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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紐約人壽傳家保變額萬能壽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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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約人壽傳家保變額萬能壽險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祝壽保險金及契約附加費用的返還及再投資)
其他事項:
1.本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
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
人依法負責。
3.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以避免權益受損。
5.免費申訴電話:0800-088008。
95年 10 月 3日 紐精算字第9510003號函備查
第 一 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
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第 二 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使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係指記載於本保險單面頁之投保金 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 時,以變更後之金
額為準。
二、「甲型」或「乙型」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完 全殘廢保險金給付金額 為當年度保險金額
與保單帳戶價值之總和。其中,甲、乙型的當年度保險金額定義分別如下:
甲型:於保單週年日到達年齡未滿 60 歲為保險金額;於保單週年日到達年齡 60 歲以上,
則為保險金額乘以下表約定各保單週年日到達年齡之係數。當年度保險金額的計算以四捨
五入後至萬元。
保單週
到達
60
61 62 63 64
65 ()
以上
100% 85% 70% 55% 40% 25%
乙型:為保險金額。
三、「目標保險費」係指本保險單所載明之目標保險 費。要保人在本契約有 效期間內,經本公
司同意得申請變更目標保險費。如該保險費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目標保險費為準。
四、「彈性保險費」係指要保人除「目標保險費」外 ,經本公司同意額外繳 交之保險費,其繳
交規定如附件六說明第二項。
五、「投資標的」係指本公司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 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 具,其選項如附件
一。
六、「投資單位」係指計算投資標的的單位數,並為 本契約計算保單帳戶價 值時之依據。各投
資標的之投資單位計算,按本契約第十四條之約定辦理,當本契約之投資標的發生配息
時,本公司將其配息之稅後淨額以再投資方式增加投資單位數處理。
七、「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每一單位之價格,此價格視每一交易日之市場狀況而變動。
八、「保單帳戶」係指記錄本契約要保人所擁有的投資單位的帳戶。
九、「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依本契約第十六條約定計算所得之金額。
十、「投資標的價值」係指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乘以 本契約要保人持有該投 資標的之投資單位
數,再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異動之單位計算而得。
十一、「契約附加費用」係指本契約運作所產生之相 關費用,其按保險費扣 除之比例如附件二
第一項前置費用。
十二、「壽險費用」係指本公司依被保險人性別、體 況、扣款當時之到達年 齡及危險保額所計
算出之費用。
前目之危險保額,甲型、乙型均為當年度保險金額。
第一目的到達年齡係指保險單面頁所載之投保年齡加上本契約之保單年度後,再減去
一。
附件三所列的「壽險費用」體況為標準體。
十三、「保單行政費用」係指為維護本契約,本公司行政上所需之費用(如附件二)
十四、「每月扣除額」係指壽險費用與保單行政費用 之總和。本公司於每週 月日將本契約之每
月扣除額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
十五、「淨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每次所繳交保險費扣除契約附加費用(如附件二)後之金額。
十六「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後每月相當日如該月無相當日以該月之末日為週月日。
十七、「營業日」係指本公司之營業日及中華民國境 內銀行之共同營業日, 且為提供投資標的
如國外基金經報證券暨期貨機構主管機關核備之公開說明書所定義報價市場及交易中
心之營業日。若因該投資標的經理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並經證券暨期貨機構主管機關
核准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導致本公司無法取得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淨值時,則
實際取得單位淨值之日為營業日。
(一)、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二)、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三)、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四)、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十八、「特定行庫局」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合作金庫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之四家行庫局。未來若有變更,則以報
主管機關同意後之行庫局為準。
十九、「首期投資配置日」係指本公司第一次將淨保 險費投入投資標的之日 。要保人投保本契
約時依第五條契約撤銷權期滿及首期保險費入帳日兩者較晚者之次一營業日作為首期
投資配置日。
二十、「保費緩繳期」係指要保人暫停交付目標保險費期間。
二十一、「保險費年度」係指目標保險費已繳交年期。(詳附件六)
二十二、「保管銀行」係指經本公司選任代為保管保單帳戶資產之銀行。
第 三 條【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本契約保險費的收取、契約撤銷時保險費的返還、投資標的之轉換、契約解除、分提領、
止契約、保單帳戶價值及各項保險金之給付,皆以新台幣為貨幣單位。
新台幣轉換為外幣:以計價日之前一營業日特定行庫局收盤新台幣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
等值外幣。
外幣轉換為新台幣:以計價日之次一營業日特定行庫局收盤新台幣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
等值新台幣。
第 四 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責,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
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
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 五 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司撤銷本
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當日
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
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
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 六 條【第二期(含)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二期以後的保險費要保人可以彈性繳納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
