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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紐約人壽傳家保變額萬能壽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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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終身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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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人壽傳家保變額萬能壽險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完全殘廢保險祝壽保險約附加費用的返還及再投資)
其他事項:
1.本保險為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
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
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3.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4.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並把握保單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
日內),以避免權受損。
5.免費申訴電話:0800-088008。
9510月03日 紐精算字第 9510003 號函備查
9509月14日 管保二字第 09502523770 號函修訂
9602月02日 紐精算字第 9602002 號函備查
9604月11日 紐精算字第 9604002 號函備查
9609月15日 紐精算字第 9609003 號函備查
9610月15日 紐精算字第 9610002 號函備查
第 一 條【保險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約(以下簡稱本約)
的構成部分。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 二 條【名詞定義】
約使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額」係指記載於本保險單面頁之投保額,如該額有所變時,以變
額為準。
二、「甲型」或「乙型」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及完全殘廢保險給付額為當
保險額與保單帳戶價值之總和其中乙型的當年度保險額定義分別如下
甲型:於保單週日到達齡未滿 60 歲為保險額;於保單週日到達 60
以上則為保險額乘以下表約定各保單週日到達齡之係。當年度保險額的
計算以四捨五入後至萬元
保單週
到達
60 61 62 63 64 65 ()
以上
100% 85% 70% 55% 40% 25%
乙型:為保險額。
三、「目標保險費」係指本保險單所載明之目標保險費。要保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經
本公司同意得申請變標保險費如該保險費有所變時,以後之目標保險費
為準。
四、「彈性保險費」係指要保人除「目標保險費」外,經本公司同意額外繳交之保險費,
其繳交規定如附件六說明第二項。
五、「投資標的」係指本公司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選項如
附件一。
、「投資單位」係指計算投資標的的單位,並為本約計算保單帳戶價值時之依據。
各投資標的之投資單位計按第十四條之約定辦,當約之投資標的發生配息
時,本公司將其配息之稅後淨額以再投資方式增加投資單位
「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每一單位之價格此價格視每一交日之市場況而變動。
八、「保單帳戶」係指記錄約要保人所擁有的投資單位的帳戶。
九、「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依第十七條約定計算所得之額。
十、「投資標的價值」係指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乘以本約要保人持有該投資標的之投資
單位,再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動之單位計算而得。
十一、「約附加費用」係指本約運作所產生之相關費用,其按保險費扣除之比如附
件二第一項前置費用。
十二、「壽險費用」係指本公司依被保險人性別、體況、扣款當時之到達齡及危險保額
所計算出之費用。
前目之危險保額,甲型、乙型均為當年度保險額。
附件三所的「壽險費用」體況為標準體。
十三、「保單政費用」係指為維護本約,本公司政上所需之費用(如附件二)。
十四、「每月扣除額」係指壽險費用與保單政費用之總和。本公司於每週月日將本
之每月扣除額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
十五、「淨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每次所繳交保險費扣除約附加費用(如附件二)後之
額。
、「週月日」係指本約生效日後每月相當日,如該月無相當日,以該月之末日為週
月日。
十七、「營業日」係指本公司之營業日及中華民國境內銀之共同營業日,且為提供投資
標的如國外基經報證券暨期貨機構主管機關核備之公開
明書所定義報價市場
及交中心之營業日因該投資標的經公司有下情事之一,並經證券暨期貨
機構主管機關核准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導致本公司無法取得該投資標
單位淨值時,則以實際取得單位淨值之日為營業日。
(一)、證券交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外匯市場非因假日而停止
(二)、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三)、因匯兌交受限制。
(四)、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十八、「特定庫局」係指臺灣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
庫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三家局。未來若有變則以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之
庫局為準。
十九、「首期投資配置日」係指本公司第一次將淨保險費投入投資標的之日。要保人投保
約時依第五條撤銷權期滿及首期保險費入帳日者較晚者之次一營業日
作為首期投資配置日。
二十、「保費緩繳期」係指要保人暫停交付目標保險費期間。
二十一、「保險費年度」係指目標保險費已繳交期。(詳附件
二十二、「保管銀」係指經本公司選任代為保管保單帳戶資產之銀
二十三、「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比」係指身故保險或喪葬
費用保險除以保單帳戶價值之值。
二十四、「到達齡」係指依被保險人之原始投保齡,加上當時保單年度數,再減去一
後所計得之齡。
第 三 條【貨幣單位與匯計算】
約保險費的收取撤銷時保險費的返還投資標的之轉換約解除分提
終止約、保單帳戶價值及各項保險之給付,皆以新台幣為貨幣單位。
新台幣轉換為外幣:以計價日之前一營業日特定庫局收盤新台幣賣出即期匯平均值轉
換為等值外幣。
外幣轉換為新台幣:以計價日之次一營業日特定庫局收盤新台幣買入即期匯平均值轉
換為等值新台幣。
第 四 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
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
