額」。
二、本契約所稱「總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險金額與保單價值之總和。
三、本契約所稱「投資標的」,係指投資標的一覽表(詳附件)中所列之投資項目
及本公司日後經主管機關同意變更之其他投資項目,而經要保人選定並為本公
司同意者。
四、本契約所稱「投資標的貨幣」,係指投資標的用以計價之貨幣別。
五、本契約所稱「單位」,係指各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所載之受益權單位。
六、本契約所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係指投資標的之經理公司或發行公司。
七、本契約所稱「指定銀行」,係指辦理本契約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業務之銀行
或保管業務之銀行。
八、本契約所稱「交易日」,係指:(1)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或其相關規定所規定
之該投資標的之評價日,(2)為中華民國主管機關依銀行法規定公告之中華民
國銀行營業日,且(3)為本公司之營業日。若該日非為以上三者兼具之日,則
以下一個交易日為本契約所稱之「交易日」。
九、本契約所稱「投資標的價值」,係指該投資標的於交易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數乘
以該日之淨值。
十、本契約所稱投資標的「淨值」,係指以該投資標的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計算出
交易日之淨資產價值,除以已發行在外之受益權單位總數計算所得之數額。前
述淨資產價值等於該投資標的之總資產扣除總負債。而所稱總負債包含應付取
得或處分該投資標的資產之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稅捐與本契約附表一所列由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之費用。此外,投資標的之
可分配收益亦視為投資標的總資產之一部份。
十一、本契約所稱「保單價值」,係指要保人所持有之各投資標的於交易日之投資
標的價值之總和。
十二、本契約所稱「基本保費」,係指經雙方約定且為要保人於投保時所繳交之保
險費。
十三、本契約所稱「增額保費」,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以書面申請經
本公司同意後,所繳交之非固定額外保費,每次繳交金額不得低於新台幣壹
萬元,且本公司有權於三十天前書面通知要保人降低增額保費每次繳交金額
之下限,而本公司前開之書面通知降低不溯及既往。
十四、本契約所稱「總保費」,係指要保人已繳之基本保費、增額保費總和。
十五、本契約所稱「保障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據被保險人之性別、保險年齡、體
況釐定之保險費率乘以基本保險金額而計得之數額。
十六、本契約所稱「保單行政費用」,係指本公司自本契約生效日起,得依本契約
第十二條約定,按月扣除本契約附表一所示之投資標的單位以作為保單行政
費用。
十七、本契約所稱「轉換費用」,係指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本契約第十
三條約定為投資標的之轉換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依本契約附表一所示。
十八、本契約所稱「基本保費費用」,係指本公司依繳交基本保費時,扣除不超過
基本保費之百分之六作為基本保費費用,惟本公司保有於前開上限範圍內變
動之權利並以書面通知。
十九、本契約所稱「增額保費費用」,係指要保人每次繳交增額保費時,本公司得
扣除不超過增額保費之百分之六作為增額保費費用,惟本公司保有於前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