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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南山人壽醫療給付團體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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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年期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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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醫療給付團體保險
每日住院費保險金、加護病房寬額保險金、醫院各項雜費保險金、意外事故急診醫療費保險金、
住院前後門診費用保險金、醫師診查費保險金、外科手術費保險金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
0800-020-060
中華民國 60 02 04 (60)台財錢字第 10855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 103 05 01 日依中華民國 103 01 22
金管保壽字第 10202131810 號函修訂
一、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
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
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二、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三、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南山人壽醫療給付團體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依要保人的申請經本公司同意訂定之本保
險單及本契約所載的條款聲明或批註以及和本契約有關的要保書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體檢報
告書、被保險人名冊及其他約定書,都是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契約所稱「員工」是指要保單位所聘僱領有固定薪金的正式員工,且具備本公司與要保人所約定
的條件者。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員工及下列家屬:
一、 員工戶籍登記之配偶。
二、 員工戶籍登記未滿二十三足歲未婚之婚生子女、養子女或繼子女。
三、 員工戶籍登記之未滿八十足歲之父母、養父母、繼父母。
本契約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一、 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 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 依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
金條例規定參加退休金計畫之團體。
五、 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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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復效日或加保日後所發生之疾病。
本契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的意外傷
害事故所導致之傷害。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
醫院。
本契約所稱「醫師」係指合法領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且非被保險人本人。
「同一次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必
須住院治療之事故。
本契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
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
五條所稱之日間留院。
保險期間、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三條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
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
任。
保險費的計算
第四條
本契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金額總額
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契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的性別
、年齡、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五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
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
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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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
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
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的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
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
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被保險人的資格限制
第七條
員工參加保險時,必須在職從事正常工作。
員工因故於本契約生效日未能正常工作時得自恢復正常工作之日起參加本保險逾三十日申請參加
