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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南山人壽伴我一生躉繳變額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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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伴我一生躉繳變額壽險(樣本)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滿期保險金、殘廢保險金
未滿十五足歲身故返還保單價值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
0910701466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三日
(99)南壽研字第 263 號函備查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0-060
412-8886
電子信箱〈E-mail〉NS-Service@nanshan.com.tw
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
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本契約保額,倘爾後該保額有所變
更,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
二、「總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險金額與保單價值之總和。
三、「投資標的」,係指投資標的一覽表(詳附件)中所列之投資項目及本公司經報主管機
關或其指定機構變更之其他投資項目,而經要保人選定並為本公司同意者。
四、「投資標的貨幣」,係指投資標的用以計價之貨幣別。
五、「單位」,係指各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所載之受益權單位。
六、「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係指投資標的之經理公司或發行公司。
七、「指定銀行」,係指辦理本契約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業務之銀行或保管業務之銀行。
八、「交易日」,係指以下三者兼具之日:(1)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或其相關規定所規定
之該投資標的之評價日,(2)為中華民國境內銀行營業日,(3)為本公司之營業
日。
九、「投資標的價值」,係指該投資標的於交易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數乘以該日之淨值。
十、投資標的「淨值」,係指以該投資標的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計算出交易日之淨資產價
值,除以已發行在外之受益權單位總數計算所得之數額。前述淨資產價值等於該投資標
的之總資產扣除總負債。
所稱總負債包含應付取得或處分該投資標的資產之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稅捐與本契
約附表一所列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之費用。此外,投資
標的之可分配收益亦視為投資標的總資產之一部份。
十一、「保單價值」,係指要保人所持有之各投資標的於交易日之投資標的價值之總和。
十二、「基本保費」,係指經雙方約定且為要保人於投保時所繳交之保險費。
十三、「增額保費」,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以書面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所繳
交之額外保費。
十四、「總保費」,係指要保人已繳之基本保費、增額保費總和。
十五、「保障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據被保險人之性別、保險年齡、體況釐定之保險費率乘
以基本保險金額而計得之數額。
十六、「保單行政費用」,係指本公司自本契約生效日起,得依本契約第十四條約定,按月
扣除本契約附表一所示之投資標的單位以作為保單行政費用。
十七、「轉換費用」,係指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本契約第十五條約定為投資標的
之轉換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依本契約附表一所示。
十八、「基本保費費用」,係指本公司依繳交基本保費時,自所繳基本保費扣除一定比例作
為基本保費費用,詳如本契約附表一所示。
十九、「增額保費費用」,係指要保人每次繳交增額保費時,自所繳增額保費扣除一定比例
作為增額保費費用,詳如本契約附表一所示。
二十、「保單足月日」,係指自本契約生效起每月與本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無相當日者,
指該月之末日。
二十一、「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立、私立醫
院或醫療法人所設立之醫院。
二十二、「保險年齡」,係以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計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經過之週年數計
之,但未滿一週年者不計入。
二十三、「基本保費投資時點」,係指本契約第三條撤銷權行使期限屆滿日後次一個交易
日。
二十四、「三家銀行」,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
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若將來因故變更者,則以本公司所指定報主管機關或
其指定機構備查之金融機構為準。
二十五、「收益給付」,係指就「基本保費」及於契約撤銷權行使期限屆滿日前繳交之「增
額保費」依本契約第十三條規定扣除相關費用後之金額,自本公司實際收受保費之
日起至撤銷權行使期限屆滿日止,分別按三家銀行本契約生效日起每月之第一個營
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平均利率計算之數額給付,並全數分別依該次「基本保費」及
「增額保費」之投資組合購買投資標的單位。
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
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總保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
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
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基本保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基本保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基本保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
溯自預收相當於基本保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
保險責任。
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診斷確定殘廢或於約定期間屆滿仍生存者,本公司依本
契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或返還保單價值。
條 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及退還、支付保險單借款、各項費用及給付、及返還保單價值之計算,
均以新台幣為貨幣單位。
投資標的貨幣非為新台幣時,其匯率之計算,依下列約定行之:
一、購買:依第十三條第四項各款所定購買投資標的之各交易日當日之本契約指定銀行上午
十一時牌告即期賣出匯率計算。
二、各項給付及保單價值之返還:依本公司通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賣出該投資標的後、再經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所賣出該投資標的淨值當日之本契約指定銀行上午十一時
牌告即期買入匯率計算。
三、每月保單行政費用與保障費用之扣除:依本契約第十四條規定扣除投資標的單位之淨值
計算日當日之本契約指定銀行上午十一時牌告即期買入匯率計算。
