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超過要保書所列之每日「醫師診查費」乘以其實際住院日數所得之數額,且同一住院期間最
多以給付三六五日為限;惟如被保險人接受外科手術時,該醫院所實際收取之主治醫師診查費,
應併入外科手術費保險金內計付,不再依本款計付。
四、外科手術費保險金:
1、被保險人於同一住院期間,該醫院所實際收取之外科手術費用,且其金額不得超過外科手
術費用表內之最高給付百分率乘以要保書所列之「外科手術費」保險金限額。
2、被保險人於同一住院期間在不同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外科手術時,各項外科手術費保險
金依第1目之約定計算,但各項外科手術費保險金之總和不得超過要保書所列之「外科手
術費」保險金限額,如超過該限額者,僅得依該限額計算本款之保險金。
3、被保險人於「同一住院期間在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手術時」,其外科手術費保險金
以各次手術中,按外科手術費用表內最高給付百分率之最高手術項目,依第1目約定計算
之。所謂「同一住院期間在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手術時」,係指經由同一單項之切
開術所為數項手術而言。
4、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附表「外科手術費用表」所載項目內時,由本公司與被保
險人協議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給付比率,核算給付金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已施行門診手術 ,而未住院
治療時,本公司仍依前項第二款及第四款之約定,給付「醫院各項雜費保險金」及「外科手術費保險
金」。
住院次數之計算及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住院之處理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於出院後十四日內再次住
院時,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合計額,視為一次住院辦理。
前項保險金之給付,倘被保險人係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不予給付
保險金。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的疾病或傷害而住院醫療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因非法吸食或施打麻醉藥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或門診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必要外科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牙齒治療或手術。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
四、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或其他附屬品。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且其
裝設以一次為限。各項附屬品之給付(不含義肢、義眼),每一件最高給付金額以「每日住院
費」保險金限額之二倍為限,同一意外事故最高給付總額(含義肢、義眼)不得超過「每日住
院費」保險金限額之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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