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最近因精神疾病住院治療,之後被醫師確診思覺失調症並拿到重大傷病卡,最近發現小時候有保台壽長康住院醫療保險附約(無帶病投保狀況),當中第7條(除外責任)第12款有精神病、精神分裂等(如圖),是否代表這狀況就只能是保險公司拒賠?? 有查到在民國87年4月財政部頒布新條款規定後,之後的醫療險保單已經不把精神疾病列為「除外責任」(不理賠)的名單中,多數保險公司的醫療險保單可以溯及既往到87年以前的舊保單,一率適用新條款。 是不是說,家人確診思覺失調症狀況下,還是有機會和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呢??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