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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中國人壽團體住院醫療限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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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09 01  0950252225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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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07.17  862397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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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03 05 
98 12 28  09802513192 
 86.09.19  862398939  99.08.16  0990816004
 87.08.15  87244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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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07 01 
101 02 07  10102501561 
 92.01.15  0910713278  101.12.01  1011201001
 95.06.28 95  0782
 95.12.29  0950001815

102 03 01 
102 01 10  10102103040 
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
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人員。
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本契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契約所稱「醫師」是指領有醫師證書而合法執業者。
本契約所稱「醫院」是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
院。
本契約所稱「每次事故」是指同一傷害或疾病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必須住院治療之事故,如須住院
治療二次以上時每次出院與再入院之間隔期間未超過十四天者視為同一次事故一切保險給付依
照保險利益表之規定辦理倘被保險人係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不
負保險責任。
-2/7-
本契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
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本契約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ㄧ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依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
條例規定參加退休金計畫之團體。
五、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六、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碼保險範圍保險期間
、保險金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
本契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金額總額的
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契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的個別保
險費率及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
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
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
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的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
-3/7-
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
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
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資格自通知到達
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因發生約定之保險事故以外的情形而退保時本公司應按未經過日數比例計算將本契約該被
保險人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本契約就該被保險人之效力即行終止。

本契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五人時,本公司得終止本契約,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契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
任。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由於工作場所、設備、業務種類或其他變更,致危險有顯著增加時,要保人應於知
悉後兩週內通知本公司,要保人怠於通知時,對本公司因此所受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接到前項通知後三十日內,得根據危險增加的程度要求增加保險費或將本契約終止。
危險顯著減少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得要求本公司重新核定保險費。
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身分證明
編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不
可歸責於本公司者,不在此限。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接受住院治療時本公司依其實際自付醫療費用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惟每次事故之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住院醫療保險金總限額」,且每日病房及膳食費不得超過「住院
醫療保險金總限額」的百分之三。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疾病於醫院接受外科手術雖未住院惟其當天被保險人實際自付醫療費用,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給付。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急診就醫,有實際暫留情形(診斷證明書註明),且醫院以收取暫留床費
者或診斷證明書上載明治療超過六小時以上者,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給付。
-4/7-

受益人申領各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住院或診斷證明書。
三、醫療費用收據及明細單。
受益人申請保險給付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
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他附屬品。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
,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五、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
2.
3.
4.
5.
6.
7.
8.
9.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
2.
3.
4.
5.
(三)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1.14
20,或2
2
2.
a.160100
3060
b.PH7.20
-5/7-
3.
a.37
b.4000
c.109.5
d.
4.
5.
6.
7.24560
8.
a.
b.
c.
d.24
e.
(a)
(b)
(c)
七、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
本契約各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契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
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續保的始期以原契約
屆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六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6/7-
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
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
本契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詳如附件。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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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團體住院醫療限額保險費率表
中國人壽團體住院醫療限額保險費率表中國人壽團體住院醫療限額保險費率表
中國人壽團體住院醫療限額保險費率表
30,000 1,506 1,636 2,126 5,258
40,000 1,744 1,894 2,462 6,088
50,000 1,926 2,091 2,719 6,725
60,000 1,755 1,905 2,477 6,127
70,000 2,048 2,223 2,891 7,150
80,000 2,340 2,541 3,304 8,170
90,000 2,633 2,859 3,716 9,193
100,000 2,926 3,176 4,130 10,213
110,000 3,218 3,494 4,543 11,234
120,000 3,511 3,812 4,956 12,256
130,000 3,804 4,130 5,369 13,277
140,000 4,095 4,447 5,781 14,300
150,000 4,388 4,765 6,195 15,320
160,000 4,681 5,083 6,608 16,341
170,000 4,973 5,400 7,022 17,363
180,000 5,266 5,718 7,434 18,384
190,000 5,559 6,036 7,847 19,406
200,000 5,851 6,354 8,261 20,427
210,000 6,144 6,670 8,673 21,448
220,000 6,437 6,988 9,086 22,470
230,000 6,729 7,306 9,500 23,491
240,000 7,022 7,625 9,912 24,513
250,000 7,315 7,941 10,326 25,534
260,000 7,606 8,259 10,738 26,555
270,000 7,900 8,577 11,151 27,577
280,000 8,193 8,895 11,565 28,598
290,000 8,484 9,212 11,977 29,620
300,000 8,777 9,530 12,390 30,641
- /
30,000 1,619 1,758 2,285 5,650
40,000 1,874 2,035 2,646 6,543
50,000 2,070 2,247 2,922 7,226
60,000 1,886 2,047 2,662 6,585
70,000 2,201 2,389 3,107 7,683
80,000 2,514 2,731 3,550 8,780
90,000 2,829 3,073 3,994 9,879
100,000 3,144 3,413 4,438 10,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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