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當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支付每月扣除額時,本公司應書面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且自
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 七 條【保費緩繳期的開始】
本契約自契約生效日起,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大於一期每月扣除額時,要保人得申請
辦理暫時停止交付分期保險費,或要保人逾應繳日三十日仍未交付分期保險費者,則本契約
應繳日起進入保費緩繳期
如有前項情形,本公司應扣除本契約項下相當金額的保單帳戶價值交付其應繳的每月扣除額,
使本契約繼續有效。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支付每月扣除額時,本公司應書面催告要保人交付分期保險費,且自
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
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 八 條【保費緩繳期的終止】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人得書面申請終止保費緩繳期並繼續交付分期保險費,並依保險
年度所約定之契約附加費用率計算契約附加費用(詳附件六範例二)
第 九 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效力停止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交付約定之保險費且清償寬限期間之每月扣除額後,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停效期間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應主動退
還剩餘之保單帳戶價值。前開保單帳戶價值以屆滿兩年的次三營業日為計價日。
第 十 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
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
得解除契約,僅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
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保單有效期限內申請增加保險金額時,對於本公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
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該新增
保險金額之危險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加保部分之契約,而且不返還該加保部分之壽險費用
及已扣除之契約附加費用;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
實時,不在此限。
第一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開始日
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項契約新增部分解除,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
新增部分生效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
送達受益人。
第一項保單帳戶價值之計算以本公司解除通知發出日之次三營業日為計價日。
第十一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申請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書面通知後一個月內依保單帳戶
價值給付解約金,其中保單帳戶價值以本公司收到終止通知之次三營業日為計價日。逾期本
司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前項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
第十二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前項給付保險金涉及保單帳戶價值計算時,以本公司收齊所需文件後之次三營業日為計價日。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
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第十三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
日為準,依本契約第廿一條約定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即行終止;如要保人或
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
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本契約即行終止﹔其間如有其他應
行給付保險金情事,本公司仍應依約定給付,但有欠繳每月扣除額應予扣除。
若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於一個月內歸還本
公司,並恢復本契約效力,本公司將以計算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當時之保單帳戶價值以本公
司入帳後之次二營業日為計價日按要保人所指定之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重新投資。
前項歸還時若未指定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者則以本公司最後留存之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重新
投資。
在被保險人失蹤期間,若本契約期滿,本公司仍按第廿三條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
第十四條【保險費的配置】
本公司於收到保險費後,依要保人所指定之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以淨保險費購買投資標的並
換算投資單位後列入保單帳戶中。
首期淨保險費以首期投資配置日為計價日續期及復效淨保險費以本公司保費入帳後之次二營
業日為計價日。
本契約投資標的經投資標的主管機關核准關閉,本公司應於收到關閉通知後書面通知要保人停
止提供該投資標的為保險費配置選擇。要保人應於收到通知後十五日內書面回覆,申請變更
資標的配置比例,若逾期仍未回覆,本公司將按要保人最近一次配置比例剔除已關閉之投資標
的重新計算相對配置比例,如無其他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將暫時停止保險費的收取。
第十五條【每月扣除額的扣除】
每月扣除額計價日如下:
一、本契約生效日起至首期投資配置日(含)期間:
該期間未扣除的每月扣除額以取得首期淨保險費所配置之所有投資標的的單位淨值前一
營業日為計價日扣除該期間之每月扣除額。
二、首期投資配置日之後
以週月日前一營業日為計價日計算每月扣除額,但如有欠繳每月扣除額,以實際扣除日前
一營業日為計價日扣除每月扣除額。
前項每月扣除額係依保單帳戶中各投資標的淨值佔保單帳戶價值比例計算各投資標的應減少
之單位數或等值金額。
若本公司於扣除每月扣除額時無法取得第一項部分投資標的計價日之單位淨值者,則該投資標
的以第一項計價日前一營業日的單位淨值為該投資標的的計算基準。
要保人如於第一保單年度內之各週月日,累積繳足應繳之目標保險費,且無部分提領及保險單
借款,本公司保證契約於第一保單年度內不因發生第六條之情形而停效,並將此期間累積未扣
除之每月扣除額紀錄為欠繳每月扣除額。
第十六條【保單帳戶價值的通知與計算】
本契約於有效期間之保單帳戶價值,其每日計算方式如下:
一、未達首期投資配置日
依第二條第十五款計算之淨保險費。
二、首期投資配置日以後
按當日本契約要保人所有投資標的依第二條第十款計算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加上當日尚
未投資之淨保險費。
本公司應於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三、六、九、十二月以最後一個營業日的保單帳戶價值書面通
知要保人。