者,須提供健康證明文件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得參加。
配偶、子女、父母參加保險時,必須符合第二條第三項所列資格,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得參加。
被保險員工的異動
第八條
要保人因所屬員工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
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員工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險員工資格自通知到
達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被保險員工家屬的異動
第九條
被保險員工家屬因員工異動或第十條所列情形外之其他原因欲申請加退保時要保人應以書面通知
本公司,其保險效力自該通知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或終止。
被保險人資格的喪失
第十條
被保險員工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一、 離職、退休或年滿六十五足歲之保單週年日。
二、身故。
三、經要保人通知退保。
被保險員工之配偶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一、 被保險員工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二、 與被保險員工離婚或年滿六十五足歲之保單週年日。
三、身故。
四、經要保人通知退保。
被保險員工之子女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一、 被保險員工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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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被他人收養,或與被保險員工終止收養關係、繼子女關係。
三、 結婚或年滿二十三足歲之保單週年日。
四、身故。
五、經要保人通知退保。
被保險員工之父母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一、被保險員工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二、 被保險員工被他人收養,或與被保險員工終止收養關係、繼子女關係。
三、年滿八十足歲之保單週年日。
四、身故。
五、經要保人通知退保。
被保險人因前述原因喪失資格時,本公司對該被保險人之保險責任於該喪失資格原因發生翌日零時
起自動終止,要保人應於三十日內向本公司申請退還按日數比例計算之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的更約權
第十一條
本公司因第十二條的原因終止本契約或被保險人參加本契約滿六個月後喪失本契約被保險人資格
時,被保險人得於本契約終止或喪失被保險人資格之日起三十日內不具任何健康證明文件,向本公
司投保同類型不高於本契約內該被保險人之相當於「每日住院費」保險金限額的個人住院醫療保險
契約或附約,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更約當時之年齡以標準體承保。但被保險人的年齡或職業類別在
本公司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得不予承保。
契約的終止
第十二條
本契約在被保險員工人數少於 5,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員工人數的百分之 0 時,本公司
終止本契約,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契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的
責任。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第十三條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險商品名稱、保單號碼、保
險範圍、保險期間、保險金額、本公司服務電話及被保險人具有撤銷其同意投保之權利。
保險範圍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至醫院治療時本公司依本契約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醫療保險金之給付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至醫院治療時,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各項醫療
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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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每日住院費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住院期間,該醫院所實際收取之病房、膳食及一般護理費用,但每日住院費保
險金不得超過要保書所列之「每日住院費」保險金限額,且同一住院期間最多以給付三六五日
為限。
加護病房寬額保險金:
倘被保險人於同一住院期間經醫師診斷需入住加護病房時,於入住加護病房期間之最初七日,
要保書所列之「每日住院費」保險金限額將調整為兩倍,給付之天數則包含於該同一住院期間
之給付天數內,惟如入住加護病房未滿七日時,則就實際入住日數調整,如逾七日時,則就最
初七日調整。
二、醫院各項雜費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住院期間,該醫院所實際收取的下列各項費用加計意外事故急診醫療費保險金
及住院前後門診費用保險金,但其金額不得超過要保書所列之「醫院各項雜費」保險金限額,
如超過該限額,僅得依該限額計算本款之保險金:
1、手術室、治療室及其設備之使用。
2、醫師指示用藥。
3、敷料、普通外科用挾板及石膏整形。
4、化驗室檢驗。
5、心電圖。
6、基礎代謝率檢查。
7、物理治療。
8、麻醉劑、氧氣及其應用。
9、X光檢查。
10、靜脈輸注及其藥液。
11、血液或血漿之費用及其輸注費。
12、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
13、掛號費及證明文件。
意外事故急診醫療費保險金:
倘被保險人因意外致成傷害,於意外事故發生後二十四小時內需前往醫院接受急診醫療時,不
論是否繼續住院治療,本公司皆將按醫院所實際收取之醫療費用給付「意外事故急診醫療費」
保險金,但同一次事故最多以不超過新台幣伍仟元為限。
住院前後門診費用保險金:
倘被保險人於住院治療之前一週內或出院之後一週內,因同一次事故需門診醫療時,該項住院
