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前項保障費用自被保險人滿十五足
歲之日起之保單足月日,依本條約定扣除。
本公司扣除每月保單行政費用及保障費用時,係按扣除當時要保人所投資之各投資標的之投
資標的價值比例計算各投資標的應分配之費用數額,再分別自各投資標的扣除相當之單位
數。
如本契約之保單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不足支付每月應付之
保單行政費用、保障費用時,本公司應催告要保人交付相當之增額保費,經催告到達後逾三
十日仍不交付者,本契約停止效力,本契約若尚有保單價值,本公司應主動返還停效日後之
次二個交易日之保單價值。但若本契約之投資標的貨幣有非為新台幣者,該投資標的則改以
停效日後次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價值。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
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保單
行政費用及保障費用,並依當時本公司所定額度限制另外繳交增額保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
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五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
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
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七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
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六項所約定之金額,並另外繳交相當之增額保費
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七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八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
償第六項所約定之金額,及另外繳交相當之增額保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
力。
本契約效力恢復後,將依第十三條約定購買投資標的,保單價值重新計算。
本契約效力恢復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月未經過期間之每月保單行政費用及保障費
用,以後仍依本條約定辦理。
本契約因第二十八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第五項至第十二項約定辦理
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
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五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給付保險金或被保險人未滿十五足歲身故返還保單價值時,如有每月應付之保單行政
費用、保障費用未扣除,本公司得先扣除上述費用後再給付。
第十五條 投資標的之轉換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隨時以書面轉換投資之投資標的或比例。但所決定之每一投
資標的之投資比例不得少於轉換當時保單價值百分之五,且本公司有權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降
低上述最低投資比例,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最低投資比例之降低不溯及既往。
前項轉換投資組合於每一保單年度總計超過十二次之免費轉換次數時,應按附表一支付轉換
費用。但如要保人係因其投資之投資標的解散、清算或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六條約定取消該
投資標的而被迫為前項轉換時,不計入轉換次數。
本公司得放寬第二項之免費轉換次數限制,並書面通知要保人,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放寬
免費轉換次數之限制不溯及既往。
本公司依第一項辦理時,係以審核完成日之次二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轉出之數額,
再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轉出投資標的淨值之日次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
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單位數。
第一項情形中,若本契約之投資標的貨幣有包括非新台幣者,其投資標的淨值交易日、轉出
之數額及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單位數之計算,改依下列約定行之:
一、新台幣計價轉換為非新台幣計價者:本公司依第一項辦理時,係以審核完成日次二個交
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轉出之數額,再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轉出之投資標
的淨值之日次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單位數。
二、非新台幣計價轉換為新台幣計價者:本公司依第一項辦理時,係以審核完成日次一個交
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轉出之數額,再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轉出之投資標
的淨值之日次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單位數。
三、非新台幣計價者相互轉換:本公司依第一項辦理時,係以審核完成日次一個交易日之投
資標的淨值計算轉出之數額,再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轉出之投資標的淨值之
日次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單位數。
依第一項轉換投資組合時,如要保人轉換之投資組合中之投資標的有暫停計算投資標的淨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