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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南山人壽伴我一生躉繳變額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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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伴我一生躉繳變額壽險(樣本)
身故保險、滿期保險、殘廢保險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一、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
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
責。
二、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三、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
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本公司免付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20-060)
中華民國九十一 三月日奉財政部
台財保字第 0910701466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九十一十月十七日奉財政部
台財保字第 0910710224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九十二十一月十一日奉財政部
台財保字第 0920712023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九十三 三月五日奉財政部
台財保字第 0930750156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九十三 八月五日
管保二字第 0930252052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九十四 四月十四日
管保二字第 09402031890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七日
(94)南壽研字第 066 號函核備
中華民國九十四 十月十九日
(94)南壽研字第 157 號函核備
中華民國九十五 三月三日
(95)南壽研字第 031 號函核備
中華民國九十五 三月二十日
(95)南壽研字第 036 號函核備
中華民國九十五 八月十五日
(95)南壽研字第 144 號函核備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日
(96)南壽研字第 011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
(96)南壽研字第 061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96)南壽研字第 097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日
(96)南壽研字第 131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96)南壽研字第 157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96)南壽研字第 224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日
(96)
南壽研字第 270 號函備查
第一條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約(以下簡稱本
約)的構成部分。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
以作有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險額」,係指本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本約保額,倘爾後該保額有
所變,則以變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額為「基本保險額」。
二、「總保險額」,係指基本保險額與保單價值之總和。
三、「投資標的」,係指投資標的一覽表(詳附件)中所之投資項目及本公司日
後經主管機關同意變之其他投資項目,而經要保人選定並為本公司同意者。
四、「投資標的貨幣」,係指投資標的用以計價之貨幣別。
五、「單位」,係指各投資標的公開明書所載之受權單位。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係指投資標的之經公司或發公司。
七、「指定銀」,係指辦約指定用途信託資投資業務之銀或保管業務
之銀
八、「交日」,係指:(1)投資標的公開明書或其相關規定所規定之該投資標
的之評價日,(2)為中華民國主管機關依銀法規定公告之中華民國銀營業
日,且(3)為本公司之營業日。該日非為以上三者兼具之日,則以下一個交
日為本約所稱之「交日」。
九、「投資標的價值」,係指該投資標的於交日之投資標的單位乘以該日之淨
值。
十、投資標的「淨值」,係指以該投資標的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計算出交日之淨
資產價值,除以已發在外之受權單位總計算所得之額。前述淨資產價
值等於該投資標的之總資產扣除總負債。而所稱總負債包含應付取得或處分該
投資標的資產之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稅捐與本約附表一所由投資標的所
屬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之費用。此外,投資標的之可分配收
亦視為投資標的總資產之一部份。
十一、「保單價值」,係指要保人所持有之各投資標的於交日之投資標的價值之
總和。
十二、「基本保費」,係指經雙方約定且為要保人於投保時所繳交之保險費。
十三、「增額保費」,係指本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以書面申請經本公司同意
後,所繳交之額外保費。
十四、「總保費」,係指要保人已繳之基本保費、增額保費總和。
十五、「保障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據被保險人之性別、保險齡、體況釐定之保
險費乘以基本保險額而計得之額。
、「保單政費用」,係指本公司自本約生效日起,得依本約第十三條約
定,按月扣除本約附表一所示之投資標的單位以作為保單政費用。
十七、「轉換費用」,係指要保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依本約第十四條約定為
投資標的之轉換所收取之費用,其額依本約附表一所示。
十八、「基本保費費用」,係指本公司依繳交基本保費時,扣除超過基本保費之
百分之作為基本保費費用,惟本公司保有於前開上限範圍內變動之權
以書面通知。
十九、「增額保費費用」,係指要保人每次繳交增額保費時,本公司得扣除超過
增額保費之百分之五作為增額保費費用,惟本公司保有於前開上限範圍內變
動之權並以書面通知。
二十、「保單足月日」,係指自本約生效起每月與本約生效日相當之日,無相
當日者,指該月之末日。
二十一、「醫院」,係指依照醫法規定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
及財團法人醫院。
二十二、「保險齡」,係以被保險人之投保齡加計自本約生效日起經過之週
年數計之,但未滿一週計入。
二十三、「基本保費投資時點」,係指本約第四條撤銷權使期限屆滿日後次一
個交日。
二十四、「三家銀」,係指臺灣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
及合作庫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但因故變者,則以本公司所
指定報經保險法主管機關備查之融機構為準。
二十五、「收給付」,係指就「基本保費」及於約撤銷權使期限屆滿日前繳
交之「增額保費」依本約第十二條規定扣除相關費用後之額,自本公
司實際收受保費之日起至撤銷權使期限屆滿日止,分別按三家銀
約生效日起每月之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平均利率計算之額給付,
並全分別依該次「基本保費」及「增額保費」之投資組合購買投資標的
單位。
第 三 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基本保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基本保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
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基本保費之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
