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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中國信託人壽團體住院醫療限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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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HL-1
中國信託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中國信託人壽團體住院醫療限額保
主要給付項目 1.住院醫療保險金、2.日額型住院醫療保險金事後選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100大商發一字第007號函備查
中華民 102 3 1
102 1 10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102103040 號函修正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的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
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
以作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人員。
本契約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依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依勞動
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參加退休金計畫之團體。
五、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六、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本契約所稱「疾病」是指被保險人參加本契約,取得被保險人資格後所發生的疾
病。
本契約所稱「傷害」是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
而蒙受之傷害。
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是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契約所稱「醫院」是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
私立或醫療法人所設立之醫院。
本契約所稱「醫師」是指領有醫師證書與執業執照,合法執業者。
本契約所稱「住院」是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
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第三條 【保險期間、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檢視內容已符一般
基於險公與消
讀保單條與相
有虛不實違法
事,由本司及責人法負
不利消費,請選符
需求保險品。
於保條款消費務必
加閱了解
費申電話0800-213-269
GHL-2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
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
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碼、
保險範圍、保險期間、保險金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第五條 【保險範圍與保險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意外傷害或疾病接受住院治療時,本公司依其實
際自付醫療費用,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惟每次事故之給付總額不得超過附表所
列各計畫別之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疾病於醫院接受外科手術,雖未住院,惟其當天被保險人
實際自付醫療費用,本公司依前項規定給付。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急診就醫,有實際暫留情形(診斷證明書註明),且
醫院已收取暫留床費者或診斷證明書上載明治療超過六小時以上者,本公司依第
一項約定給付。
第六條 【住院次數的計算及滿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的併發症,於出院
後十四日內於同一醫院再次住院時,其各項保險金的給付及其限額,均視為同一
次住院辦理。
滿
第七條 【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被保險人已獲得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的部分,本公司不予給付保險金。
第八條 【住院醫療保險金事後選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於醫院接受住院診療,當受益人申
請住院醫療費用給付時,得依第五條於限額給付或日額給付擇一申請給付,「同
一次事故」一經擇定給付方式即不得再予變更。選擇申請限額給付者,應依本契
約約定辦理;選擇申請日額給付者,則依附表所列各計畫別之轉換日額乘以實際
住院日數
(
含入院及出院當日
)
給付,且「同一次事故」最高住院日數以保單面頁
所記載為限。
第九條 【保險費的計算】
本契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契約有效期間
內因保險金額總額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
補交或返還。
GHL-3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契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
一被保險人的性別、年齡、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
金額總和計算。
第十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
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
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
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
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
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
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
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
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第十一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
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
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
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的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
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
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其保險事故
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的異動】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該成員及其眷屬自
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
效。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該成
員及其眷屬之被保險人資格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
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第十三條 【契約的終止】
本契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 或少於有參加資格人數的百分之 時,
本公司得終止本契約,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契約之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
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非因約定之保險事故身故致該被保險人之契約效
力終止者,本公司將按日數比例返還該被保險人之未滿期保險費予要保人。
GHL-4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的更約權】
本公司因第十三條的原因終止本契約或被保險人參加本契約滿六個月後喪失本契
約被保險人資格時,被保險人得於本契約終止或喪失被保險人資格之日起三十日
內不具任何健康證明文件,向本公司投保不高於本契約內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
的個人健康保險契約,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更約當時之年齡以標準體承保,但被
保險人的年齡在本公司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得不予承保。
第十五條 【資料的提供】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
出生日期、身份證明編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它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第十六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
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
給付。但逾期事由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不在此限。
第十七條 【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本契約各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
書或住院證明。)