負保險責任。
第 五 條【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
時起生效,本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約撤銷生效後
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負保險責任。但約撤銷生效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
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條【第二期(含)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約效的停止】
第二期以後的保險費,要保人可以彈性繳納,但得低於本公司當時之規定,且積已繳
總保險費得超過本約報主管機關最高額。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應照本約所載交
付方法,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當本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足支付每月扣除額時,本公司應書
面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且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
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 七 條【保費緩繳期的開始】
約自約生效日起,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大於
一期每月扣除額時,要保人得申請辦暫時停止交付分期保險費,或要保人逾應繳日三十
日仍未交付分期保險費者,則本約自應繳日起進入保費緩繳期。
如有前項情形,本公司應扣除本約項下相當額的保單帳戶價值交付其應繳的每月扣除
額,使本約繼續有效。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足支付每月扣除額時,本公司應書面催
告要保人交付分期保險費,且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
付者,本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
仍負保險責任。
第 八 條【保費緩繳期的終止】
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書面申請終止保費緩繳期並繼續交付分期保險費,並依保
險費年度所約定之約附加費用計算約附加費用(詳附件二)。
第 九 條【本約效的恢
約停止效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內,申請效。
前項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要保人交付約定之保險費且清償寬限期間之每月扣除額
後,自翌日上午時起恢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終止,本若累積達有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
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帳戶價值前開保單帳戶價值以屆滿兩年的次三營業日為計價日
第 十 條【告知義務與本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明,
如有故意隱或因過失或為實的明,足 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約,僅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
明或未明的事實時在此限。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保單有效期限內申請增加保險額時,對於本公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
項應據實明,如有故意隱,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
於該新增保險額之危險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加保部分之約,而且返還該加保部
分之壽險費用及已扣除之約附加費用;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
明或未明之事實時,在此限。
第一項解除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約訂
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項約新增部分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
約新增部分生效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居住所明,通知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
通知送達受人。
第一項保單帳戶價值之計算以本公司解除通知發出日之次三營業日為計價日。
第十一條【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約。
前項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終止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書面通知後一個月內依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其
中保單帳戶價值以本公司收到終止通知之次三營業日為計價日。逾期本公司應加計息給
付,其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第十二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
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前項給付保險涉及保單帳戶價值計算時,以本公司收齊所需文件後之次三營業日為計價
日。
本公司應於收齊第一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
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息給付。
第十三條【失蹤處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
亡時日為準依本約第廿二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本 約即終止
如要保人或受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
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約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本
約即終止。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人應將該筆已之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
保險歸還本公司,本公司將以計算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當時之保單帳戶價值以
本公司入帳後之次二營業日為計價日按要保人所指定之投資標的及配置比重新投資,其
間有欠繳每月扣除額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本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
