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之投資組合購買投資標的單位:
一、「基本保費投資時點」為本契約第四條撤銷權行使期限屆滿日後次一個交易日
者:加計自本公司實際收受保費之日起至撤銷權行使期限屆滿日止之收益給
付,全數於「基本保費投資時點」按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買投資標的單
位。
二、「基本保費投資時點」為發單日後次一個交易日者:於「基本保費投資時點」
無息按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買投資標的單位。
本公司於收受增額保費及書面申請並審核完成同意後,將扣除增額保費費用後之餘
額,無息按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買投資標的單位。但如其投資時點為本契約第
四條撤銷權行使期限屆滿日後次一個交易日,且於前開契約撤銷權行使期限屆滿日
前繳交者,將扣除增額保費費用後之餘額,加計自本公司實際收受保費之日起至撤
銷權行使期限屆滿日止之收益給付,全數按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買投資標的單
位。
購買投資標的單位之價格依下列標準定之:
一、基本保費及同時繳交之增額保費:以「基本保費投資時點」之投資標的淨值。
二、非復效時之增額保費:以本公司審核完成日後次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
但「基本保費投資時點」為本契約第四條撤銷權行使期限屆滿日後次一個交易
日者,於前開契約撤銷權行使期限屆滿日前繳交之增額保費,則以該「基本保
費投資時點」之投資標的淨值為購買投資標的單位之價格。
三、復效時之增額保費:以本公司同意復效且實際收受增額保費之日後次一個交易
日之投資標的淨值。
前項所稱「實際收受增額保費之日」,指本公司實際收到增額保費並確認收款明細
之日。
要保人所投資投資標的之可分配收益,視為其投資金額之一部分,倘於投資標的除
息基準日,要保人之投資組合中仍有該投資標的,本公司將於該投資標的所屬公司
給付該投資標的可分配收益日直接購買原投資標的。
第十二條 每月保單行政費用及保障費用
本公司依前條以基本保費購買投資標的後,先扣除相當於自本契約生效起應付之當
月保單行政費用及保障費用之投資標的單位(以投資標的購買日後之次一個交
易日
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但若本契約之投資標的貨幣有非為新台幣者,則以該投資標
的購買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再按月於保單足月日扣除相當之投資標的單位
(以保單足月日後之次二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但若本契約之投資標的貨
幣有非為新台幣者,則以保單足月日後次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以
支付附表一之每月保單行政費用及保障費用。
本公司扣除每月保單行政費用及保障費用時,係按扣除當時要保人所投資之各投資
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比例計算各投資標的應分配之費用數額,再分別自各投資標的
扣除相當之單位數。
如本契約之保單價值不足支付每月應付之保單行政費用、保障費用時,本公司應催
告要保人交付相當之增額保費,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交付者,本契約停止效
力,本契約若尚有保單價值,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停效日後之次二個交易日之保單價
值。但若本契約之投資標的貨幣有非為新台幣者,該投資標的則改以停效日後次一
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價值。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