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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南山人壽醫療給付團體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一年期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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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醫給付團體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每日住院費保險 加護病房寬額保險醫院各項雜費保險意外事故急診醫
費保險 、住院前後門診費用保險 、醫師診查費保險 、外科手術費保險
中華民國 96 08 31
(96)南壽研字第 165號函備查
一、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
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
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二、 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三、 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本公司免付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20-060
保險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南山人壽醫給付團體保險(以下簡稱本約)依要保人的申請經本公司同意訂定之本保
險單及本約所載的條款聲明或批註以及和本約有關的要保書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體檢報
告書、被保險人名冊及其他約定書,都是本約的構成部分。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約所稱「員工」是指要保單位所聘僱有固定薪的正式員工,且具備本公司與要保人所約
的條件者。
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本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員工及下家屬:
一、 員工戶籍登記之配偶。
二、 員工戶籍登記未滿二十三足歲未婚之婚生子、養子或繼子
三、 員工戶籍登記之未滿八十足歲之父母、養父母、繼父母。
約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之一團體:
一、 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 依法成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合團體、或盟所組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 依規定得加公教人員保險、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依動基準法、工退休
規定加退休計畫之團體。
五、 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凡非屬以上所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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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約生效日、效日或加保日後所發生之疾病。
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非由疾病引起之外突發的意外傷
害事故所導致之傷害。
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法規定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及財團法人
醫院。
約所稱「醫師」係指合法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且非被保險人本人。
「同一次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必
須住院治之事故。
約所稱「同一住院期間」係指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
併發症,必須住院治療兩次以上時,其再次入院日期與其最近前一次出院日之間隔未超過十四日
者,其各項保險的給付及其限額,均視為同一次住院辦
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住院手續並
確實在醫院接受診者。被保險人雖未正式辦住院手續,但因醫上之需要實院時間
小時以上,且經醫師證明者,亦視同住院辦
保險期間、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三條
約保險期間為一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
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
任。
保險費的計算
第四條
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乘保險額總額計算但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額總額
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是按訂定本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及每一被保險人的性別
齡、保險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額總和計算。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約效的停止
第五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
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內扣除本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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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義務與本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明,如、或
