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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醫療給付團體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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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年期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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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醫療給付團體保險
每日住院費保險金、加護病房寬額保險金、醫院各項雜費保險金、
意外事故急診醫療費保險金、住院前後門診費用保險金、
醫師診查費保險金、外科手術費保險金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
0800-020-060
一、本商品經本司合格簽署員檢視其內業已符合一精算原則及險法令,惟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費者衡平對原則,消費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相關文件,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二、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三、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中華民國 60 02 04 (60)台財錢字 10855 號函核准
108 4 9
1 0 8 0 4 9 0 4 9 4 1 號函修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南山人壽醫療給付團體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依要保人的申請經本公司同意訂定之本保
險單及本契約所載的條、聲明或批註,以及和本契約有關的要保書保險人健康聲明書檢報
告書、被保險人名冊及其他約定書,都是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契約所稱「員工」是指要保單位所聘僱領有固定薪金的正式員工,且具備本公司與要保人所約
的條件者。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員工及下列家屬:
一、 員工戶籍登記之配偶。
二、 員工戶籍登記未滿二十三足歲未婚之婚生子女、養子女或繼子女。
三、 員工戶籍登記之未滿八十足歲之父母、養父母、繼父母。
本契約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一、 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 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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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依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
金條例規定參加退休金計畫之團體。
五、 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六、 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復效日或加保日後所發生之疾病
本契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的意外
害事故所導致之傷害。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
醫院。
本契約所稱「醫師」係指合法領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且非被保險人本人。
「同一次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
須住院治療之事故。
本契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
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
五條所稱之日間留院。
保險期間、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
第三條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
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
任。
保險費的計
第四條
本契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金額總額
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契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的性別
、年齡、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五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
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
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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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
第六條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
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
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於本公司的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如有為
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
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明的實時
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被保險人的資格限制
第七條
員工參加保險時,必須在職從事正常工作。
員工因故於本契約生效日未能正常工作得自恢復正常工作之日起參加本保逾三十日申請參加
者,須提供健康證明文件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得參加。
配偶、子女、父母參加保險時,必須符合第二條第三項所列資格,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得參加。
被保險員工的異動
第八條
要保人因所屬員工異動而申請加保時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
起開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員工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被保險
工資格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
終止
被保險員工家屬的異動
第九條
被保險員工家屬因員工異動或第十條所列情形外之其他原因欲申請加退保時要保人應以書面或其
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其保險效力自該通知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或終止
被保險人資格的喪失
第十條
被保險員工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一、 離職、退休或年滿六十五足歲之保單週年日。
二、身故。
三、經要保人通知退保
被保險員工之配偶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一、 被保險員工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二、 與被保險員工離婚或年滿六十五足歲之保單週年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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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身故。
四、經要保人通知退保
被保險員工之子女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一、 被保險員工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二、 被他人收養,或與被保險員工終止收養關係、繼子女關係。
三、 結婚或年滿二十三足歲之保單週年日。
四、身故。
五、經要保人通知退保
被保險員工之父母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一、被保險員工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二、 被保險員工被他人收養,或與被保險員工終止收養關係、繼子女關係。