四、投資標的轉出(賣出)及轉入(購買)者:
(一)、轉出(賣出):依本公司通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轉出(賣出)該投資標的後、再
經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所轉出(賣出)該投資標的淨值當日之本契約指
定銀行上午十一時牌告即期買入匯率計算。
(二)、轉入(購買):依本公司通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轉出(賣出)該投資標的後、再
經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所轉出(賣出)該投資標的淨值之日次一個交易
日之本契約指定銀行上午十一時牌告即期賣出匯率計算。
(三)、投資標的轉出(賣出)及轉入(購買)屬於相同計價貨幣單位者,無匯率轉換之
適用。
前述指定銀行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若將來因故變更者,則以本公司所指定報經保
險法主管機關備查之金融機構為準。
第七條 基本保費及增額保費之限制
本契約基本保費之繳交金額,不得低於本公司當時規定之最低數額。
本契約每次增額保費之繳交金額,不得低於新台幣三千元。
本公司有權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更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限制,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變更不溯
及既往。
本契約死亡給付除以「保單價值加計可投資保費金額及當次欲繳交之增額保費扣除增額保費
費用後之餘額」之比例,應在一定數值以上,始得繳交該次增額保費。
前項所稱一定數值之標準如下:
一、保費繳交當時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以上,保險年齡四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三十。
二、保費繳交當時被保險人保險年齡介於四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一十
五。
三、保費繳交當時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已達七十一歲以上者:百分之一百零一。
第四項所稱「死亡給付」,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加計保單價值、可投資保費金額及當次欲繳交
之增額保費扣除增額保費費用後之餘額。倘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
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則第四項所稱「死亡給付」,
係指基本保險金額。
第四項及第六項之保單價值之判斷時點,係依本公司收到要保人申請繳交增額保費當日之最
新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率為準。
第四項及第六項所稱「可投資保費金額」,係指要保人欲繳交當次增額保費前,所繳交之基
本保費或增額保費,扣除基本保費費用或增額保費費用後且尚未購買投資標的之餘額。
要保人欲繳交增額保費時,倘未符合第四項及第五項之約定者,要保人得與本公司約定並經
本公司同意後增加基本保險金額,且於符合第四項及第五項之約定下,始得繼續繳交該次增
額保費。
倘要保人或本公司不同意前項所述增加基本保險金額者,則要保人於不符合第四項及第五項
之情事消滅後,始得繼續繳交增額保費。
第八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
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
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
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
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應於解除契約後三十日內,返還解除通知發出日後之次二個交易日之保單價值予要保
人。(但若本契約之投資標的貨幣有非為新台幣者,該投資標的則改以解除通知發出日後次
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價值)。但申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殘廢保險金」、未滿十五足歲身故返還保單價值者,返還本公司收到第十九條、第二
十條或第二十四條所需文件後第二個交易日之保單價值。(但若本契約之投資標的貨幣有非
為新台幣者,該投資標的則改以本公司收到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四條所需文件後次
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價值)。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所為之返還,如係於要保人繳交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後、購買投資標的
前,除前項之保單價值外,另退還該次所繳之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扣除基本保費費用或增額
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條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按本公司收齊本條所約定之所有文件後第二個交易日之保
單價值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但若本契約之
投資標的貨幣有非為新台幣者,該投資標的則改以本公司收齊本條所約定之所有文件日後次
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價值。
本契約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一人者,被保險人得隨時撤銷其同意投保之意思表示。但應
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及要保人。
被保險人依前項行使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本契約,且以本公司收到被保險人書面通知
之日為契約終止日,本公司改以收到被保險人書面通知之日後第二個交易日之保單價值償付
解約金,不適用第二項及第三項約定。但若本契約之投資標的貨幣有非為新台幣者,該投資
標的則改以本公司收到被保險人書面通知之日後次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該投資標
的價值。
要保人終止本契約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申請書。
條 保單價值之部分贖回
要保人得隨時贖回部分保單價值,但每次贖回之金額不得少於新台幣壹萬元,且贖回後剩餘
之保單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亦不得低於本公司要求之最低
金額,本公司有權依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之變更投資標的贖回相關規定,變更每次贖回之金額
下限,而本公司前開之書面通知變更不溯及既往。
本公司應於接到前項贖回通知後一個月內按本公司收齊本條所約定之所有文件後第二個交易
日之保單價值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但若本契約
之投資標的貨幣有非為新台幣者,該投資標的則改以本公司收齊本條所約定之所有文件日後
次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價值。
要保人贖回部分保單價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申請書。
第十一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
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
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二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
時日為準,依第十七條約定返還保單價值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