失遺或為實的明,足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其保險事故
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明的事實時,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的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明,如
意隱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
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明的事實時,
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被保險人的資格限制
第七條
員工加保險時,必須在職從事正常工作。
員工因故於本約生效日未能正常工作時得自恢正常工作之日起加本保險逾三十日申請
者,須提供健康證明文件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得加。
配偶、子、父母加保險時,必須符合第二條第三項所資格,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得加。
被保險員工的
第八條
要保人因所屬員工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日時起開始生效
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員工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險員工資格自通知到
達之翌日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時起喪失,其保險效終止。
被保險員工家屬的
第九條
被保險員工家屬因員工動或第十條所情形外之其他原因欲申請加退保時要保人應以書面通知
本公司,其保險效自該通知到達翌日時起生效或終止。
被保險人資格的喪失
第十條
被保險員工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一、 職、退休或滿十五足歲之保單週日。
二、身故。
三、經要保人通知退保。
被保險員工之配偶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一、 被保險員工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二、 與被保險員工婚或滿十五足歲之保單週日。
三、身故。
四、經要保人通知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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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員工之子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一、 被保險員工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二、 被他人收養,或與被保險員工終止收養關係、繼子關係。
三、 結婚或滿二十三足歲之保單週日。
四、身故。
五、經要保人通知退保。
被保險員工之父母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一、被保險員工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二、 被保險員工被他人收養,或與被保險員工終止收養關係、繼子關係。
三、滿八十足歲之保單週日。
四、身故。
五、經要保人通知退保。
被保險人因前述原因喪失資格時,本公司對該被保險人之保險責任於該喪失資格原因發生翌日
起自動終止,要保人應於三十日內向本公司申請退還按日計算之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的約權
第十一條
本公司因第十二條的原因終止本約或被保險人加本約滿個月後喪失本約被保險人資格
時,被保險人得於本約終止或喪失被保險人資格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健康證明文件,向本公
司投保同高於本約內該被保險人之相當於「每日住院費」保險限額的個人住院醫保險
約或附約,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約當時齡以標準體承保。但被保險人的或職業別在
本公司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得予承保。
約的終止
第十二條
約在被保險員工人少於 人,或少於有加保險資格員工人的百分之 時,本公司得終止
約,並按日
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約的效自通知到達之翌日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
責任。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第十三條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險商品名稱、保單號碼、保
險範圍、保險期間、保險額、本公司服務電話及被保險人具有撤銷其同意投保之權
保險範圍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至醫院治本公司依本約之約定給付保險
保險之給付
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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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至醫院治時,本公司按下約定,給付各項醫
保險
一、每日住院費保險
被保險人於同一住院期間,該醫院所實際收取之病房、膳食及一般護費用,但每日住院費保
金不得超過要保書所之「每日住院費」保險限額,且同一住院期間最多以給付三五日
為限。
加護病房寬額保險
倘被保險人於同一住院期間經醫師診斷需入住加護病房時,於入住加護病房期間之最初七日,
要保書所之「每日住院費」保險限額將調整為倍,給付之天則包含於該同一住院期間
之給付天內,惟如入住加護病房未滿七日時,則就實際入住日調整,如逾七日時,則就最
初七日調整。
二、醫院各項雜費保險
被保險人於同一住院期間,該醫院所實際收取的下各項費用加計意外事故急診醫費保險