三、年滿八十足歲之保單週年日。
四、身故。
五、經要保人通知退保
被保險人因前述原因喪失資格時,本公司對該被保險人之保險責任於該喪失資格原因發生翌日零
起自動終止,要保人應於三十日內向本公司申請退還按日數比例計算之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的更約權
第十一條
滿
時,被險人得於本約終止或喪被保險人資之日起內不具任何康證明文件向本公
司投保類型不高於契約內該被險人之相當「每日住院費」保險金限額的個人住院醫療保險
契約或約,本公司該被保險人約當時之年以標準體承保。但被保險人的年齡或職業類別在
本公司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得不予承保。
契約的終止
第十二條
本契約在被保險員工人數少於 5 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員工人數的百分之 100 本公司得終止
本契約,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契的效力自通到達之翌日時起終止。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的
責任。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第十三條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險商品名稱、保單號碼、
險範圍、保險期間、保險金額、本公司服務電話及被保險人具有撤銷其同意投保之權利。
保險範圍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至醫院治療時本公司依本契約之約定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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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險金之給付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疾病或害,至醫院治時,本司按下約定,給付各項醫
保險金:
一、每日住院費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院期間,該院所實際收之病房、膳及一般護理用,但每日院費保
險金不得超過要書所列之「日住院費」險金限額,同一住院期最多以給付六五日
為限。
加護病房寬額保險金:
倘被保險人於同住院期間經師診斷需入加護病房時於入住加護房期間之最七日,
要保書所列之「日住院費」險金限額將調整為兩倍,付之天數則含於該同一院期間
之給付天數內,如入住加護房未滿七日,則就實際住日數調整如逾七日時則就最
初七日調整
二、醫院各項雜費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院期間,該院所實際收的下列各項用加計意外故急診醫療保險金
及住院前後門診用保險金,其金額不得過要保書所之「醫院各雜費」保險限額,
如超過該限額,僅得依該限額計算本款之保險金:
1、手術室、治療室及其設備之使用。
2、醫師指示用藥。
3、敷料、普通外科用挾板及石膏整形
4、化驗室檢驗。
5、心電圖
6、基礎代謝率檢查。
7、物理治療。
8、麻醉劑、氧氣及其應用。
9、X光檢查。
10、靜脈輸注及其藥液。
11、血液或血漿之費用及其輸注費。
12、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
13、掛號費及證明文件。
意外事故急診醫療費保險金:
倘被保險人因意外致成傷害,於意外事故發生後二十四小時內需前往醫院接受急診醫療時,不
論是否繼續住院治療,本公司皆將按醫院所實際收取之醫療費用給付「意外事故急診醫療費」
保險金,但同一次事故最多以不超過新台幣伍仟元為限。
住院前後門診費用保險金:
倘被保險人於住院治療之前一週內或出院之後一週內,因同一次事故需門診醫療時,該項住院
前後之門診醫療費用將給付之,惟以每日一次門診為限,且每次給付金額不得超過要保書所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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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每日「醫師診查費」保險金限額。如被保險人於同一住院期間曾經接受手術治療時,其出院
後之門診醫療費用給付期間將延長為兩週內。
三、醫師診查費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住院期該醫院所實際收取之主治醫師之診查費及其他醫師之會診但總計
不得超過要保書所列之每日「醫師診查費乘以其實際住院日數所得之數且同一住院期間最
多以給付三六五日為限惟如被保險人接受外科手術時該醫院所實際收取之主治醫師查費
應併入外科手術費保險金內計付,不再依本款計付
四、外科手術費保險金
1、被保險人於同一住院期間,該醫院所實際收取之外科手術費用,且其金額不得超過外科手
術費用表內之最高給付百分率乘以要保書所列之「外科手術費」保險金限額。
2、被保人於同住院期在不同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外科手時,各外科手術費保
金依第1之約定計算,但各外科手術保險金總和不得過要保書所列「外科手
術費」保險金限額,如超過該限額者,僅得依該限額計算本款之保險金。
3、被保人於「一住院間在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上手術」,其科手術費保險
以各次手中,按外科手術費表內最高付百分之最高手項目,依第1約定計算
之。所謂同一住院期間在同手術位置受二項上手術時,係指經由同單項之切
開術所為數項手術而言
4、被保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附「外科術費用」所載項目內,由本司與被保
險人協議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給付比率,核算給付金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已施行門診手術 ,而未住院
治療時,本公司仍依前項第二款及第四款之約定,「醫院各項雜費保險金」「外科手術費保險
金」。
住院次數之計算及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住院之處理
第十六條
被保險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併發症,於院後十四日再次住
院時,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合計額,視為一次住院辦理。
前項保險金之給付倘被保險人係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部分不予給付
保險金。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的疾病或傷害而住院醫療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因非法吸食或施打麻醉藥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或門診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必要外科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牙齒治療或手術。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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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或其他附屬品。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且其
裝設以一次為限。各項附屬品之給付(不含義肢、義眼),每一件最高給付金額以「每日住院
費」保險金限額之二倍為限,同一意外事故最高給付總額(含義肢、義眼)不得超過「每日住
院費」保險金限額之十倍。
五、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懷孕、流產或分娩。但懷孕期間因治療性或先兆性流產、子宮外孕、葡萄胎、前置胎盤、胎盤
早期剝離、子癇前兆症、子癇症、毒血症、產後大出血之住院治療;或因遭受意外傷害所致之
流產或醫療行為必要之流產,不在此限
七、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
第十八條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於通知後儘
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各項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逾期事由不
可歸責於本公司者,不在此限。
保險金的申
第十九條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診斷證明書。
三、醫療費用收據及明細表。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並得經受益
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第二十條
本契約各項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但如被保險員工之配
女或父母於身故前已得申領前述保險金而未申領時則於其身故後給付予被保險員工如被保
險員工於身故前已得申領前述保險金而未申領時,則於其身故後給付予被保險員工的法定繼承人。
