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同一保單年度內提供六次免費轉換,超過六次的部分,本公司將從每次轉出金額中
最高扣抵新臺幣壹仟元(詳附件二)作為轉換費用。如因第十八條第二項申請轉換者,將
不計入轉換次數。
第十八條【投資標的之新增與終止】
本公司得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增加投資標的,供要保人申請增列或轉換保險費配置。
本契約投資標的如因第廿條之情事或其他原因,經主管機關核准終止,本公司應於收到終
止通知後書面通知要保人停止提供該投資標的為保險費配置選擇。要保人應於收到通知後
十五日內書面回覆,申請變更投資標的配置比例及該投資標的轉換或提領,若逾期仍未回
覆,本公司得將該投資標的按要保人最近一次配置比例剔除已終止之投資標的重新計算相
對比例分配至各投資標的,如無其他投資標的者,以本公司保管銀行的活期存款年利率儲
存生息處理。
第十九條【部分提領】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值,每次提領金額及提領後個
別投資標的之淨值不得低於新台幣伍仟元,其中保單帳戶價值以本公司受理申請之次三營
業日為計價日。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給付部分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
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本公司同一保單年度內提供六次免費提領,超過六次的部分,本公司將從每次提領金額中
最高扣抵新臺幣壹仟元(詳附件二)作為手續費。如因第十八條第二項之提領,將不計入
提領次數。
第 廿 條【特殊情事之通知】
要保人所指定之連結投資標的或其投資管理機構,因停業、歇業、重整、解散、撤銷、廢
止核准或顯然經營不善經其主管機關命令移轉合併等法定事由發生,致不能執行所委託之
業務或交易時;或因投資管理機構之故意過失或其他行為致要保人之投資生有損害時,本
公司於接獲投資管理機構之通知或知悉前開事由後,應於七個營業日內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廿一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第二條第二款甲、乙型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與保單帳戶價值之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
受益人依前項之規定請求身故保險金時已逾本契約第卅七條之時效,本公司應返還保單帳
戶價值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第一、二項之保單帳戶價值,以本公司收齊第廿五條所需文件後之次三營業日為計價日。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
身故保險金之保險金額部分(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均變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包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
十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
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
部分之已繳壽險費用。其原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則按約定給付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
之人。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
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
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
上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