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嚴重肺氣腫,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七、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第 八 條【保險費的計算】
本保單之保險費根據下表加總計算之:
被保險員工(月)繳保險費率:
被保險員工家屬(月)繳保險費率:
自生效日起一年內,本保單之保險費應依上表之保險費 率計算之。本公司有權 於下列日期
變更保險費率:
(一)保險契約週年日。
(二)保單有效一年(含)以上之保險費到期日。
本公司須於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單位。
第 九 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 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 在地或指定
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 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 分期保險費
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 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 繳者,則不
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 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 悉未能依此
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 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 間內發生保
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第 十 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 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故意隱
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 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
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 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 實時,不在
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的要 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 項應據實說
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 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 於危險的估
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其保 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 危險的發生
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一條【資料的提供】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
身分證明編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第十二條【被保險人的異動】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 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 日零時起開
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 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被 保險人資格
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 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 失,其保險
效力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