本公司為給付各項醫療保險金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第一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契約的續保
第二十一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續保的始期以原契約
屆滿的翌日零時為準。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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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保人在申請投保
時,應將被保險人的出生年月日在被保險人名冊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效力自始
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
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
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民法第二
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算。
資料的提供
第二十三條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身分證明
編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住所變更
第二十四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二十五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二十六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
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二十七條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所地地法院為第一審轄法院要保人住所在中華民國境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院為第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消費者護法第四十七條及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經驗分紅
第二十八條
本契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詳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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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外科手術費用表
最高補償額
給付百分率
最高補償額
給付百分率
5.00
100.00
白內障60.00
青光眼32.00
眼球去除 32.00
30.00
…………10.00
治療20.00
10.00
股骨38.00
30.00
手指、腳趾(每隻)肋骨(單隻)… 5.00
20.00
小腿之二骨50.00
下顎骨18.00
肋骨或胸骨 8.00
32.00
7.00
………38.00
手腕12.00
50%,如需
100,但不能超過最高手
限額。
尿
腎摘除85.00
腎固定75.00
尿
75.00
…………35.00
尿30.00
尿15.00
85.00
……25.00
…………50.00
25.00
13.00
耳鼓膜切除 5.00
50.00
63.00
100.00
狹窄之手術 38.00
胃鏡檢查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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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科手術費用表
最高補償額
給付百分率
最高補償額
給付百分率
( )
包括腸造瘻 100.00
30.00
40.00
痔瘻45.00
5.00
18.00
穿穿 100.00
穿32.00
25.00
使 5.00
50.00
25.00
25.00
45.00
25.00
3.00
13.00
5.00
限。
20.00
30.00
穿刺術
穿13.00
尿 8.00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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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經驗分紅計算公式
R = K × ( T E C ) C
K:分紅率
T:當年度合併計算經驗退費之應收總保費
E:保險公司稅捐、行政管理及其他各項費用
C:當年度發生之理賠金額
C’:累積虧
南山人壽醫療給付團體保險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之團體,其總保費由契約雙方洽訂。
被保險人數未達五十人之團體,其總保費如下表:
保障內容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每日住院費保險金
20以下 18 67 18 62
(每百元) 21-25 19 71 19 66
26-30 20 74 20 69
31-35 21 79 21 73
36-40 23 83 23 77
41-45 24 88 24 81
46-50 25 92 25 86
51-55 25 97 25 90
56-65 26 101 26 94
66以上 48 176 48 163
20以下 26 101 26 94
21-25 28 107 28 100
26-30 30 111 30 104
31-35 31 117 31 109
36-40 34 125 34 116
41-45 36 131 36 122
46-50 37 137 37 127
51-55 39 144 39 134
56-65 41 150 41 140
66以上 72 262 72 244
保障內容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醫院各項雜費保險金
20以下 111 404 111 376
(每萬元) 21-25 118 431 118 401
26-30 125 456 125 425
31-35 130 480 130 447
36-40 138 507 138 472
41-45 145 532 145 495
46-50 152 556 152 518
51-55 159 583 159 543
56-65 167 608 167 566
66以上 290 1064 290 990
20以下 167 608 167 566
21-25 177 646 177 601
26-30 186 685 186 637
31-35 197 722 197 672
36-40 208 761 208 708
41-45 218 798 218 743
46-50 228 837 228 779
51-55 239 874 239 813
56-65 249 913 249 850
66以上 436 1597 436 1486
被保險人數未達10
被保險人數10人以上未達50
被保險人數未達10
被保險人數10人以上未達50
1
南山人壽醫療給付團體保險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之團體,其總保費由契約雙方洽訂。
被保險人數未達五十人之團體,其總保費如下表:
保障內容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外科手術費保險金
20以下 27 104 27 97
(每萬元) 21-25 29 110 29 102
26-30 31 116 31 108
31-35 32 122 32 113
36-40 35 128 35 119
41-45 37 135 37 126
46-50 39 141 39 131
51-55 40 149 40 138
56-65 42 155 42 144
66以上 75 271 75 252
20以下 42 155 42 144
21-25 45 165 45 154
26-30 47 174 47 162
31-35 50 183 50 170
36-40 53 194 53 180
41-45 55 202 55 188
46-50 58 213 58 198
51-55 60 223 60 208
56-65 63 232 63 216
66以上 111 407 111 379
保障內容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醫師診查費保險金
20以下 3 10 3 9
(每百元) 21-25 3 11 3 11
26-30 3 11 3 11
31-35 3 13 3 12
36-40 4 13 4 12
41-45 4 14 4 13
46-50 4 14 4 13
51-55 4 14 4 13
56-65 4 16 4 15
66以上 8 28 8 26
20以下 4 16 4 15
21-25 5 17 5 16
26-30 5 17 5 16
31-35 5 19 5 18
36-40 5 20 5 19
41-45 6 20 6 19
46-50 6 22 6 20
51-55 6 23 6 22
56-65 7 23 7 22
66以上 11 43 11 40
被保險人數未達10
被保險人數10人以上未達50
被保險人數未達10
被保險人數10人以上未達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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