第十七條【投資標的之轉換】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申請轉換當時可供轉換之投資標的,每次申請轉換金額及轉換
後個別投資標的淨值,不得低於新台幣伍仟元。
本公司於受理申請後之次三營業日為計價日,處理轉出之投資單位,並依受理申請後之次五營
業日為計價日處理轉入之投資單位。
本公司同一保單年度內提供六次免費轉換,超過六次的部分,本公司將從每次轉出金額中最高
扣抵新臺幣壹仟元(詳附件二)作為轉換費用。如因第十八條第二項申請轉換者,將不計入轉
換次數。
第十八條【投資標的之新增與終止】
本公司得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增加投資標的,供要保人申請增列或轉換保險費配置。
本契約投資標的經主管機關核准終止本公司應於收到終止通知後書面通知要保人停止提供該
投資標的為保險費配置選。要保人應於收到通知後十五日內書面回覆,申請變更投資標的配
置比例及該投資標的轉換或提領,若逾期仍未回覆,本公司得將該投資標的按要保人最近一次
配置比例剔除已終止之投資標的重新計算相對比例分配至各投資標的,如無其他投資標的者,
以本公司保管銀行的活期存款年利率儲存生息處理。
第十九條【部分提領】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得書面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值,每次提領金額及提領後個
別投資標的之淨值不得低於新台幣伍仟元其中保單帳戶價值以本公司受理申請之次三營業日
為計價日。
本公司同一保單年度內提供六次免費提領,超過六次的部分,本公司將從每次提領金額中最高
扣抵新臺幣壹仟元(詳附件二)作為手續費如因第十八條第二項之提領將不計入提領次數。
第 廿 條【特殊情事之通知】
要保人所指定之連結投資標的或其投資管理機構,因停業、歇業、重整、散、撤銷、廢止
准或顯然經營不善經其主管機關命令移轉合併等法定事由發致不能執行所委託之業務或交
易時;或因投資管理機構之故意過失或其他行為致要保人之投資生有損害時,本公司於接獲投
資管理機構之通知或知悉前開事由後,應於七個營業日內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廿一條【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第二條第二款甲、乙型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與保
單帳戶價值之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
受益人依前項之規定請求身故保險金時已逾本契約第卅六條之時效本公司應返還保單帳戶價
值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第一、二項之保單帳戶價值,以本公司收齊第廿五條所需文件後之次三營業日為計價日。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
保險金之保險金額部分(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均變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包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九十年七月十一日
(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 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 機關所訂定之喪葬
費用保險金額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前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算。
第六項情形,被保險人如因發生約定之保險事故死亡,本公司應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予受益
人,如有超過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者,須按比例返還超過部分之該週月日已繳壽險費用。其
原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則按約定給付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第六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人投保,或向同一保險人投保數個保險契約,且
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
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上限為止。
前項情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
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人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
其責任。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一經給付,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廿二條【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件五所列完全殘廢之一者,本公司按第二條第二款甲、
型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與保單帳戶價值之總和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受益人依前項之規定請求完全殘廢保險金時,如已逾本契約第卅六條之時效,本公司應返還保
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第一、二項之保單帳戶價值,以本公司收齊第廿六條所需文件後之次三營業日為計價日,但
依第廿六條第二項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時,則以本公司收齊被保險人檢驗文件後之次
三營業日為計價日。
完全殘廢保險金一經給付,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廿三條【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齡達九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以該保單週年
日之次三營業日為計價日,計算保單帳戶價值給付祝壽保險金。
前項祝壽保險金一經給付,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廿四條【契約附加費用的返還及再投資】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繳交目標保險費時,本公司依所歸屬之保險費年度,按附件四比例
返還先前所扣除之契約附加費用。
前項返還的金額,本公司應依該次保險費之投資標的指定配置比例,同時全數購買投資單位,
並列入保單帳戶中。
第廿五條【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前項第四款若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一人時,需另檢具結匯授權書。
第廿六條【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前項第四款若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一人時,需另檢具結匯授權書。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
擔。
第廿七條【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四、被保險人的生存證明文件。
前項第三款若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一人時,需另檢具結匯授權書。
第廿八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
司仍負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件五所列完全殘廢,本公司按第廿二條的約定給付完全
殘廢保險金。
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亦適用於依第卅條增加保險金額的部分,但自增加保險金額生效日起二年後