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基本保費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 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
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
達翌日時起生效,本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總保費;本
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負保險責任。但約撤銷生效前,
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 五 條 貨幣單位與匯計算
約保險費之收取及退還、支付保險單借款、各項費用及給付、及退還保單價值
之計算,均以新台幣為貨幣單位。
投資標的貨幣非為新台幣時,其匯之計算,依下約定之:
一、購買:依第十二條第四項各款所定購買投資標的之各交日當日之本約指定
上午十一時牌告即期賣出匯計算。
二、各項給付及保單價值之返還:依本公司通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賣出該投資標的
後、再經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所賣出該投資標的淨值當日之本約指
定銀上午十一時牌告即期買入匯計算。
三、每月保單政費用與保障費用之扣除:依本約第十三條規定扣除投資標的單
位之淨值計算日當日之本約指定銀上午十一時牌告即期買入匯計算。
四、投資標的轉出(賣出)及轉入(購買)者:
(一)轉出(賣出):依本公司通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轉出(賣出)該投資標
的後、再經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所轉出(賣出)該投資標的淨
值當日之本約指定銀上午十一時牌告即期買入匯計算。
(二)轉入(購買):依本公司通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轉出(賣出)該投資標
的後、再經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所轉出(賣出)該投資標的淨
值之日次一個交日之本約指定銀上午十一時牌告即期賣出匯
算。
(三)投資標的轉出(賣出)及轉入(購買)屬於相同計價貨幣單位者,無匯
轉換之適用。
前述指定銀係指臺灣銀股份有限公司,但因故變者,則以本公司所指
定報經保險法主管機關備查之融機構為準。
條 基本保費及增額保費之限制
約基本保費之繳交額,得低於本公司當時規定之最低額。
約每次增額保費之繳交額,得低於新台幣三千元。
本公司有權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限制,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
更不溯及既往。
約死亡給付除以「保單價值加計可投資保費額及當次欲繳交之增額保費扣除
增額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之比,應在一定值以上,始得繳交該次增額保費。
前項所稱一定值之標準如下:
一、保費繳交當時被保險人保險
齡為四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三十。
二、保費繳交當時被保險人保險齡介於四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
百一十五。
三、保費繳交當時被保險人保險齡已達七十一歲以上者:百分之一百一。
第四項所稱「死亡給付」,係指基本保險額加計保單價值、可投資保費額及當
次欲繳交之增額保費扣除增額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第四項及第項之保單價值之判斷時點,係依本公司收到要保人申請繳交增額保費
當日之最新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為準。
第四項及第項所稱「可投資保費額」,係指要保人欲繳交當次增額保費前,所
繳交之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扣除基本保費費用或增額保費費用後且尚未購買投資
標的之餘額。
要保人欲繳交增額保費時,倘未符合第四項及第五項之約定者,要保人得與本公司
約定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增加基本保險額,且於符合第四項及第五項之約定下,始
得繼續繳交該次增額保費。
倘要保人或本公司同意前項所述增加基本保險額者,則要保人於符合第四項
及第五項之情事消滅後,始得繼續繳交增額保費。
第七條 告知義務與本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明,如有
故意隱,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
者,本公司得解除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
明的事實時,在此限。
前項解除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
約訂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應於解除約後三十日內,退還解除通知發出日後之次二個交日之保單價
值予要保人。(但約之投資標的貨幣有非為新台幣者,該投資標的則改以解
除通知發出日後次一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價值)。但受人申
請身故或殘廢保險者,退還本公司收到第十七條或第二十一條所需文件後第二個
日之保單價值。(但約之投資標的貨幣有非為新台幣者,該投資標的則
改以本公司收到第十七條或第二十一條所需文件後次一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
算該投資標的價值)。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所為之退還,如係於要保人繳交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後、購買投
資標的前,除前項之保單價值外,另退還該次所繳之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扣除基本
保費費用或增額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第八條 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約。
前項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按本公司收齊本條所約定之所有文件後第二個交
日之保單價值償付解約。逾期本公司應加計息給付,其息按年利率一分計
算。但約之投資標的貨幣有非為新台幣者,該投資標的則改以本公司收齊本
條所約定之所有文件日後次一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價值。
約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同一人者,被保險人得隨時撤銷其同意投保之意思表
示。但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及要保人。
被保險人依前項使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本約,且以本公司收到被保險人
書面通知之日為約終止日,本公司改以收到被保險人書面通知之日後第二個交
日之保單價值償付解約適用第二項及第三項約定。但約之投資標的貨
幣有非為新台幣者,該投資標的則改以本公司收到被保險人書面通知之日後次一個
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價值。
要保人終止本約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申請書。
第 九 保單價值之部分贖回
要保人得隨時贖回部分保單價值,但每次贖回之得少於新台幣壹萬元,且贖
回後剩餘之保單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息)亦得低於
本公司要求之最低額,本公司有權依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之變投資標的贖回相關
規定,變每次贖回之額下限,而本公司前開之書面通知變更不溯及既往。
本公司應於接到前項贖回通知後一個月內按本公司收齊本條所約定之所有文件後第
二個交日之保單價值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加計息給付,其息按年利率一分
計算。但約之投資標的貨幣有非為新台幣者,該投資標的則改以本公司收齊
本條所約定之所有文件日後次一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價值。
