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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南山人壽伴我一生躉繳變額壽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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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伴我一生躉繳變額壽險(樣本)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祝壽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
台財保字第 0910701466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一百零 十六
( 104) 南壽研字第 021 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一百零
( 104 ) 壽研字第 042 號函備查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0-060
傳真:412-8886
電子信箱〈E-mail〉:NS-Service@nanshan.com.tw
第一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
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額: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之投保金額。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增加或減
少基本保額。惟增加基本保額,需經本公司同意;減少後之基本保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
低承保金額。如該基本保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基本保額為準。
二、淨危險保額:係指基本保額。
三、保險金額:係指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殘廢所給付之金額。該金額以淨危險保額與
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之總和給付,其中,保單帳戶價值係以附表二所示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
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
四、目標保險費: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之保險費,用以提供被保險人身故、完全殘廢保障及投資
需求。
五、超額保險費:係指由要保人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為增加其保單帳戶價值,於目標保險費
以外所繳付之保險費。
六、保費費用:係指因本契約簽訂及運作所產生並自保險費中扣除之相關費用,包含核保、發
單、銷售、服務及其他必要費用。保費費用之金額為要保人繳付之保險費乘以附表一相關
費用一覽表中「保費費用表」所列之百分率所得之數額。
七、保單管理費:係指為維持本契約每月管理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費用,並依第
十一條約定時點扣除,其費用額度如附表一。
八、保險成本:係指提供被保險人本契約身故、完全殘廢保障所需的成本(標準體之費率表如
附表五)。由本公司每月根據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的性別、體況、扣款當時之保險年齡
及淨危險保額計算,並依第十一條約定時點扣除。
九、轉換費用:係指要保人依第十五條約定為投資標的之轉換時,本公司所收取之費用,其費
用額度如附表一。
十、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
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十一、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一)要保人所交付之目標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二)加上要保人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再繳交之超額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三)加上按前二目之每日淨額,依三家銀行每月之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平均利
率,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前一日止之利息。
十二、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根據第四條約定之契約撤銷期限屆滿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
十三、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表
四。
十四、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境內銀行
及本公司之營業日。
十五、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或市場價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十六、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其價值係依本契
約項下各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十七、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新臺幣為單位基準,其價值係依本契約所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
於資產評價日之價值總和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係指
依第十一款方式計算至計算日之金額。
十八、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
指該月之末日。
十九、投資標的貨幣:係指投資標的用以計價之貨幣別。
二十、單位:係指各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所載之受益權單位。
二十一、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係指投資標的之經理公司或發行公司。
二十二、三家銀行: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若將來因故變更者,則以本公司所指定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
備查之金融機構為準。
二十三、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
醫院。
第三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目標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目標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目標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
溯自預收相當於目標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
險責任。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
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
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
司仍應依本契約約定負保險責任。
第五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完全殘廢者,或於保險年齡達一百歲之保單年度末日
仍生存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本契約自契約生效日起,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支
付當月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本公司應於前
述保單帳戶價值為零之當日催告要保人交付超額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
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要保人並應按日數比例支付寬限期間內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
停效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
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保險成
本及保單管理費,並依當時本公司所定額度限制另外繳交超額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