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增額部分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未給付保險金者,本公司退還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
止,其中保單帳戶價值以本公司收齊所需文件後之次三營業日為計價日。
第廿九條【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如要保人有欠繳每月扣除額者,本公
司得先抵償上述欠款後給付。
第卅條【保險金額的變更】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得申請增加或減少保險金額惟增加保險金額應經本公司同意,
並自本公司同意日後之下一週月日生效。
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視為終止契約,並自本公司收
到申請文件日後之下一週月日生效。
第卅一條【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本公司按第十九條約定辦理。
第卅二條【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本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卅三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
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最高承保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已繳
總保險費扣除部分終止之保單帳戶價值,但若錯誤原因歸責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者,本公
司無息返還已扣除之每月扣除額、契約附加費用及當時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保單帳戶
價值以確認契約無效之次三營業日為計價日前開返還要保人時均須扣除第廿四條所計算
之金額。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壽險費用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壽險費用。如在發
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壽險費用與應繳壽險費用的
比例計算當年度保險金額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壽險費用者應補足其差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者
本公司得按原繳壽險費用與應繳壽險費用的比例計算當年度保險金額但錯誤發生在本公
司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該金額,其利息按特
定行庫局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年利率加權平均計算。
第卅四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要保人於訂立本契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本公司應即批
註於本保險單。受益人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祝壽保險金的受益人若未指定則為被保險人本人。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
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卅五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契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第卅六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卅七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卅四條另有規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
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第卅八條【管轄法院】
本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
外時,則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附件一:投資連結之標的
要保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依本公司規定選擇以下之投資連結標的:
基金名稱
計價
幣別
基金
種類
基金
手續費
基金經理費
(每年)
基金保管費
(每年)
基金
贖回費用
投資標的
所屬公司
是否有單
位淨值
元大卓越基金
新台
國內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1.60%
由本公
司支付
元大投信
日盛上選基金
新台
國內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1.60%
由本公
司支付
日盛投信
寶來全球ETF
穩健組合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
新台
全球
組合型
由本公
司支付
1.00%
由本公
司支付
寶來投信
富蘭克林坦伯頓
全球投資系列-全
球基金-- A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1.00%
0.01~0.14%
(備註 3)
由本公
司支付
富蘭克林
富蘭克林坦伯頓
全球投資系列-中
小型企業基金--A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1.00%
0.01~0.14%
(備註 3)
由本公
司支付
富蘭克林
富蘭克林坦伯頓
全球投資系列-拉
丁美洲基金--A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1.40%
0.01~0.14%
(備註 3)
由本公
司支付
富蘭克林
富蘭克林坦伯頓
全球投資系列-歐
洲基金--A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1.00%
0.01~0.14%
(備註 3)
由本公
司支付
富蘭克林
富蘭克林坦伯頓
全球投資系列-東
歐基金--A
歐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1.60%
0.01~0.14%
(備註 3)
由本公
司支付
富蘭克林
富蘭克林坦伯頓
全球投資系列-全
球債券基金--A
美元
海外
債券型
由本公
司支付
0.75%
0.01~0.14%
(備註 3)
由本公
司支付
富蘭克林
富蘭克林坦伯頓
全球投資系列-全
球平衡基金--A
美元
海外
平衡型
由本公
司支付
0.80%
0.01~0.14%
(備註 3)
由本公
司支付
富蘭克林
先機日本股票基
金--A
日圓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1.50%
由本公
司支付
先機資產
管理公司
寶源環球基金系
列-亞洲債券--A1
美元
海外
債券型
由本公
司支付
1.25%
0.042%
(備註 5)
由本公
司支付
寶源投資
寶源環球基金系
列-環球企業債券
--A1
美元
海外
債券型
由本公
司支付
1.00%
0.25%
(備註 5)
由本公
司支付
寶源投資
寶源環球基金系
列-新興市場債券
--A1
美元
海外債
券型
由本公
司支付
1.50%
0.066%
(備註 5)
由本公
司支付
寶源投資
鋒裕基金-領先歐
洲企業--A2
歐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1.50%
由本公
司支付
鋒裕資產
管理公司
安本環球-亞太股
票基金--A2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1.50%
由本公
司支付
安本資產
管理公司
大聯國際醫療基
金--A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1.00%
0.01%
(備註 4)
由本公
司支付
聯博資產
管理公司
聯博-美國收益基
金--A2
美元
海外
債券型
由本公
司支付
0.65%
0.01%
(備註 4)
由本公
司支付
聯博資產
管理公司
基金經理公司於計算基金單位淨值時,已先扣除基金經理費、基金保管費。
備註:
1. 經理費用年率資料來源為該基金之最近期公開說明書。
2.
