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保險金內扣除欠繳保險費。
第六條【本附約效力的恢復】
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
險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
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
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
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
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七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手術治療時,本公司依本附約約定給付保險
金。
第八條【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依第七條約定住院治療,並接受手術時,本公司按附表(手術項目倍
數表)所載倍數乘以投保之保險單位數再乘以二十五所得之數額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被保
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接受兩項(含)以上手術時,其各項「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應分別計算。但同
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含)器官以上手術時,按附表(手術項目倍數表)中所載倍數
最高一項計算。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附表(手術項目倍數表)所載項目內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比
照該表內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給付倍數,核算給付金額。
第九條【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依第七條約定於門診接受手術治療時,本公司按附表(手術項目倍數
表)所載倍數乘以投保之保險單位數再乘以一百所得之數額給付「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
同一日門診手術中接受兩項(含)以上手術時,其各項「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應分別計算。但被保
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次手術位置接受兩項以上門診手術時,按附表(手術項目倍數表)中所
載倍數最高一項計算。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附表(手術項目倍數表)所載項目內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比
照該表內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給付倍數,核算給付金額。
第十條【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本附約之各項保險金給付,其合併累計最高以每一保險單位給付五萬元為限。
被保險人所申領之保險金累計總額達前項約定限額時,本附約即行終止。
第十一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手術治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手術治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
限,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五、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