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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南山人壽伴我一生躉繳變額壽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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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伴我一生躉繳變額壽險(樣本)
身故保險金、滿期保險金、全殘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一、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
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
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
責。
二、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三、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瞭解,並把握保單契約
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益受損。
(本公司免付費保戶服務電話 0800-020-060)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奉財政部
台財保字第 0910701466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奉財政部
台財保字第 0910704254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奉財政部
台財保字第 0910710224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奉財政部
台財保字第 0920712023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五日奉財政部
台財保字第 0930750156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五日
金管保二字第 0930252052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四日
金管保二字第 09402031890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七日
(94)南壽研字第 066 號函核備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九日
(94)南壽研字第 157 號函核備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日
(95)南壽研字第 031 號函核備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日
(95)南壽研字第 036 號函核備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五日
(95)南壽研字第 144 號函核備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日
(96)南壽研字第 011 號函備查
第 一 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
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
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第二條
一、本契約所稱「基本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本契約保額,倘爾
後該保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
二、本契約所稱「總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險金額與保單價值之總和。
三、本契約所稱「投資標的」,係指投資標的一覽表(詳附件)中所列之投資項目
及本公司日後經主管機關同意變更之其他投資項目,而經要保人選定並為本公
司同意者。
四、本契約所稱「投資標的貨幣」,係指投資標的用以計價之貨幣別。
五、本契約所稱「單位」,係指各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所載之受益權單位。
六、本契約所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係指投資標的之經理公司或發行公司。
七、本契約所稱「指定銀行」,係指辦理本契約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業務之銀行
或保管業務之銀行。
八、本契約所稱「交易日」,係指:(1)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或其相關規定所規定
之該投資標的之評價日,(2)為中華民國主管機關依銀行法規定公告之中華民
國銀行營業日,且(3)為本公司之營業日。若該日非為以上三者兼具之日,則
以下一個交易日為本契約所稱之「交易日」。
九、本契約所稱「投資標的價值」,係指該投資標的於交易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數乘
以該日之淨值。
十、本契約所稱投資標的「淨值」,係指以該投資標的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計算出
交易日之淨資產價值,除以已發行在外之受益權單位總數計算所得之數額。前
述淨資產價值等於該投資標的之總資產扣除總負債。而所稱總負債包含應付取
得或處分該投資標的資產之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稅捐與本契約附表一所列由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之費用。此外,投資標的之
可分配收益亦視為投資標的總資產之一部份。
十一、本契約所稱「保單價值」,係指要保人所持有之各投資標的於交易日之投資
標的價值之總和。
十二、本契約所稱「基本保費」,係指經雙方約定且為要保人於投保時所繳交之保
險費。
十三、本契約所稱「增額保費」,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以書面申請經
本公司同意後,所繳交之額外保費,每次繳交金額不得低於新台幣壹萬元,
且本公司有權於三十天前書面通知要保人降低增額保費每次繳交金額之下
限,而本公司前開之書面通知降低不溯及既往。
十四、本契約所稱「總保費」,係指要保人已繳之基本保費、增額保費總和。
十五、本契約所稱「保障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據被保險人之性別、保險年齡、體
況釐定之保險費率乘以基本保險金額而計得之數額。
十六、本契約所稱「保單行政費用」,係指本公司自本契約生效日起,得依本契約
第十二條約定,按月扣除本契約附表一所示之投資標的單位以作為保單行政
費用。
十七、本契約所稱「轉換費用」,係指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本契約第十
三條約定為投資標的之轉換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依本契約附表一所示。
十八、本契約所稱「基本保費費用」,係指本公司依繳交基本保費時,扣除不超過
基本保費之百分之六作為基本保費費用,惟本公司保有於前開上限範圍內變
動之權利並以書面通知。
十九、本契約所稱「增額保費費用」,係指要保人每次繳交增額保費時,本公司得
扣除不超過增額保費之百分之六作為增額保費費用,惟本公司保有於前開上
限範圍內變動之權利並以書面通知。
二十、本契約所稱「保單足月日」,係指自本契約生效起每月與本契約生效日相當
之日,無相當日者,指該月之末日。
二十一、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
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
理、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療機構。
二十二、本契約所稱「保險年齡」,係以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計自本契約生效日
起經過之週年數計之,但未滿一週年者不計入。
二十三、本契約所稱「基本保費投資時點」,係指要保人於投保時就基本保費依下
列二項選擇所決定之投資時點:
(一)、本契約第四條撤銷權行使期限屆滿日後次一個交易日。
(二)、本契約發單日後次一個交易日。
二十四、本契約所稱「四家行局」,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
司。但若將來因故變更者,則以本公司所指定報經保險法主管機關備查之
金融機構為準。
二十五、本契約所稱「收益給付」,係指若「基本保費投資時點」為本契約第四條