要保人贖回部分保單價值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申請書。
第 十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
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
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
第十一條 失蹤處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
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本約給付身故保險;如要保人或受人能提出證明文
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
發生日為準,依本約給付身故保險,本約同時終止。本約之終止因日後
發現被保險人生還而受有任何之影響。
第十二條 投資標的之購買
要保人於投保時或繳交增額保費時應決定其欲投資之投資標的及投資比。但所決
定之每一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不得少於第二項或第三項餘額之百分之五,且本公司
有權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低上述最低投資比,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最低投資比
溯及既往。
本公司於收受基本保費後,將扣除基本保費費用後之餘額,加計自本公司實際收受
保費之日起至撤銷權使期限屆滿日止之收給付,全於「基本保費投資時點」
按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買投資標的單位。
本公司於收受增額保費及書面申請並審核完成同意後,將扣除增額保費費用後之餘
額,無息按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買投資標的單位。但於約撤銷權使期限屆
滿日前繳交者,將扣除增額保費費用後之餘額,加計自本公司實際收受保費之日起
至撤銷權使期限屆滿日止之收給付,全按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買投資標
的單位。
購買投資標的單位之價格依下
標準定之:
一、基本保費及同時繳交之增額保費:以「基本保費投資時點」之投資標的淨值。
二、非效時之增額保費:以本公司審核完成日後次一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
但於約撤銷權使期限屆滿日前繳交之增額保費,則以該「基本保費投資時
點」之投資標的淨值為購買投資標的單位之價格。
三、效時之增額保費:以本公司同意效且實際收受增額保費之日後次一個交
日之投資標的淨值。
前項所稱「實際收受增額保費之日」,指本公司實際收到增額保費並確認收款明細
之日。
要保人所投資投資標的之可分配收,視為其投資額之一部分,倘於投資標的除
息基準日,要保人之投資組合中仍有該投資標的,本公司將於該投資標的所屬公司
給付該投資標的可分配收日直接購買原投資標的。
第十三條 每月保單政費用及保障費用
本公司依前條以基本保費購買投資標的後,先扣除相當於自本約生效起應付之當
月保單政費用及保障費用之投資標的單位(以投資標的購買日後之次一個交
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但約之投資標的貨幣有非為新台幣者,則以該投資標
的購買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再按月於保單足月日扣除相當之投資標的單位
(以保單足月日後之次二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但之投資標的貨
幣有非為新台幣者,則以保單足月日後次一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以
支付附表一之每月保單政費用及保障費用。
本公司扣除每月保單政費用及保障費用時,係按扣除當時要保人所投資之各投資
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比計算各投資標的應分配之費用額,再分別自各投資標的
扣除相當之單位
如本約之保單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息)足支付每
月應付之保單政費用、保障費用時,本公司應催告要保人交付相當之增額保費,
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交付者,本約停止效,本尚有保單價值,本
公司應主動退還停效日後之次二個交日之保單價值。但之投資標的貨幣
有非為新台幣者,該投資標的則改以停效日後次一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該
投資標的價值。
約停止效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內,申請效。
前項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繳交相當之增額保費後,自翌日上午
起恢
約恢後,本公司將依第十二條購買投資標的,本約保單價值重新計
算。
第四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終止。
本公司給付保險時,如有每月應付之保單政費用、保障費用未扣除,本公司得
先扣除上述費用後再給付。
第十四條 投資標的之轉換
要保人得於本約有效期間內,隨時以書面轉換投資之投資標的或比。但所決定
之每一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不得少於轉換當時保單價值百分之五,且本公司有權以
書面通知要保人低上述最低投資比,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最低投資比
溯及既往。
前項轉換投資組合於每一保單年度總計超過四次之免費轉換次時,應按附表一支
付轉換費用。但如要保人係因其投資之投資標的解散、清算或本公司依本約第十
五條約定取消該投資標的而被迫為前項轉換時,計入轉換次
本公司得放寬第二項之免費轉換次限制,並於三十天前書面通知要保人,而本公
司前開書面通知放寬免費轉換次之限制溯及既往。
本公司依第一項辦時,係以審核完成日之次二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轉出
額,再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轉出投資標的淨值之日次一個交日之
投資標的淨值計算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單位
第一項情形中,約之投資標的貨幣有包括非新台幣者,其投資標的淨值交
日、轉出之額及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單位之計算,改依下約定之:
一、新台幣計價轉換為非新台幣計價者:本公司依第一項辦時,係以審核完成日次
二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轉出之額,再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
司轉出之投資標的淨值之日次一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欲轉入之投資標
的單位
二、非新台幣計價轉換為新台幣計價者:本公司依第一項辦
時,係以審核完成日
次一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轉出之額,再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
公司轉出之投資標的淨值之日次一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欲轉入之投資
標的單位
三、非新台幣計價者相互轉換:本公司依第一項辦時,係以審核完成日次一個交
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轉出之額,再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轉出
之投資標的淨值之日次一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單位
依第一項轉換投資組合時,如要保人轉換之投資組合中之投資標的有暫停計算投資
標的淨值之情事,則本條所約定轉換之程序均順延至該情事消滅後進
第十五條 投資標的之變與通知
本公司得經主管機關同意後變投資標的項目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且本約有關
投資標的之相關約定,除本公司另以書面註明外,均適用於新增設之投資標的。
要保人投資之投資標的因故解散、清算時,本公司應於知悉投資標的解散、清算之
情事後,即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投資組合。
本公司取消某投資標的項目時,應以書面於三十天前通知要保人變投資組合。
因第二項、第三項之原因變投資組合時,要保人應於本公司書面通知所定之期限