保管費用年率依該基金之最近期年報實際支付情形計算。
3.
採每日計按月給付方式,視不同基金每年給付0.01% ~ 0.14%不等之保管費。
4. 保管費率係以當年實際之資產及交易為基礎隨時可能變動精確費用於每年基金年報揭
露。
5.
保管人將會向本公司收取符合盧森堡慣常做法的費用和佣金以及有關整理本公司帳目的
會計費用保管服務費和交易費每日計算和累積並按月付款有關保管費的百分率和交
易費水平根據相關活動所在國家而有所不同最高分別為每年百分之零點五和每宗交易計
一百五十美元。
附件二:各項費用一覽表
費用項目 保險公司
一、前置費用:(契約附加費用率)
保險費年度 1 2 3 4 5 6(含)以後
契約附加費用率(最高) 65% 55% 30% 10% 5% 0%
1.目標保險費
實際約定目標保險費的契約附加費用率將載於保險單面頁。
2.彈性保險費
最高為每次所繳彈性保險費之 5%實際約定彈性保險費的契約附加費
用率將載於保險單面頁。
二、保險相關費用(每月扣除額):
1. 保單行政費用
(1) 每月自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之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 250
際約定每月扣除之金額將載於保險單面頁。
(2) 除調降收費之情形外本公司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保險單
面頁所載金額的調整幅度不超過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消費者物
價指數於一定期間內之變動幅度且調整後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
250 元,前述所謂「一定期間」係指以本險開始販售或前次調整
時之月份,至本公司本次調整月份之期間。
2. 壽險費用
本公司依被保險人性別體況扣款當時之到達年齡及危險保額所計
算出之費用。
三、投資標的相關費用:
1. 購買基金手續費 詳附件一。
2. 基金經理費 已由基金淨值中扣除。
3. 基金保管費 已由基金淨值中扣除。
4. 基金贖回費用 由本公司支付。
5. 基金轉換費用
(1) 每年六次免費,第七次起每次收取轉換費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
1,000 元,並從轉出金額中扣除。實際約定轉換扣除之金額將載
於保險單面頁。
(2) 若因條款第十八條第二項之情事致必須轉換投資標的時該次轉
換不扣除轉換費用,且亦不計入前述之六次免費轉換次數中。
(3) 除調降收費之情形外本公司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保險單
面頁所載金額的調整幅度不超過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消費者物
價指數於一定期間內之變動幅度且調整後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
1,000 元,前述所謂「一定期間」係指以本險開始販售或前次調
整時之月份,至本公司本次調整月份之期間。
四、後置費用:
1.解約費用
2.部分提領費用
(1) 每年六次免費,第七次起每次收取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
1,000 元,並從提領金額中扣除。實際費用之扣除金額將載於保
險單面頁。
(2) 若因條款第十八條第二項之情事致必須做部分提領時該次提領
不扣除費用,且亦不計入前述之六次免費提領次數中。
(3) 除調降收費之情形外本公司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保險單
面頁所載金額的調整幅度不超過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消費者物
價指數於一定期間內之變動幅度且調整後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
1,000 元,前述所謂「一定期間」係指以本險開始販售或前次調
整時之月份,至本公司本次調整月份之期間。
五、其他費用:
附件三:壽險費用
每萬危險保額(即每萬當年度保額)之壽險費用(月) 單位:新台幣元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0 4.30 3.93
1 0.73 0.68 51 4.92 2.47
2 0.56 0.47 52 5.33 2.68
3 0.44 0.33 53 5.78 2.89
4 0.35 0.25 54 6.29 3.11
5 0.29 0.21 55 6.84 3.35
6 0.26 0.19 56 7.45 3.64
7 0.25 0.17 57 8.13 4.00
8 0.24 0.16 58 8.88 4.42
9 0.23 0.14 59 9.71 4.92
10 0.22 0.14 60 10.62 5.47
11 0.22 0.14
61 11.62 6.08
12 0.23 0.16
62 12.71 6.72
13 0.28 0.19
63 13.90 7.41
14 0.40 0.22 64 15.20 8.15
15 0.56 0.26 65 16.62 8.96
16 0.76 0.29 66 18.17 9.85
17 0.95 0.32 67 19.88 10.84
18 0.97 0.36 68 21.74 11.95
19 0.98 0.38 69 23.79 13.19