撤銷權行使期限屆滿日後次一個交易日者,就「基本保費」及於前開契約
撤銷權行使期限屆滿日前繳交之「增額保費」依本契約第十一條規定扣除
相關費用後之金額,自本公司實際收受保費之日起至撤銷權行使期限屆滿
日止,分別按四家行局本契約生效日起每月之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
平均利率計算之數額給付,並全數分別依該次「基本保費」及「增額保
費」之投資組合購買投資標的單位。
第 三 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基本保費
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基本保費時開始,本
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基本保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
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 四 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
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
寄郵戳當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按下列方式退還要保人:
一、「基本保費投資時點」為前項撤銷權行使期限屆滿日後次一個交易日者,本公
司無息退還所繳保費。
二、「基本保費投資時點」為發單日後次一個交易日者,本公司無息退還基本保費
費用、增額保費費用和審核完成日後之次二個交易日的保單價值、保障費用、
保單行政費用。但若本契約之投資標的貨幣有非為新台幣者,該投資標的則改
以審核完成日後次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價值。
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
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 五 條 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及返還、各項費用及給付,均以新台幣為貨幣單位。
本契約之投資標的貨幣非為新台幣時,其匯率之計算,依下列約定行之:
一、購買:依第十一條第四項各款所定購買投資標的之各交易日當日之本契約指定
銀行上午十一時牌告即期賣出匯率計算。
二、各項給付及保單價值之返還:依本公司通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賣出該投資標的
後、再經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所賣出該投資標的淨值當日之本契約指
定銀行上午十一時牌告即期買入匯率計算。
三、每月保單行政費用與保障費用之扣除:依本契約第十二條規定扣除投資標的單
位之淨值計算日當日之本契約指定銀行上午十一時牌告即期買入匯率計算。
四、投資標的轉出(賣出)及轉入(購買)者:
(一)轉出(賣出):依本公司通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轉出(賣出)該投資標
的後、再經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所轉出(賣出)該投資標的淨
值當日之本契約指定銀行上午十一時牌告即期買入匯率計算。
(二)轉入(購買):依本公司通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轉出(賣出)該投資標
的後、再經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所轉出(賣出)該投資標的淨
值之日次一個交易日之本契約指定銀行上午十一時牌告即期賣出匯率計
算。
(三)投資標的轉出(賣出)及轉入(購買)屬於相同計價貨幣單位者,無匯
率轉換之適用。
前述指定銀行係指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但若將來因故變更者,則以本公司所
指定報經保險法主管機關備查之金融機構為準。
第 六 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
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
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
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
約開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
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本公司應於解除契約後三十日內,退還解除通知發出日後之次二個交易日之保單價
值予要保人或本公司已知並客觀上可得確定之其他應得之人。(但若本契約之投資
標的貨幣有非為新台幣者,該投資標的則改以解除通知發出日後次一個交易日之投
資標的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價值)。但受益人申請身故或全殘保險金者,退還本公
司收到第十五條或第十七條所需文件後第二個交易日之保單價值。(但若本契約之
投資標的貨幣有非為新台幣者,該投資標的則改以本公司收到第十五條或第十七條
所需文件後次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價值)。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所為之退還,如係於要保人繳交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後、購買投
資標的前,除前項之保單價值外,另退還該次所繳之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扣除基本
保費費用或增額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第 七 條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按本公司收
齊本條所約定之所有文件後第二個交易日之保單價值給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
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但若本契約之投資標的貨幣有非為新台幣
者,該投資標的則改以本公司收齊本條所約定之所有文件日後次一個交易日之投資
標的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價值。
前項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
本契約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一人者,被保險人得隨時撤銷其同意投保之意思表
示。但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及要保人。
被保險人依前項行使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本契約,且以本公司收到被保險人
書面通知之日為契約終止日,本公司改以收到被保險人書面通知之日後第二個交易
日之保單價值給付解約金,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二項約定。但若本契約之投資標的貨
幣有非為新台幣者,該投資標的則改以本公司收到被保險人書面通知之日後次一個
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價值。
要保人終止本契約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申請書。
第 八 條 保單價值之部分贖回
要保人得隨時贖回部分保單價值,但每次贖回之金額不得少於新台幣壹萬元,且贖
回後剩餘之保單價值亦不得低於本公司要求之最低金額,本公司有權依投資標的所
屬公司之變更投資標的贖回相關規定,變更每次贖回之金額下限,而本公司前開之
書面通知變更不溯及既往。
本公司應於接到前項贖回通知後一個月內按本公司收齊本條所約定之所有文件後第
二個交易日之保單價值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若本契
約之投資標的貨幣有非為新台幣者,該投資標的則改以本公司收齊本條所約定之所
有文件日後次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價值。
要保人贖回部分保單價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申請書。
第 九 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
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
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第 十 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