內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要保人未於前開期限內回覆者:
一、要保人於該投資標的清算或取消後、本公司取得分配額十日前均未書面回
覆,則本公司將該投資標的清算或取消後分配之額,按要保人最近一次之投
資組合剔除已解散或取消之投資標的重新計算比,分配為要保人購買投資標
的。但要保人最近一次之投資組合剔除已解散或取消之投資標的後已無其他投
資標的者,本公司將返還該分配之額,本約同時終止。
二、要保人於該投資標的清算或取消後、本公司取得分配額十日前書面回覆本
公司變投資組合,則本公司將該投資標的清算或取消後分配之額按要保人
之通知變投資組合。
本公司應於本約生效後每三個月以要保人選擇之方式通知要保人其保單價值等定
期揭事項。
本公司購買或賣出投資標的時,如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中之投資標的有暫停計算
投資標的淨值之情事,本公司負擔
息,並以該投資標的於該情事消滅後之次一
個交日之淨值計算購買或賣出之單位。
第十條 身故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之總保險額給付「身故保
」,本約同時終止。但受人因前開事由,而於要保人繳交基本保費或增額
保費後、購買投資標的前,申請身故保險者,其身故保險按總保險額及該次
所繳之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扣除基本保費費用或增額保費費用後之餘額計付之。此
外,如有本約第十三條第八項約定之事由者,亦應依本約第十三條第八項之約
定予以扣除。
前項身故時之總保險額中之保單價值,係指本公司收齊申請文件後第二個交
之保單價值。但約之投資標的貨幣有非為新台幣者,該投資標的則改以本公
司收齊申請文件日後次一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價值。
第十七條 身故保險的申
人申「身故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八條 滿期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其保險齡達一百歲之保單年度末日(即滿期日)仍生存且本約仍有
效時,本公司按「滿期之保單價值」給付滿期保險,本約亦同時終止。
前項所稱「滿期之保單價值」係指滿期日後次二個交日之保單價值。如有本
第十三條第八項約定之事由者,則「滿期之保單價值」應依本約第十三條第八項
之約定予以扣除後計算之。但約之投資標的貨幣有非為新台幣者,該投資標
的則改以滿期日後次一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價值。
第十九條 滿期保險的申
人申「滿期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申請書。
三、受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條 殘廢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全殘廢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
後,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殘廢時之總保險額給付「殘廢保險」,本約同時終
止。但受人因前開事由,而於要保人繳交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後、購買投資標的
前,申請殘廢保險者,其殘廢保險按總保險額及該次所繳之基本保費或增額
保費扣除基本保費費用或增額保費費用後之餘額計付之。此外,如有本約第十三
條第八項約定之事由者,亦應依本約第十三條第八項之約定予以扣除。
前項診斷確定殘廢時之總保險額中之保單價值,係指本公司收齊申請文件後第二
個交日之保單價值。但
約之投資標的貨幣有非為新台幣者,該投資標的則
改以本公司收齊申請文件日後次一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價值。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二所列兩款以上全殘廢等級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款「殘廢保險
」。
第二十一條 殘廢保險的申
人申「殘廢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人申殘廢保險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
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十二條 除外責任
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負給付保險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或自成殘廢。但自約訂效之日起二後故意自
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本公司按第二十條的約定給付殘
廢保險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者,本公司退還「保單價值」予應得之人。
前項「保單價值」,係指本公司收到第十七條或第二十一條所需文件日後第二個交
日之保單價值(但約之投資標的貨幣有非為新台幣者,該投資標的則改以
本公司收到第十七條或第二十一條所需文件日後次一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
該投資標的價值。)。但前項所為之退還,如係於要保人繳交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
後、購買投資標的前,除保單價值外,另退還該次所繳之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扣除
基本保費費用或增額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第二十三條 受人之受
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人喪失受權,而致無受人受保險額時,其身故保險
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人者,喪失受權之受原應得之部份,按
其他受人原約定比分歸其他受人。
第二十四條 特殊情事之處
本公司給付保險、解約(含贖回部分保單價值),退還保單價值或所繳總保費
時,如要保人設定之投資組合中之投資標的發生該投資標的所屬公司因故暫停計算
投資標的淨值(買回價格)之情事,本公司先給付或退還可確定部分之保單價
值,再以該投資標的於前述暫停計付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
計算應付之額,於本公司收到該買回價後給付或退還之,本公司負擔息。
因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
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得投資標的之單
時,本公司將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投資組合,要保人應於規定期限以書面回
覆本公司,逾期未回覆者且前開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得投資標的
單位之事由仍未解除,本公司將該無法購得之投資標的分配投資之額,按要保
人最近一次之投資組合剔除該無法購得之投資標的重新計算比,分配為要保人購
買投資標的。但要保人最近一次之投資組合剔除該無法購得之投資標的後已無其他
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將返還該分配投資之額。
第二十五條 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得在保單價值範圍內以本約為質,向本公司申請保
險單借款,未返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時,本約效止。但本公司
應於效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
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本約之效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約因第一項及第二項約定停止效時,其效申請按本約第十三條第四項、
第五項及第項約定辦
第二十條 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解約(含贖回部分保單價值)、或退還保單價值時,如
要保人有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息後給付
其餘額。
第二十七條 投保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
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齡發生錯誤時,依下規定辦