給付其他保險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前項歸還時未指定投資標的及配置比者,則以本公司最後存之投資標的及配置比
重新投資。
在被保險人失蹤期間,約期滿,本公司仍按第廿四條約定給付祝壽保險
第十四條【保險費的配置】
本公司於收到保險費後,依要保人所指定之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以淨保險費購買投資標
的並換算投資單位後保單帳戶中。
首期淨保險費以首期投資配置日為計價日,續期及效淨保險費以本公司保費入帳後之次
二營業日為計價日。
約投資標的經投資標的主管機關核准關閉,本公司應於收到關閉通知後書面通知要保
人停止提供該投資標的為保險費配置選擇。要保人應於收到通知後十五日內書面回覆,申
請變投資標的配置比逾期仍未回覆,本公司將按要保人最近一次配置比剔除
關閉之投資標的重新計算相對配置比,如無其他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將暫時停止保險費
的收取。
第十五條【每月扣除額的扣除】
每月扣除額計價日如下:
一、本約生效日起至首期投資配置日()期間:
該期間未扣除的每月扣除額以取得首期淨保險費所配置之所有投資標的的單位淨值前
一營業日為計價日扣除該期間之每月扣除額。
二、首期投資配置日之後
以週月日前一營業日為計價日計算每月扣除額,但如有欠繳每月扣除額,以實際扣除
日前一營業日為計價日扣除每月扣除額。
前項每月扣除額係依保單帳戶中各投資標的淨值佔保單帳戶價值比計算各投資標的應減
少之單位或等值額。
本公司於扣除每月扣除額時無法取得第一項部分投資標的計價日之單位淨值者,則該投
資標的以第一項計價日前一營業日的單位淨值為該投資標的的計算基準。
要保人如於第一保單年度內之各週月日,積繳足應繳之目標保險費,且無部分提及保
險單借款,本公司保證約於第一保單年度因發生第條之情形而停效,並將此期間
積未扣除之每月扣除額錄為欠繳每月扣除額。
第十條【保險費繳交限制】
約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比,應於要保人投保及每次繳交
保險費時符合下規定:
一、被保險人之到達在四十歲以下者,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三十。
二、被保險人之到達齡在四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十
五。
三、被保險人之到達在七十一歲以上者,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一。
前款比,於要保人投保及每次繳交保險費時重新計算,其含當次繳費後之比得低
於當時本約應符合之最低比若不符最低比時本公司將無息退回該筆保險費
第十七條【保單帳戶價值的通知與計算】
約於有效期間之保單帳戶價值,其每日計算方式如下:
一、未達首期投資配置日
依第二條第十五款計算之淨保險費。
二、首期投資配置日以後
按當日本約要保人所有投資標的依第二條第十款計算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加上當日
尚未投資之淨保險費。
本公司應於約有效期間內,每三、、九、十二月以最後一個營業日的保單帳戶價值書
面通知要保人。
第十八條【投資標的之轉換】
要保人得於本約有效期間內,申請轉換當時可供轉換之投資標的,每次申請轉換額及
轉換後個別投資標的淨值得低於新台幣伍仟元。
本公司於受申請後之次三營業日為計價日,處轉出之投資單位,並依受申請後之次
五營業日為計價日處入之投資單位。
本公司同一保單年度內提供次免費轉換,超過次的部分,本公司將從每次轉出額中
最高扣抵新臺幣壹仟元(詳附件二)作為轉換費用。如因第十九條第二項申請轉換者,將
計入轉換次
第十九條【投資標的之新增與終止】
本公司得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增加投資標的,供要保人申請增或轉換保險費配置。
約投資標的如因第廿一條之情事或其他原因,經主管機關核准終止,本公司應於收到
終止通知後書面通知要保人停止提供該投資標的為保險費配置選擇。要保人應於收到通知
後十五日內書面回覆,申請變投資標的配置比及該投資標的轉換或提逾期仍
回覆,本公司得將該投資標的按要保人最近一次配置比剔除已終止之投資標的重新計算
相對比分配至各投資標的,如無其他投資標的者,以本公司保管銀的活期存款年利率
儲存生息處
第 廿 條【部分提
要保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部分提其保單帳戶價值,每次提領金額及提後個
別投資標的之淨值得低於新台幣伍仟元,其中保單帳戶價值以本公司受申請之次三營
業日為計價日。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給付部分提之保單帳戶價值,
逾期本公司應加計息給付,其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本公司同一保單年度內提供次免費提,超過次的部分,本公司將從每次提領金額中
最高扣抵新臺幣壹仟元(詳附件二)作為手續費。如因第十九條第二項之提,將計入
第廿一條【特殊情事之通知】
要保人所指定之結投資標的或其投資管機構,因停業、歇業、重整、解散、撤銷、廢
止核准或顯然經營善經其主管機關命移轉合併等法定事由發生,致能執所委託之
業務或交時;或因投資管機構之故意過失或其他為致要保人之投資生有損害時,本
公司於接獲投資管機構之通知或知悉前開事由後應於七個營業日內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廿二條【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第二條第二款甲、乙型之當年度保險
與保單帳戶價值之總和給付身故保險
人依前項之規定請求身故保險時已逾本約第卅八條之時效,本公司應返還保單帳
戶價值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第一、二項之保單帳戶價值,以本公司收齊第廿條所需文件後之次三營業日為計價日。
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心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
身故保險之保險額部分(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均變為「喪葬費用保險」。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額,包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心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七月
十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總和(限本公司),得超過主管機關所
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
部分之已繳壽險費用。其原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則按約定給付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
之人。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合計超過
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
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
上公司之保險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
用保險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賠之額後所餘之限額比分擔其責任。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
