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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員工家屬(月)繳保險費率:
自生效日起一年內,本保單之保險費應依上表之保險費率計算之。本公司有權於下列日
期變更保險費率:(一)保險契約週年日(二)保單有效一年(含)以上之保險費到期日。
本公司須於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單位。
第 八 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
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
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
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的翌日起的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它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
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
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付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
險費。
第 九 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質詢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
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
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達時,本
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被保險人對於本公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
為不實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與要保人同意解除雙方就該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下之一切權利義務。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該部分之解除權應自本
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本公司就該解除部分無須返還已收受
之保險費。本契約其餘未解除部分效力不受影響,應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