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
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七條約定返還保單價值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
用保險金,本契約同時終止。本契約之終止不因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而受有任何之影響。
第十三條 投資標的之購買
要保人於投保時或繳交增額保費時應決定其欲投資之投資標的及投資比例。但所決定之每一
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不得少於第二項或第三項餘額之百分之五,且本公司有權以書面通知要
保人降低上述最低投資比例,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最低投資比例之降低不溯及既往。
本公司於收受基本保費後,將扣除基本保費費用後之餘額,加計自本公司實際收受保費之日
起至撤銷權行使期限屆滿日止之收益給付,全數於「基本保費投資時點」按要保人決定之投
資組合購買投資標的單位。
本公司於收受增額保費及書面申請並審核完成同意後,將扣除增額保費費用後之餘額,無息
按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買投資標的單位。但於契約撤銷權行使期限屆滿日前繳交者,將
扣除增額保費費用後之餘額,加計自本公司實際收受保費之日起至撤銷權行使期限屆滿日止
之收益給付,全數按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買投資標的單位。
購買投資標的單位之價格依下列標準定之:
一、基本保費及同時繳交之增額保費:以「基本保費投資時點」之投資標的淨值。
二、非復效時之增額保費:以本公司審核完成日後次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但於契約
撤銷權行使期限屆滿日前繳交之增額保費,則以該「基本保費投資時點」之投資標的淨
值為購買投資標的單位之價格。
三、復效時之增額保費:以本公司審核完成且實際收受增額保費之日後次一個交易日之投資
標的淨值。
前項所稱「實際收受增額保費之日」,指本公司實際收到增額保費並確認收款明細之日。
要保人所投資投資標的之可分配收益,視為其投資金額之一部分,倘於投資標的除息基準
日,要保人之投資組合中仍有該投資標的,本公司將於該投資標的所屬公司給付該投資標的
可分配收益日直接購買原投資標的。
第十四條 每月保單行政費用及保障費用
本公司依前條以基本保費購買投資標的後,先扣除相當於自本契約生效起應付之當月保單行
政費用及保障費用之投資標的單位(以投資標的購買日後之次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
算。但若本契約之投資標的貨幣有非為新台幣者,則以該投資標的購買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
算。),再按月於保單足月日扣除相當之投資標的單位(以保單足月日後之次二個交易日之
投資標的淨值計算。但若本契約之投資標的貨幣有非為新台幣者,則以保單足月日後次一個
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以支付附表一之每月保單行政費用及保障費用。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前項保障費用自被保險人滿十五足
歲之日起之保單足月日,依本條約定扣除。
本公司扣除每月保單行政費用及保障費用時,係按扣除當時要保人所投資之各投資標的之投
資標的價值比例計算各投資標的應分配之費用數額,再分別自各投資標的扣除相當之單位
數。
如本契約之保單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不足支付每月應付之
保單行政費用、保障費用時,本公司應催告要保人交付相當之增額保費,經催告到達後逾三
十日仍不交付者,本契約停止效力,本契約若尚有保單價值,本公司應主動返還停效日後之
次二個交易日之保單價值。但若本契約之投資標的貨幣有非為新台幣者,該投資標的則改以
停效日後次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價值。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
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保單
行政費用及保障費用,並依當時本公司所定額度限制另外繳交增額保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
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五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
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
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七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
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六項所約定之金額,並另外繳交相當之增額保費
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七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八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
償第六項所約定之金額,及另外繳交相當之增額保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
力。
本契約效力恢復後,將依第十三條約定購買投資標的,保單價值重新計算。
本契約效力恢復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月未經過期間之每月保單行政費用及保障費
用,以後仍依本條約定辦理。
本契約因第二十八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第五項至第十二項約定辦理
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
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五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給付保險金或被保險人未滿十五足歲身故返還保單價值時,如有每月應付之保單行政
費用、保障費用未扣除,本公司得先扣除上述費用後再給付。
第十五條 投資標的之轉換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隨時以書面轉換投資之投資標的或比例。但所決定之每一投
資標的之投資比例不得少於轉換當時保單價值百分之五,且本公司有權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降
低上述最低投資比例,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最低投資比例之降低不溯及既往。
前項轉換投資組合於每一保單年度總計超過十二次之免費轉換次數時,應按附表一支付轉換
費用。但如要保人係因其投資之投資標的解散、清算或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六條約定取消該
投資標的而被迫為前項轉換時,不計入轉換次數。
本公司得放寬第二項之免費轉換次數限制,並書面通知要保人,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放寬
免費轉換次數之限制不溯及既往。
本公司依第一項辦理時,係以審核完成日之次二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轉出之數額,
再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轉出投資標的淨值之日次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
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單位數。
第一項情形中,若本契約之投資標的貨幣有包括非新台幣者,其投資標的淨值交易日、轉出
之數額及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單位數之計算,改依下列約定行之:
一、新台幣計價轉換為非新台幣計價者:本公司依第一項辦理時,係以審核完成日次二個交
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轉出之數額,再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轉出之投資標