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
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
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約定之各項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
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
第二項約定之各項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三十三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如有第三
十三條第二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不足扣抵部分應一併清償之。
本契約效力恢復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期未經過期間之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以後仍
依約定扣除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
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
約,且得不退還已扣繳之保費費用、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
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要保人在增加基本保額時,對於本公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
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加保部
分之契約,且得不退還已扣繳之保費費用、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開始日
或增加基本保額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依第一項解除契約時,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大於零,則本公司依附表二所示資
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超額保險費的處理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要保人依第二條第五款約定申請交付之超額保險費,本公司以附表二所示
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為準,將該超額保險費扣除其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依要保人所
指定之投資標的配置比例,投入在本契約項下的投資標的中。
前項要保人申請交付之超額保險費,本公司如不同意收受,應以書面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方式通
知要保人。
目標保險費及超額保險費的限制
本契約目標保險費之繳交金額,不得低於本公司當時規定之最低數額。
本契約每次超額保險費之繳交金額,不得低於新台幣三千元。
本公司有權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更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限制,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變更不溯及
既往。
本契約基本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兩者之和(但訂立本契約時,
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
則為基本保額。)除以「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之比例,應在一定數值以
上,始得繳交該次保險費。
前項所稱一定數值之標準如下:
一、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且當時保險年齡在四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三十。
二、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四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一十五。
三、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七十一歲以上者:百分之一百零一。
第四項所稱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係指該次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且尚未實際配置於投資標的
之金額。
第四項數值之判斷時點,以要保人每次繳交保險費時最新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率為準計算。
要保人欲繳交超額保險費時,若未符合第四項及第五項之約定者,要保人得與本公司約定並經
本公司同意後增加基本保額,且於符合第四項及第五項之約定下,始得繼續繳交該次超額保險
費。
倘要保人或本公司不同意前項所述增加基本保額者,則要保人於不符合第四項及第五項之情事
消滅後,始得繼續繳交超額保險費。
第十一 保險成本暨保單管理費的收取方式
本公司於本契約首次投資配置日及每保單週月日將計算本契約之保險成本,併同保單管理費,
以附表二所示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為準,由保單帳戶價值依當時(或保單週月日當
時)各投資標的之配置比例計算各投資標的應分配之費用數額,再分別自各投資標的扣除之。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前項保險成本自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
之日起之保單週月日,依本條約定扣除。
本公司給付保險金或被保險人未滿十五足歲身故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如有每月應付之保險成
本及保單管理費用未扣除,本公司得先扣除上述費用後再給付。
十二 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給付各項保險金、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及支
付、償還保險單借款,應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
本契約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一、保險費及其加計利息配置於投資標的:本公司根據附表二所示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
之上午十一時牌告即期匯率賣出價格計算。
二、給付各項保險金、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本公司根據投資標
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所賣出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當日匯率參考機構之上午十一時牌告即期
率買入價格計算。
三、保單管理費及保險成本之扣除:本公司根據附表二所示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上
十一時牌告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四、投資標的之轉換:本公司根據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所賣出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當
匯率參考機構之上午十一時牌告即期匯率買入價格,將轉出之投資標的金額扣除依第十
條約定之轉換費用後,依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轉出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日後
一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上午十一時牌告即期匯率賣出價格計算,轉換為等值轉
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金額。但投資標的屬於相同幣別相互轉換者,無幣別轉換之適用。
前項之匯率參考機構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匯率參考機構,惟必須
提前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十三 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約定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選擇購買之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但所決定之每一投資標的
之配置比例分別不得少於百分之五,且本公司有權以書面或其他約定式通知要保人降低上述
最低配置比例,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最低配置比例之降低不溯及既往。
