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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紐約人壽傳家保變額萬能壽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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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人壽傳家保變額萬能壽險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完全殘廢保險祝壽保險約附加費用的返還及再投資)
其他事項:
1. 本保險為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2. 本商品之甲型於61歲起各年度保險額依第二條所載係,請消費者注意。
3.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
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
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4. 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5. 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並把握保單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
日內),以避免權受損。
6. 免費申訴電話:0800-088008。
7. 傳真:02-27195864。
8. 電子信箱(E-mail): service@nylitc.com.tw
9510月03日 紐精算字第 9510003 號函備查
9509月14日 管保二字第 09502523770 號函修訂
9602月02日 紐精算字第 9602002 號函備查
9604月11日 紐精算字第 9604002 號函備查
9609月15日 紐精算字第 9609003 號函備查
9610月15日 紐精算字第 9610002 號函備查
9612月14日 紐精算字第 9612005 號函備查
9612月28日 紐精算字第 9612010 號函備查
9703月20日 紐精算字第 9703004 號函備查
97
06月26日 紐精算字第 9706008 號函備查
9712月19日 紐精算字第 9712004 號函備查
9808月19日 紐精算字第 9808002 號函備查
994月7日依992月1日 華總一義字第09900019981號修正
9909月01日 紐精算字第 9909008 號函備查
第 一 條【保險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以下簡稱本約)
構成部分。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 二 條【名詞定義】
約使用名詞定義如下
「保險額」係指記載於本保險單面頁之投保額,如額有所變時,以後之
額為準。
「甲型」「乙型」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及完全殘廢保險給付額為當年度
保險額與保單帳戶價值之總和。其中,甲、乙型的當年度保險額定義分別如下:
甲型:於保單週日到達齡未滿 60 歲為保險額;於保單週日到達 60 歲以
上,則額乘以下表約定各保單週日到達齡之係。當 年度保險
的計算以四捨五入後至萬元。
保單週
到達
60 61 62 63 64 65 ()
以上
100% 85% 70% 55% 40% 25%
乙型:為保險額。
「目標保險費」係指本保險單所載明之目標保險費用以提供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殘廢
保障及投資需求之保險費其目的係為使本保險單維持基本運作支應本保險單產生之
相關費用要保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經本公司同意得申請變目標保險費該保
險費有所變時,以變後之目標保險費為準。
「彈性保險費」係指要保人除「目標保險費」外,經本公司同意額外繳交之保險費。
保人於各保單年度如欲繳交彈性保險費須依下作業規定:
(一) 第一至第三保單年度須先繳足至當期為止先前未按約定繳交之目標保險費
(二)、第四保單年度(含)以後:須先繳足第一至第三保單年度未按約定繳交之目
標保險費以及當期之目標保險費。
「投資標的」係指本公司提供要保人選擇用以計算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選項如
附件一之一及附件一之二
「投資單位」係指計算附件一之一中投資標的的單位,並約計算保單帳戶價值
時之依據各投資標的之投資單位計算按第十五條之約定,當約之投資標的
發生配息時,本公司將其配息之稅後淨額以再投資方式增加投資單位
「單位淨值」係指附件一之一中投資標的每一單位之價格此價格視每一交日之市場
況而變動。
八、「保單帳戶」係指記錄約要保人所擁有的投資標的之帳戶。
九、「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依第十八條約定計算所得之額。
「投資標的價值」係指各投資標的之淨值附件一之一中各投資標的之淨為本
保單帳戶中該投資標的之投資單位乘以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附件一之二中貨幣帳戶
各投資標的之淨值為本約保單帳戶中該貨幣帳戶之本加計應息的淨額再依
第十九條、第廿一條之計算而得。
十一約附加費用」係指本約運作所產生之相關費用其按保險費扣除之比如附件
二第一項前置費用。
十二「壽險費用」係指本公司依被保險人性別體況扣款當時之到達齡及危險保額所
計算出之費用。
前目之危險保額,甲型、乙型均為當年度保險額。
附件三所的「壽險費用」體況為標準體。
十三「保險成本」係指本公司依被保險人性別體況、款當時之到達職業等級及
保險額或住院日額所計算出之費用,提供被保險人附約保障每月所需的成本。
十四、「保單政費用」係指為維護本約,本公司政上所需之費用(如附件二)。
十五「每月扣除額」係指本約壽險費用附約保險成本與保單費用之總和本公司
於首期投資配置日及每週月日將本約之每月扣除額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
「淨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每次所繳交保險費扣除約附加費用(如附件二)後之額。
十七「週月日」係指本約生效日後每月相當日如該月無相當日以該月之末日為週月
日。
十八「營業日」係指本公司之營業日及中華民國境內銀之共同營業日且為提供投資標
的如國外基報證券暨期貨機構主管機關核備之公開明書所定義報價市場及交
中心之營業日因該投資標的經公司有下情事之一並經證券暨期貨機構主
管機關核准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導致本公司無法取得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淨值
時,則以實際取得單位淨值之日為營業日。
(一)、證券交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外匯市場非因假日而停止交
(二)、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三)、因匯兌交受限制。
(四)、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十九「特定庫局」係指臺灣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
股份有限公司之三家庫局來若有變則以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之庫局
為準。
二十「首期投資配置日」係指本公司第一次將淨保險費投入投資標的之日要保人投保本
約時依第約撤銷權期滿及首期保險費入帳日者較晚者之次一營業日作為
