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註冊,享受完整功能

加入會員可以:試算商品保費、比較各家保險、隨意搭配保險組合,告別難用的 EXCEL 與老舊的商品資料庫。

(舊版)紐約人壽團體一年定期醫療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一年期險
繳費一年保障一年,每年保費可能會變動,你可以續保到年齡上限,不用找業務重新簽約。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保險商品真的太多了......再給我們一點時間。
如果急著想了解這張商品,問問網站其他會員,
可以得到即時的建議哦!
約人壽團體一定期醫
(住院保險、住院醫保險、住院手術保險)
其他事項:
1. 本保險為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2.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
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
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3. 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4. 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5. 免費申訴電話:0800-088008。
91 12 31 日 台財保字第 0910712714 號函核准
93 01 08 紐精算字第 9301003 號函備查
95 01 13 紐精算字第 9501004 號函備查
95 10 30 管保二字第 09502525050 號函修訂
96 8月31日政院融監督管委員會
95 9月1日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B 修正
第 一 條【保險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約(以
下簡稱本約)的構成部分。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 二 條【名詞定義】
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本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人員及其配偶、子
約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團體、或盟所組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依規定得加公教人員保險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依動基準法、
工退休規定加退休計畫之團體
五、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凡非屬以上所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約所稱「配偶」係指與被保險員工存有合法婚姻關係者。
約所稱「子」係指被保險員工之未婚親生子或養子
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
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者。
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約生效日起三十日以後所發生之疾病。
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
傷害。
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突發事故。
約所稱「醫師」係指依醫師法規定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
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法規定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
財團法人醫院。
約所稱「手術」係指約附表所由醫師執之各項手術。
約所稱「同一次住院」係指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
引起之併發症,於出院後十四日內於同一醫院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給付合計額,視
為一次住院辦
第 三 條【保險期間、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約保險期間為一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
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
負保險責任。
第 四 條【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險商品名稱、保單
號碼、保險範圍、保險期間、保險額、本公司服務電話及被保險人具有撤銷其同意投保
之權
第 五 條【保險給付的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時,本公司依本約約
定給付保險
被保險人因第一項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時,本公司按被保險
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負擔及屬全民健康保險
給付範圍之各項費用,依各款約定給付保險
一、「住院保險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本公司按保險給付表之「住院保險
日額乘以其實際住院日給付住院保險。但同一次住院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保險給
付表約定之最高給付日
二、「住院醫保險
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實際支付之下費用給付住院醫費用保險。但
一次住院合計給付得超過保險給付表約定之「住院醫保險」給付限額。
()、指定醫師。
()、醫師指定用藥。
()、血液(非緊急傷病必要之輸)
()、掛號費及証明文件。
()往醫院之救護費。
()、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住院醫費用。
三、「住院手術保險
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接受外科手術時,本公司按保險給付表約定之「住院手
術保險」乘以附表所該項手術給付比所得額,給付住院手術保險。但同
次住院合計給付超過保險給付表約定之「住院手術保險」給付限額
被保險人同一住院期間接受項以上手術時,其各項手術費用保險應分別計算。但
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項器官以上手術時,按「住院手術保給付比
表」中所載給付比高一項計算。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附表「住院手術保險給付比表」所載手術項目內
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該表內程相當的手術項目給付比,核算給付
額。
保險給付表:
住院保險:日額 元,最高給付 天。
住院醫保險:限額
住院手術保險:限額
條【保險給付的限制】
被保險人因住院治所發生的各項醫費用中,已獲得全民健康保險或其他醫保險給付
的部分,本公司給付保險
第 七 條【醫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者之處方式】
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給付,於被保險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
;或前往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住院診者,致各項醫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
給付,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各項費用之 65%給付,惟仍以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及
第三款約定之限額為限。
第 八 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本公司負給付各項保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包括自及自未逐)。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事故而住院診者,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在此限。
二、外觀可之天生畸形
三、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之目的所進之牙科手術。
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聽器或其它附屬品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在此限,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五、健康檢查、養、靜養、戒毒、戒酒、護或養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懷孕、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情形在此限:
()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
5.產後大出血。
6.子癇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常之手術。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情況者:
1.產程遲滯:已進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
2. 胎兒窘迫,係指下情形之一者:
a.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
持續性者,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胎兒頭皮酸鹼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頭骨盆對稱,係指下
情形之一者:
a.胎頭過大(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b.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重 4000 克以上)。