的淨值之日次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單位數。
二、非新台幣計價轉換為新台幣計價者:本公司依第一項辦理時,係以審核完成日次一個交
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轉出之數額,再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轉出之投資標
的淨值之日次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單位數。
三、非新台幣計價者相互轉換:本公司依第一項辦理時,係以審核完成日次一個交易日之投
資標的淨值計算轉出之數額,再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轉出之投資標的淨值之
日次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單位數。
依第一項轉換投資組合時,如要保人轉換之投資組合中之投資標的有暫停計算投資標的淨值
之情事,則本條所約定轉換之程序均順延至該情事消滅後進行。
第十六條 投資標的之變更與通知
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後變更投資標的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且本契約有關投資
標的之相關約定,除本公司另以書面註明外,均適用於新增設之投資標的。
要保人投資之投資標的因故解散、清算時,本公司應於知悉投資標的解散、清算情事後,立
即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更投資組合。
本公司取消某投資標的項目時,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更投資組合。
因第二項、第三項之原因變更投資組合時,要保人應於本公司書面通知所定之期限內以書面
回覆本公司。若要保人未於前開期限內回覆者:
一、若要保人於該投資標的消滅或取消後、本公司取得分配數額十日前均未書面回覆,則本
公司將該投資標的消滅或取消後分配之數額,按要保人最近一次之投資組合剔除已消滅
或取消之投資標的重新計算比例,分配為要保人購買投資標的。但要保人最近一次之投
資組合剔除已消滅或取消之投資標的後已無其他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將返還該分配之數
額,本契約同時終止。
二、若要保人於該投資標的消滅或取消後、本公司取得分配數額十日前書面回覆本公司變更
投資組合,則本公司將該投資標的消滅或取消後分配之數額按要保人之通知變更投資組
合。
本公司應於本契約生效後每三個月以要保人選擇之方式通知要保人其保單價值等定期揭露事
項。
本公司購買或賣出投資標的時,如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中之投資標的有暫停計算投資標的
淨值之情事,本公司不負擔利息,並以該投資標的於該情事消滅後之次一個交易日之淨值計
算購買或賣出之單位。
第十七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與未滿十五足歲身故返還保單價值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之總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本契約同時終止。但受益人因前開事由,而於要保人繳交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後、購買投資
標的前,申請「身故保險金」者,其「身故保險金」按總保險金額及該次所繳之基本保費或
增額保費扣除基本保費費用或增額保費費用後之餘額計付之。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
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返還保單價值予要
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一項身故時之總保險金額中之保單價值及第二項應返還之保單價值,係指本公司收齊申請
文件後第二個交易日之保單價值。但若本契約之投資標的貨幣有非為新台幣者,該投資標的
則改以本公司收齊申請文件日後次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價值。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如有第十四條第十五項約定之事由者,應依第十四條第十五項約定予
以扣除。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
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基本保險金額部分 (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變更
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為本契約約定之基本保險金額,不包含投資部分之保單價值。
第五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
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
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
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
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
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
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十八條 喪葬費用保險金與保單價值之給付方式
前條第五項情形,被保險人如因發生約定之保險事故死亡,本公司應按下列約定辦理,本契
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予受益人,如有超過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者,其超過部分,本
公司應按比例無息退還要保人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障費用。
二、返還保單價值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該保單價值係指本公司收齊申請文件後第二個
交易日之保單價值。但本契約之投資標的貨幣有非為新台幣者,該投資標的改以本公司
收齊申請文件日後次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價值。
三、如有受益人於要保人繳交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後、購買投資標的前,申請本契約喪葬費
用保險金時,本公司應將該次所繳之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扣除基本保費費用或增額保費
費用後之金額,一併退還予要保人。
如有本契約第十四條第十五項約定之事由者,優先自前項應返還之保單價值中扣除,若保單
價值不足以扣除時,將再自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扣除之。
第十九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條 未滿十五足歲身故返還保單價值的申領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或第二十五條約定申請返還保單價值時,應檢具下
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一條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其保險年齡達一百歲之保單年度末日(即滿期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
公司按滿期之保單價值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亦同時終止。
前項所稱滿期之保單價值係指滿期日後次二個交易日之保單價值。如有本契約第十四條第十
五項約定之事由者,則滿期之保單價值應依本契約第十四條第十五項之約定予以扣除後計算
之。但若本契約之投資標的貨幣有非為新台幣者,該投資標的則改以滿期日後次一個交易日
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價值。