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民國九十二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民國九十二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人壽保險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額應合併計算。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一經給付,本約效終止。
第廿三條【完全殘廢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件五所完全殘廢之一者,本公司按第二條第二款
甲、乙型之當年度保險額與保單帳戶價值之總和給付完全殘廢保險
人依前項之規定請求完全殘廢保險時,如已逾本約第卅八條之時效,本公司應返
還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第一、二項之保單帳戶價值,以本公司收齊第廿七條所需文件後之次三營業日為計價日,
依第廿七條第三項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時,則以本公司收齊被保險人檢驗文
件後之次三營業日為計價日。
完全殘廢保險一經給付,本約效終止。
第廿四條【祝壽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且齡達九十五歲之保單週日仍生存者,本公司以該保單
日之次三營業日為計價日,計算保單帳戶價值給付祝壽保險,本公司應於收齊文件
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
利率一分加計息給付。
前項祝壽保險一經給付,本約效終止。
第廿五條【約附加費用的返還及再投資】
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繳交目標保險費時,本公司依所歸屬之保險費年度,按附件四
返還先前所扣除之約附加費用。
前項返還的額,本公司應依該次保險費之投資標的指定配置比,同時全購買投資單
位,並入保單帳戶中。
第廿條【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申
人申「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前項第四款人與要保人同一人時,需另檢具結匯授權書。
第廿七條【完全殘廢保險的申
人申「完全殘廢保」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前項第四款人與要保人同一人時,需另檢具結匯授權書。
人申完全殘廢保險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
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廿八條【祝壽保險的申
人申「祝壽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申請書。
三、受人的身分證明。
四、被保險人的生存證明文件。
前項第三款人與要保人同一人時,需另檢具結匯授權書。
第廿九條【除外責任】
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負給付保險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或自成殘廢。但自約訂效之日起二後故意自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卅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件五所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廿三條的約
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亦適用於依第卅一條增加保險額的部分,但自增加保險額生效日起
後故意自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增額部分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之責任。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者,本公司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帳戶價值予應得之人,本
約效終止,其中保單帳戶價值以本公司收齊所需文件後之次三營業日為計價日。
第 卅 條【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解(含部分提)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要保人有欠繳每月
扣除額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卅一條【保險額的變
要保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增加或減少保險額。惟增加保險額,應經本公司
同意,並自本公司同意日後之下一週月日生效。
減額後的保險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額,其減少部分視為終止約,並自本公
司收到申請文件日後之下一週月日生效。
第卅二條【保險單借款】
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在本約保單帳戶價值總額範圍內依本公司當時可借成
規定申請保險單借款。
借款到期時,要保人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約保單帳戶價
值總額之 80%,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約保單帳戶
價值總額之 90%,本公司應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應於此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
內償還借款本息,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帳戶價值總額或於寄發通知後到償還
前,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帳戶價值總額時,本公司將即扣抵,本約效
停止,且適用第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第二項保險單借款之,按當時本公司公佈的利率計算。
第卅三條【保險單紅的計算及給付】
本保險為分紅保單,不參加紅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第卅四條【投保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齡,以
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齡發生錯誤時,依下規定辦
一、真實投保齡較本公司最高承保齡為大者,本約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
已繳總保險費扣除部分提之保單帳戶價值、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息,但錯誤原
因歸責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者,本公司無息返還已扣除之每月扣除額、約附加費用
及當時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保單帳戶價值以確認約無效之次三營業日為計價
日。前開返還要保人時均須扣除第廿五條所計算之額。
二、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溢繳壽險費用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壽險費用。但