第十四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時,本公司應以該投資標的之收益總額,依本契約所持
該投資標的價值占本公司投資該標的總價值之比例將該收益分配予要保人。但若有依法應先扣
繳之稅捐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依前項分配予要保人之收益,本公司應將分配之收益於該收益實際分配日投入該投資標的。但
若本契約於收益實際分配日已終止、停效、收益實際分配日已超過有效期間屆滿日或其他原因
造成無法投資該標的時,本公司將改以現金給付予要保人。
第十五 投資標的轉換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向本公司申請不同投資標的間之轉換,
並應於申請書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單位數及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但所決定之每一投
資標的之配置比例不得少於百分之五,且本公司有權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降低上
述最低配置比例,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最低配置比例之降低不溯及既往。
本公司依附表二所示轉出之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為準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並
以該價值扣除轉換費用後,以附表二所示轉入之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為配置於欲
轉入之投資標的。
前項轉換費用如附表一。
當申請轉換的金額低於新臺幣五百五十元時,本公司得拒絕該項申請,並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十六 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新增、關閉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本公司得新增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本公司得主動終止某一投資標的,且應於終止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
人。但若投資標的之價值仍有餘額時,本公司不得主動終止該投資標的。
三、本公司得經所有持有投資標的價值之要保人同意後,主動關閉該投資標的,並於關閉日
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四、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但本公司應於接
該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之通知後五日內於本公司網站公布,並另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以
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於重新開啟前禁止轉入及再投資。投資標的一經終止後,除禁止轉入及
再投資外,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將強制轉出。
投資標的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書面或其他約定方
式通知後十五日內且該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日三日前向本公司提出下列申請:
一、投資標的終止時: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或提領,並同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
配置比例。
二、投資標的關閉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若要保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申請,或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接獲前項申請時已
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方式辦理,視為要保人同意以該通知約定之方式處理。而該處理方式亦將
於本公司網站公布。
因前二項情形發生而於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前所為之轉換及提領,該投資標的不計入轉換次數
及提領次數。
第十七 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
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
標的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導致本公司無法申購或申請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
息,並依與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或計算代理機構間約定之恢復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計算日,計算
申購之單位數或申請贖回之金額:
一、因天災、地變、罷工、怠工、 不可抗力之事件或其他意外事故所致者。
二、國內外政府單位之命令。
三、投資所在國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四、非因正常交易情形致匯兌交易受限制。
五、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使用之通信中斷。
六、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贖回請求或給付申購單位、贖回金額等其他特殊情事者。
要保人依第三十三條約定申請保險單借款或本公司依約定給付保險金時,如投資標的遇前項各
款情事之一,致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本契約以不計
入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可借金額上限或保險金,且不加計利息。待特殊情事
終止時,本公司應即重新計算保險金或依要保人之申請重新計算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特殊情事發生時,本公司應主動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告知要保人。
因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或計算代理機構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
單位數,或因法令變更等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
比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應於接獲主管機關或投資標的所屬公
司或計算代理機構通知後十日內於網站公告處理方式。
第十八 保單帳戶價值之通知
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將依約定方式,採書面或電子郵遞方式每三個月通知要保人其保
單帳戶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內容包括如下:
一、期初及期末計算基準日。
二、投資組合現況。
三、期初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四、本期單位數異動情形(含異動日期及異動當時之單位淨值)。
五、期末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六、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七、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包括保費費用、保單管理費、保險成本)。
八、期末之保險金額、解約金金額。
九、期末之保險單借款本息。
十、本期收益分配情形。
第十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帳戶價值而申請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以附表二所示資產評價日之投
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解約金,並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償付之。
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第二十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累積有保單帳戶價值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
帳戶價值,但每次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一萬元且提領後的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
於新臺幣一萬元。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必須在申請文件中指明部分提領的投資標的單位數。
二、本公司以附表二所示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為準計算部分提領的保單帳戶價值。