c.骨盆變形、狹窄(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並經骨盆
腔攝影確定者。
d.骨盆腔腫瘤(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
骨盆腔腫瘤)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時。
7. 次(含)以上的死產(懷孕 24 周以上,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8. 分娩相關疾病:
a. 前置胎盤。
b. 子癇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a)嚴重心律不整,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
產者。
(b)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並附診斷證
明。
(c)嚴重肺氣腫,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七、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第 九 條【保險費的計算】
本保單之保險費根據下表加總計算之:
被保險員工(月)繳保險
被保險員工家屬(月)繳保險費
自生效日起一內,本保單之保險費應依上表之保險費計算之。本公司有權於下日期
保險費
(一)保險約週日。
(二)保單有效一(含)以上之保險費到期日。
本公司須於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單位。
第 十 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約效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
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
到期未交付時,半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
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
項約定受保險費時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
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內扣除本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第十一條【告知義務與本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明,如有故意隱
、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
解除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明的事實時,
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的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
明,如有故意隱、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
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
未基於其明或未明的事實時,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二條【資的提供】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
身分證明編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約有關的資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
第十三條【被保險人的動】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日時起開
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職、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資格
自通知到達之翌日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時起喪失,其保險
終止。
第十四條【約的終止】
約在被保險人少於 10 或少於有加保險資格的百分之九十時本公司得終
止本約,並按日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約的效自通知到達之翌日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
保險的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應從當期該被保險人部分按日返還未
滿期之保險費予要保人。該被保險人部分約效終止。
第十五條【被保險員工及家屬保險之終止】
員工因職停薪、職或退休之次日終止正常工作時,其保險同時終止,但因疾病、受傷
而致暫時性非全日工作時,其保險視為繼續有效直至該員工之保險費停止繳付為止
被保險員工保險終止後,其家屬之保險亦於同時終止。
第十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
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
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
第十七條【保險的申
人申約各項保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申請書。
二、醫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
或住院證明。)
三、醫費用收據及醫費用明細。
除非要保單位特別要求,有關被保險員工之一補償給付均以支票給付予要保單位。
人申保險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其費用
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八條【受人】
約各項保險之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約保險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
該部分保險之受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經驗退費】
保險期間屆滿時,本公司按下公式,提供經驗退費。
經驗退費=【調整後繳保險費總額-各項費用總額-保險成本-前年度累積損失】x
經驗退費比
第二十條【約的續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續保的始
期以原約屆滿日的翌日時為準。
被保險人續約之保險齡最高得超過七十五歲。被保險員工之投保子女若欲續約,則其
得超過二十三歲且必須未婚。
第廿一條【齡的計算】
被保險人的投保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
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第廿二條【住所變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廿三條【時效】
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廿四條【批註】
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
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廿五條【管轄法院】
因本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
民國境外時,以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住院手術保險給付比
手術 給付比
主動脈、腔動脈、肺動脈或冠動脈手術 (經廓切開術或腹腔開)
直視開心手術
胃全部或部份
脊髓、腫瘤除術
陰莖截斷術
性腫瘤
腎移植手術
腦下垂體腫瘤除術
縱膈腔內腫瘤
聽覺腫瘤
1
上頷、下頷或下頷關節之手術(牙齒或齒齦手術除外)
子宮外孕手術
子宮或陰道手術脫垂手術
內耳開術
除眼眶腫瘤
心包膜開術或心包膜縫合術
腺手術
白內障或晶體手術
皮膚移植
道狹窄手術(經由的手術除外)
肝臟、膽囊、膽道或胰臟手術
乳房除術
其他子宮手術 (包括子宮頸息肉除、懷孕中斷法)
其他胃部或食道手術(經胸腔或腹腔開術)
其他腸或腸系膜手術(經腹部開術)
青光眼手術
喉全除術
氣管、支氣管、肺或手術(經胸廓切開術)
經修補移植
成形術
胸鞹開術
脊柱或骨盆手術
骨頭移植或植骨
骨髓炎或骨頭結核的手術(腫瘤或單純除除外)
眼球摘除術
脫肛根除術
腎上腺全除術
腎臟、腎盂、輸管或膀胱炎手術 (經由道的手術除外)
脾臟手術
開顱手術(鼻骨或鼻中膈手術除外)
睪丸、副睪丸、經、貯囊或前腺手術
0.5
手術 給付比
腮腺腫瘤
腹膜炎手術
鼓膜手術或鼓膜修補手術
截肢手術(手指及足指除外)
頭顱開術
0.5
中耳根治手術
四肢骨頭或關節手術(手指及足指關節除外)
肌肉、肌腱或韌帶手術 (手指、足指、肌炎或黏液瘤手術除外)
吻合手術
肛門瘺管、肛門脫垂、痔瘡根本除手術
角膜移植手術
疝氣根除術
玻璃體手術
虹膜前沾或虹膜後沾手術
眼球射或凍手術
眼部肌肉移植手術
陰囊水腫根除術
視網膜剝手術
開鼻骨手術(鼻中膈手術除外)
腹部開術
慢性鼻竇炎根除術
管或巢手術
靜脈曲張根除術
闌尾除(盲腸炎手術)
鎖骨、肩胛骨、骨或胸骨手術
0.25
紐約人壽團體一年定期醫療險費率
以每日住院保險金為
1,800
元且每次事故住院最高給付日數不超過三十
一日每次事故住院醫療保險金限額為
36,000
每次事故醫療手術保
險金限額為
36,000
元為例。
1.
五十人以上(含)之團體: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2.
十人以下之團體:
員工
= 1,052 ~ 2,170
眷屬
= 1,314 ~ 2,713
3.
十人以上(含)五十人以下之團體:
員工
= 1,052 ~ 2,019
眷屬
= 1,314 ~ 2,525

沒有「紐約人壽團體一年定期醫療險」的相關文章

點擊我要發問提出新問題吧!

網站提醒

1、Finfo僅為系統服務提供者,本網站所有資訊僅作為您選擇產品或服務時的參考利用,不應被當作任何投保、財務諮詢或建議,Finfo亦未對所載產品進行背書。使用者應基於自身情況審慎判斷是否向第三方機構進一步洽詢、申辦或購買該產品或服務。

2、Finfo會盡最大努力維護網站上之資訊、內容和資料的準確性,您必須意識到內容可能是不準確、不完整亦或是過期的。若有任何疑慮,請以官方資訊為準。

3、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商品所屬公司

元大人壽

其他醫療險

更多..
發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