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壽險費用與應繳壽
險費用的比提高當年度保險額,而退還溢繳部分的壽險費用。
三、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短繳壽險費用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
覺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壽險費用與應繳壽險費用的比
少當年度保險額,而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息退還該額,其
息按本保單辦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計算。
第卅五條【受人的指定及變
祝壽保險的受未指定則為被保險人本人。
完全殘廢保險的受,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規定指定或變:
一、於訂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通知保險公司
者,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
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指定受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
繼承人為本約受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依本約第廿三條應給付之完全殘廢保險及第廿四條應給付之祝壽
保險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本約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人為該部分
保險之受人。
第卅條【受人之受權】
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人喪失受權,而致無受人受保險額時,其保險額作為被
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人者,喪失受權之受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人原約
定比分歸其他受人。
第卅七條【變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卅八條【時效】
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卅九條【批註】
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卅五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
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四十條【管轄法院】
因本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
民國境外時,以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件一:投資結之標的
要保人於約有效期間內得依本公司規定選擇以下之投資結標的:
名稱
計價
幣別
手續費
(每)
保管費
(每)
贖回費用
投資標的
所屬公司
是否有單
位淨值
元大卓越基
新台
國內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1.60%
由本公
司支付
元大投信
日盛上選基
新台
國內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1.60%
由本公
司支付
日盛投信
全球ETF
穩健組合證券投
資信託基
新台
全球
組合型
由本公
司支付
1.00%
由本公
司支付
投信
坦伯頓
全球投資系-全
球基-- A股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1.00%
0.01~0.14%
(備註3)
由本公
司支付
坦伯頓
全球投資系-中
小型企業基--A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1.00%
0.01~0.14%
(備註3)
由本公
司支付
坦伯頓
全球投資系-
丁美洲基--A股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1.40%
0.01~0.14%
(備註3)
由本公
司支付
坦伯頓
全球投資系-歐
洲基--A股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1.00%
0.01~0.14%
(備註3)
由本公
司支付
名稱
計價
幣別
手續費
(每)
保管費
(每)
贖回費用
投資標的
所屬公司
是否有單
位淨值
坦伯頓
全球投資系-東
歐基--A
歐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1.60%
0.01~0.14%
(備註 3)
由本公
司支付
先機日本股票基
--A
日圓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1.50%
由本公
司支付
先機資產
公司
先機亞太股票基
--A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1.50%
由本公
司支付
先機資產
公司
先機美國價值基
--A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1.50%
由本公
司支付
先機資產
公司
鋒裕基-先歐
洲企業--A2
歐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1.50%
由本公
司支付
鋒裕資產
公司
安本環球-亞太股
票基A2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1.50%
由本公
司支付
安本資產
公司
景順東協基--A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1.50%
0.27%
(備註 4)
由本公
司支付
景順投信
景順健康護
A股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2.00%
0.02%
(備註 4)
由本公
司支付
景順投信
景順能源基--A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1.50%
0.2%
(備註 4)
由本公
司支付
景順投信
坦伯頓
全球投資系-全
球債券基 --A
美元
海外
債券型
由本公
司支付
0.75%
0.01~0.14%
(備註 3)
由本公
司支付
寶源環球基
-亞洲債券--A1
美元
海外
債券型
由本公
司支付
1.25%
0.042%
(備註 5)
由本公
司支付
寶源投資
寶源環球基
-環球企業債券
--A1
美元
海外
債券型
由本公
司支付
1.00%
0.25%
(備註 5)
由本公
司支付
寶源投資
寶源環球基
-新興市場債券
--A1
美元
海外
債券型
由本公
司支付
1.50%
0.066%
(備註 5)
由本公
司支付
寶源投資
名稱
計價
幣別
手續費
(每)
保管費
(每)
贖回費用
投資標的
所屬公司
是否有單
位淨值
先機完全回報美
元債券基 --A
美元
海外
債券型
由本公
司支付
1.00%
由本公
司支付
先機資產
公司
坦伯頓
全球投資系-全
球平衡基 --A
美元
海外
平衡型
由本公
司支付
0.80%
0.01~0.14%
(備註 3)
由本公
司支付
全球動產
證券化基 --A
新台
全球
動產證
券化
由本公
司支付
1.80% 0.25%
由本公
司支付
投信
台灣工銀 101 全
球抵押貸款債權
證券化基
新台
全球
融資產
證券化
由本公
司支付
1.40% 0.12%
由本公
司支付
台灣工銀
投信
公司於計算基單位淨值時,已先扣除基費、基保管費。
備註:
1.