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本契約第十五條規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
提出證明文件,客觀上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
應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同時終止。本契約之終止不因日後發現被保險
人生還而受有任何之影響。
第十一條 投資標的之購買
要保人於投保時或繳交增額保費時應決定其欲投資之投資標的及投資比例。但所決
定之每一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不得少於第二項或第三項餘額之百分之五,且本公司
有權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降低上述最低投資比例,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最低投資比
例之降低不溯及既往。
本公司於收受基本保費後,將扣除基本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依下列方式按要保人決
定之投資組合購買投資標的單位:
一、「基本保費投資時點」為本契約第四條撤銷權行使期限屆滿日後次一個交易日
者:加計自本公司實際收受保費之日起至撤銷權行使期限屆滿日止之收益給
付,全數於「基本保費投資時點」按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買投資標的單
位。
二、「基本保費投資時點」為發單日後次一個交易日者:於「基本保費投資時點」
無息按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買投資標的單位。
本公司於收受增額保費及書面申請並審核完成同意後,將扣除增額保費費用後之餘
額,無息按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買投資標的單位。但如其投資時點為本契約第
四條撤銷權行使期限屆滿日後次一個交易日,且於前開契約撤銷權行使期限屆滿日
前繳交者,將扣除增額保費費用後之餘額,加計自本公司實際收受保費之日起至撤
銷權行使期限屆滿日止之收益給付,全數按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買投資標的單
位。
購買投資標的單位之價格依下列標準定之:
一、基本保費及同時繳交之增額保費:以「基本保費投資時點」之投資標的淨值。
二、非復效時之增額保費:以本公司審核完成日後次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
但「基本保費投資時點」為本契約第四條撤銷權行使期限屆滿日後次一個交易
日者,於前開契約撤銷權行使期限屆滿日前繳交之增額保費,則以該「基本保
費投資時點」之投資標的淨值為購買投資標的單位之價格。
三、復效時之增額保費:以本公司同意復效且實際收受增額保費之日後次一個交易
日之投資標的淨值。
前項所稱「實際收受增額保費之日」,指本公司實際收到增額保費並確認收款明細
之日。
要保人所投資投資標的之可分配收益,視為其投資金額之一部分,倘於投資標的除
息基準日,要保人之投資組合中仍有該投資標的,本公司將於該投資標的所屬公司
給付該投資標的可分配收益日直接購買原投資標的。
第十二條 每月保單行政費用及保障費用
本公司依前條以基本保費購買投資標的後,先扣除相當於自本契約生效起應付之當
月保單行政費用及保障費用之投資標的單位(以投資標的購買日後之次一個交易日
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但若本契約之投資標的貨幣有非為新台幣者,則以該投資標
的購買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再按月於保單足月日扣除相當之投資標的單位
(以保單足月日後之次二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但若本契約之投資標的貨
幣有非為新台幣者,則以保單足月日後次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以
支付附表一之每月保單行政費用及保障費用。
本公司扣除每月保單行政費用及保障費用時,係按扣除當時要保人所投資之各投資
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比例計算各投資標的應分配之費用數額,再分別自各投資標的
扣除相當之單位數。
如本契約之保單價值不足支付每月應付之保單行政費用、保障費用時,本公司應催
告要保人交付相當之增額保費,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交付者,本契約停止效
力,本契約若尚有保單價值,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停效日後之次二個交易日之保單價
值。但若本契約之投資標的貨幣有非為新台幣者,該投資標的則改以停效日後次一
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價值。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繳交相當之增額保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
起恢復效力,保單價值重新計算。
停效期間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給付保險金時,如有每月應付之保單行政費用、保障費用未扣除,本公司得
先扣除上述費用後再給付。
第十三條 投資標的之轉換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隨時以書面轉換投資之投資標的或比例。但所決定
之每一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不得少於轉換當時保單價值百分之五,且本公司有權以
書面通知要保人降低上述最低投資比例,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最低投資比例之降
低不溯及既往。
前項轉換投資組合於每一保單年度總計超過四次之免費轉換次數時,應按附表一支
付轉換費用。但如要保人係因其投資之投資標的解散、清算或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
四條約定取消該投資標的而被迫為前項轉換時,不計入轉換次數。
本公司得放寬第二項之免費轉換次數限制,並於三十天前書面通知要保人,而本公
司前開書面通知放寬免費轉換次數之限制不溯及既往。
本公司依第一項辦理時,係以審核完成日之次二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轉出
之數額,再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轉出投資標的淨值之日次一個交易日之
投資標的淨值計算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單位數。
第一項情形中,若本契約之投資標的貨幣有包括非新台幣者,其投資標的淨值交易
日、轉出之數額及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單位數之計算,改依下列約定行之:
一、新台幣計價轉換為非新台幣計價者:本公司依第一項辦理時,係以審核完成日次
二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轉出之數額,再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
司轉出之投資標的淨值之日次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欲轉入之投資標
的單位數。
二、非新台幣計價轉換為新台幣計價者:本公司依第一項辦理時,係以審核完成日
次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轉出之數額,再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
公司轉出之投資標的淨值之日次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欲轉入之投資
標的單位數。
三、非新台幣計價者相互轉換:本公司依第一項辦理時,係以審核完成日次一個交
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轉出之數額,再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轉出
之投資標的淨值之日次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單位
數。
依第一項轉換投資組合時,如要保人轉換之投資組合中之投資標的有暫停計算投資
標的淨值之情事,則本條所約定轉換之程序均順延至該情事消滅後進行。
第十四條 投資標的之變更與通知
本公司得經主管機關同意後變更投資標的項目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且本契約有關
