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的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
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
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
項約定處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
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
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契約的解除
第六條
要保人於申請投保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
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
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契約,而且不退還所繳保險費。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但要保人證明保險事故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加保約定書書面詢問的告知
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
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資格,而且不退還所繳
保險費。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該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證明保險事故的發生未
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兩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原因後,經過一個月
不行使而消滅。
被保險人的資格限制
第七條
員工參加保險時,必須在職從事正常工作。
員工因故於本契約生效日未能正常工作時,得自恢復正常工作之日起參加本保
險。逾三十日申請參加者,須提供健康證明文件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得參加。
配偶、子女、父母參加保險時,必須符合第二條第三項所列資格,並經本公司
同意後始得參加。
被保險員工的異動
第八條
要保人因所屬員工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該員工正式報
到並從事正常工作之日零時起開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
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員工因故停止正常工作或第十條所列情形外之其他原因欲退保時
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險員工資格自該員工最後正常工作之翌日零時起喪
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被保險員工家屬的異動
第九條
被保險員工家屬因員工異動或第十條所列情形外之其他原因欲申請加、退保時
,要保人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其保險效力自該通知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或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