及住院前後門診費用保險,但其得超過要保書所之「醫院各項雜費」保險限額,
如超過該限額,僅得依該限額計算本款之保險
1、手術室、治室及其設備之使用。
2、醫師指示用藥。
3、敷、普通外科用挾板及石膏整形。
4、化驗室檢驗。
5、心電圖。
6、基礎代謝檢查。
7、物
8、麻醉劑、氧氣及其應用。
9、X光檢查。
10、靜脈輸注及其藥液。
11、血液或血漿之費用及其輸注費。
12、往醫院之救護費。
13、掛號費及證明文件。
意外事故急診醫費保險
倘被保險人因意外致成傷害,於意外事故發生後二十四小時內需前往醫院接受急診醫時,
是否繼續住院治,本公司皆將按醫院所實際收取之醫費用給付「意外事故急診醫費」
保險,但同一次事故最多以超過新台幣伍仟元為限。
住院前後門診費用保險
倘被保險人於住院治之前一週內或出院之後一週內,因同一次事故需門診醫時,該項住院
前後之門診醫費用將給付之,惟以每日一次門診為限,且每次給付得超過要保書所
之每日「醫師診查費」保險限額。如被保險人於同一住院期間曾經接受手術治時,其出院
後之門診醫費用給付期間將延長為週內。
三、醫師診查費保險
被保險人於同一住院期間,該醫院所實際收取之主治醫師之診查費、其他醫師之會診費及指定
醫師費,但總計得超過要保書所之每日「醫師診查費」乘以其實際住院日所得之額,
且同一住院期間最多以給付三五日為限;惟如被保險人接受外科手術時,該醫院所實際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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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主治醫師診查費及指定醫師費,應併入外科手術費保險內計付,再依本款計付。
四、 外科手術費保險
1、被保險人於同一住院期間,該醫院所實際收取之外科手術費用,且其得超過外科手
術費用表內之最高給付百分乘以要保書所之「外科手術費」保險限額。
2、被保險人於同一住院期間在同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外科手術時,各項外科手術費保險
依第1目之約定計算,但各項外科手術費保險之總和得超過要保書所之「外科手
術費」保險限額,如超過該限額者,僅得依該限額計算本款之保險
3、被保險人於「同一住院期間在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手術時」,其外科手術費保險
以各次手術中,按外科手術費用表內最高給付百分之最高手術項目,依第1目約定計算
之。所謂「同一住院期間在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手術時」,係指經由同一單項之
開術所為項手術而言。
4、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附表「外科手術費用表」所載項目內時,由本公司與被保
險人協議比照該表內程相當的手術項目給付比,核算給付額。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已施門診手術 ,而未住院
,本公司仍依前項第二款及第四款之約定,給付「醫院各項雜費保險「外科手術費保險
」。
除外責任
第十
被保險人因下原因所致的疾病或傷害而住院醫時,本公司負給付保險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為(包括自及自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為。
三、 被保險人因非法吸食或施打麻醉藥品。
被保險人因下
事故而住院或門診診者,本公司負給付保險之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必要外科整型,在此限。
二、外觀可之天生畸形。
三、牙齒治或手術。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在此限。
四、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或其他附屬品。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在此限,且其
裝設以一次為限。各項附屬品之給付(含義肢、義眼),每一件最高給付額以「每日住院
費」保險限額之二倍為限,同一意外事故最高給付總額(含義肢、義眼)得超過「每日住
院費」保險限額之十倍。
五、健康檢查、養、靜養、戒毒、戒酒、護或養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懷孕、產或分娩。但懷孕期間因治性或先兆性產、子宮外孕、葡萄胎、前置胎盤、胎盤
早期剝、子癇前兆症、子癇症、毒血症、產後大出血之住院治或因遭受意外傷害所致之
產或醫療行為必要之產,在此限。
七、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第十七條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
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各項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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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但逾期事由
可歸責於本公司者,在此限。
保險的申
第十八條
受益人申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申請書。
二、診斷證明書。
三、醫費用收據及明細表。
受益人申保險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其費用由本公司負
擔。
受益人的指定與變
第十九條
約各項醫保險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但如被保險員工之配
偶、子或父母於身故前已得申前述保險而未申則於其身故後給付予被保險員工如被保
險員工於身故前已得申前述保險而未申時,則於其身故後給付予被保險員工的法定繼承人。
本公司為給付各項醫保險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為限。
第一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約的續保
第二十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續保的始期以原
屆滿的翌日時為準。
投保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第二十一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被保險人名冊填明。被保險人的投齡,以足
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齡發生錯誤時,依下規定辦