投資標的之相關約定,除本公司另以書面註明外,均適用於新增設之投資標的。
要保人投資之投資標的因故解散、清算時,本公司應於知悉投資標的解散、清算之
情事後,立即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更投資組合。
本公司取消某投資標的項目時,應以書面於三十天前通知要保人變更投資組合。
因第二項、第三項之原因變更投資組合時,要保人應於本公司書面通知所定之期限
內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若要保人未於前開期限內回覆者:
一、若要保人於該投資標的清算或取消後、本公司取得分配數額十日前均未書面回
覆,則本公司將該投資標的清算或取消後分配之數額,按要保人最近一次之投
資組合剔除已解散或取消之投資標的重新計算比例,分配為要保人購買投資標
的。但要保人最近一次之投資組合剔除已解散或取消之投資標的後已無其他投
資標的者,本公司將返還該分配之數額,本契約同時終止。
二、若要保人於該投資標的清算或取消後、本公司取得分配數額十日前書面回覆本
公司變更投資組合,則本公司將該投資標的清算或取消後分配之數額按要保人
之通知變更投資組合。
本公司應於本契約生效後每三個月以要保人選擇之方式通知要保人其保單價值。
本公司購買或賣出投資標的時,如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中之投資標的有暫停計算
投資標的淨值之情事,本公司不負擔利息,並以該投資標的於該情事消滅後之次一
個交易日之淨值計算購買或賣出之單位。
第十五條 身故保險金的給付與申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之總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
險金」,本契約同時終止。但受益人因前開事由,而於要保人繳交基本保費或增額
保費後、購買投資標的前,申請身故保險金者,其身故保險金按總保險金額及該次
所繳之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扣除基本保費費用或增額保費費用後之餘額計付之。此
外,如有本契約第十二條第七項約定之事由者,亦應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七項之約
定予以扣除。
前項身故時之總保險金額中之保單價值,係指本公司收齊申請文件後第二個交易日
之保單價值。但若本契約之投資標的貨幣有非為新台幣者,該投資標的則改以本公
司收齊申請文件日後次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價值。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六條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與申領
被保險人於其保險年齡達一百歲之保單年度末日(即滿期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
效時,本公司按「滿期之保單價值」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亦同時終止。
前項所稱「滿期之保單價值」係指滿期日後次二個交易日之保單價值。如有本契約
第十二條第七項約定之事由者,則「滿期之保單價值」應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七項
之約定予以扣除後計算之。但若本契約之投資標的貨幣有非為新台幣者,該投資標
的則改以滿期日後次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價值。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七條 全殘保險金的給付與申領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
後,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殘廢時之總保險金額給付「全殘保險金」,本契約同時終
止。但受益人因前開事由,而於要保人繳交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後、購買投資標的
前,申請全殘保險金者,其全殘保險金按總保險金額及該次所繳之基本保費或增額
保費扣除基本保費費用或增額保費費用後之餘額計付之。此外,如有本契約第十二
條第七項約定之事由者,亦應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七項之約定予以扣除。
前項診斷確定殘廢時之總保險金額中之保單價值,係指本公司收齊申請文件後第二
個交易日之保單價值。但若本契約之投資標的貨幣有非為新台幣者,該投資標的則
改以本公司收齊申請文件日後次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價值。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二所列兩款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款「全殘保險
金」。
受益人申領「全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全殘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一切費用由本
公司負擔。
第十八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一、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無其他受益
人者,其身故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要保人如為受益人之一者,不適用前款但書之規
定。
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
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七條的約定給付全殘保
險金。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未給付保險金者,本公司退還「保單價值」予要保人或本公司已
知並客觀上可得確定之其他應得之人。
前項「保單價值」,係指本公司收到第十五條或第十七條所需文件日後第二個交易
日之保單價值(但若本契約之投資標的貨幣有非為新台幣者,該投資標的則改以本
公司收到第十五條或第十七條所需文件日後次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該投
資標的價值。)。但前項所為之退還,如係於要保人繳交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後、
購買投資標的前,除保單價值外,另退還該次所繳之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扣除基本
保費費用或增額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第十九條 特殊情事之處理
本公司給付保險金、解約金或退還保單價值、總保費時,如要保人設定之投資組合
中之投資標的發生該投資標的所屬公司因故暫停計算投資標的淨值(買回價格)之
情事,本公司先行給付可確定部分之保單價值,再以該投資標的於前述暫停計付之
情事消滅後之次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應付之數額,於本公司收到該買回
價金後給付之,本公司不負擔利息。
因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數等不
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得投資標的之單
位數時,本公司將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更投資組合,要保人應於規定期限以書面回
覆本公司,逾期未回覆者且前開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得投資標的
單位數之事由仍未解除,本公司將該無法購得之投資標的分配投資之數額,按要保
人最近一次之投資組合剔除該無法購得之投資標的重新計算比例,分配為要保人購
買投資標的。但要保人最近一次之投資組合剔除該無法購得之投資標的後已無其他
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將返還該分配投資之數額。
第二十條 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向本公司申請保單借款時,視為其申請辦理保單價值之
部分贖回,本公司按第八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
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不在本公司承保範圍內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
人已繳總保費扣除部分贖回之保單價值(如有)。但錯誤原因歸責於要保人或
被保險人者,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基本保費費用、增額保費費用、保障費