首期投資配置日。
二十一、「保費緩繳期」係指要保人暫停交付目標保險費期間。
二十二、「保險費年度」係指目標保險費已繳交期。(詳附件
二十三、「保管銀」係指經本公司選任代為保管保單帳戶資產之銀
二十四「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比係指身故保險或喪葬費
用保險除以保單帳戶價值之值。
二十五「到達齡」係指依被保險人之原始投保齡,加上當時保單年度數再減去一後
所計得之齡。
二十「貨幣帳戶」係指本約要保人將其資投入附件一之二的投資標的息按
「宣告利率」以日單方式計算。
二十七「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並用以計算附件一之二中各投
資標的該月份應得息之利率。宣利率不得為負值同幣別之貨幣帳戶會有
同之宣告利率
第 三 條【貨幣單位與匯計算】
約保險費的收取、約撤銷時保險費的返還、投資標的之轉換、約解除、部分提
終止約、保單帳戶價值及各項保險之給付,皆以新台幣為貨幣單位。
新台幣轉換為外幣以計價日之前一營業日特定庫局收盤新台幣賣出即期匯平均值轉換
為等值外幣。
外幣轉換為新台幣以計價日之次一營業日特定庫局收盤新台幣買入即期匯平均值轉換
為等值新台幣。
第 四 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額時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
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公司仍負
保險責任。
第 五 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按第廿三條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件五所完全殘廢之一者本公司按第廿四條給付完全
殘廢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且齡達九十五歲之保單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第廿五條
給付祝壽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須繳交目標保險費至第八保險費年度本公司按第
廿條返還部分先前所扣除之約附加費用及再投資。
條【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
時起生效約自始無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約撤銷生效後所發
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負保險責任約撤銷生效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
本公司仍應依本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 七 條【第二期(含)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約效的停止】
第二期以後的保險費保人可以彈性繳納得低於本公司當時之規定積已繳總
保險費得超過本約報主管機關最高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照本約所載交付方
法,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當本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足支付每月扣除額時本公司應書面
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且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
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 八 條【保費緩繳期的開始】
約自約生效日起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大於一
期每月扣除額時要保人得申請辦暫時停止交付分期保險費或要保人逾應繳日三十日仍
未交付分期保險費者,則約自應繳日起進入保費緩繳期
如有前項情形,本公司應扣除本約項下相當額的保單帳戶價值交付其應繳的每月扣除
額,使本約繼續有效。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足支付每月扣除額時本公司應書面催告
要保人交付分期保險費,且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
者,本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公司仍負
保險責任。
第 九 條【保費緩繳期的終止】
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書面申請終止保費緩繳期並繼續交付分期保險費並依保險
年度所約定之約附加費用計算約附加費用(詳附件二)。
第 十 條【本約效的恢
約停止效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內,申但保險期間屆滿後得申請
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之日起個月內提出前項效申請並經要保人交付目標保險費且清償寬
限期間之每月扣除額後,自翌日上午時起,開始恢其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之日起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效申請
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
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有重大變已達拒絕承保程者,本公司得拒絕其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
拒絕者視為同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額後自翌日上午時起開始
其效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
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額後,自翌日上午時起,開始恢其效
約因第卅三條約定停止效而申請效者效程序依前項約定辦外,要
償保險單借款本息其未償餘額合計得逾依第卅三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額上
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約效終止若累積達有保單帳戶價值而要保人
未申請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帳戶價值前開保單帳戶價值以停效
期間屆滿兩年的次三營業日為計價日。
第十一條【告知義務與本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明,如
有故意隱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足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公司得解除僅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
明或未明的事實時,在此限。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保單有效期限內申請增加保險額時對於本公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