三、本公司將於收到要保人之申請文件後一個月內,支付部分提領的金額。逾期本公司應加
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若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者,本契約之基本保額不受影響。
第二十一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
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第二十二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
日為準,並依第二十四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本契約
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
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並依第二十四條約定返還保單帳
戶價值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
二十三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歲之保單年度末日(即滿期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
按附表二所示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保單帳戶價值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
約效力即行終止。
二十四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
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
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返還本契約之保單帳戶價
值。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包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
第三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
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
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如因發生約定之保險事故死亡,本公司應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予受益人,
如有超過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者,須按比例返還超過部分之已扣除保險成本。其原投資部分
之保單帳戶價值,則按約定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其資產評價日依附表二所示者為
準。
第五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第五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
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第五項喪葬
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附)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
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
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受益人依第二十七條約定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若已超過第四十條所約定之時
效,本公司得拒絕給付保險金。本公司將以附表二所示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
得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應得之人,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
二十五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三所列之完全殘廢等級之一,並經醫院完全殘廢診斷確
定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完全殘廢保險金之基本保額部分,
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被保險人同時有兩項以上完全殘廢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金。
受益人依第二十九條約定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若已超過第四十條所約定之時效,本公司得
拒絕給付保險金。本公司將以附表二所示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保單帳戶
價值,返還予應得之人,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
二十六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二十七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二十八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或第三十條約定申請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
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因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情事致成完全殘廢而提出前項申請者,前項第二款文件改為
殘廢診斷書。
二十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殘廢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同
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二十一
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三十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二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
保險金。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時,本公司以附表二所示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
位淨值計算所得之保單帳戶價值,依照約定返還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或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二十四條約
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三十一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其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
應得之部分,依原約定比例計算後分歸其他受益人。
三十二 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收益分配、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時,如要
保人仍有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寬限期間欠繳之保險成本、保單管理費等未償款項者,本公司得先
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三十三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
價值之百分之四十。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
方式通知要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九十時,本公司應再
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款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七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
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但若要保人尚未償還借款本息,而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超
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