費用年率料來源為該基之最近期公開明書。
2.
保管費用年率依該基最近期報實際支付情形計算。
3.
採每日計按月給付方式,同基給付
0.01% ~ 0.14%
等之保管費。
4.
保管費係以當實際之資產及交為基礎,隨時可能變動,確費用於每金年報揭
5.
保管人將會向本公司收取符合森堡慣常做法的費用和佣以及有關本公司帳目的會計
費用保管服務費和交費每日計算和並按月付款有關保管費的百分和交費水平
根據相關活動所在國家而有所最高分別為每百分之點五和每宗交計一百五十美元
附件二:各項費用一覽表
費用項目 保險公司
一、前置費用:(約附加費用)
保險費年度
1 2 3 4 5
6()以後
約附加費用
(
最高
)
60% 60% 10% 10% 10% 0%
1.目標保險費
實際約定目標保險費的約附加費用將載於保險單面頁。
2.彈性保險費
最高為每次所彈性保險費之 5%。實際約定彈性保險費的約附加費用
將載於保險單面頁。
二、保險相關費用(每月扣除額)
1. 保單政費用
(1) 每月自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之額最高得超過新台幣 250 實際約
每月扣除之額將載於保險單面頁。
(2) 除調收費之情形外本公司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保險單面
額的調整幅度不超過政院主計處公告之消費者物價指於一定
期間內之變動幅且調整後最高得超過新台幣 250 前述所謂「一
定期間」係指以本險開始販售或前次調整時之月份至本公司本次調整
月份之期間。
2. 壽險費用
本公司依被保險人性別、體況、扣款當時之到達齡及危險保額所計算出
之費用。
三、投資標的相關費用:
1. 購買基手續費
詳附件一。
2.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3. 保管費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4. 贖回費用
由本公司支付。
5. 投資標的轉換費用
(1) 年六次免費,第七次起每次收取轉換費最高得超過新台幣 1,000
並從轉出額中扣除實際約定轉換扣除之額將載於保險單面頁
(2) 因條款第十九條第二項之情事致必須轉換投資標的時次轉換
除轉換費用,且亦計入前述之次免費轉換次中。
(3) 除調收費之情形外本公司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保險單面
額的調整度不超過政院主計處公告之消費者物價指於一定
期間內之變動幅且調整後最得超過新台幣 1,000 前述所謂
「一定期間」係指以本險開始販售或前次調整時之月份至本公司本次
調整月份之期間。
四、後置費用:
1.解約費用
2.部分提手續費
(1) 年六次免費,第七次起每次收取手續費最高得超過新台幣 1,000
元,並從提領金額中扣除。實際費用之扣除額將載於保險單面頁。
(2) 因條款第十九條第二項之情事致必須做部分提該次提領不扣除
手續費,且亦計入前述次免費提中。
(3) 除調收費之情形外本公司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保險單面
額的調整幅度不超過政院主計處公告之消費者物價指於一定
期間內之變動幅且調整後最高得超過新台幣 1,000 元,
「一定期間」係指以本險開始販售或前次調整時之月份至本公司本次
調整月份之期間。
五、其他費用:
附件三:壽險費用
每萬危險保額(即每萬當年度保額)之壽險費用() 單位:新台幣元
男性 男性
0 4.30 3.93
1 0.73 0.68 51 4.92 2.47
2 0.56 0.47 52 5.33 2.68
3 0.44 0.33 53 5.78 2.89
4 0.35 0.25 54 6.29 3.11
5 0.29 0.21 55 6.84 3.35
6 0.26 0.19 56 7.45 3.64
7 0.25 0.17 57 8.13 4.00
8 0.24 0.16 58 8.88 4.42
9 0.23 0.14 59 9.71 4.92
10 0.22 0.14 60 10.62 5.47
11 0.22 0.14
61 11.62 6.08
12 0.23 0.16
62 12.71 6.72
13 0.28 0.19
63 13.90 7.41
14 0.40 0.22 64 15.20 8.15
15 0.56 0.26 65 16.62 8.96
16 0.76 0.29 66 18.17 9.85
17 0.95 0.32 67 19.88 10.84
18 0.97 0.36 68 21.74 11.95
19 0.98 0.38 69 23.79 13.19
20 0.98 0.40 70 26.02 14.57
21 0.99 0.40 71 28.47 16.11
22 0.98 0.40 72 31.15 17.81
23 0.98 0.39 73 34.08 19.69
24 0.98 0.39 74 37.28 21.76
25 0.97 0.38 75 40.77 24.06
26 0.97 0.38 76 44.59 26.60
27 0.98 0.38 77 48.76 29.41
28 0.99 0.40 78 53.31 32.50