應據實如有故意隱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足或減少本公司對於該
新增保險額之危險估計本公司得解除該加保部分之約,返還該加保部分之壽
險費用及已扣除之約附加費用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
明之事實時,在此限。
第一項解除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約訂
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項約新增部分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
約新增部分生效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居住所明,通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
知送達受人。
第一項保單帳戶價值之計算以本公司解除通知發出日之次三營業日為計價日。
第十二條【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約。
前項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終止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書面通知後一個月內依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其
保單帳戶價值以本公司收到終止通知之次三營業日為計價日逾期本公司應加計息給付
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第十三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
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前項給付保險涉及保單帳戶價值計算時,以本公司收齊所需文件後之次三營業日為計價
日。
本公司應於收齊第一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
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息給付。
第十四條【失蹤處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
時日為準依本約第廿三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如要保人或受人能
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
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廿三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
人應將該筆已之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還本公司本公司將以計算身故保險
或喪葬費用保險當時之保單帳戶價值以本公司入帳後之次二營業日為計價日按要保人
所指定之投資標的及配置重新投資其間有欠繳每月扣除額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
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給付其他保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
前項歸還時未指定投資標的及配置比則以本公司最後存之投資標的及配置比
新投資。
在被保險人失蹤期間,約期滿,本公司仍按第廿五條約定給付祝壽保險
第十五條【保險費的配置】
本公司於收到保險費後依要保人所指定之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以淨保險費購買投資標的
並換算投資單位或額後入保單帳戶中。
首期淨保險費以首期投資配置日為計價日期及效淨保險費以本公司保費入帳後之次二
營業日為計價日。
約投資標的經投資標的主管機關核准關閉本公司應於收到關閉通知後書面通知要保人
停止提供該投資標的為保險費配置選擇要保人應於收到通知後十五日內書面回覆申請變
投資標的配置比逾期仍未回本公司將按要保人最近一次配置比剔除已關閉之
投資標的重新計算相對配置比如無其他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將暫時停止保險費的收取。
第十條【每月扣除額的扣除】
每月扣除額計價日如下:
一、本約生效日起至首期投資配置日()期間:
該期間未扣除的每月扣除額以取得首期淨保險費所配置之所有投資標的的單位淨值前
一營業日為計價日扣除該期間之每月扣除額。
二、首期投資配置日之後
以週月日前一營業日為計價日計算每月扣除額但如有欠繳每月扣除額以實際扣除日
前一營業日為計價日扣除每月扣除額。
前項每月扣除額係依保單帳戶中各投資標的淨值佔保單帳戶價值比計算各投資標的應減
少之單位或等值額。
本公司於扣除每月扣除額時無法取得第一項部分投資標的計價日之單位淨值者則該投資
標的以第一項計價日前一營業日的單位淨值為該投資標的的計算基準。
要保人如於第一保單年度內之各週月日積繳足應繳之目標保險且無部分提及保險
單借款本公司保證約於第一保單年度因發生第七條之情形而停效並將此期間
未扣除之每月扣除額紀錄為欠繳每月扣除額。
第十七條【保險費繳交限制】
約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應於要保人投保及每次繳交保
險費時符合下規定:
被保險人之齡在十五足歲以上到達齡在四十歲以下者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
百三十。
被保險人之到達齡在四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十五
三、被保險人之到達在七十一歲以上者,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一。
前款比於要保人投保及每次繳交保險費時重新計算其含當次繳費後之比得低於
當時本約應符合之最低比若不符最低時本公司將無息退回該筆保險費。
第十八條【保單帳戶價值的通知與計算】
約於有效期間之保單帳戶價值,其每日計算方式如下:
一、未達首期投資配置日
依第二條第十款計算之淨保險費。
二、首期投資配置日以後
按當日本約要保人所有投資標的依第二條第十款計算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加上當
尚未投資之淨保險費。
本公司應於約有效期間每三十二月以最後一個營業日的保單帳戶價值書面
通知要保人。
第十九條【投資標的之轉換】
要保人得於本約有效期間內申請轉換當時可供轉換之投資標的每次申請轉換額及轉
換後個別投資標的淨值,得低於新台幣伍仟元。
本公司於受申請後之次三營業日為計價日轉出之投資單位並依受申請後
之次五營業日為計價日處轉入之投資單位或額。
本公司同一保單年度內提供十二次免費轉換超過十二次的部分本公司將從每次轉出
中最高扣抵新臺幣壹仟元(詳附件二)作為轉換費用如因第廿條第二項申請轉換者
計入轉換次
第 廿 條【投資標的之新增與終止】
本公司得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增加投資標的,供要保人申請或轉換保險費配置。
約投資標的如因第廿二條之情事或其他原因經主管機關核准終止本公司應於收到終
止通知後書面通知要保人停止提供該投資標的為保險費配置選擇要保人應於收到通知後十
五日內書面回覆申請變投資標的配置比及該投資標的轉換或提逾期仍未回覆,
本公司得將該投資標的按要保人最近一次配置比剔除已終止之投資標的重新計算相對比
分配至各投資標的如無其他投資標的者以本公司保管銀的活期存款年利率儲存生息
第廿一條【部分提
要保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得申請部分提其保單帳戶價值每次提領金額及提後個別
投資標的之淨值得低於新台幣伍仟元其中保單帳戶價值以本公司受申請之次三營業日