用、保單行政費用再加上本公司發現錯誤後次二個交易日之保單價值。但若本
契約之投資標的貨幣有非為新台幣者,該投資標的則改以發現錯誤後次一個交
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價值。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障費用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障費
用,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障費用,其利息按年利一
分計算之。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
繳保障費用與應繳保障費用的比例計算基本保險金額。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障費用者,應補足其差額;如在發生保險事故
後始發覺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障費用與應繳保障費用的比例計算基本保險金
額,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二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要保人於訂立本契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本
公司應即批註於本保險單。受益人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全殘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
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保單分紅
本契約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二十四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契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
達要保人。
第二十五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六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條第三項、第二條第十三項、第二
條第十六項、第二條第十七項、第二條第十八項、第二條第十九項、第二條第二十
四項、第五條第三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
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附表一之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之費用及報
經主管機關准予變更之內容外,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
者,不生效力。
第二十七條 管轄法院
本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的住所在
中華民國境外時,則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附表一:
一、 現時本契約收取之費用如下:
基本保費費用
繳交基本保費時,扣除不超過基本保費之百分之六作為基本保費費用,惟
本公司保有於前開上限範圍內變動之權利並以書面通知。
增額保費費用
每次繳交增額保費時,扣除不超過增額保費之百分之六作為增額保費費
用,惟本公司保有於前開上限範圍內變動之權利並以書面通知。
保單行政費用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約定按月扣除相當於每月新台幣三
○元之投資標的單位以作為保單行政費用。本公司得調整保單行政費用並
於三十天前通知要保人,調整之幅度不超過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消費者物
價指數於一定期間內之變動幅度,且每月最多以新台幣六○元為限。但經
主管機關同意者,每月得超過新台幣六○元。
保障費用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約定按月扣除與保障費用價值相當
之投資標的單位。各保險年齡及性別之標準體保障費用費率表詳如附表
三。
轉換費用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約定為投資標的之轉換所
收取之費用。同一保單年度得免費轉換投資標的四次,超過四次時,每次
收取新台幣五○○元之轉換費用。本公司得調整轉換費用及放寬免費轉換
次數,並於三十天前通知要保人,轉換費用調整之幅度不超過行政院主計
處公告之消費者物價指數於一定期間內之變動幅度,且每次最多以新台幣
一○○○元為限。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每次得超過新台幣一○○○元。
保管費
依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標的所屬
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不另外收取。
經理費
依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標的所屬
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不另外收取。
於計算投資標
的淨值時已先
扣除之費用(
由投資標的所
屬公司收取)
受益人服務費
依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標的所屬
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不另外收取。
註:1、前述所謂「一定期間」係指以本契約推出(即民國九十一年四月)時或前次調整時之
月份,至本公司本次調整之月份之期間。
2、各投資標的之保管費、經理費、受益人服務費及其實際金額,以當時投資標的公開說
明書所載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準,並可參閲銷售當時之商品簡介內容;倘有
其他相關營運管理費用或法定費用,則依當時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所載或投資標的所
屬公司通知者為準,惟各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保有變更之權利,亦保有得不予於計算投
資標的淨值時扣除而額外收取該費用之權利,其實際金額及其收取情形以當時投資標
的公開說明書所載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準。
二、 要保人於申請終止契約或部分贖回保單價值時,本公司不另收取任何費用。
附表二:
殘廢程度表
殘廢程度
雙目失明者。(註 1)
兩手腕關節缺失或兩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言語(註 2)或咀嚼(註 3)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
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註 5)
註:
1. 失明的認定
(1) 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係兩眼依個別矯正視力測定之。
(2) 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二以下而言。
(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
況,不在此限。
2. 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者:
(1) 指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
以上不能發出者。
(2) 聲帶全部剔除者。
(3) 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3. 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
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4.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
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附表三:
保障費用費率表
單位:每月每萬元基本保險金額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年齡 費 率 費 率 年齡
0 4.2975 3.9300
1 0.7260 0.6780 31 1.0890 0.4785
2 0.5640 0.4680 32 1.1475 0.5160
3 0.4380 0.3300 33 1.2225 0.5573