前後之門診醫療費用將給付之,惟以每日一次門診為限,且每次給付金額不得超過要保書所列
之每日「醫師診查費」保險金限額。如被保險人於同一住院期間曾經接受手術治療時,其出院
後之門診醫療費用給付期間將延長為兩週內。
三、醫師診查費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住院期間該醫院所實際收取之主治醫師之診查費及其他醫師之會診費但總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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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過要保書所列之每日「醫師診查費」乘以其實際住院日數所得之數額且同一住院期間最
多以給付三六五日為限惟如被保險人接受外科手術時該醫院所實際收取之主治醫師診查費,
應併入外科手術費保險金內計付,不再依本款計付。
四、外科手術費保險金:
1、被保險人於同一住院期間,該醫院所實際收取之外科手術費用,且其金額不得超過外科手
術費用表內之最高給付百分率乘以要保書所列之「外科手術費」保險金限額。
2、被保險人於同一住院期間在不同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外科手術時,各項外科手術費保險
金依第1目之約定計算,但各項外科手術費保險金之總和不得超過要保書所列之「外科手
術費」保險金限額,如超過該限額者,僅得依該限額計算本款之保險金。
3、被保險人於「同一住院期間在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手術時」,其外科手術費保險金
以各次手術中,按外科手術費用表內最高給付百分率之最高手術項目,依第1目約定計算
之。所謂「同一住院期間在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手術時」,係指經由同一單項之切
開術所為數項手術而言。
4、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附表「外科手術費用表」所載項目內時,由本公司與被保
險人協議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給付比率,核算給付金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已施行門診手術 ,而未住院
治療時,本公司仍依前項第二款及第四款之約定,給付「醫院各項雜費保險金」「外科手術費保險
金」。
住院次數之計算及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住院之處理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於出院後十四日內再次住
院時,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合計額,視為一次住院辦理。
前項保險金之給付倘被保險人係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不予給付
保險金。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的疾病或傷害而住院醫療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因非法吸食或施打麻醉藥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或門診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必要外科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牙齒治療或手術。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
四、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或其他附屬品。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且其
裝設以一次為限。各項附屬品之給付(不含義肢、義眼),每一件最高給付金額以「每日住院
費」保險金限額之二倍為限,同一意外事故最高給付總額(含義肢、義眼)不得超過「每日住
院費」保險金限額之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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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懷孕、流產或分娩。但懷孕期間因治療性或先兆性流產、子宮外孕、葡萄胎、前置胎盤、胎盤
早期剝離、子癇前兆症、子癇症、毒血症、產後大出血之住院治療;或因遭受意外傷害所致之
流產或醫療行為必要之流產,不在此限。
七、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八條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
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各項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不
可歸責於本公司者,不在此限。
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九條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診斷證明書。
三、醫療費用收據及明細表。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
擔。
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第二十條
本契約各項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但如被保險員工之配
子女或父母於身故前已得申領前述保險金而未申領時則於其身故後給付予被保險員工如被保
險員工於身故前已得申領前述保險金而未申領時,則於其身故後給付予被保險員工的法定繼承人。
本公司為給付各項醫療保險金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第一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契約的續保
第二十一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續保的始期以原契約
屆滿的翌日零時為準。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保