為計價日。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給付部分提之保單帳戶價值
期本公司應加計息給付,其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本公司同一保單年度內提次免費提,超 次的部分本公司將從每次領金額中最
高扣抵新臺幣壹仟元(詳附件二為手續費如因第廿條第二項之提,將計入提
第廿二條【特殊情事之通知】
要保人所指定之結投資標的或其投資管構,因業、歇業、重整、解散、撤銷、廢
核准或顯然經營善經其主管機關命移轉合併等法定事由發生能執所委託之業務
或交或因投資機構之故意過失或其他為致要保人之投資生有損害本公司於
接獲投資管機構之通知或知悉前開事由後,應於七個營業日內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廿三條【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第二條第二款甲乙型之當年度保險額與
保單帳戶價值之總和給付身故保險
人依前項之規定請求身故保險時已逾本約第卅九條之時效本公司應返還保單帳戶
價值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第一、二項之保單帳戶價值,以本公司收齊第廿七條所需文件後之次三營業日為計價日。
約時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能辨為或欠缺依其辨為之能
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之保險額部分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均變為「
葬費用保險」。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額,包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
第四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總和
本公司),得超過訂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
其超過部分本公司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壽險費用
原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則按約定給付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其資產計價日依受
人檢齊申請身故保險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次三營業日為計價日。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個保險()
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
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至前項喪葬費用額
上限為止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
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
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賠之額後
所餘之限額比分擔其責任。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一經給付,本約效終止。
第廿四條【完全殘廢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件五所完全殘廢之一者本公司按第二條第二款甲、
乙型之當年度保險額與保單帳戶價值之總和給付完全殘廢保險
人依前項之規定請求完全殘廢保險如已逾本約第卅九條之時效本公司應返還
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第一二項之保單帳戶價以本公司收齊第廿八條所需文件後之次三營業日為計價日
依第廿八條第三項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時則以本公司收齊被保險人檢驗文件後
之次三營業日為計價日。
完全殘廢保險一經給付,本約效終止。
第廿五條【祝壽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且齡達九十五歲之保單日仍生存者本公司以該保單週
日之次三營業日為計價計算保單帳戶價值給付祝壽保險本公司應於收齊文件後十
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率
分加計息給付。
前項祝壽保險一經給付,本約效終止。
第廿條【約附加費用的返還及再投資】
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須繳交目標保險費至第八保險費年度本公司依所歸屬之保險
年度,按附件四比返還部分先前所扣除之約附加費用
前項返還的本公司應依該次保險費之投資標的指定配置比,同 購買投資單位
額,並入保單帳戶中。
第廿七條【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申
人申「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前項第四款人與要保人同一人時,需另檢具結匯授權書。
第廿八條【完全殘廢保險的申
人申「完全殘廢保」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前項第四款人與要保人同一人時,需另檢具結匯授權書。
人申完全殘廢之保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
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因此延展保險公司
依第十三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廿九條【祝壽保險的申
人申「祝壽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申請書。
三、受人的身分證明。
四、被保險人的生存證明文件。
前項第三款人與要保人同一人時,需另檢具結匯授權書。
第 卅 條【除外責任】
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負給付保險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被保險人故意自自成殘廢但自約訂效之日起二後故意自致死者
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卅七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件五所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廿四條的約定
給付完全殘廢保險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亦適用於依第卅二條增加保險額的部分但自增加保額生效日起
後故意自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增額部分身故保或喪葬費用保險之責任。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本公司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帳戶價值予應得之人
約效終止,其中保單帳戶價值以本公司收齊所需文件後之次三營業日為計價日。
第卅一條【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解約(含部分提)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如要保人有欠繳每月