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時,本契約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效力。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抵扣保單帳戶價值時,其抵扣方式係按抵扣當時要保人所持有之各投資標的
之投資標的價值比例,計算各投資標的應抵扣之數額,再分別自各投資標的抵扣相當之單位
數。
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且未依第二項約定為通知時,於
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者,保險契約之效
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三十四 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三十五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
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本契約最高承保年齡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成本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成本。如在
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前述溢繳保險成本本公司不予退還,改
原扣繳保險成本與應扣繳保險成本的比例提高淨危險保額,並重新計算身故、完全殘廢
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給付之。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成本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成本或按原扣繳保
成本與應扣繳保險成本比例減少淨危險保額。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
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請求補繳短繳的保險成本,本公司改按原扣繳保險成本與應
繳保險成本的比例減少淨危險保額,並重新計算身故、完全殘廢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後給付之;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應按原身故、完全殘廢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金扣除短繳保險成本後給付。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各款約定之金
額,其利息按本公司退還當時之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
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三十六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
益人。如未指定祝壽保險金受益人者,以要保人本人為本契約祝壽保險金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
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
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
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本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三十七 投資風險與法律救濟
要保人及受益人對於投資標的價值須直接承擔投資標的之法律、匯率、市場變動風險及投資標
的所屬公司之信用風險所致之損益。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慎選投資標的,加強締約能力詳加審視雙方契約,並應注意相
關機構之信用評等。
本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或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之事由減損本投資標的
價值致生損害要保人、受益人者,或其他與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所約定之賠償或給付事由發生
時,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並基於要保人、受益人之利益,即刻且持續向投資標的所
屬公司進行追償。相關追償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前項追償之進度及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告知要保人。
三十八 附約保險費之繳付方式
本契約所附加之附約其附約保險費須由要保人另行繳交,並非由主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
三十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四十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四十一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條第三項、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三條、第十
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及附表一保費費用收取比例、保單管理費收取金
額、投資標的轉換費用與投資標的轉換費用放寬免費申請轉換次數約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
公司雙方書面同意後生效,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四十二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
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
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
投資型壽險保單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單位:新臺幣元或%)
費用項目
收取標準
一、保費費用
1.目標保險費:自所繳之目標保險費扣除
目標保險費
收取比例
目標保險費500 萬元
5%
500 萬元目標保險費1000 萬元
4%
1000 萬元目標保險費
3%
本公司保有變動之權利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2.超額保險費:自所繳之超額保險費扣除,每次超額之保費費用收取比例最高以不
超過目標保險之保費費用收取比例為限
超額保險費
收取比例
超額保險費500 萬元
5%
500 萬元超額保險費1000 萬元
4%
1000 萬元超額保險費
3%
本公司保有變動之權利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二、保險相關費用
1.保單管理費
每月新臺幣三○元,惟本公司保有變動之權利並以書
面通知要保人。
2.保險成本
各保險年齡及性別之標準體保險成本費率表詳如附表
五。
保險成本費率原則上將隨著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的增
長而逐年提高
三、投資相關費用
1.申購投資標的手續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投資標的經理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3.投資標的保管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4.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5.投資標的轉換費用
每次新臺幣五百元,惟本公司保有變動之權利並以
書面通知要保人
每一保單年度得免費申請轉換十二次,總計超過十
二次之免費申請轉換次數時,應支付轉換費用。本
公司得放寬免費申請轉換次數,並以書面通知要保
人,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放寬免費申請轉換次數
不溯及既往。
6.其他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四、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
1.解約費用
2.部分提領費用
五、其他費用
投資型壽險保單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
註:各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要保人得於本公司網站(http://www.nanshanlife.com.tw/
供之商品說明書查詢。
附表二:
資產評價日一覽表:
投資標的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投資標的為境外基金者
投資標的
之購買
首次投資
配置金額
次投資配置日
首次投資配置日
首次投資
配置日
額保險
下列二者較晚發生之時點之次一個
資產評價日:
1.該超額保險費實際入帳日(註一)
2.本公司同意要保人交付該超額保
險費之日。
下列二者較晚發生之時點之次一
資產評價
1.該超額保險費實際入帳日
2.本公司同意要保人交付該超
保險費之日。
復效時
之超額
保險費
保險費實際入帳日後的第一個資產
評價