三、醫療費用收據。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調
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受益人選擇行使「住院醫療保險金事後選擇」不需檢具第一項第三款之文件。
第十八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或住院接受外科手術時,本公
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或住院接受外科手術時,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
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
故所致者,不在此限,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GHL-5
五、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
的者。
六、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三)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1.產程遲滯已進行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胎兒窘迫,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
性者,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胎頭過大(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b.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c.骨盆變形狹窄(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並經骨盆腔攝
影確定者。
d.骨盆腔腫瘤(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
盆腔腫瘤)致影響生產者。
4.胎位不正。
5.多胞胎。
6.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兩次(含)以上的死產(懷孕 24 周以上,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8.分娩相關疾病:
a.前置胎盤。
b.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胎盤早期剝離。
d.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GHL-6
e.母體心肺疾病:
(a)嚴重心律不整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並附診斷證明。
(c)嚴重肺氣腫,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七、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第十九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契約各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本公司為各項保險金給付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契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
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條 【契約的續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
續保的始期以原契約屆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第二十一條【經驗分紅】
本契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詳如附件。
第二十二條【保險費的調整】
本公司得依實際經驗,向主管機關申請調整各年齡層之保險費率,經核准後將新
費率通知要保人,自續保時起,採用新費率計算保險費。要保人如不同意該調整
後之保險費,應於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不續保,其保險
效力自保險期間屆滿後即行終止。
本契約保險費率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第二十三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被保險人名冊填明。被保險人
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錯誤致使保險費有短交或溢交情事者,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
其差額補交或返還,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第二十四條【住所變更】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
發送之。
第二十五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六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九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
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GHL-7
第二十七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
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
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
用。
GHL-8
附件
經驗分紅計算公式
一、 經驗分紅計算公式
ER
t
K
t
×(GP
t
E
t
×GP
t
CL
t
FC
t-1
NCL
t
NCL
t-1
)且
ER
t
0
ER
t
: 第 t 保單年度末保險單經驗分紅之金額。
K
t
: ( %)。要保單位的第 t 保單年度盈餘分配比例。
GP
t
: 本公司因承保要保單位,在第 t 保單年度內實收之總保險費。
CL
t
: 本公司因承保要保單位,在第 t 保單年度內發生之理賠金額。
FC
t-1
本公司因承保要保單位,在第 t-1 保單年度末所留下之虧損。虧損是指
GP
t-1
E
t-1
×GP
t-1
CL
t-1
FC
t-2
NCL
t-1
NCL
t-2
0該差額的正
值為其虧損金額。
E
t
: ( %)。本公司因承保要保單位,在第 t 保單年度內的行政營業管理
費用;以 GP
t
的百分比表示之。
NCL
t
本公司因承保要保單位,在第 t 保單年度末之賠款準備金金額。
二、 於每一保險年度末計算經驗分紅後,如其金額為正值時,將採 ******* 方式分紅;如
其金額為負值時,其虧損將抵沖續年度之經驗分紅。
GHL-9
附表:保險計畫表
單位:新臺幣
計畫一 計畫二 計畫三 計畫四 計畫五 計畫六 計畫七
保險金額 6萬元 8萬元 10萬元 12萬元 14萬元 20萬元 3萬元
轉換日額 600元 1,200元 1,800元 2,400元 3,000元 4,800元 900元
中國信託人壽團體住院醫療限額保險
10-49人上限總保費
男性
年齡 計劃 計劃 計劃 計劃 計劃 計劃 計劃
0~4
2,503 2,721 3,143 3,742 4,436 6,746 2,408
5~9
943 1,026 1,158 1,332 1,531 2,183 872
10~14
590 649 715 806 911 1,272 515
15~19
760 863 1,008 1,186 1,382 2,019 697
20~24
1,092 1,240 1,433 1,664 1,921 2,779 996
25~29
1,147 1,281 1,443 1,974 2,258 3,219 1,003
30~34
1,576 1,776 2,007 2,282 2,593 3,661 1,339
35~39
1,969 2,208 2,482 2,806 3,181 4,486 1,642
40~44
2,414 2,722 3,065 3,465 3,915 5,457 1,997
45~49
3,022 3,424 3,849 4,365 4,951 6,919 2,421
50~54
3,600 4,071 4,574 5,154 5,835 8,013 2,838
55~59
4,014 4,514 5,119 5,833 6,665 9,407 3,268
60~64
5,581 6,378 7,319 8,528 9,956 14,639 4,547
65~69
6,794 7,868 9,061 10,542 12,385 18,604 5,775
70~74
8,432 10,118 12,117 14,393 16,997 25,958 7,368
75~79
13,506 15,933 19,057 22,744 26,563 39,081 10,776
80~84
17,749 20,951 25,071 29,935 34,969 51,479 14,149
85
23,110 27,292 32,674 39,026 45,601 67,165 18,408
女性
年齡 計劃 計劃 計劃 計劃 計劃 計劃 計劃
0~4
2,239 2,418 2,793 3,338 3,972 6,076 2,171
5~9
849 897 989 1,126 1,297 1,860 804
10~14
489 526 578 650 733 1,018 446
15~19
835 901 992 1,107 1,236 1,688 721
20~24
1,551 1,660 1,818 2,021 2,265 3,142 1,381
25~29
2,764 2,988 3,282 3,664 4,121 5,731 2,397
30~34
3,328 3,647 4,021 4,475 5,007 6,885 2,810
35~39
3,369 3,708 4,090 4,556 5,101 7,008 2,953
40~44
3,411 3,768 4,160 4,635 5,193 7,131 3,097
45~49
3,454 3,829 4,229 4,717 5,288 7,256 3,239
50~54
3,494 3,889 4,297 4,796 5,379 7,376 3,382
55~59
3,538 3,950 4,367 4,878 5,474 7,500 3,526
60~64
4,431 4,922 5,554 6,381 7,394 10,786 3,668
65~69
5,314 6,107 7,208 8,549 10,068 15,190 4,642
70~74
6,631 7,672 9,015 10,765 12,817 19,574 5,949
75~79
11,147 12,418 13,963 16,281 19,139 28,529 9,164
80~84
14,953 16,665 18,746 21,869 25,722 38,371 12,283
85
20,799 23,190 26,094 30,456 35,832 53,490 17,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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