時,應將被保險人的出生年月日在被保險人名冊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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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若其錯誤原因歸責
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算。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
資料的提供
第二十三條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身分證明
編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住所變更
第二十四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二十五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二十六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二十七條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經驗分紅
第二十八條
本契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詳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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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外科手術費用表
最高補償額
給付百分率
最高補償額
給付百分率
腹 腔
闌尾切除術………………………………50.00
腸切除……………………………………75.00
胃切除……………………………………75.00
胃腸吻合術………………………………63.00
膽囊摘除…………………………………75.00
除上述各項外,因診斷、治療而摘
除一個或多個器官之腹腔切開術………50.00
因一次腹腔切開,行兩種以上手術
仍算一次手術……………………………50.00
眼 部
從角膜去除異物……………………… 5.00
視網膜剝離複接合術 ………………100.00
白內障…………………………………60.00
青光眼…………………………………32.00
眼球去除………………………………32.00
翼狀贅肉去除…………………………30.00
麥粒腫或霰粒腫臉板腺囊腫…………10.00
骨 折
單純性鎖骨、肩胛骨或前臂骨之
治療……………………………………20.00
尾骨、附骨、蹠骨或根骨……………10.00
股骨……………………………………38.00
上臂或小腿之一骨……………………30.00
手指、腳趾(每隻)或肋骨(單隻)…… 5.00
前臂二骨、髕骨或盆骨
(不需牽引術)………………………20.00
小腿之二骨……………………………50.00
下顎骨…………………………………18.00
腕骨、掌骨、鼻骨、二或二隻以上之
肋骨或胸骨…………………………… 8.00
骨盆(需牽引術)……………………32.00
脊椎骨橫向移位,每一節…………… 7.00
脊椎骨壓迫性骨折,一或多節………38.00
手腕……………………………………12.00
複雜性骨折可增加上述補償之 50%,如需
作切開手術,包括骨移植或骨接合,則增
加上述補償之 100%,但不能超過最高手術
限額。
膿 瘍
一個或多個表皮膿庖、癤子切開……… 5.00
13.00
截肢術
指或趾截斷(每隻)…………………… 8.00
切斷手掌、前臂或腳掌
(自足踝部截斷)………………………25.00
小腿、上臂或大腿截斷術………………38.00
自髖關節處截斷大腿……………………75.00
乳 房
根治切除至腋窩之一側或兩側乳房
切除術……………………………………75.00
切除一側乳房(單純)……………………45.00
切除兩側乳房(單純)……………………55.00
胸 腔
完整之胸廓成形術…………………… 100.00
肺或部份肺之切除………………………75.00
因診斷治療而行之胸腔切開,
穿刺除外…………………………………25.00
膿液去除術,穿刺除外…………………13.00
人工氣胸…………………………………13.00
上項手術每加一次充氣,
但不超過六次…………………………… 3.00
因診斷之氣管鏡檢查……………………13.00
其他胸腔手術(不包括切片
檢查之手術)……………………………25.00
生殖泌尿系統
腎摘除…………………………………85.00
腎固定…………………………………75.00
以切開手術切除腎、輸尿管或膀胱
之腫瘤或結石…………………………75.00
上項由燒灼法或鏡檢法取出…………35.00
尿道狹窄-用切開手術………………30.00
上項由尿道內手術……………………15.00
攝護腺全切除-用切開手術
(全部操作)…………………………85.00
攝護腺部份切除-用內視鏡檢法……25.00
用其他切除手術切除攝護腺…………50.00
睪丸或副睪丸切除術…………………25.00
精索水腫或精索靜脈瘤………………13.00
耳 部
耳鼓膜切除……………………………… 5.00
一側之乳突鑿開根除術…………………50.00
兩側之乳突鑿開根除術…………………63.00
100.00
食 道
狹窄之手術………………………………38.00
胃鏡檢查…………………………………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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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科手術費用表
最高補償額
給付百分率
最高補償額
給付百分率
因癌症而行之子宮切除術…………… 100.00
子宮摘除取出全部輸卵管卵巢或
有無闌尾切除術…………………………65.00
非分娩性之子宮頸燒灼術或刮匙………10.00
非分娩性之子宮頸擴張刮匙術…………13.00
非產後之會陰或陰道裂傷修補術
包括膀胱、直腸膨出……………………38.00
非開腹式之纖維肌瘤切除………………20.00
直 腸
惡性腫瘤之根治手術(全部手術期)
100.00
痔瘡外痔切除手術(全部操作)……30.00
痔瘡內痔或內外痔包括脫肛、全部
手術切除或注射治療…………………40.00
痔廔……………………………………45.00
肛裂…………………………………… 5.00
其他直腸切開手術……………………18.00
甲狀腺腫
取除甲狀腺包括一切手術期……………75.00
顱 腔
穿穿 100.00
取除骨、穿顱術或解壓術……………32.00
疝 氣
單純注射治療
—— 單側…………………19.00
單純注射治療
—— 雙側…………………25.00
根治手術治療
—— 單側…………………38.00
根治手術治療
—— 雙側…………………50.00
咽 喉
扁桃腺切除術,或扁桃腺切除術和
增殖腺切除術…………………………25.00
因診斷而使用喉窺鏡………………… 5.00
關節與脫臼
除本表訂定者外,因疾病或病狀而
行之關節切開術(穿刺不計)…………13.00
肩、肘或膝關節切開術(穿刺不計)…38.00
關節切除、固定、截斷或成形手術
—— 肩、髖或脊椎關節…………………75.00