一、真實投保齡較本公司最高承保齡為大者,本約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
要保人已繳總保費(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息),如有
部分贖回之保單價值應予扣除。但錯誤原因歸責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者,本公
司無息退還要保人基本保費費用、增額保費費用、保障費用、保單政費用再
加上本公司發現錯誤後次二個交日之保單價值。但約之投資標的貨幣
有非為新台幣者,該投資標的則改以發現錯誤後次一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
計算該投資標的價值。
二、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障費用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障費
用。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障
費用與應繳保障費用的比提高基本保險額,而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障費
用。
三、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障費用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
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障費用與應繳保障
費用的比減少基本保險額,而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息,其
按本公司退還當時之本保單辦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計算。
第二十八條 受人的指定及變
殘廢保險的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規定指定或變人:
一、於訂
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通知保
險公司者,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
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指定受人外,以被保險人之
法定繼承人為本約受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保險單紅的計算及給付
本保險為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第三十條 附約保險費之繳付方式
約所附加之附約其附約保險費須由要保人另繳交,並非由主約保單價值中
扣除。
第三十一條 變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
送之。
第三十二條 時效
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三條 批註
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十款、第十
七款、第十八款、第十九款、第二十四款及第五條第三項、第條第三項、第九條
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十五條、第二十
四條、第二十八條、附表一之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之費用及報經主管機
關准予變之內容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
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四條 管轄法院
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
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得排
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
適用。
附表一:
一、 現時本約收取之費用如下:
基本保費費用
繳交基本保費時,扣除超過基本保費之百分之作為基本保費費用,惟
本公司保有於前開上限範圍內變動之權並以書面通知。
增額保費費用
每次繳交增額保費時,扣除超過增額保費之百分之五作為增額保費費
用,惟本公司保有於前開上限範圍內變動之權並以書面通知。
保單政費用
自本約生效日起,依本約第十三條約定按月扣除相當於每月新台幣三
○元之投資標的單位以作為保單政費用。本公司得調整保單政費用並
於三十天前通知要保人,調整之幅度不超過政院主計處公告之消費者物
價指於一定期間內之變動幅,且每月最多以新台幣○元為限。但經
主管機關同意者,每月得超過新台幣○元。
保障費用
自本約生效日起,依本約第十三條約定按月扣除與保障費用價值相當
之投資標的單位。各保險齡及性別之標準體保障費用費表詳如附表
三。
轉換費用
要保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依本約第十四條約定為投資標的之轉換所
收取之費用。同一保單年度得免費轉換投資標的四次,超過四次時,每次
收取新台幣五○○元之轉換費用。本公司得調整轉換費用及放寬免費轉換
,並於三十天前通知要保人,轉換費用調整之幅度不超過政院主計
處公告之消費者物價指於一定期間內之變動幅,且每次最多以新台幣
一○○○元為限。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每次得超過新台幣一○○○元。
保管費
依投資標的公開明書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標的所屬
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另外收取。
依投資標的公開明書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標的所屬
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另外收取。
於計算投資標
的淨值時已先
扣除之費用(
由投資標的所
屬公司收取)
人服務費
依投資標的公開明書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標的所屬
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另外收取。
註:1、前述所謂「一定期間」係指以本約推出(即民國九十一四月)時或前次調整時之
月份,至本公司本次調整之月份之期間。
2、各投資標的之保管費、經費、受人服務費及其實際額,以當時投資標的公開
明書所載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準,並可參閲銷售當時之商品簡介內容;倘有
其他相關營運管費用或法定費用,則依當時投資標的公開明書所載或投資標的所
屬公司通知者為準,惟各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保有變之權,亦保有得予於計算投
資標的淨值時扣除而額外收取該費用之權,其實際額及其收取情形以當時投資標
的公開明書所載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準。
二、 要保人於申請終止約或部分贖回保單價值時,本公司另收取任何費用。
附表二(全殘廢等級適用):
一、 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 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 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七、 中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障害,終身能從
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 失明的認定
(1) 視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表,眼個別依矯正視測定之。
(2) 失明係指視永久在萬國式視二以下而言。
(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個月的治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原之情
況,在此限。
2. 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能作咀嚼運動,除質食物外,
能攝取者。
3. 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
機能中,有三種以上能構音者。
4.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 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表三:
保障費用費
單位:每月每萬元基本保險
男性 男性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0 4.2975 3.9300
1 0.7260 0.6780 31 1.0890 0.4785
2 0.5640 0.4680 32 1.1475 0.5160
3 0.4380 0.3300 33 1.2225 0.5573
4 0.3540 0.2460 34 1.3125 0.6015
5 0.2940 0.2100 35 1.4145 0.6488
6 0.2640 0.1860 36 1.5278 0.6983
7 0.2460 0.1680 37 1.6508 0.7508
8 0.2400 0.1560 38 1.7805 0.8055
9 0.2340 0.1440 39 1.9200 0.8648
10 0.2220 0.1440 40 2.0708 0.9300
11 0.2160 0.1440 41 2.2350 1.0020
12 0.2280 0.1620 42 2.4150 1.0838
13 0.2820 0.1860 43 2.6130 1.1753
14 0.3960 0.2220 44 2.8283 1.2803
15 0.5640 0.2580 45 3.0630 1.4003
16 0.7620 0.2940 46 3.3158 1.5368
17 0.9450 0.3248 47 3.5880 1.6928
18 0.9660 0.3608 48 3.8813 1.8683
19 0.9788 0.3848 49 4.1978 2.0603
20 0.9848 0.3975 50 4.5420 2.2628
21 0.9863 0.4020 51 4.9185 2.4705
22 0.9840 0.3998 52 5.3310 2.6790
23 0.9803 0.3938 53 5.7848 2.8860
24 0.9758 0.3863 54 6.2850 3.1050
25 0.9735 0.3803 55 6.8385 3.3518
26 0.9743 0.3780 56 7.4513 3.6435
27 0.9803 0.3825 57 8.1293 3.9953
28 0.9923 0.3953 58 8.8800 4.4213
29 1.0133 0.4170 59 9.7080 4.9155
30 1.0448 0.4448 60 10.6185 5.4698
備註 : 1.此保障費用費所使用之預定危險發生係以臺灣壽險業第四回經驗生
命表死亡的百分之九十(90% 2002TSO)計算。
2.保障費用費原則上將隨著被保險人之保險齡的增長而逐提高。
(下頁接續)
單位:每月每萬元基本保險
男性 男性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61 11.6160 6.0758 86 107.5313 71.9438
62 12.7065 6.7245 87 117.1410 79.3373
63 13.8960 7.4115 88 127.5248 87.4403
64 15.1958 8.1503 89 138.7275 96.3143
65 16.6178 8.9565 90 150.7913 106.0208
66 18.1748 9.8475 91 163.7610 116.6228
67 19.8788 10.8398 92 177.6803 128.1818
68 21.7440 11.9505 93 192.5873 140.7608
69 23.7863 13.1910 94 208.5023 154.4138
70 26.0235 14.5733 95 225.4418 169.1970
71 28.4723 16.1085 96 243.4193 185.1653
72 31.1513 17.8088 97 262.4520 202.3725
73 34.0770 19.6860 98 282.5378 220.8600
74 37.2758 21.7620 99 303.6113 240.6068
75 40.7723 24.0593 100 325.5893 261.5783
76 44.5928 26.5995
77 48.7620 29.4060
78 53.3078 32.5028
79 58.2645 35.9220
80 63.6668 39.6990
81 69.5505 43.8668
82 75.9510 48.4605
83 82.9065 53.5170
84 90.4583 59.0835
85 98.6520 65.2095
備註 : 1.此保障費用費所使用之預定危險發生係以臺灣壽險業第四回經驗生
命表死亡的百分之九十(90% 2002TSO)計算。
2.保障費用費原則上將隨著被保險人之保險齡的增長而逐提高。
附件:
投資標的一覽表
(註 1)
簡稱 是否有單
位淨值
是否配息
(註 2)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
友邦巨人證券投資
信託基
友邦巨人
股票型
新台幣
友邦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友邦巨債券證券
投資信託基
友邦巨
債券基
貨幣
市場基
新台幣
友邦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景順潛證券投資
信託基
景順潛
股票型
新台幣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景順主證券投資
信託基
景順主
股票型
新台幣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景順全球科技證券
投資信託基
景順全球
科技基
股票型
新台幣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景順全球康健證券
投資信託基
景順全球
康健基
股票型
新台幣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景順台灣科技證券
投資信託基
景順台灣
科技基
股票型
新台幣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景順天下地產證券
A
景順天下
地產證券
A
股票型
美元
景順投資管亞洲
有限公司
滙豐鳳證券投資
信託基
滙豐
股票型
新台幣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
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富達台灣成長證券
投資信託基
富達台灣
成長基
股票型
新台幣
富達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友邦旗艦全球平衡
組合證券投資信託
友邦旗艦
全球平衡
組合基
組合型
新台幣
友邦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友邦旗艦全球成長
組合證券投資信託
友邦旗艦
全球成長
組合基
組合型
新台幣
友邦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友邦旗艦全球安穩
組合證券投資信託
友邦旗艦
全球安穩
組合基
組合型
新台幣
友邦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友邦全球牌組合
證券投資信託基
友邦全球
牌組合
組合型
新台幣
友邦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友邦環球基
-友邦日本新遠
景基 A
友邦日本
新遠景基
A
股票型
美元 友邦基公司
友邦環球基
-友邦歐洲小型
公司股票基 A1
友邦歐洲
小型公司
股票基
A1
股票型
歐元 友邦基公司
友邦環球基
-友邦日本小型
公司股票基 A3
友邦日本
小型公司
股票基
A3
股票型
日圓 友邦基公司
友邦環球基
-友邦丁美
A
友邦
美洲基
A
股票型
美元 友邦基公司
友邦環球基
-友邦新興市場
債券基 A
友邦新興
市場債券
A
債券型
美元 友邦基公司
友邦環球基
-友邦印股票
A
友邦印
股票基
A
股票型
美元 友邦基公司
友邦環球基
-友邦新興歐洲
股票基 A
友邦新興
歐洲股票
A
股票型
美元 友邦基公司
富達基-國際債
券基
富達國際
債券基
債券型
美元
富達基有限
公司
富達基-歐元債
券基
富達歐元
債券基
債券型
歐元
富達基有限
公司
富達基-日本基
富達日本
股票型
日圓
富達基有限
公司
富達基-歐洲小
型企業基
富達歐洲
小型企業
股票型
歐元
富達基有限
公司
富達基-歐洲基
富達歐洲
股票型
歐元
富達基有限
公司
富達基-美國基
富達美國
股票型
美元
富達基有限
公司
富達基-韓國基
富達韓國
股票型
美元
富達基有限
公司
富達基-星馬泰
富達星馬
泰基
股票型
美元
富達基有限
公司
富達基-印
焦基
富達印
聚焦基
股票型
美元
富達基
公司
坦伯頓全
球投資系-全球
坦伯頓全
球投資系
-全球
股票型
美元
坦伯頓投
資管公司
坦伯頓全
球投資系-全球
債券基
坦伯頓全
球投資系
-全球
債券基
債券型
美元 顧問公司
天達環球策股票
C
天達環球
股票
C
股票型
美元
天達資產管根西
島有限公司
天達環球能源基
C
天達環球
能源基
C
股票型
美元
天達資產管根西
島有限公司
博-美國收
A2
博-美
國收
A2
債券型
美元 博資產管公司
博-全球成長趨
勢基 A
博-全
球成長趨
勢基 A
股票型