第二十二條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三條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本公
司按診斷確定殘廢時之總保險金額給付「殘廢保險金」,本契約同時終止。但受益人因前開
事由,而於要保人繳交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後、購買投資標的前,申請「殘廢保險金」者,
其「殘廢保險金」按總保險金額及該次所繳之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扣除基本保費費用或增額
保費費用後之餘額計付之。此外,如有本契約第十四條第十五項約定之事由者,亦應依本契
約第十四條第十五項之約定予以扣除。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殘廢保險金」之基本保險金額
部分,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第一項情形,如有第十四條第十五項約定之事由者,應依第十四條第十五項約定予以扣除。
第一項診斷確定殘廢時之總保險金額中之保單價值,係指本公司收齊申請文件後第二個交易
日之保單價值。但若本契約之投資標的貨幣有非為新台幣者,該投資標的則改以本公司收齊
申請文件日後次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價值。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二所列兩款以上全殘廢等級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款「殘廢保險金」。
第二十四條 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殘廢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
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第
十一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二十五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
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本公司按第二十三條的約定給付「殘廢保
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公司返還保單價值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如有第十
四條第十五項約定之事由者,應依第十四條第十五項約定予以扣除。
前項保單價值,係指本公司收到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四條所需文件日後第二個交易
日之保單價值(但若本契約之投資標的貨幣有非為新台幣者,該投資標的則改以本公司收到
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四條所需文件日後次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該投資標
的價值。)。但前項所為之返還,如係於要保人繳交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後、購買投資標的
前,除保單價值外,另退還該次所繳之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扣除基本保費費用或增額保費費
用後之餘額。
第二十六條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身故保險金」或
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
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七條 特殊情事之處理
本公司給付保險金、解約金(含贖回部分保單價值),返還保單價值或所繳總保費時,如要
保人設定之投資組合中之投資標的發生該投資標的所屬公司因故暫停計算投資標的淨值(買
回價格)之情事,本公司先行給付或返還可確定部分之保單價值,再以該投資標的於前述暫
停計付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應付之數額,於本公司收到該買回
價金後給付或返還之,本公司不負擔利息。
因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數等不可歸責於
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得投資標的之單位數時,本公司將
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更投資組合,要保人應於規定期限以書面回覆本公司,逾期未回覆者且
前開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得投資標的單位數之事由仍未解除,本公司將該
無法購得之投資標的分配投資之數額,按要保人最近一次之投資組合剔除該無法購得之投資
標的重新計算比例,分配為要保人購買投資標的。但要保人最近一次之投資組合剔除該無法
購得之投資標的後已無其他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將返還該分配投資之數額。
第二十八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在保單價值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
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之百分之四十。
當未返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價值之百分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如未返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價值之百分之九十時,本公司應再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返還借款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七日內返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扣抵
之。
若未返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抵扣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
息。於書面通知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不足抵扣之借款本息時,保險契約之效力
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本公司依第二項、第三項約定扣抵保單價值時,其扣抵方式係按扣抵當時要保人所持有之各
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比例,計算各投資標的應扣抵之數額,再分別自各投資標的扣抵相
當之單位數。
第二十九條 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含贖回部分保單價值)、或返還保單價值時,如要保人有
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三十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
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最高承保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應將已繳總保費無息
退還要保人(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如有部分贖回之保單
價值應予扣除。但錯誤原因歸責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者,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基本保
費費用、增額保費費用、保障費用、保單行政費用再加上本公司發現錯誤後次二個交易
日之保單價值。但若本契約之投資標的貨幣有非為新台幣者,該投資標的則改以發現錯
誤後次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價值。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障費用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障費用。但在