扣除額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卅二條【保險額的變
要保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得申請增加或減少保險惟增加保險應經本公司同
意,並自本公司同意日後之下一週月日生效。
減額後的保險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其減少部分視為終止並自本公司
收到申請文件日後之下一週月日生效。
第卅三條【保險單借款及約效的停止】
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
戶價值總額之百分之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約保單帳戶價值總額之百分之八十
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約保單帳戶價值總額之百分
之九十時本公司將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應於此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借款
本息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帳戶價值總額或於寄發通知後到償還之前未償還之
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帳戶價值總額時本公司將即扣抵約之效自借款本息超過保單
帳戶價值總額百分之九十之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適用第七條第二項
及第三項之規定。
前項保險單借款之息,按當時本公司公佈的利率計算。
本公司未依第一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
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約之效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卅四條【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分紅保單,不參加紅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第卅五條【投保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齡,以
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齡發生錯誤時,依下規定辦
真實投保齡較本公司最高承保齡為大者約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已
繳總保險費扣除部分提之保單帳戶價值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息,但錯誤原因歸
責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者本公司無息返還已扣除之每月扣除額約附加費用及當時
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保單帳戶價值以確約無效之次三營業日為計價日開返
還要保人時均須扣除第廿條所計算之額。
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溢繳壽險費用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壽險費用但在
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壽險費用與應繳壽險費
用的比提高當年度保險額,而退還溢繳部分的壽險費用。
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短繳壽險費用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
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壽險費用與應繳壽險費用的比減少當
年度保險額,而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息退還該額,其
息按本保單辦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卅條【受人的指定及變
祝壽保險的受未指定則為被保險人本人。
完全殘廢保險的受,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規定指定或變:
一、於訂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通知保險公司
者,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
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指定受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
承人為本約受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依本約第廿四條應給付之完全殘廢保險及第廿五條應給付之祝壽保
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則以本約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人為該部分保險
之受人。
第卅七條【受人受權之喪失】
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喪失受而致無受人受保險額時其保險額作為被保
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人者喪失受權之受人原應得之部份其他受人原約定比
分歸其他受人。
第卅八條【變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卅九條【時效】
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四十條【批註】
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卅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
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一條【管轄法院】
因本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
國境外時以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件一之一:投資結之標的
要保人於約有效期間內得依本公司規定選擇以下之投結標的:
名稱
計價
幣別
手續費
(每)
保管費
(每)
贖回費用
是否有單
位淨值
新光創新科技證券投
資信託基
新台幣
國內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值中扣除
已由基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元大卓越基 新台幣
國內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值中扣除
已由基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日盛上選基 新台幣
國內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值中扣除
