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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中國人壽團體住院醫療限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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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團體住院醫療限額保險 保單條款
(住院醫療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
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免費申訴電話:08000 212 00 備查日期及文號: 95.06.28 95 中壽商發字第 0782
網址www.chinalife.com.tw 備查日期及文號: 95.12.29 中壽商發字 0950001815
核准日期及文號: 84.10.06 台財保第 842034884
修正日期及文號: 85.09.09 台財保第 852369957
核准日期及文號: 86.01.10 台財保第 851853286
修正日期及文號: 96 08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09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B 號令修正
修正日期及文號: 86.07.17 台財保第 862397215 修正日期及文號: 96.12.28 金管保一字 09602505761
修正日期及文號: 86.09.19 台財保第 862398939
備查日期及文號: 97.06.13 中壽商一字 0970613016
修正日期及文號: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34
備查日期及文號: 97.09.01 中壽商二字 0970901029
修正日期及文號: 87.09.28 台財保第 871866181
修正日期及文號: 99.03.05 98 12 28
金管保財字第 09802513192 號令修正
核准日期及文號: 92.01.15 台財保字第 0910713278 備查日期及文號: 99.08.16 中壽商發字 0990816004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
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人員。
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本契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契約所稱「醫師」是指領有醫師證書而合法執業者。
本契約所稱「醫院」是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
院。
本契約所稱「每次事故」是指同一傷害或疾病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必須住院治療之事故如須住院
治療二次以上時每次出院與再入院之間隔期間未超過十四天者視為同一次事故一切保險給付依
照保險利益表之規定辦理。
本契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
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本契約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ㄧ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中國人壽團體住院醫療限額保險】-1/7-
二、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依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
條例規定參加退休金計畫之團體。
五、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六、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保險期間、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第四條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碼保險範圍、保險期間
、保險金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保險費的計算】
本契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金額總額的
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契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的個別保
險費率及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
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
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
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的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
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
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中國人壽團體住院醫療限額保險】-2/7-
【被保險人的異動】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
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資格自通知到達
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因發生約定之保險事故以外的情形而退保時本公司應按未經過日數比例計算將本契約該被
保險人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本契約就該被保險人之效力即行終止。
【契約的終止】
本契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五人時,本公司得終止本契約,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契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
任。
【危險變更的通知義務】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由於工作場所設備、業務種類或其他變更致危險有顯著增加時,要保人應於知
悉後兩週內通知本公司,要保人怠於通知時,對本公司因此所受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接到前項通知後三十日內,得根據危險增加的程度要求增加保險費或將本契約終止。
危險顯著減少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得要求本公司重新核定保險費。
【資料的提供】
第十一條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身分證明
編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二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不
可歸責於本公司者,不在此限。
【保險範圍與保險給付】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接受住院治療時本公司依其實際自付醫療費用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惟每次事故之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住院醫療保險金總限額」,且每日病房膳食費不得超過「住院醫
療保險金總限額」的百分之三。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疾病於醫院接受外科手術雖未住惟其當天被保險人實際自付醫療費用,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給付。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急診就醫,有實際暫留情形(診斷證明書註明),且醫院以收取暫留床費
者或診斷證明書上載明治療超過六小時以上者,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給付。
【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四條 受益人申領各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住院或診斷證明書。
三、醫療費用收據及明細單。
【中國人壽團體住院醫療限額保險】-3/7-