4 0.3540 0.2460 34 1.3125 0.6015
5 0.2940 0.2100 35 1.4145 0.6488
6 0.2640 0.1860 36 1.5278 0.6983
7 0.2460 0.1680 37 1.6508 0.7508
8 0.2400 0.1560 38 1.7805 0.8055
9 0.2340 0.1440 39 1.9200 0.8648
10 0.2220 0.1440 40 2.0708 0.9300
11 0.2160 0.1440 41 2.2350 1.0020
12 0.2280 0.1620 42 2.4150 1.0838
13 0.2820 0.1860 43 2.6130 1.1753
14 0.3960 0.2220 44 2.8283 1.2803
15 0.5640 0.2580 45 3.0630 1.4003
16 0.7620 0.2940 46 3.3158 1.5368
17 0.9450 0.3248 47 3.5880 1.6928
18 0.9660 0.3608 48 3.8813 1.8683
19 0.9788 0.3848 49 4.1978 2.0603
20 0.9848 0.3975 50 4.5420 2.2628
21 0.9863 0.4020 51 4.9185 2.4705
22 0.9840 0.3998 52 5.3310 2.6790
23 0.9803 0.3938 53 5.7848 2.8860
24 0.9758 0.3863 54 6.2850 3.1050
25 0.9735 0.3803 55 6.8385 3.3518
26 0.9743 0.3780 56 7.4513 3.6435
27 0.9803 0.3825 57 8.1293 3.9953
28 0.9923 0.3953 58 8.8800 4.4213
29 1.0133 0.4170 59 9.7080 4.9155
30 1.0448 0.4448 60 10.6185 5.4698
備註 : 1.此保障費用費率所使用之預定危險發生率係以臺灣壽險業第四回經驗生
命表死亡率的百分之九十(90% 2002TSO)計算。
2.保障費用費率原則上將隨著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的增長而逐年提高。
(下頁接續)
單位:每月每萬元基本保險金額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年齡 費 率 費 率 年齡
61 11.6160 6.0758 86 107.5313 71.9438
62 12.7065 6.7245 87 117.1410 79.3373
63 13.8960 7.4115 88 127.5248 87.4403
64 15.1958 8.1503 89 138.7275 96.3143
65 16.6178 8.9565 90 150.7913 106.0208
66 18.1748 9.8475 91 163.7610 116.6228
67 19.8788 10.8398 92 177.6803 128.1818
68 21.7440 11.9505 93 192.5873 140.7608
69 23.7863 13.1910 94 208.5023 154.4138
70 26.0235 14.5733 95 225.4418 169.1970
71 28.4723 16.1085 96 243.4193 185.1653
72 31.1513 17.8088 97 262.4520 202.3725
73 34.0770 19.6860 98 282.5378 220.8600
74 37.2758 21.7620 99 303.6113 240.6068
75 40.7723 24.0593 100 325.5893 261.5783
76 44.5928 26.5995
77 48.7620 29.4060
78 53.3078 32.5028
79 58.2645 35.9220
80 63.6668 39.6990
81 69.5505 43.8668
82 75.9510 48.4605
83 82.9065 53.5170
84 90.4583 59.0835
85 98.6520 65.2095
備註 : 1.此保障費用費率所使用之預定危險發生率係以臺灣壽險業第四回經驗生
命表死亡率的百分之九十(90% 2002TSO)計算。
2.保障費用費率原則上將隨著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的增長而逐年提高。
附件:
z 投資標的一覽表
(註 1)
是否有單
位淨值
是否配息
(註 2)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
友邦巨人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
友邦巨人
基金
股票型
新台幣 友邦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友邦巨輪債券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
友邦巨輪
債券基金
類貨幣
市場基
新台幣 友邦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景順潛力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
景順潛力
基金
股票型
新台幣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景順主流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
景順主流
基金
股票型
新台幣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景順全球科技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
景順全球
科技基金
股票型
新台幣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景順全球康健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
景順全球
康健基金
股票型
新台幣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景順台灣科技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
景順台灣
科技基金
股票型
新台幣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龍鳳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
滙豐龍鳳
基金
股票型
新台幣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
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富達台灣成長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
富達台灣
成長基金
股票型
新台幣 富達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友邦旗艦全球平衡
組合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
友邦旗艦
全球平衡
組合基金
組合型
新台幣 友邦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友邦旗艦全球成長
組合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
友邦旗艦
全球成長
組合基金
組合型
新台幣 友邦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友邦旗艦全球安穩
組合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
友邦旗艦
全球安穩
組合基金
組合型
新台幣 友邦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友邦全球金牌組合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友邦全球
金牌組合
基金
組合型
新台幣 友邦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友邦環球基金系
列-友邦日本新遠
景基金 A
友邦日本
新遠景基
金A
股票型
美元 友邦基金管理公司
友邦環球基金系
列-友邦歐洲小型
公司股票基金 A1
友邦歐洲
小型公司
股票基金
A1
股票型
歐元 友邦基金管理公司
友邦環球基金系
列-友邦日本小型
公司股票基金 A3
友邦日本
小型公司
股票基金
A3
股票型
日圓 友邦基金管理公司
富達基金-國際債
券基金
富達國際
債券基金
債券型
美元 富達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富達基金-歐元債
券基金
富達歐元
債券基金
債券型
歐元 富達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富達基金-日本基
富達日本
基金
股票型
日圓 富達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富達基金-歐洲小