20 0.98 0.40 70 26.02 14.57
21 0.99 0.40 71 28.47 16.11
22 0.98 0.40 72 31.15 17.81
23 0.98 0.39 73 34.08 19.69
24 0.98 0.39 74 37.28 21.76
25 0.97 0.38 75 40.77 24.06
26 0.97 0.38 76 44.59 26.60
27 0.98 0.38 77 48.76 29.41
28 0.99 0.40 78 53.31 32.50
29 1.01 0.42 79 58.26 35.92
30 1.04 0.44 80 63.67 39.70
31 1.09 0.48 81 69.55 43.87
32 1.15 0.52 82 75.95 48.46
33 1.22 0.56 83 82.91 53.52
34 1.31 0.60 84 90.46 59.08
35 1.41 0.65 85 98.65 65.21
36 1.53 0.70 86 107.53 71.94
37 1.65 0.75 87 117.14 79.34
38 1.78 0.81 88 127.52 87.44
39 1.92 0.86 89 138.73 96.31
40 2.07 0.93 90 150.79 106.02
41 2.24 1.00 91 163.76 116.62
42 2.42 1.08 92 177.68 128.18
43 2.61 1.18 93 192.59 140.76
44 2.83 1.28 94 208.50 154.41
45 3.06 1.40
46 3.32 1.54
47 3.59 1.69
48 3.88 1.87
49 4.20 2.06
50 4.54 2.26
附件四:契約附加費用的返還及再投資比例
保險費年度 契約附加費用的返還及再投資比例
1 至第 7
0%
8 年至
(第 40 年或 95 歲)兩者較早到達者
最多領取 33 保險費年度。
5%
附件五:完全殘廢項別
(1)雙目失明者。(註一)
(2)兩手腕關節缺失或兩足踝關節缺失者。
(3)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4)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5)永久喪失言語(註二)或咀嚼(註三)機能者。
(6)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四)
(7)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
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註五)
註一:失明的定義:
(1) 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 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0.02 以下而言。
(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 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
情況,不在此限。
註二: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者:
(1) 指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唇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
以上不能發出者。
(2) 聲帶全部剔除者。
(3) 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註三: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
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註四: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註五: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運動,全須他人扶持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
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附件六:契約附加費用的計算與返還及再投資之範例說明
假設本公司與要保人約定之契約附加費用率如下:
保險費年度
1 2 3 4 5
6()以後
目標保險費
65% 55% 30% 10% 5% 0%
契約附加
費用率
彈性保險費
3% 3% 3% 3% 3% 3%
範例一:
陳小瑋(男性 30 歲)投保「紐約人壽傳家保變額萬能壽險」保險金額為 200 萬,投保時約定年繳
且目標保險費為 3 萬(假設無彈性保險費的繳交),其後年度經申請變更繳費計劃如下:
(1) 第三保單年度提高其目標保險費為 4 萬;
(2) 第六保單年度減少目標保險費為 2 萬;
(3) 第八保單年度提高目標保險費為 5 萬。
保單年度
1 2 3 4 5
目標保險費
30,000 30,000 40,000 40,000 40,000
目標保險費
(所歸屬之
保險費年度)
20,000(1)
10,000(1)
20,000(2)
10,000(2)
20,000(3)
10,000(3)
10,000(1)
20,000(4)