已由基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日盛債券基 新台幣
國內
債券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值中扣除
已由基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全球 ETF 穩健組
合證券投資信託基
新台幣
全球
組合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值中扣除
已由基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全球動產證券
化基--A
新台幣
全球
動產
證券化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值中扣除
已由基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坦伯頓全球
投資系-中小型企業
--A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值中扣除
已由基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坦伯頓全球
投資系 -歐洲基
--A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值中扣除
已由基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坦伯頓全球
投資系-丁美洲基
--A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值中扣除
已由基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安本環球-亞太股票基
--A2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值中扣除
已由基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坦伯頓全球
投資系 -全球基
--A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值中扣除
已由基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坦伯頓全球
投資系 -東歐基
--A
歐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值中扣除
已由基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先機日本股票基--
A股
日圓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值中扣除
已由基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先機亞太股票基
--A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值中扣除
已由基
值中扣除
由本公司
支付
先機美國價值基
--A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值中扣除
已由基
值中扣除
由本公司
支付
名稱
計價
幣別
手續費
(每)
保管費
(每)
贖回費用
是否有單
位淨值
景順東協基--A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值中扣除
已由基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景順健康護--
A股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值中扣除
已由基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景順能源基--A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值中扣除
已由基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景順印股票基--A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值中扣除
已由基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景順英國動--A
英鎊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值中扣除
已由基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景順韓國基--A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值中扣除
已由基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景順消閒基--A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值中扣除
已由基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景順亞洲棟樑基--A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值中扣除
已由基
值中扣除
由本公司
支付
景順中國基--A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值中扣除
已由基
值中扣除
由本公司
支付
貝萊德世界礦業基
--A2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值中扣除
已由基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天達環球黃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值中扣除
已由基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天達環球能源基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值中扣除
已由基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駿美國20基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值中扣除
已由基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柏智美國策價值基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值中扣除
已由基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駿美國高收 美元
海外
債券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值中扣除
已由基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坦伯頓全球
投資系-全球債券基
--A
美元
海外
債券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值中扣除
已由基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名稱
計價
幣別
手續費
(每)
保管費
(每)
贖回費用
是否有單
位淨值
德環球基
-環球企業債券--A1
美元
海外
債券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值中扣除
已由基
值中扣除
由本公司
支付
德環球基-
新興市場債券--A1
美元
海外
債券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值中扣除