型企業基金
富達歐洲
小型企業
基金
股票型
歐元
富達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富達基金-歐洲基
富達歐洲
基金
股票型
歐元
富達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富達基金-美國基
富達美國
基金
股票型
美元
富達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
球投資系列-全球
基金
富蘭克林
坦伯頓全
球投資系
列-全球
基金
股票型
美元
坦伯頓全球顧問公
天達環球策略股票
基金 C
天達環球
策略股票
基金 C
股票型
美元
天達資產管理根西
島有限公司
天達環球能源基金
C
天達環球
能源基金
C
股票型
美元 天達資產管理根西
島有限公司
聯博-美國收益基
A2
聯博-美
國收益基
A2
債券型
美元
聯博資產管理公司
聯博-全球成長趨
勢基金 A
聯博-全
球成長趨
勢基金 A
股票型
美元
聯博資產管理公司
聯博-國際醫療基
金A
聯博-國
際醫療基
金A
股票型
美元
聯博資產管理公司
聯博-新興市場成
長基金 A
聯博-新
興市場成
長基金 A
股票型
美元
聯博資產管理公司
美林美國高孳息/
收益債券基金 A2
美林美國
高孳息/
收益債券
基金 A2
債券型
美元 貝萊德(盧森堡)
美林世界科技基金
A2
美林世界
科技基金
A2
股票型
美元 貝萊德(盧森堡)
美林世界黃金基金
A2
美林世界
黃金基金
A2
股票型
美元 貝萊德(盧森堡)
美林環球資產配置
基金 A2
美林環球
資產配置
基金 A2
平衡型
美元 貝萊德(盧森堡)
美林新興歐洲基金
A2
美林新興
歐洲基金
A2
股票型
歐元 貝萊德(盧森堡)
寶源環球基金系
列-亞洲債券 A1
寶源亞洲
債券 A1
債券型
美元 寶源投資管理(
森堡)有限公司
寶源環球基金系
列-歐元增值 A1
寶源歐元
增值 A1
股票型
歐元 寶源投資管理(
森堡)有限公司
寶源環球基金系
列-美國小型公司
A1
寶源美國
小型公司
A1
股票型
美元 寶源投資管理(
森堡)有限公司
寶源環球基金系
列-新興亞洲 A1
寶源新興
亞洲 A1
股票型
美元 寶源投資管理(
森堡)有限公司
寶源環球基金系
列-拉丁美洲 A1
寶源拉丁
美洲 A1
股票型
美元 寶源投資管理(
森堡)有限公司
瑞士銀行(盧森堡)
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瑞銀新興
市場債券
基金
債券型
美元 瑞士銀行新興市場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
瑞士銀行(盧森堡)
美元基金
瑞銀美元
基金
貨幣型
美元 瑞銀貨幣市場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瑞士銀行(盧森堡)
歐元基金
瑞銀歐元
基金
貨幣型
歐元 瑞銀貨幣市場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亨德森遠見泛歐地
產股票基金
亨德森遠
見泛歐地
產股票基
股票型
歐元 亨德森基金管理(
盧森堡)公司
註:1、投資標的之級別或股別(class of shares)依實際銷售時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
為準。惟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保有變更之權利。
2、基金配息之方式(如每月配息、每半年配息或視經理人決定)及是否配息係按投資標
的公開說明書所載為準。
注意事項:
前述投資標的係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依投資標的適用法律所發行之有價證券,其不論要保人辦
理贖回、終止契約、保險單借款、受益人申領身故、全殘保險金及滿期保險金之給付,其投
資標的價值悉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負履行之義務。本公司對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之履行不負
責,保戶必須承擔投資之包括法律(例如因適用法律之稅法變更致稅負變更或因適用法律變
更致無法贖回或給付金額等)及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之信用等風險。如投資標的係非以新台幣
為投資標的貨幣者,保戶尚應承擔投資之包括法律及任何辦理投資、贖回、終止、保險單借
款、受益人申領身故、全殘保險金及滿期保險金之給付等所產生新台幣與投資標的貨幣間貨
幣兌換之匯兌風險。
南山人壽變額壽險
適用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之批註條款
喪葬費用保險金
一、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
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
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
責。
二、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三、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
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益受損。
(本公司免付費保戶服務電話 0800-020-060)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四日
金管保二字第 09402031890 號函核准
第一條
本批註條款適用於本公司「南山人壽伴我一生躉繳變額壽險」及「南山人壽伴我一
生變額壽險」(以下均各分別稱為「本契約」) 自九十年七月十一日 (含) 以後生效
之保險契約。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與本批註條款牴觸部分不生效力。
第二條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
人,其身故保險金之基本保險金額部分 (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 ,均變更為喪葬
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包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價值。
第三條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九十年七
月十一日 (含) 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 (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
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前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含) 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
算。
第四條
前條情形,被保險人如因發生約定之保險事故死亡,本公司應按下列約定辦理,本
契約並即行終止。
一、依本批註條款約定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予受益人,並按日數比例退還被保險
人身故後已扣除之未到期保障費用予要保人。前開保險金額如有超過喪葬費用
保險金額上限者,其超過部分,本公司應按比例無息返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
障費用,並溯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按超過部分之比例減少其基本保險金額。
二、其原投資部分之保單價值,則返還要保人自本公司收齊受益人依本契約關於身
故保險金的給付與申領相關約定提出申請文件後第二個交易日之保單價值金
額。但若本契約之投資標的貨幣有非為新台幣者,該投資標的則改以本公司收
齊申請文件日後次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價值。
如有受益人於要保人繳交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後、購買投資標的前,申請本契約身
故保險金時,本公司除應依本條第一項約定辦理外,並應將該次所繳之基本保費或
增額保費扣除基本保費費用後之金額一併返還予要保人。
第五條
第三條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人投保,或向同一保險人投保數個保
險契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第三條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
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
保險金額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為止。
