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
五
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
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
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
,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的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
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
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
險費。
契約的解除
第
六
條
要保人於申請投保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
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
解除本契約,而且不退還所繳保險費。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保險事故的
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加保約定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
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
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資格,而且不退還所繳保險費。保險事故發生後亦
同。但該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證明保險事故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
此限。
前兩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被保險人的資格限制
第
七
條
員工參加保險時,必須在職從事正常工作。
員工因故於本契約生效日未能正常工作時,得自恢復正常工作之日起參加本保險。逾三
十日申請參加者,須提供健康證明文件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得參加。
配偶、子女、父母參加保險時,必須符合第二條第三項所列資格,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
得參加。
被保險員工的異動
第
八
條
要保人因所屬員工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該員工正式報到並從事
正常工作之日零時起開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員工因故停止正常工作或第十條所列情形外之其他原因欲退保時
應以書
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險員工資格自該員工最後正常工作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
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