受益人申請保險給付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
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除外責任】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他附屬品。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
,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五、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宮外孕。
2.萄胎。
3.置胎盤。
4.盤早期剝離。
5.後大出血。
6.癲前症。
7.癇症。
8.縮性胚胎。
9.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三)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1.程遲滯:已進行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過14小時、初
產婦超過20小時)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2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二產程超過2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兒窘迫,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160次或少於100次且呈持續性
者,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30次且持續60秒以上者。
b.兒頭皮酸鹼度檢查PH值少於7.20
3.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頭過大(胎兒頭圍37公分以上)
b.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重4000公克以上)
c.盆變形、狹窄(骨盆內口10公分以下或中骨盆9.5公分以下)並經骨盆腔攝影
確定者。
【中國人壽團體住院醫療限額保險】-4/7-
d.骨盆腔腫瘤(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
盆腔腫瘤)致影響生產者。
4.位不正。
5.胞胎。
6.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次(含)以上的死產(懷孕24以上,胎兒體重560公克以上)
8.娩相關疾病:
a.置胎盤。
b.癲前症及子癇症。
c.盤早期剝離。
d.期破水超過24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體心肺疾病:
(a)嚴重心律不整,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並附診斷證明。
(c)嚴重肺氣腫,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七、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第十六條 本契約各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契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
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契約的續保】
第十七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續保的始期以原契約
屆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住所變更】
第十八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十九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二十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第十六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二 十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
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中國人壽團體住院醫療限額保險】-5/7-
【經驗分紅】
第二十二條
本契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詳如附件。
【中國人壽團體住院醫療限額保險】-6/7-
【附件】
團體經驗分紅公式
R
K
×(
G
G
×
E
-θ)-θ
"
其中,
K:分紅率,由契約雙方洽訂之
G:當年度合併計算經驗退費之應收總保費
E:保險公司稅捐、行政管理及其他各項費用率
θ:當年度發生之理賠金額
θ":累積前 n 年虧損,n 由契約雙方洽訂之
【中國人壽團體住院醫療限額保險】-7/7-
- /
中國人壽團體住院醫療限額保險費率表
中國人壽團體住院醫療限額保險費率表中國人壽團體住院醫療限額保險費率表
中國人壽團體住院醫療限額保險費率表
30,000 1,506 1,636 2,126 5,258
40,000 1,744 1,894 2,462 6,088
50,000 1,926 2,091 2,719 6,725
60,000 1,755 1,905 2,477 6,127
70,000 2,048 2,223 2,891 7,150
80,000 2,340 2,541 3,304 8,170
90,000 2,633 2,859 3,716 9,193
100,000 2,926 3,176 4,130 10,213
110,000 3,218 3,494 4,543 11,234
120,000 3,511 3,812 4,956 12,256
130,000 3,804 4,130 5,369 13,277
140,000 4,095 4,447 5,781 14,300
150,000 4,388 4,765 6,195 15,320
160,000 4,681 5,083 6,608 16,341
170,000 4,973 5,400 7,022 17,363
180,000 5,266 5,718 7,434 18,384
190,000 5,559 6,036 7,847 19,406
200,000 5,851 6,354 8,261 20,427
210,000 6,144 6,670 8,673 21,448
220,000 6,437 6,988 9,086 22,470
230,000 6,729 7,306 9,500 23,491
240,000 7,022 7,625 9,912 24,513
250,000 7,315 7,941 10,326 25,534
260,000 7,606 8,259 10,738 26,555
270,000 7,900 8,577 11,151 27,577
280,000 8,193 8,895 11,565 28,598
290,000 8,484 9,212 11,977 29,620
300,000 8,777 9,530 12,390 30,641
- /
30,000 1,619 1,758 2,285 5,650
40,000 1,874 2,035 2,646 6,543
50,000 2,070 2,247 2,922 7,226
60,000 1,886 2,047 2,662 6,585
70,000 2,201 2,389 3,107 7,683
80,000 2,514 2,731 3,550 8,780
90,000 2,829 3,073 3,994 9,879
100,000 3,144 3,413 4,438 10,976
110,000 3,458 3,755 4,882 12,073
120,000 3,773 4,097 5,326 13,171
130,000 4,088 4,438 5,770 14,268
140,000 4,401 4,779 6,213 15,367
150,000 4,716 5,120 6,658 16,464
160,000 5,031 5,462 7,101 17,561
170,000 5,344 5,802 7,546 18,659
180,000 5,659 6,144 7,989 19,756
190,000 5,974 6,486 8,432 20,855
200,000 6,288 6,828 8,877 21,952
210,000 6,602 7,168 9,320 23,049
220,000 6,917 7,510 9,764 24,147
230,000 7,231 7,852 10,208 25,244
240,000 7,546 8,194 10,652 26,343
250,000 7,861 8,534 11,097 27,440
260,000 8,174 8,876 11,540 28,537
270,000 8,489 9,217 11,983 29,635
280,000 8,804 9,559 12,428 30,732
290,000 9,117 9,900 12,871 31,831
300,000 9,432 10,241 13,314 32,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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