關節切除、固定、截斷或成形手術
—— 膝、肘、腕或踝關節………………38.00
脫臼
—— 指或趾(每隻)……………… 5.00
脫臼
—— 肩、肘、腕或踝關節…………15.00
脫臼
—— 下顎…………………………… 7.00
脫臼
—— 股或膝,臏骨不計……………20.00
脫臼
—— 臏骨…………………………… 5.00
因脫臼需行切開手術,其補償金為
上述之雙倍。
腫 瘤
惡性瘤之外科切除,但粘液膜、皮
膚和皮下組織之惡性腫瘤除外………50.00
粘液膜、皮膚皮下組織之
惡性瘤…………………………………25.00
潛毛性竇或囊腫之切開術……………25.00
睪丸或乳房之良性瘤切除……………45.00
腱鞘囊腫………………………………25.00
疣、黑痣……………………………… 3.00
除另有規定外,需住院治療一個或
多個良性瘤……………………………13.00
不需住院……………………………… 5.00
於上述腫瘤需放射線治療時,全部治療過
程可獲得之最高補償百分率,包括手術及
放射線治療,仍以該腫瘤之手術切除者為
限。
鼻 部
竇穿刺…………………………………… 3.00
鼻腔內竇手術……………………………25.00
鼻腔外竇手術……………………………55.00
切除一或多個息肉……………………… 5.00
粘膜下切除………………………………25.00
鼻甲切除術……………………………… 8.00
靜 脈
靜脈曲張一腿之靜脈切開手術或
注射治療之全部操作…………………20.00
靜脈曲張二腿之靜脈切開手術或
注射治療………………………………30.00
注 意
如手術項目未包括於上表時,本公司將參
照上表及依該項手術之相對比例保留最後
之補償金額決定權
穿刺術
腹腔之穿刺………………………………13.00
胸腔或膀胱(導尿不計)……………… 8.00
耳鼓、囊腫關節或脊椎………………… 5.00
GHS_備查版 10 頁,共 11
GHS_備查版 11 頁,共 11
附表二
經驗分紅計算公式
R = K × ( T – E – C ) – C’
K:分紅率
T:當年度合併計算經驗退費之應收總保費
E:保險公司稅捐、行政管理及其他各項費用
C:當年度發生之理賠金額
C’:累積虧損
南山人壽醫療給付團體保險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之團體,其總保費由契約雙方洽訂。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其總保費如下表:
保障內容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每日住院費保險金 20以下 18 67 18 62
(每百元) 21-25 19 71 19 66
26-30 20 74 20 69
31-35 21 79 21 73
36-40 23 83 23 77
41-45 24 88 24 81
46-50 25 92 25 86
51-55 25 97 25 90
56-65 26 101 26 94
66以上 48 176 48 163
20以下 26 101 26 94
21-25 28 107 28 100
26-30 30 111 30 104
31-35 31 117 31 109
36-40 34 125 34 116
41-45 36 131 36 122
46-50 37 137 37 127
51-55 39 144 39 134
56-65 41 150 41 140
66以上 72 262 72 244
保障內容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醫院各項雜費保險金 20以下 111 404 111 376
(每萬元) 21-25 118 431 118 401
26-30 125 456 125 425
31-35 130 480 130 447
36-40 138 507 138 472
41-45 145 532 145 495
46-50 152 556 152 518
51-55 159 583 159 543
56-65 167 608 167 566
66以上 290 1064 290 990
20以下 167 608 167 566
21-25 177 646 177 601
26-30 186 685 186 637
31-35 197 722 197 672
36-40 208 761 208 708
41-45 218 798 218 743
46-50 228 837 228 779
51-55 239 874 239 813
56-65 249 913 249 850
66以上 436 1597 436 1486
被保險人數10人以下 被保險人數10()以上 50人以下
被保險人數10人以下 被保險人數10()以上 50人以下
1
南山人壽醫療給付團體保險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之團體,其總保費由契約雙方洽訂。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其總保費如下表:
保障內容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外科手術費保險金 20以下 27 104 27 97
(每萬元) 21-25 29 110 29 102
26-30 31 116 31 108
31-35 32 122 32 113
36-40 35 128 35 119
41-45 37 135 37 126
46-50 39 141 39 131
51-55 40 149 40 138
56-65 42 155 42 144
66以上 75 271 75 252
20以下 42 155 42 144
21-25 45 165 45 154
26-30 47 174 47 162
31-35 50 183 50 170
36-40 53 194 53 180
41-45 55 202 55 188
46-50 58 213 58 198
51-55 60 223 60 208
56-65 63 232 63 216
66以上 111 407 111 379
保障內容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醫師診查費保險金 20以下 3103 9
(每百元) 21-25 3 11 3 11
26-30 3 11 3 11
31-35 3 13 3 12
36-40 4 13 4 12
41-45 4 14 4 13
46-50 4 14 4 13
51-55 4 14 4 13
56-65 4 16 4 15
66以上 8 28 8 26
20以下 4164 15
21-25 517 5 16
26-30 517 5 16
31-35 519 5 18
36-40 520 5 19
41-45 620 6 19
46-50 622 6 20
51-55 623 6 22
56-65 723 7 22
66以上 11 43 11 40
被保險人數10人以下 被保險人數10()以上 50人以下
被保險人數10人以下 被保險人數10()以上 50人以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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