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
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
保險責任。
第 五 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
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
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
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 六 條【第二期(含)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二期以後的保險費,要保人可以彈性繳納,但不得低於本公司當時之規定,且累積已繳總
保險費不得超過本契約報主管機關最高金額。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
法,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當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支付每月扣除額時,本公司應書面
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且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
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 七 條【保費緩繳期的開始】
本契約自契約生效日起,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大於一
期每月扣除額時,要保人得申請辦理暫時停止交付分期保險費,或要保人逾應繳日三十日仍
未交付分期保險費者,則本契約自應繳日起進入保費緩繳期。
如有前項情形,本公司應扣除本契約項下相當金額的保單帳戶價值交付其應繳的每月扣除
額,使本契約繼續有效。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支付每月扣除額時,本公司應書面催告
要保人交付分期保險費,且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
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
保險責任。
第 八 條【保費緩繳期的終止】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書面申請終止保費緩繳期並繼續交付分期保險費,並依保險
費年度所約定之契約附加費用率計算契約附加費用(詳附件六範例二)。
第 九 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領要保人交付約定之保險費且清償寬限期間之每月扣除額
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
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帳戶價值。前開保單帳戶價值以屆滿兩年的次三營業日為計價日。
第 十 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
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
公司得解除契約,僅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
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保單有效期限內申請增加保險金額時,對於本公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
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該
新增保險金額之危險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加保部分之契約,而且不返還該加保部分之壽
險費用及已扣除之契約附加費用;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