29 1.01 0.42 79 58.26 35.92
30 1.04 0.44 80 63.67 39.70
31 1.09 0.48 81 69.55 43.87
32 1.15 0.52 82 75.95 48.46
33 1.22 0.56 83 82.91 53.52
34 1.31 0.60 84 90.46 59.08
35 1.41 0.65 85 98.65 65.21
36 1.53 0.70 86 107.53 71.94
37 1.65 0.75 87 117.14 79.34
38 1.78 0.81 88 127.52 87.44
39 1.92 0.86 89 138.73 96.31
40 2.07 0.93 90 150.79 106.02
41 2.24 1.00 91 163.76 116.62
42 2.42 1.08 92 177.68 128.18
43 2.61 1.18 93 192.59 140.76
44 2.83 1.28 94 208.50 154.41
45 3.06 1.40
46 3.32 1.54
47 3.59 1.69
48 3.88 1.87
49 4.20 2.06
50 4.54 2.26
附件四:約附加費用的返還及再投資比
保險費年度 約附加費用的返還及再投資比
1 至第 7
0%
8
(第 37 95 歲)者較早到達
者,最多 30 保險費年度
5%
附件五:完全殘廢項別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七、中經系統機能遺存極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障害終身能從事任何工
作,經常需醫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表,眼個別依矯正視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永久在萬國式視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個月的治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原之情況,
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能作咀嚼運動質食物外能攝
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有三種以上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件約附加費用的計算與返還及再投資之範例說
假設本公司與要保人約定之約附加費用如下:
保險費年度
1 2 3 4 5
6()以後
目標保險費
60% 60% 10% 10% 10% 0%
約附加
費用
彈性保險費
3% 3% 3% 3% 3% 3%
一:
陳小瑋(男性 30 歲)投保約人壽傳家保變額萬能壽險」保險額為 200 投保時約定
繳且目標保險費為 3 萬(假設無彈性保險費的繳交),其後年度經申請變繳費計劃如下:
(1) 第三保單年度提高其目標保險費為 4 萬;
(2) 第保單年度減少目標保險費為 2 萬;
(3) 第八保單年度提高目標保險費為 5 萬。
保單年度
1 2 3 4 5
目標保險費
30,000 30,000 40,000 40,000 40,000
目標保險費
(所歸屬之
保險費年度
20,000(1)
10,000(1)
20,000(2)
10,000(2)
20,000(3)
10,000(3)
10,000(1)
20,000(4)
10,000(4)
10,000(2)
20,000(5)
10,000(5)
10,000(3)
約附加費用
18,000
=(20,000+
10,000)×60%
18,000
=(20,000+
10,000)×60%
9,000
=(20,000+
10,000)×10%
+10,000×60%
9,000
=(20,000+
10,000)×10%
+10,000×60%
4,000
=(20,000+
10,000)×10%
+10,000×10%
約附加費用的返
還及再投資
- - - - -
保單年度
6 7 8 9 10
目標保險費
20,000 20,000 50,000 50,000 50,000
目標保險費
(所歸屬之
保險費年度
20,000(6) 20,000(7) 20,000(8)
10,000(6)
10,000(4)
10,000(1)
20,000(9)
10,000(7)
10,000(5)
10,000(2)
20,000(10)
10,000(8)
10,000(6)
10,000(3)
約附加費用
0 0
7,000
=10,000×10%
+10,000×60%
7,000
=10,000×10%
+10,000×60%
1,000
=10,000×10%
約附加費用的返
還及再投資
- -
1,000
=20,000×5%
1,000
=20,000×5%
1,500
=(20,000+
10,000)×5%
註: (
i
) 代表第
i
保險費年度
二:
陳小璇性30歲約人壽傳家保變額萬能壽險」保險額為 200 投保時約定