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障費用與應繳保障費
用的比例提高基本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障費用。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障費用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
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障費用與應繳保障費用的比例減少基
本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前段及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其利息按本
公司退還當時之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
之值計算。
第三十一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如未指定者,則以要保人本人為本契約
「滿期保險金」受益人,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險金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
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
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
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本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三條 附約保險費之繳付方式
本契約所附加之附約其附約保險費須由要保人另行繳交,並非由主契約保單價值中扣除。
第三十四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五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六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條第三款、第十五款、第十六款、第十七
款、第十八款、第十九款、第二十四款及第六條第三項、第七條第三項、第十條第一項、第
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三項、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附表一之於計
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之費用及報經主管機關准予變更之內容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
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七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
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
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
一、現時本契約收取之費用如下:
基本保費費用
繳交基本保費時,自所繳基本保費扣除一定比例作為基本保費費用:
本公司保有變動之權利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基本保費 基本保費費用收取比例
基本保費<500 萬元 5%
500 萬元≦基本保費<1000 萬元 4%
1000 萬元≦基本保費 3%
增額保費費用
繳交增額保費時,自所繳增額保費扣除一定比例作為增額保費費用,惟每次增額
保費費用收取比例最高以不超過基本保費費用收取比例為限:
本公司保有變動之權利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增額保費 增額保費費用收取比例
增額保費<500 萬元 5%
500 萬元≦增額保費<1000 萬元 4%
1000 萬元≦增額保費 3%
保單行政費用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依本契約第十四條約定按月扣除相當於每月新台幣三○元之
投資標的單位以作為保單行政費用,惟本公司保有變動之權利並以書面通知要保
人。
保障費用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依本契約第十四條約定按月扣除與保障費用價值相當之投資
標的單位。但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保障費用
自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之保單足月日,依第十四條約定扣除。
各保險年齡及性別之標準體保障費用費率表詳如附表三。
轉換費用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本契約第十五條約定為投資標的之轉換所收取之
費用。同一保單年度得免費轉換投資標的十二次,超過十二次時,每次收取新台
幣五○○元之轉換費用,惟本公司保有變動之權利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保管費(註)
依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
標的所屬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不另外收取。
經理費(註)
依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
標的所屬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不另外收取。
於計算投資
標的淨值時
已先扣除之
費用(由投
資標的所屬
公司收取)
投資人服務費
(註)
依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
標的所屬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不另外收取。
註:各投資標的之保管費、經理費、投資人服務費及其實際金額,以當時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投資人
須知所載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準,並可參閲銷售當時之商品簡介內容;倘有其他相關營
運管理費用或法定費用,則依當時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所載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
者為準,惟各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保有變更之權利,亦保有得不予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扣除而額
外收取該費用之權利,其實際金額及其收取情形以當時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所載或投
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準。
二、要保人於申請終止契約或部分贖回保單價值時,本公司不另收取任何費用。
附表二(全殘廢等級適用):
一、 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 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六、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七、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
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
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
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表三:保障費用費率表
單位:每月每萬元基本保險金額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年齡 費 率 費 率 年齡 費 率
14 0.3960 0.2220
15 0.5640 0.2580 45 3.0630 1.4003