保險費實際入帳日後的第一個
產評價
加值給付
保單週年日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
保單週年日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
每月保單
管理費
保險成本
之扣除
第一次
(註二)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的第一個資產
評價
首次投資配置日
第二次以
保單週月日之後的第二個資產評價
保單週月日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
收到申請文件後之次二個資產評價
收到申請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
檢齊申請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或返還保單帳戶價
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次二個
資產評價
檢齊申請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
、完全殘廢保險金或返還保單
帳戶價值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
之次一個資產評價
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之次二個資產
評價
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之次一個資產
評價
投資標的
之轉換
轉出
收到申請書後之次二個資產評價
收到申請書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
轉入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轉出
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日後之次一
資產評價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
出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日後之
次一個資產評價
滿期日之次二個資產評價
滿期日之次一個資產評價
解除契約通知到達之次二個資產評
日,但被保險人已身故,且已收
齊第二十七條約定之申領文件,則
本公司以收齊申領文件後之次二個
資產評價
解除契約通知到達之次一個資產
評價日,但被保險人已身故,且
已收齊第二十七條約定之申領文
件,則本公司以收齊申領文件
之次一個資產評價
本公司發現錯誤之次二個資產評價
本公司發現錯誤之次一個資產評
價日
註一:「保險費實際入帳日」,指本公司實際收到保險費並確認收款明細之日。
註二:第一次扣除每月應付之保單管理費、保險成本時被保險人未滿十五足歲者,保險成本部分於其滿
十五足歲起,依第二次以後之資產評價日為準扣除之。
註三:【舉例說明】:本公司於 96 9 3 日收到要保人申請投資標的之轉換(以投資標的為境外基金
者為例)
資產評價日
9 3
9 4
9 5
9 6
投資標的價值
及匯率之計算
收到要保人之申
請書之日
投資標的單位淨
值(用於計算轉
出之投資標的單
位數)
1、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
知本公司,於 9 4
日轉出之投資標的單
位淨值
以本日之投資標的
單位淨值、匯率,
計算轉入之投資標
的單位數
2、以本日之匯率計算轉
出之投資標的之新
幣價值
注意事項: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之日悉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之規定為準。
註四:投資標的之資產評價日係依據投資標的所屬公司規定及本公司實務作業所需時間而訂,倘投資標
的所屬公司規定有所變更,本公司將以書面或約定之方式通知要保人,並以變更後之資產評價日
為準。
附表三:(全殘廢等級適用)
項別
雙目均失明者。(註 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
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
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
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
等。
附表四:
投資標的一覽表
詳如南山人壽投資標的異動批註條款附件及南山人壽收益分配投資標的異動批註條款附表二。
附表五保險成本費率表
(下頁接續)
單位:每月每萬元淨危險保額()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保險
險成本
險成本
保險
險成本
險成本
年齡
年齡
14
0.3960
0.2220
15
0.5640
0.2580
45
3.0630
1.4003
16
0.7620
0.2940
46
3.3158
1.5368
17
0.9450
0.3248
47
3.5880
1.6928
18
0.9660
0.3608
48
3.8813
1.8683
19
0.9788
0.3848
49
4.1978
2.0603
20
0.9848
0.3975
50
4.5420
2.2628
21
0.9863
0.4020
51
4.9185
2.4705
22
0.9840
0.3998
52
5.3310
2.6790
23
0.9803
0.3938
53
5.7848
2.8860
24
0.9758
0.3863
54
6.2850
3.1050
25
0.9735
0.3803
55
6.8385
3.3518
26
0.9743
0.3780
56
7.4513
3.6435
27
0.9803
0.3825
57
8.1293
3.9953
28
0.9923
0.3953
58
8.8800
4.4213
29
1.0133
0.4170
59
9.7080
4.9155
30
1.0448
0.4448
60
10.6185
5.4698
31
1.0890
0.4785
61
11.6160
6.0758
32
1.1475
0.5160
62
12.7065
6.7245
33
1.2225
0.5573
63
13.8960
7.4115
34
1.3125
0.6015
64
15.1958
8.1503
35
1.4145
0.6488
65
16.6178
8.9565
36
1.5278
0.6983
66
18.1748
9.8475
37
1.6508
0.7508
67
19.8788
10.8398
38
1.7805
0.8055
68
21.7440
11.9505
39
1.9200
0.8648
69
23.7863
13.1910
40
2.0708
0.9300
70
26.0235
14.5733
41
2.2350
1.0020
71
28.4723
16.1085
42
2.4150
1.0838
72
31.1513
17.8088
43
2.6130
1.1753
73
34.0770
19.6860
44
2.8283
1.2803
74
37.2758
21.7620
備註
此保險成本費率所使用之預定危險發生率係以臺灣壽險業第四回經驗生命表
死亡率的百分之九十(90% 2002TSO)計算。
單位:每月每萬元淨危險保額()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保險
險成本
險成本
保險
險成本
險成本
年齡
年齡
75
40.7723
24.0593
100
325.5893
261.5783
76
44.5928
26.5995
77
48.7620
29.4060
78
53.3078
32.5028
79
58.2645
35.9220
80
63.6668
39.6990
81
69.5505
43.8668
82
75.9510
48.4605
83
82.9065
53.5170
84
90.4583
59.0835
85
98.6520
65.2095
86
107.5313
71.9438
87
117.1410
79.3373
88
127.5248
87.4403
89
138.7275
96.3143
90
150.7913
106.0208
91
163.7610
116.6228
92
177.6803
128.1818
93
192.5873
140.7608
94
208.5023
154.4138
95
225.4418
169.1970
96
243.4193
185.1653
97
262.4520
202.3725
98
282.5378
220.8600
99
303.6113
240.6068
備註
此保險成本費率所使用之預定危險發生率係以臺灣壽險業第四回經驗生命表
死亡率的百分之九十(90% 2002TSO)計算。
南山人壽伴我一生躉繳變額壽險
投資型壽險保單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單位:新臺幣元或%)
費用項目
收取標準
一、保費費用
1.目標保險費:自所繳之目標保險費扣除
目標保險費
收取比例
目標保險費<500 萬元
5%
500
萬元目標保險費<
1000
萬元
4%
1000 萬元目標保險費
3%
本公司保有變動之權利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2.
超額保險費:自所繳之超額保險費扣除,每次超額保險費之保費費用收取比例最高以不超過
目標保險費之保費費用收取比例為限。
超額保險費
收取比例
超額保險費<
500
萬元
5%
500 萬元超額保險費<1000 萬元
4%
1000
萬元超額保險費
3%
本公司保有變動之權利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二、保險相關費用
1.保單管理費
每月新臺幣三
,惟本公司保有變動之權利並以書
面通知要保人。
2.保險成本
各保險年齡及性別之標準體保險成本費率表詳如
表。
保險成本費率原則上將隨著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
增長而逐年提高。
三、投資相關費用
1.