一、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
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提高保險
額,而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二、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
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減少保險額,而得請求
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可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息退還保險費,其息按本公司退
還保險費當時辦個人壽險保單借款利率下限計算。
的提供
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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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分證明
編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約有關的資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
住所變
第二十三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二十四條
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二十五條
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九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二十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經驗分紅
第二十七條
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詳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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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外科手術費用表
最高補償額
給付百分
最高補償額
給付百分
眼 部
從角膜去除……………………… 5.00
視網膜剝複接合術 ………………100.00
白內障…………………………………60.00
青光眼…………………………………32.00
眼球去除………………………………32.00
贅肉去除…………………………30.00
腫或霰腫臉板腺囊腫…………10.00
腹 腔
闌尾……50.00
……75.00
……75.00
吻合…63.00
摘除…75.00
除上述各項外,因診斷、治而摘
除一個或多個器官之腹腔……50.00
因一次腹腔開,行兩種以上手術
仍算一次手術……………………………50.00
膿 瘍
一個或多個表皮膿庖、癤子 5.00
一個或多個膿瘍或癰需要住院13.00
截肢術
趾截… 8.00
斷手掌、前臂或腳掌
足踝…25.00
、上…38.00
自髖關節處截斷大腿……………………75.00
乳 房
根治除至腋窩之一側或側乳房
術……75.00
一側(單)………45.00
側乳房(單純)…………………55.00
骨 折
單純性鎖骨、肩胛骨或前臂骨
……………………………………20.00
尾骨、附骨、蹠骨或根骨……………10.00
股骨……………………………………38.00
上臂或小腿之一骨……………………30.00
手指、腳趾(隻)(單隻)… 5.00
前臂二骨、髕骨或盆骨
需牽引術)………………………20.00
小腿之二骨……………………………50.00
下顎骨…………………………………18.00
腕骨、掌骨、鼻骨、二或二隻以上之
骨或胸骨…………………………… 8.00
骨盆(需牽引術)……………………32.00
脊椎骨橫向移位,每一節…………… 7.00
脊椎骨壓迫性骨折,一或多節………38.00
手腕……………………………………12.00
複雜性骨折可增加上述補償之 50%,如需
開手術,包括骨移植或骨接合,則增
加上述補償之 100%,能超過最高手術
限額。
胸 腔
完整之胸 100.00
肺或部份肺之…75.00
因診斷治之胸腔開,
穿刺……25.00
膿液去除術,穿刺13.00
氣胸…13.00
上項手術每加一次充氣,
超過 3.00
斷之…13.00
其他胸腔手術(包括
檢查之手術)……………………………25.00
耳 部
耳鼓膜 5.00
之乳…50.00
之乳…63.00
一側或 100.00
食 道
之手…38.00
胃鏡檢查…………………………………20.00
生殖泌尿系統
腎摘除…………………………………85.00
腎固定…………………………………75.00
開手術除腎、輸管或膀胱
之腫瘤或結石…………………………75.00
上項由燒灼法或鏡檢法取出…………35.00
道狹窄-用開手術………………30.00
上項由道內手術……………………15.00
攝護腺全除-開手術
(全部操作)…………………………85.00
攝護腺部份-用內視鏡檢法……25.00
用其他除手術除攝護腺…………50.00
睪丸或副睪丸除術…………………25.00
水腫或精靜脈瘤………………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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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科手術費用表
最高補償額
給付百分
最高補償額
給付百分
因癌症而之子 100.00
子宮摘除取出全部輸巢或
有無闌尾65.00
娩性…10.00
娩性…13.00
非產後之會陰或陰道傷修補術
膀胱…38.00
非開腹式之纖維肌瘤20.00
直 腸
性腫瘤之根治手術(全部手術期)
包括腸造廔………………………… 100.00
痔瘡外痔除手術(全部操作)……30.00
痔瘡內痔或內外痔包括脫肛、全部
手術除或注射治…………………40.00
痔廔……………………………………45.00
…………………………………… 5.00
其他直腸開手術……………………18.00
腺腫
取除甲腺包括一75.00
顱 腔
開腦腔,穿顱術、穿刺100.00
取除骨、穿顱術或解壓術……………32.00
疝 氣
單純注射治
—— 單側…19.00
單純注射治
—— 雙側…25.00
根治手術治
—— 單側…38.00
根治手術治
—— 雙側…50.00
扁桃腺除術,或扁桃腺除術和
增殖腺除術…………………………25.00
因診斷而使用喉窺鏡………………… 5.00
關節與脫臼
除本表訂定者外,因疾病或病