16 0.7620 0.2940 46 3.3158 1.5368
17 0.9450 0.3248 47 3.5880 1.6928
18 0.9660 0.3608 48 3.8813 1.8683
19 0.9788 0.3848 49 4.1978 2.0603
20 0.9848 0.3975 50 4.5420 2.2628
21 0.9863 0.4020 51 4.9185 2.4705
22 0.9840 0.3998 52 5.3310 2.6790
23 0.9803 0.3938 53 5.7848 2.8860
24 0.9758 0.3863 54 6.2850 3.1050
25 0.9735 0.3803 55 6.8385 3.3518
26 0.9743 0.3780 56 7.4513 3.6435
27 0.9803 0.3825 57 8.1293 3.9953
28 0.9923 0.3953 58 8.8800 4.4213
29 1.0133 0.4170 59 9.7080 4.9155
30 1.0448 0.4448 60 10.6185 5.4698
31 1.0890 0.4785 61 11.6160 6.0758
32 1.1475 0.5160 62 12.7065 6.7245
33 1.2225 0.5573 63 13.8960 7.4115
34
1.3125 0.6015 64 15.1958 8.1503
35 1.4145 0.6488 65 16.6178 8.9565
36 1.5278 0.6983 66 18.1748 9.8475
37 1.6508 0.7508 67 19.8788 10.8398
38 1.7805 0.8055 68 21.7440 11.9505
39 1.9200 0.8648 69 23.7863 13.1910
40 2.0708 0.9300 70 26.0235 14.5733
41 2.2350 1.0020 71 28.4723 16.1085
42 2.4150 1.0838 72 31.1513 17.8088
43 2.6130 1.1753 73 34.0770 19.6860
44 2.8283 1.2803 74 37.2758 21.7620
備註 :
1.此保障費用費率所使用之預定危險發生率係以臺灣壽險業第四回經驗生命
表死亡率的百分之九十(90% 2002TSO)計算。
2.保障費用費率原則上將隨著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的增長而逐年提高。
(下頁接續)
單位:每月每萬元基本保險金額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費 率
75 40.7723 24.0593 100 325.5893 261.5783
76 44.5928 26.5995
77 48.7620 29.4060
78 53.3078 32.5028
79 58.2645 35.9220
80 63.6668 39.6990
81 69.5505 43.8668
82 75.9510 48.4605
83 82.9065 53.5170
84 90.4583 59.0835
85 98.6520 65.2095
86 107.5313 71.9438
87 117.1410 79.3373
88 127.5248 87.4403
89 138.7275 96.3143
90 150.7913 106.0208
91 163.7610 116.6228
92 177.6803 128.1818
93 192.5873 140.7608
94 208.5023 154.4138
95 225.4418
169.1970
96 243.4193 185.1653
97 262.4520 202.3725
98 282.5378 220.8600
99 303.6113 240.6068
備註 : 1.此保障費用費率所使用之預定危險發生率係以臺灣壽險業第四回經驗生命
表死亡率的百分之九十(90% 2002TSO)計算。
2.保障費用費率原則上將隨著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的增長而逐年提高。
附件:
投資標的一覽表
投資標的名稱
(註 1)
貨幣單位
是否有單
位淨值
是否配息
(註2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
柏瑞巨人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
柏瑞巨人基金
股票型
新台幣
柏瑞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柏瑞巨輪債券證
券投資信託基金
柏瑞巨輪債券基
類貨幣
市場基
新台幣
柏瑞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景順潛力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
景順潛力基金
股票型
新台幣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景順主流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
景順主流基金
股票型
新台幣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景順全球科技證
券投資信託基金
景順全球科技基
股票型
新台幣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景順全球康健證
券投資信託基金
景順全球康健基
股票型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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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A2(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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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A2(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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貝萊德新興歐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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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歐元)
貝萊德歐洲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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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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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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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投資標的之級別或股別(class of shares)依實際銷售時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準。
惟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保有變更之權利。
2、基金配息之方式(如每月配息、每半年配息或視經理人決定)及是否配息係按投資標的公開
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所載為準。
注意事項:
投資標的係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依投資標的適用法律所發行之有價證券,不論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或於
本契約期滿、終止或解除,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返還保單價值、返還部分贖回之保單價值、償付解約
金或為各項給付時,其投資標的價值均應由要保人或受益人直接承擔損益,並悉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
負履行之義務。要保人及受益人必須承擔投資之包括法律、匯率、投資標的相關市場變動及投資標的
所屬公司之信用等風險。
伴我一生躉繳變額壽險