前項情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
各該保險人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人應理賠之金額後
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南山人壽伴我一生躉繳變額壽險
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批註條款(樣本)
身故保險金、滿期保險金、全殘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
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二、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瞭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
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益受損。
(本公司免付費保戶服務電話 0800-020-060)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奉財政部
台財保字第 0910701466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五日奉財政部
台財保字第 0930750156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五日
金管保二字第 0930252052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日
(96)南壽研字第 011 號函備查
第 一 條 本批註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南山人壽伴我一生躉繳變額壽險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
款),僅適用於南山人壽伴我一生躉繳變額壽險(以下簡稱本契約),且須要保人申
請經本公司同意後,本批註條款始生效力。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之約定與本批註條款抵觸時應優先適用本
批註條款。
第二條
本批註條款所稱「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日」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每三個月與本契約生
效日相當之日,無相當日者,指該月之末日。
第 三 條 投資標的之自動平衡
於本批註條款生效後之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自本批註條款生效後之下一個投資
標的自動平衡日起如該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日當時任一投資標的投資比例較其最後指
定之該投資標的投資比例相差五%(含)以上,由本公司自動將各投資標的價值轉換
平衡回其最後指定之各投資標的投資比例。
本公司依前項辦理時係以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日之次二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
轉出之數額再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轉出投資標的淨值之日次一個交易日
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單位數。
第一項情形中,若本契約之投資標的貨幣包括非新台幣者,其投資標的淨值交易日、
轉出之數額及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單位數之計算,依下列約定行之:
一、新台幣計價轉換為非新台幣計價者:本公司依第一項辦理時係以投資標的自動
平衡日次二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轉出之數額再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
知本公司轉出之投資標的淨值之日次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欲轉入之
投資標的單位數。
二、非新台幣計價轉換為新台幣計價者:本公司依第一項辦理時係以投資標的自動
平衡日次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轉出之數額再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
知本公司轉出之投資標的淨值之日次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欲轉入之
投資標的單位數。
三、非新台幣計價者相互轉換:本公司依第一項辦理時係以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日次
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轉出之數額再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
轉出之投資標的淨值之日次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單位數。
投資標的自動平衡之次數連同要保人自行辦理投資標的轉換之次數於每一保單年度
總計超過四次時應按本契約約定支付投資標的轉換費用本公司得放寬前開免費轉
換次數限制並於三十天前書面通知要保人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放寬免費轉換次
數之限制不溯及既往。
依第一項轉換投資組合時如要保人轉換之投資組合中之投資標的有暫停計算投資標
的淨值之情事,則本條所約定轉換之程序均順延至該情事消滅後進行。
本公司每次依第一項辦理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時如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日當時保單價值
或依第二項第三項約定計算轉出之數額低於本公司之最低金額限制時本公司將暫
停該次投資標的自動平衡且本公司有權依投資標的轉換費用之調整變更上述最低
金額限制並於三十日前書面通知要保人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之變更不溯及既往
第 四 條 投資組合之變更
要保人得於本批註條款生效後之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隨時以書面變更自下一期投資標
的自動平衡日起之投資標的投資組合但所決定之每一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不得少於
可投資金額之百分之五且本公司有權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降低上述最低投資比例
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最低投資比例之降低不溯及既往。
前項所稱「可投資金額」,係指要保人所繳基本保費扣除基本保費費用後,用於購買
投資標的之金額。
第 五 條 本批註條款之終止
於增額保費與基本保費之投資組合不同要保人辦理投資標的轉換贖回部分保單價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或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數等
時,本批註條款自動終止。
要保人得於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日前五個交易日之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本批註條
但如其通知到達本公司之日晚於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日前五個交易日則自下一個
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日始生終止之效力。
南山人壽伴我一生躉繳變額壽險
1.基本保費:您於投保時所繳交之保險費。最低基本保費:
投保年齡 最低基本保費
0~70 歲 15 萬元
71~80 歲 100 萬元
2.增額保費: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以書面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
繳交之額外保費。每次所繳金額最低為新台幣 1 萬元,最高不超過
基本保費之五倍。
3.所繳交之「基本保費」及「增額保費」總和與投保金額合計不超過新台幣六千
萬元。
4.倘您附加附約,您將另須繳付附約之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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