申購投資標的手續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投資標的經理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3.
投資標的保管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4.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5.投資標的轉換費用
每次新臺幣五百元惟本公司保有變動之權利並以書
面通知要保人。
每一保單年度得免費申請轉換十二次總計超過十二
次之免費申請轉換次數時應支付轉換費用本公司
得放寬免費申請轉換次數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放寬免費申請轉換次數不溯
既往。
6.
其他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四、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
1.
解約費用
2.部分提領費用
五、其他費用
投資型壽險保單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
註:各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要保人得於本公司網站(http://www.nanshanlife.com.tw/)提
供之商品說明書查詢。
附表
保險成本費率表
南山人壽伴我一生躉繳變額壽險
單位:每月每萬元淨危險保額()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保險
保險成本 保險成本
保險
保險成本 保險成本
年齡
年齡
0.3960
0.2220
0.5640
0.2580
45
3.0630
1.4003
0.7620
0.2940
46
3.3158
1.5368
0.9450
0.3248
47
3.5880
1.6928
0.9660
0.3608
48
3.8813
1.8683
0.9788
0.3848
49
4.1978
2.0603
0.9848
0.3975
50
4.5420
2.2628
0.9863
0.4020
51
4.9185
2.4705
0.9840
0.3998
52
5.3310
2.6790
0.9803
0.3938
53
5.7848
2.8860
0.9758
0.3863
54
6.2850
3.1050
0.9735
0.3803
55
6.8385
3.3518
0.9743
0.3780
56
7.4513
3.6435
0.9803
0.3825
57
8.1293
3.9953
0.9923
0.3953
58
8.8800
4.4213
1.0133
0.4170
59
9.7080
4.9155
1.0448
0.4448
60
10.6185
5.4698
1.0890
0.4785
61
11.6160
6.0758
1.1475
0.5160
62
12.7065
6.7245
1.2225
0.5573
63
13.8960
7.4115
1.3125
0.6015
64
15.1958
8.1503
1.4145
0.6488
65
16.6178
8.9565
1.5278
0.6983
66
18.1748
9.8475
1.6508
0.7508
67
19.8788
10.8398
1.7805
0.8055
68
21.7440
11.9505
1.9200
0.8648
69
23.7863
13.1910
2.0708
0.9300
70
26.0235
14.5733
2.2350
1.0020
71
28.4723
16.1085
2.4150
1.0838
72
31.1513
17.8088
2.6130
1.1753
73
34.0770
19.6860
2.8283
1.2803
74
37.2758
21.7620
備註:
此保險成本費率所使用之預定危險發生率係以臺灣壽險業第四
回經驗生命表死亡率的百分之九十(
90% 2002TSO)計算
(
下頁接續
)
附表
保險成本費率表
南山人壽伴我一生躉繳變額壽險
單位:每月每萬元
淨危險保額(
)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保險
保險成本 保險成本
保險
保險成本 保險成本
年齡
年齡
75
40.7723
24.0593
100
325.5893
261.5783
76
44.5928
26.5995
77
48.7620
29.4060
78
53.3078
32.5028
79
58.2645
35.9220
80
63.6668
39.6990
81
69.5505
43.8668
82
75.9510
48.4605
83
82.9065
53.5170
84
90.4583
59.0835
85
98.6520
65.2095
86
107.5313
71.9438
87
117.1410
79.3373
88
127.5248
87.4403
89
138.7275
96.3143
90
150.7913
106.0208
91
163.7610
116.6228
92
177.6803
128.1818
93
192.5873
140.7608
94
208.5023
154.4138
95
225.4418
169.1970
96
243.4193
185.1653
97
262.4520
202.3725
98
282.5378
220.8600
99
303.6113
240.6068
備註:
此保險成本費率所使用之預定危險發生率係以臺灣壽險業第四
回經驗生命表死亡率的百分之九十(90% 2002TSO)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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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2/05 ~ 96/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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