一、現時本契約收取之費用如下:
基本保費費用
繳交基本保費時,自所繳基本保費扣除一定比例作為基本保費費用:
基本保費 基本保費費用收取比例
基本保費<500 萬元 5%
500 萬元≦基本保費<1000 萬元 4%
1000 萬元≦基本保費 3%
本公司保有變動之權利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增額保費費用
繳交增額保費時自所繳增額保費扣除一定比例作為增額保費費用惟每次增
額保費費用收取比例最高以不超過基本保費費用收取比例為限:
增額保費 增額保費費用收取比例
增額保費<500 萬元 5%
500 萬元≦增額保費<1000 萬元 4%
1000 萬元≦增額保費 3%
本公司保有變動之權利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保單行政費用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依本契約第十四條約定按月扣除相當於每月新台幣三
之投資標的單位以作為保單行政費用惟本公司保有變動之權利並以書面通知
要保人。
保障費用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依本契約第十四條約定按月扣除與保障費用價值相當之投
資標的單位但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保障
費用自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之保單足月日,依第十四條約定扣除。
各保險年齡及性別之標準體保障費用費率表詳如附表。
轉換費用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本契約第十五條約定為投資標的之轉換所收取
之費用同一保單年度得免費轉換投資標的十二次超過十二次時每次收取
新台幣五○○元之轉換費用,惟本公司保有變動之權利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保管費()
依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標
的所屬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不另外收取。
經理費()
依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
/
投資人須知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標
的所屬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不另外收取。
於計算投資標
的淨值時已先
扣除之費用(由
投資標的所屬
公司收取)
投資人服務
()
依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
/
投資人須知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標
的所屬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不另外收取。
各投資標的之保管費經理費投資人服務費及其實際金額以當時投資標的公開說
明書/投資人須知所載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準,並可參閲銷售當時之商品簡
介內容;倘有其他相關營運管理費用或法定費用,則依當時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
資人須知所載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準惟各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保有變更之權
亦保有得不予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扣除而額外收取該費用之權利其實際金額
及其收取情形以當時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所載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
者為準。
二、要保人於申請終止契約或部分贖回保單價值時,本公司不另收取任何費用。
附表 保障費用費率表
單位:每月每萬元基本保險金額()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年齡
年齡
14 0.3960 0.2220
15 0.5640 0.2580 45 3.0630 1.4003
16 0.7620 0.2940 46 3.3158 1.5368
17 0.9450 0.3248 47 3.5880 1.6928
18 0.9660 0.3608 48 3.8813 1.8683
19 0.9788 0.3848 49 4.1978 2.0603
20 0.9848 0.3975 50 4.5420 2.2628
21 0.9863 0.4020 51 4.9185 2.4705
22 0.9840 0.3998 52 5.3310 2.6790
23 0.9803 0.3938 53 5.7848 2.8860
24 0.9758 0.3863 54 6.2850 3.1050
25 0.9735 0.3803 55 6.8385 3.3518
26 0.9743 0.3780 56 7.4513 3.6435
27 0.9803 0.3825 57 8.1293 3.9953
28 0.9923 0.3953 58 8.8800 4.4213
29 1.0133 0.4170 59 9.7080 4.9155
30 1.0448 0.4448 60 10.6185 5.4698
31 1.0890 0.4785 61 11.6160 6.0758
32 1.1475 0.5160 62 12.7065 6.7245
33 1.2225 0.5573 63 13.8960 7.4115
34 1.3125 0.6015 64 15.1958 8.1503
35 1.4145 0.6488 65 16.6178 8.9565
36 1.5278 0.6983 66 18.1748 9.8475
37 1.6508 0.7508 67 19.8788 10.8398
38 1.7805 0.8055 68 21.7440 11.9505
39 1.9200 0.8648 69 23.7863 13.1910
40 2.0708 0.9300 70 26.0235 14.5733
41 2.2350 1.0020 71 28.4723 16.1085
42 2.4150 1.0838 72 31.1513 17.8088
43 2.6130 1.1753 73 34.0770 19.6860
44 2.8283 1.2803 74 37.2758 21.7620
備註:
1 此保障費用費率所使用之預定危險發生率係以臺灣壽險業第四回
經驗生命表死亡率的百分之九十90% 2002TSO所計算之標準體
保障費用費率。
2
保障費用費率原則上將隨著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的增長而逐年
高。
(下頁接續)
單位:每月每萬元基本保險金額()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年齡
年齡
75 40.7723 24.0593 100 325.5893 261.5783
76 44.5928 26.5995
77 48.7620 29.4060
78 53.3078 32.5028
79 58.2645 35.9220
80 63.6668 39.6990
81 69.5505 43.8668
82 75.9510 48.4605
83 82.9065 53.5170
84 90.4583 59.0835
85 98.6520 65.2095
86 107.5313 71.9438
87 117.1410 79.3373
88 127.5248 87.4403
89 138.7275 96.3143
90 150.7913 106.0208
91 163.7610 116.6228
92 177.6803 128.1818
93 192.5873 140.7608
94 208.5023 154.4138
95 225.4418 169.1970
96 243.4193 185.1653
97 262.4520 202.3725
98 282.5378 220.8600
99 303.6113 240.6068
備註:
1 此保障費用費率所使用之預定危險發生率係以臺灣壽險業第四回
經驗生命表死亡率的百分之九十90% 2002TSO所計算之標準體
保障費用費率。
2 保障費用費率原則上將隨著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的增長而逐年提
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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