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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新住院日額健康保險附約 保單條款
(住院日額保險金)
※本商品疾病之定義: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
病。但如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者,發生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遺傳性疾病之新生兒先天性
代謝異常疾病檢查項目之疾病,則不受前述三十日期間之限制,詳情請參閱附約條款。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中國人壽新住院日額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保
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
本附約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附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主契約之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子女,並載明於本附約者為限。
本附約所稱「配偶」係指主契約被保險人戶籍登記之配偶。
本附約所稱「子女」係指主契約被保險人之親生子女或養子女。
本附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但續保者,不受前述三十日期間之限制。如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者,發生衛生福利部公告
之遺傳性疾病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檢查項目之疾病,亦不受前述三十日期間之限制。
本附約所稱「精神疾病」係指按中華民國醫院協會刊印之「國際疾病分類臨床修訂第九版」(ICD-9-
CM)編號第二百九十號至第三百十九號所稱病症,且經醫院檢查診斷確定者為準。
本附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本附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
本附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
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
之日間留院。
本附約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並合法執業之醫師,且非被保險人或要保人本人者。
本附約所稱「專科醫師」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甄審合格,領
有專科醫師證書,且非被保險人或要保人本人者。
本附約所稱「住院日數」係指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實際「住院日數」(含住院及出院當日),但
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於同一日入院診療時,該日不得重覆計入「住院日數」。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8-889 備查日期及文號:102.09.02 中壽商二字第 1020902001 號
傳真:(02)2712-5966 修正日期及文號:108 年 10 月 01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電子信箱(E-mail):services@chinalife.com.tw 108 年 08 月 22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80431743
網址:www.chinalife.com.tw 號函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