10,000(4)
10,000(2)
20,000(5)
10,000(5)
10,000(3)
契約附加費用
19,500
=(20,000+10,000
)×65%
16,500
=(20,000+10,000
)×55%
15,500
=(20,000+10,000
)×30%
+10,000×65%
8,500
=(20,000+10,000
)×10%
+10,000×55%
4,500
=(20,000+10,000
)×5%
+10,000×30%
契約附加費用的返
還及再投資
- - - - -
保單年度
6 7 8 9 10
目標保險費
20,000 20,000 50,000 50,000 50,000
目標保險費
(所歸屬之
保險費年度)
20,000(6) 20,000(7) 20,000(8)
10,000(6)
10,000(4)
10,000(1)
20,000(9)
10,000(7)
10,000(5)
10,000(2)
20,000(10)
10,000(8)
10,000(6)
10,000(3)
契約附加費用
0 0
7,500
=10,000×10%
+10,000×65%
6,000
=10,000×5%
+10,000×55%
3,000
=10,000×30%
契約附加費用的返
還及再投資
- -
1,000
=20,000×5%
1,000
=20,000×5%
1,500
=(20,000+10,000
)×5%
註: (
i
) 代表第
i
保險費年度。
範例二:
陳小璇(女性 30 歲)投保「紐約人壽傳家保變額萬能壽險」保險金額為 200 萬,投保時約定年繳
且期繳金額包括目標保險費 2 萬元、彈性保險費 1 萬元,其後年度繳費計劃情況如下:
(1) 第三保單年度進入保費緩繳期;
(2) 第四保單年度初終止保費緩繳期;
(3) 第六保單年度再次進入保費緩繳期;
(4) 第八保單年度初終止保費緩繳期。
保單年度
1 2 3 4 5
目標保險費
20,000 20,000 20,000 20,000
補欠繳第 1~3 保單
年度目標保險費
-- --
20,000
(詳說明)
--
彈性保險費
10,000 10,000
10,000
(詳說明)
10,000
目標保險費
(所歸屬之
保險費年度)
20,000(1)
20,000(2)
20,000(3)
20,000(4)
20,000(5)
契約附加費用
13,300
=20,000×65%
+10,000×3%
11,300
=20,000×55%
+10,000×3%
8,300
=20,000×30%
+20,000×10%
+10,000×3%
1,300
=20,000×5%
+10,000×3%
契約附加費用的返
還及再投資
-- --
進入
保費緩繳期
-- --
保單年度
6 7 8 9 10
目標保險費
20,000 20,000 20,000
補欠繳第 1~3 保單
年度目標保險費
-- -- --
彈性保險費
10,000 10,000 10,000
目標保險費
(所歸屬之
保險費年度)
20,000(6) 20,000(7) 20,000(8)
契約附加費用
300
=10,000×3%
300
=10,000×3%
300
=10,000×3%
契約附加費用的返
還及再投資
進入
保費緩繳期
保費緩繳期中
-- --
1,000
=20,000×5%
註: (
i
) 代表第
i
保險費年度。
附件六說明:
一、要保人如有未繳交先前保單年度之目標保險費時,其所繳交之目標保險費將依照保險費年度
依序補足未達先前保單年度之目標保險費,並按附件二規定載明於保險單面頁的各保險費年
度契約附加費用率計算其契約附加費用。前開若較先前保單年度約定之最高的目標保險費新
增之目標保險費,以第一保險費年度起算其契約附加費用。
二、要保人於各保單年度如欲繳交彈性保險費須依下列作業規定:
(一)、第一保單年度:須先繳足年度目標保險費。
(二)、第二至第三保單年度:須先繳足至當期為止先前未按約定繳交之目標保險費。
(三)、第四保單年度(含)以後:須先繳足第一至第三保單年度未按約定繳交之目標保險費
以及當期之目標保險費。
三、要保人因變更約定提高目標保險費,或因本契約第卅條申請保險金額變更而致(可能)須提
高目標保險費或因本契約第卅三條年齡錯誤但要保人選擇維持當年度保險金額而致(可能)
須提高目標保險費時,要保人依本公司規定及說明一辦理。
約人壽傳家保變額萬能壽險投保額倍
下限 上限 下限 上限
020502055
1 20 129 20 129
2 20 129 20 129
3 20 129 20 129
4 20 129 20 129
5 20 129 20 129
6 20 129 20 129
7 20 129 20 129
8 20 129 20 129
9 20 129 20 129
10 20 129 20 129
11 20 129 20 129
12 20 129 20 129
13 20 129 20 129
14 20 180 20 230
15 20 180 20 230
16 20 180 20 230
17 20 180 20 230
18 20 180 20 230
19 20 180 20 230
20 20 180 20 230
21 20 175 20 220
22 20 170 20 215
23 20 165 20 210
24 20 160 20 205
25 20 155 20 195
26 20 150 20 185
27 20 145 20 180
28 20 140 20 175
29 20 135 20 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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