繳且期繳額包括目標保險費 2 萬元、彈性保險費 1 萬元,其後年度繳費計劃情況如下:
(1) 第三保單年度進入保費緩繳期;
(2) 第四保單年度初終止保費緩繳期;
(3) 第保單年度再次進入保費緩繳期;
(4) 第八保單年度初終止保費緩繳期。
保單年度
1 2 3 4 5
目標保險費
20,000 20,000 20,000 20,000
補欠繳第 1~3 保單
年度目標保險費
-- --
20,000
()
--
彈性保險費
10,000 10,000
10,000
()
10,000
目標保險費
(所歸屬之
保險費年度
20,000(1)
20,000(2)
20,000(3)
20,000(4)
20,000(5)
約附加費用
12,300
=20,000×60%
+10,000×3%
12,300
=20,000×60%
+10,000×3%
4,300
=20,000×10%
+20,000×10%
+10,000×3%
2,300
=20,000×10%
+10,000×3%
約附加費用的返
還及再投資
-- --
進入
保費緩繳期
-- --
保單年度
6 7 8 9 10
目標保險費
20,000 20,000 20,000
補欠繳第 1~3 保單
年度目標保險費
-- -- --
彈性保險費
10,000 10,000 10,000
目標保險費
(所歸屬之
保險費年度
20,000(6) 20,000(7) 20,000(8)
約附加費用
300
=10,000×3%
300
=10,000×3%
300
=10,000×3%
約附加費用的返
還及再投資
進入
保費緩繳期
保費緩繳期中
-- --
1,000
=20,000×5%
註: (
i
) 代表第
i
保險費年度
附件六說明:
要保人如有未繳交先前保單年度之目標保險費時其所繳交之目標保險費將依照保險費
依序補足未達先前保單年度之目標保險費並按附件二規定載明於保險單面頁的各保險
年度契約附加費用計算其約附加費用前開較先前保單年度約定之最高的目標保
險費新增之目標保險費,以第一保險費年度起算其約附加費用。
二、要保人於各保單年度如欲繳交彈性保險費須依下作業規定:
(一)、第一保單年度:須先繳足年度目標保險費。
(二)、第二至第三保單年度:須先繳足至當期為止先前未按約定繳交之目標保險費。
(三)第四保單年度(含)以後須先繳足第一至第三保單年度未按約定繳交之目標保險
費以及當期之目標保險費。
三、要保人因變約定提高目標保險費,或因本約第卅一條申請保險額變而致(可能)
須提高目標保險費或因本約第卅四條齡錯誤但要保人選擇維持當年度保險額而致
(可能)須提高目標保險費時,要保人依本公司規定及明一辦
投保額倍
下限 上限 下限 上限
050506060
150506060
250506060
350506060
450506060
550506060
650506060
750506060
850506060
950506060
10 50 50 60 60
11 45 129 50 129
12 45 129 50 129
13 45 129 50 129
14 45 180 50 230
15 45 180 50 230
16 45 180 50 230
17 45 180 50 230
18 45 180 50 230
19 45 180 50 230
20 45 180 50 230
21 35 175 40 220
22 35 170 40 215
23 35 165 40 210
24 35 160 40 205
25 35 155 40 195
26 35 150 40 185
27 35 145 40 180
28 35 140 40 175
29 35 135 40 170
30 35 130 40 160
31 30 125 35 150
32 30 120 35 145
33 30 115 35 140
34 30 110 35 135
35 30 105 35 125
36 30 100 35 120
37 30 95 35 115
38 30 90 35 110
39 30 85 35 105
40 30 80 35 100
41 25 80 30 100
42 25 75 30 95
43 25 75 30 95
44 25 70 30 90
45 25 70 30 85
46 25 65 30 85
47 25 60 30 80
48 25 55 30 80
49 25 50 30 75
50 25 45 30 75
51 25 45 25 70
52 25 40 25 70
53 25 35 25 65
54 25 35 25 65
55 25 30 25 60
56 25 30 25 45
57 25 25 25 45
58 25 25 25 45
59 25 25 25 40
60 25 25 25 40
61 14 14 17 17
62 14 14 17 17
63 14 14 16 16
64 13 13 16 16
65 13 13 15 15
66 12 12 15 15
67 12 12 14 14
68 11 11 14 14
69 11 11 13 13
70 10 10 13 13
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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