已由基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德環球基-
亞洲債券--A1
美元
海外
債券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值中扣除
已由基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德環球基-
美元債券--A1
美元
海外
債券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值中扣除
已由基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德環球基-
歐元政府債券--A1
歐元
海外
債券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值中扣除
已由基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先機完全回報美元債
券基--A
美元
海外
債券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值中扣除
已由基
值中扣除
由本公司
支付
坦伯頓全球
投資系-全球平衡基
--A
美元
海外
平衡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值中扣除
已由基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備註:
1. 費用年率料來源為該基之最近期公明書。
2. 管費用年率依該基之最近期報實際支付情形計算。
附件一之二:投資結之標的-貨幣帳戶
要保人於約有效期間內得依本公司規定選擇以下之投結標的-貨幣帳戶:
名稱
計價
幣別
手續費
(每)
保管費
(每)
贖回費用
國際約人壽美元
貨幣帳戶
美元 貨幣帳戶
國際約人壽歐元
貨幣帳戶
歐元 貨幣帳戶
國際約人壽新台
幣貨幣帳戶
新台
貨幣帳戶
備註:「國際約人壽美元貨幣帳戶」、「國際約人壽歐元貨幣帳戶」及「國際約人壽新台
幣貨幣帳戶」相關管本,已於宣告利率中反映,另外計收。
附件二:各項費用一覽表
費用項目 保險公司
一、前置費用:(約附加費用)
保險費年度 1 2 3 4 5 6(含)以後
約附加費用
(
最高
)
60% 60% 10% 10% 10% 0%
1.目標保險費
實際約定目標保險費的約附加費用將載於保險單面頁。
2.彈性保險費
最高為每次所彈性保險費之 5%。實際約定彈性保險費的約附加費用
將載於保險單面頁。
二、保險相關費用(每月扣除額):
1. 保單政費用
(1) 每月自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之額最高得超過新台幣 250 元,實際約
定每月扣除之額將載於保險單面頁。
(2) 除調收費之情形外,本公司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保險單面頁
所載額的調整幅度不超過政院主計處公告之消費者物價指於一
定期間內之變動幅,且調整後最高得超過新台幣 250 元,前述所
謂「一定期間」係指以本險開始販售或前次調整時之月份,至本公司
本次調整月份之期間。
2. 壽險費用
本公司依被保險人性別、體況、扣款當時之到達齡及危險保額所計算出
之費用。
3. 保險成本
本公司依被保險人性別、體況、扣款當時之到達齡、職業等級及保險
額或住院日額所計算出之費用,提供被保險人附約保障每月所需的成本。
三、投資標的相關費用:
1. 購買基手續費 由本公司支付。
2. 基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3. 基保管費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4. 基贖回費用 由本公司支付。
5. 投資標的轉換費用
(1) 十二次免費,第十三次起每次收取轉換費最高得超過新台幣
1,000 並從轉出額中扣除實際約定轉換扣除之將載於保險
單面頁。
(2) 因條款第廿條第二項之情事致必須轉換投資標的時,該次轉換
除轉換費用,且亦計入前述之十二次免費轉換次中。
(3) 除調收費之情形外,本公司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保險單面頁
所載額的調整幅度不超過政院主計處公告之消費者物價指於一
定期間內之變動幅,且調整後最高得超過新台幣 1,000 元,前述
所謂「一定期間」係指以本險開始販售或前次調整時之月份,至本公
司本次調整月份之期間。
四、後置費用:
1.解約費用
2.部分提手續費
(1) 每年六次免費,第七次起每次收取手續費最高得超過新台幣 1,000
元,並從提領金額中扣除。實際費用之扣除額將載於保險單面頁
(2) 因條款第廿條第二項之情事致必須做部分提時,該次提領不扣除
手續費,且亦計入前述次免費提中。
(3) 除調收費之情形外,本公司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保險單面頁
所載額的調整幅度不超過政院主計處公告之消費者物價指於一
定期間內之變動幅,且調整後最高得超過新台幣 1,000 元,前述
所謂「一定期間」係指以本險開始販售或前次調整時之月份,至本公
司本次調整月份之期間。
五、其他費用:
附件三:壽險費用
每萬危險保額(即每萬當年度保額)之壽險費用() 單位新台幣元
男性 男性
15 0.56 0.26
16 0.76 0.29 56 7.45 3.64
17 0.95 0.32 57 8.13 4.00
18 0.97 0.36 58 8.88 4.42
19 0.98 0.38 59 9.71 4.92
20 0.98 0.40 60 10.62 5.47
21 0.99 0.40 61 11.62 6.08
22 0.98 0.40 62 12.71 6.72
23 0.98 0.39 63 13.90 7.41
24 0.98 0.39 64 15.20 8.15
25 0.97 0.38 65 16.62 8.96
26 0.97 0.38 66 18.17 9.85
27 0.98 0.38 67 19.88 10.84
28 0.99 0.40 68 21.74 11.95
29 1.01 0.42 69 23.79 13.19
30 1.04 0.44 70 26.02 14.57
31 1.09 0.48 71 28.47 16.11
32 1.15 0.52 72 31.15 17.81
33 1.22 0.56 73 34.08 19.69
34 1.31 0.60 74 37.28 21.76
35 1.41 0.65 75 40.77 24.06
36 1.53 0.70 76 44.59 26.60
37 1.65 0.75 77 48.76 29.41
38 1.78 0.81 78 53.31 32.50
39 1.92 0.86 79 58.26 35.92
40 2.07 0.93 80 63.67 39.70
41 2.24 1.00 81 69.55 43.87
42 2.42 1.08 82 75.95 48.46
43 2.61 1.18 83 82.91 53.52
44 2.83 1.28 84 90.46 59.08
45 3.06 1.40 85 98.65 65.21
46 3.32 1.54 86 107.53 71.94
47 3.59 1.69 87 117.14 79.34
48 3.88 1.87 88 127.52 87.44
49 4.20 2.06 89 138.73 96.31
50 4.54 2.26 90 150.79 106.02
51 4.92 2.47 91 163.76 116.62
52 5.33 2.68 92 177.68 128.18
53 5.78 2.89 93 192.59 140.76
54 6.29 3.11 94 208.50 154.41
55 6.84 3.35
附件四:約附加費用的返還及再投資比
保險費年度 約附加費用的返還及再投資比
第1至第7 0%
第8
(第 37 或95歲者較早到達者
最多取30保年度
5%
附件五:完全殘廢項別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七、中經系統機能遺存極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障害終身能從事任何工
