~64
2,000 3,303 4,091 4,505 4,650 1,221 2,033 2,509 1,195 1,291 1,352 1,387 1,399 725 798 860 916 960 1,000 1,041
65~74
3,589 5,928 7,344 8,086 8,348 2,191 3,649 4,504 2,017 2,179 2,281 2,341 2,362 1,019 1,122 1,209 1,288 1,349 1,406 1,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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