之關節開術(穿刺不……13.00
肩、肘或膝關節開術(穿刺不38.00
關節除、固定、截斷或成形手術
—— 肩、髖或脊椎關節…………………75.00
關節除、固定、截斷或成形手術
—— 膝、肘、腕或踝關節………………38.00
脫臼
—— 5.00
脫臼
—— 15.00
脫臼
—— 7.00
脫臼
—— 股或膝,臏骨……20.00
脫臼
—— 5.00
因脫臼需行切開手術,其補償
上述之雙倍。
腫 瘤
性瘤之外科除,但粘液膜、皮
膚和皮下組織之性腫瘤除外………50.00
粘液膜、皮膚皮下組織之
性瘤…………………………………25.00
潛毛性竇或囊腫之開術……………25.00
睪丸或乳房之性瘤除……………45.00
腱鞘囊腫………………………………25.00
疣、黑痣……………………………… 3.00
除另有規定外,需住院治一個或
多個性瘤……………………………13.00
需住院……………………………… 5.00
於上述腫瘤需放射線治時,全部治
程可獲得之最高補償百分,包括手術及
放射線治,仍以該腫瘤之手術除者為
限。
鼻 部
竇穿刺…… 3.00
內竇…25.00
外竇…55.00
一或5.00
粘膜下25.00
鼻甲…… 8.00
穿刺
腹腔之穿刺13.00
胸腔或膀胱(導尿不8.00
、囊5.00
靜 脈
靜脈曲張一腿之靜脈開手術或
注射治之全部操作…………………20.00
靜脈曲張二腿之靜脈開手術或
注射治………………………………30.00
注 意
如手術項目未包括於上表時,本公司將
照上表及依該項手術之相對比最後
之補償額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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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經驗分紅計算公式
R = K × ( T – E – C ) – C'
K:分紅
T:當年度合併計算經驗退費之應收總保費
E:保險公司稅捐、政管及其他各項費用
C:當年度發生之
C':積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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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醫給付團體保險
被保險人五十人以上()之團體,其總保費由約雙方洽訂。
被保險人五十人以下之團體,其總保費如下表:
保障內容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每日住院費保險 20以下 19 68 19 63
(每百元) 21-25 20 72 20 67
26-30 21 77 21 71
31-35 22 81 22 75
36-40 23 85 23 79
41-45 24 90 24 83
46-50 26 94 26 87
51-55 27 98 27 91
56-65 28 102 28 95
66以上 49 179 49 167
20以下 28 102 28 95
21-25 30 109 30 101
26-30 31 115 31 107
31-35 33 122 33 113
36-40 35 128 35 119
41-45 37 134 37 125
46-50 38 141 38 131
51-55 40 147 40 137
56-65 42 153 42 143
66以上 73 269 73 250
保障內容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醫院各項雜費保險 20以下 113 414 113 385
(每萬元) 21-25 120 440 120 409
26-30 127 466 127 433
31-35 134 491 134 457
36-40 142 517 142 481
41-45 149 543 149 505
46-50 156 569 156 529
51-55 163 595 163 554
56-65 170 621 170 578
66以上 297 1086 297 1011
20以下 170 621 170 578
21-25 180 659 180 614
26-30 191 698 191 650
31-35 202 737 202 686
36-40 212 776 212 722
41-45 223 815 223 758
46-50 234 853 234 794
51-55 244 892 244 830
56-65 255 931 255 866
66以上 446 1629 446 1516
被保險人10人以下 被保險人10()以上 50人以下
被保險人10人以下 被保險人10()以上 50人以下
1
南山人壽醫給付團體保險
被保險人五十人以上()之團體,其總保費由約雙方洽訂。
被保險人五十人以下之團體,其總保費如下表:
保障內容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外科手術費保險 20以下 29 106 29 98
(每萬元) 21-25 31 112 31 104
26-30 33 119 33 111
31-35 34 125 34 117
36-40 36 132 36 123
41-45 38 139 38 129
46-50 40 145 40 135
51-55 42 152 42 141
56-65 43 158 43 147
66以上 76 277 76 258
20以下 43 158 43 147
21-25 46 168 46 157
26-30 49 178 49 166
31-35 51 188 51 175
36-40 54 198 54 184
41-45 57 208 57 194
46-50 60 218 60 203
51-55 62 228 62 212
56-65 65 238 65 221
66以上 114 416 114 387
保障內容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醫師診查費保險 20以下 3113 10
(每百元) 21-25 3 12 3 11
26-30 3 13 3 12
31-35 4 13 4 12
36-40 4 14 4 13
41-45 4 15 4 14
46-50 4 15 4 14
51-55 4 16 4 15
56-65 5 17 5 16
66以上 8 29 8 27
20以下 5175 16
21-25 5185 17
26-30 5195 18
31-35 5205 18
36-40 6216 19
41-45 6226 20
46-50 6236 21
51-55 7247 22
56-65 7257 23
66以上 12 44 12 41
被保險人10人以下 被保險人10()以上 50人以下
被保險人10人以下 被保險人10()以上 50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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