作,經常需醫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表,眼個別依矯正視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永久在萬國式視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個月的治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原之情況,
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能作咀嚼運動質食物外能攝
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有三種以上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件約附加費用的計算與返還及再投資之範例說
假設本公司與要保人約定之約附加費用如下:
保險費年度 1 2 3 4 5 6(含)以後
目標保險費 60% 60% 10% 10% 10% 0% 約附加
費用
彈性保險費 3% 3% 3% 3% 3% 3%
一:
陳小瑋(男性 30 歲)投保約人壽傳家保變額萬能壽險」保險額為 200 萬,投保時約定
繳且目標保險費為 3 萬(假設無彈性保險費的繳交),其後年度經申請變繳費計劃如下:
(1) 第三保單年度提高其目標保險費為 4 萬;
(2) 第保單年度減少目標保險費為 2 萬;
(3) 第八保單年度提高目標保險費為 5 萬。
保單年度
1 2 3 4 5
目標保險費
30,000 30,000 40,000 40,000 40,000
目標保險費
(所歸屬之
保險費年度
20,000(1)
10,000(1)
20,000(2)
10,000(2)
20,000(3)
10,000(3)
10,000(1)
20,000(4)
10,000(4)
10,000(2)
20,000(5)
10,000(5)
10,000(3)
約附加費用
18,000
=(20,000+
10,000)×60%
18,000
=(20,000+
10,000)×60%
9,000
=(20,000+
10,000)×10%
+10,000×60%
9,000
=(20,000+
10,000)×10%
+10,000×60%
4,000
=(20,000+
10,000)×10%
+10,000×10%
約附加費用的返
還及再投資
- - - - -
保單年度
6 7 8 9 10
目標保險費
20,000 20,000 50,000 50,000 50,000
目標保險費
(所歸屬之
保險費年度
20,000(6) 20,000(7) 20,000(8)
10,000(6)
10,000(4)
10,000(1)
20,000(9)
10,000(7)
10,000(5)
10,000(2)
20,000(10)
10,000(8)
10,000(6)
10,000(3)
約附加費用
0 0
7,000
=10,000×10%
+10,000×60%
7,000
=10,000×10%
+10,000×60%
1,000
=10,000×10%
約附加費用的返
還及再投資
- -
1,000
=20,000×5%
1,000
=20,000×5%
1,500
=(20,000+
10,000)×5%
註: (
i
) 代表第
i
保險費年度
二:
陳小璇性30歲約人壽傳家保變額萬能壽險」保險額為 200 投保時約定
繳且期繳額包括目標保險費 2 萬元、彈性保險費 1 萬元,其後年度繳費計劃情況如下:
(1) 第三保單年度進入保費緩繳期;
(2) 第四保單年度初終止保費緩繳期;
(3) 第保單年度再次進入保費緩繳期;
(4) 第八保單年度初終止保費緩繳期。
保單年度
1 2 3 4 5
目標保險費
20,000 20,000 20,000 20,000
補欠繳第 1~3 保單
年度目標保險費
-- --
20,000
(詳明)
--
彈性保險費
10,000 10,000
10,000
(詳明)
10,000
目標保險費
(所歸屬之
保險費年度
20,000(1)
20,000(2)
20,000(3)
20,000(4)
20,000(5)
約附加費用
12,300
=20,000×60%
+10,000×3%
12,300
=20,000×60%
+10,000×3%
4,300
=20,000×10%
+20,000×10%
+10,000×3%
2,300
=20,000×10%
+10,000×3%
約附加費用的返
還及再投資
-- --
進入
保費緩繳期
-- --
保單年度
6 7 8 9 10
目標保險費
20,000 20,000 20,000
補欠繳第 1~3 保單
年度目標保險費
-- -- --
彈性保險費
10,000 10,000 10,000
目標保險費
(所歸屬之
保險費年度
20,000(6) 20,000(7) 20,000(8)
約附加費用
300
=10,000×3%
300
=10,000×3%
300
=10,000×3%
約附加費用的返
還及再投資
進入
保費緩繳期
保費緩繳期中
-- --
1,000
=20,000×5%
註: (
i
) 代表第
i
保險費年度
附件六說明:
要保人如有未繳交先前保單年度之目標保險費時其所繳交之目標保險費將依照保險費
依序補足未達先前保單年度之目標保險費並按附件二規定載明於保險單面頁的各保險
年度契約附加費用計算其約附加費用前開較先前保單年度約定之最高的目標保
險費新增之目標保險費,以第一保險費年度起算其約附加費用。
二、要保人於各保單年度如欲繳交彈性保險費須依下作業規定:
(一)、第一至第三保單年度:須先繳足至當期為止先前未按約定繳交之目標保險費。
(二)第四保單年度(含)以後須先繳足第一至第三保單年度未按約定繳交之目標保險
費以及當期之目標保險費。
三、要保人因變約定提高目標保險費,或因本約第卅二條申請保險額變而致(可能)
須提高目標保險費或因本約第卅五條齡錯誤但要保人選擇維持當年度保險額而致
(可能)須提高目標保險費時,要保人依本公司規定及明一辦
投保金額倍數表
下限 上限 下限 上限
15 45 180 50 230
16 45 180 50 230
17 45 180 50 230
18 45 180 50 230
19 45 180 50 230
20 45 180 50 230
21 35 175 40 220
22 35 170 40 215
23 35 165 40 210
24 35 160 40 205
25 35 155 40 195
26 35 150 40 185
27 35 145 40 180
28 35 140 40 175
29 35 135 40 170
30 35 130 40 160
31 30 125 35 150
32 30 120 35 145
33 30 115 35 140
34 30 110 35 135
35 30 105 35 125
36 30 100 35 120
37 30 95 35 115
38 30 90 35 110
39 30 85 35 105
40 30 80 35 100
41 25 80 30 100
42 25 75 30 95
43 25 75 30 95
44 25 70 30 90
45 25 70 30 85
46 25 65 30 85
47 25 60 30 80
48 25 55 30 80
49 25 50 30 75
50 25 45 30 75
51 25 45 25 70
52 25 40 25 70
53 25 35 25 65
54 25 35 25 65
55 25 30 25 60
56 25 30 25 45
57 25 25 25 45
58 25 25 25 45
59 25 25 25 40
60 25 25 25 40
61 14 16 17 25
62 14 16 17 25
63 14 16 16 25
64 13 16 16 25
65 13 16 15 25
66 12 12 15 15
67 12 12 14 15
68 11 11 14 15
69 11 11 13 15
70 10 10 13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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