美元 博資產管公司
博-國際醫
A
博-國
際醫
A
股票型
美元 博資產管公司
博-新興市場成
長基 A
博-新
興市場成
長基 A
股票型
美元 博資產管公司
美國高孳息/
債券基 A2
美國
高孳息/
債券
A2
債券型
美元
貝萊德(森堡)
世界科技基
A2
世界
科技基
A2
股票型
美元
貝萊德(森堡)
世界黃
A2
世界
A2
股票型
美元
貝萊德(森堡)
環球資產配置
A2
環球
資產配置
A2
平衡型
美元
貝萊德(森堡)
新興歐洲基
A2
新興
歐洲基
A2
股票型
歐元
貝萊德(森堡)
世界礦業基
A2
世界
礦業基
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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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投資標的之級別或股別(class of shares)依實際銷售時投資標的所屬公司
通知者為準。惟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保有變之權
2、基配息之方式(如每月配息、每半配息或視經人決定)及是否配息係
按投資標的公開明書所載為準。
注意事項:
前述投資標的係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依投資標的適用法所發之有價證券,其不論
保人辦贖回、終止、保險單借款、受人申身故、殘廢保險及滿期保險
之給付,其投資標的價值悉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負履行之義務。本公司對投資標的所
屬公司之履行不負責,保戶必須承擔投資之包括法如因適用法之稅法變
稅負變或因適用法致無法贖回或給付額等)及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之信用等
風險。如投資標的係非以新台幣為投資標的貨幣者,保戶尚應承擔投資之包括法
任何辦投資、贖回、終止、保險單借款、受人申身故、殘廢保險及滿期保險
之給付等所產生新台幣與投資標的貨幣間貨幣兌換之匯兌風險。
南山人壽變額壽險
適用保險法第一百七條之批註條款
喪葬費用保險
一、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
為確保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
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
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二、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三、保險約各項權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瞭解,並把握保
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本公司免付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20-060)
中華民國九十四 四月十四日
管保二字第 09402031890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
(96)南壽研字第 061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日
(96)南壽研字第 131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96)南壽研字第 158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96)南壽研字第 224 號函備查
第一條
本批註條款適用於本公司「南山人壽伴我一生躉繳變額壽險」 (以下簡稱本
約) 自民國九十七月十一日 (含) 以後生效之保險約。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約之一部分,本約與本批註條款牴觸部分生效
第二條
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心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
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之基本保險額部分 (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 ,
均變為喪葬費用保險;本約第條所稱「死亡給付」,則係指基本保
額。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額,包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價值。
第三條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心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
國九十七月十一日 (含) 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額總和 (限本公
司),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
負給付責任。
前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十二月三十一日 (含) 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民國九十二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民國九十二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人壽保險約其喪葬費用保險
應合併計算。
第四條
前條情形,被保險人如因發生約定之保險事故死亡,本公司應按下約定辦
,本約並即終止。
一、依本批註條款約定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額予受人,並按日退還
被保險人身故後已扣除之未到期保障費用予要保人。前開保險額如有
超過喪葬費用保險額上限者,其超過部分,本公司應按比無息退還
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障費用,並溯自本約生效日起,按超過部分之比
減少其基本保險額。
二、其原投資部分之保單價值,則返還要保人自本公司收齊受人依本
關於身故保險的給付與申相關約定提出申請文件後第二個交日之
保單價值額。但約之投資標的貨幣有非為新台幣者,該投資標
的則改以本公司收齊申請文件日後次一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該
投資標的價值。
如有受人於要保人繳交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後、購買投資標的前,申請本
約身故保險時,本公司除應依本條第一項約定辦,並應將該次所繳
之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扣除基本保費費用後之額一併退還予要保人。
第五條
第三條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
額合計超過第三條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額範圍
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至主管機關
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
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約要保時間相
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額與扣
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賠之額後所餘之限額比分擔其責任。
南山人壽伴我一生躉繳變額壽險投資標的(樣本)
自動平衡批註條款
一、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
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
責。
二、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三、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
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本公司免付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20-060)
中華民國九十一 三月日奉財政部
0910701466
中華民國九十三 三月五日奉財政部
0930750156
中華民國九十三 八月五日
