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再按月於保單足月日扣除相當之基金單位(以保單足月日後之次二個評價日之
基金淨值計算),以支付附表一之每月保單行政費用及保障費用。
本公司扣除每月保單行政費用及保障費用時,係按扣除當時要保人所投資之各基金之
基金價值比例計算各基金應分配之費用數額,再分別自各基金扣除相當之單位數。
如本契約之保單價值不足支付每月應付之保障費用、保單行政費用時,本公司應催告
要保人交付增額保費,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交付者,本契約停止效力,本契約
若尚有保單價值,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停效日後之次二個評價日之保單價值。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繳交增額保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
力,保單價值重新計算。
停效期間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給付保險金時,如有每月應付之保障費用、保單行政費用未扣除,本公司得先
扣除上述費用後再給付。
第十二條 基金之轉換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隨時以書面轉換投資之基金或比例。但所投資之每一
基金之投資比例不得少於轉換當時保單價值百分之十,且本公司有權以至少三十日前
之書面通知變更上述最低投資比例。
前項轉換投資組合於每一保單年度總計超過四次時,應按附表一支付基金轉換費用。
但如要保人係因其投資之基金解散、清算或本公司取消該基金而被迫為前項轉換時,
不計入轉換次數。
本公司依第一項辦理時,係以審核完成日之次二個評價日之基金淨值計算轉換之數
額,再以次三個評價日之基金淨值計算欲轉換之基金單位數。
依第一項轉換投資組合時,如要保人轉換之投資組合中之基金有暫停計算基金淨值之
情事,則本條所約定轉換之程序均順延至該情事消滅後進行。
第十三條 基金之變更與通知
本公司得經主管機關同意後變更基金項目並於主管機關同意後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且
本契約有關基金之相關約定,除本公司另以書面註明外,均適用於新增設之基金。
要保人投資之基金因故解散、清算或本公司取消某基金項目時,本公司應以書面於三
十天前通知要保人變更投資組合,要保人應於規定期限以書面回覆本公司,逾期未回
覆者,本公司將該基金清算或取消後分配之數額,按要保人最近一次之投資組合剔除
已解散或取消之基金重新計算比例,分配為要保人購買基金。但要保人最近一次之投
資組合剔除已解散或取消之基金後已無其他基金者,本公司將返還該分配之數額,本
契約同時終止。
本公司應於本契約生效後每三個月以要保人選擇之方式通知要保人其保單價值。
本公司購買或賣出基金時,如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中之基金有暫停計算基金淨值之
情事,本公司不負擔利息,並以該基金於該情事消滅後之次一個評價日之淨值計算購
買或賣出之單位。
第十四條 身故保險金的給付與申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之總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
金」,本契約同時終止。但受益人於要保人繳交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後、購買基金前
,申請身故保險金者,其身故保險金按總保險金額及該次所繳之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
扣除基本保費費用或增額保費費用後之餘額計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