管保二字第 0930252052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日
(96)南 011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
(96)南 061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日
(96)南 270
第 一 條 本批註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南山人壽伴我一生躉繳變額壽險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
款)僅適用於南山人壽伴我一生躉繳變額壽險(以下簡稱本約),且須要保人申
請經本公司同意後,本批註條款始生效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約之一部分,本約之約定與本批註條款抵觸時,應優先適用
本批註條款。
第二條
本批註條款所稱「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日」係指自本約生效日起每三個月與本
生效日相當之日,無相當日者,指該月之末日。
第 三 條 投資標的之自動平衡
於本批註條款生效後之本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自本批註條款生效後之下一個投
資標的自動平衡日起,如該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日當時任一投資標的投資比較其最
後指定之該投資標的投資相差五%(含)以上,由本公司自動將各投資標的價
值轉換平衡回其最後指定之各投資標的投資比
本公司依前項辦時,係以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日之次二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
算轉出之額,再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轉出投資標的淨值之日次一個交
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單位
第一項情形中約之投資標的貨幣包括非新台幣者其投資標的淨值交日、
轉出之額及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單之計算,依下約定之:
一、新台幣計價轉換為非新台幣計價者:本公司依第一項辦時,係以投資標的自
動平衡日次二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轉出之額,再以投資標的所屬公
司通知本公司轉出之投資標的淨值之日次一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欲轉
入之投資標的單位
二、非新台幣計價轉換為新台幣計價者:本公司依第一項辦時,係以投資標的自
動平衡日次一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轉出之額,再以投資標的所屬公
司通知本公司轉出之投資標的淨值之日次一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欲轉
入之投資標的單位
三、非新台幣計價者相互轉換:本公司依第一項辦,係以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日
次一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轉出之額,再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
公司轉出之投資標的淨值之日次一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欲轉入之投資
標的單位
投資標的自動平衡之次數連同要保人投資標的轉換之次,於每一保單
總計超過四次時,應按本約約定支付投資標的轉換費用。本公司得放寬前開免
費轉換次限制,並於三十天前書面通知要保人,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放寬免費
轉換次之限制溯及既往。
依第一項轉換投資組合時,如要保人轉換之投資組合中之投資標的有暫停計算投資
標的淨值之情事,則本條所約定轉換之程序均順延至該情事消滅後進
本公司每次依第一項辦
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時,如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日當時保單價
值或依第二項、第三項約定計算轉出之額低於本公司之最低額限制時,本公司
將暫停該次投資標的自動平衡。且本公司有權依投資標的轉換費用之調整,變
述最低額限制,並於三十日前書面通知要保人,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之變更不
溯及既往。
第 四 條 投資組合之變
要保人得於本批註條款生效後之本約有效期間內,隨時以書面變自下一期投資
標的自動平衡日起之投資標的投資組合。但所決定之每一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不
少於可投資額之百分之五,且本公司有權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低上述最低投資
,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最低投資比溯及既往
前項所稱「可投資額」係指要保人所繳基本保費扣除基本保費費用後用於購買
投資標的之額。
第 五 條 本批註條款之終止
於增額保費與基本保費之投資組合同、要保人辦投資標的轉換、贖回部分保單
價值、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或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
等時,本批註條款自動終止。
要保人得於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日前五個交日之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本批註
條款,但如其通知到達本公司之日晚於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日前五個交日,則自下
一個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日始生終止之效
南山人壽伴我一生躉繳變額壽險
1.基本保費:您於投保時所繳交之保險費。最低基本保費:
投保 最低基本保費
0~70 歲 15 萬元
71~80 歲 100 萬元
2.增額保費:係指本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以書面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
繳交之額外保費。每次所繳額最低為新台幣三千元,最高為新台
千萬元。
3.所繳交之「基本保費」及「增額保費」總和與投保額合計超過新台幣
萬元,且身故∕殘廢保險最高超過新台幣千萬元。
4.本約死亡給付除以「保單價值加計可投資保費額及當次欲繳交之基本保費
或增額保費扣除基本保費費用或增額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之比,應在一定
值以上,始得繳交該次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前述一定值之標準如下表:
保險 一定
0歲~40歲 130%
41歲~70歲 115%
71歲以上 101%
註:(1) 「死亡給付」,係指基本保險額加計保單價值、可投資保費額及
當次欲繳交之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扣除基本保費費用或增額保費費
用後之餘額倘訂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或心神
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則前述「死亡給付」,係指基本保
額。
(2) 本項所述「保單價值」之判斷時點係依本公司收到要保人申請繳交
增額保費當日之最新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為準。
(3) 「可投資保費額」,係指要保人欲繳交當次增額保費前,所繳交之
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扣除基本保費費用或增額保費費用後且尚未購
買投資標的之餘額。
(4) 要保人於投保時,保單帳戶價值及可投資保費額均為
5.倘您附加附約,您將另須繳付附約之保險費。
備註:
投保 14 足歲(含)以下之投保額須符合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
保險額」上限之規定,現最高投保額上限為二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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