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註冊,享受完整功能

加入會員可以:試算商品保費、比較各家保險、隨意搭配保險組合,告別難用的 EXCEL 與老舊的商品資料庫。

(舊版)紐約人壽傳家保變額萬能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保險商品真的太多了......再給我們一點時間。
如果急著想了解這張商品,問問網站其他會員,
可以得到即時的建議哦!
紐約人壽傳家保變額萬能壽險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祝壽保險金及契約附加費用的返還及再投資)
其他事項:
1.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2. 本商品之甲型於61歲起各年度保險金額依第二條所載係數逐年下降,請消費者注意。
3.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
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
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4.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5.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
日內),以避免權益受損。
6. 免費申訴電話:0800-088008。
95年10月03日 紐精算字第 9510003 號函備查
95年09月14日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3770 號函修訂
96年02月02日 紐精算字第 9602002 號函備查
96年04月11日 紐精算字第 9604002 號函備查
96年09月15日 紐精算字第 9609003 號函備查
96年10月15日 紐精算字第 9610002 號函備查
96年12月14日 紐精算字第 9612005 號函備查
96年12月28日 紐精算字第 9612010 號函備查
97年03月20日 紐精算字第 9703004 號函備查
97年06月26日 紐精算字第 9706008 號函備查
97年12月19日 紐精算字第 9712004 號函備查
98年08月19日 紐精算字第 9808002 號函備查
99年4月7日依99年2月1日華總一義字第09900019981號令修正
第 一 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有疑義時以作有利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 二 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使用名詞定義如下
「保險金額」係指記載於本保險單面頁之投保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
金額為準。
「甲型」「乙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完全殘廢保險金給付金額為當年度
保險金額與保單帳戶價值之總和。其中,甲、乙型的當年度保險金額定義分別如下:
甲型:於保單週年日到達年齡未滿 60 歲為保險金額;於保單週年日到達年齡 60 歲以
則為保險金額乘以下表約定各保單週年日到達年齡之係數當年度保險金額
的計算以四捨五入後至萬元。
保單週
到達
60 61 62 63 64 65 ()
以上
100% 85% 70% 55% 40% 25%
乙型:為保險金額。
「目標保險費」係指本保險單所載明之目標保險費用以提供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殘廢
保障及投資需求之保險費其目的係為使本保險單維持基本運作支應本保險單產生之
相關費用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本公司同意得申請變更目標保險費該保
險費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目標保險費為準。
「彈性保險費」係指要保人除目標保險費」經本公司同意額外繳交之保險費
保人於各保單年度如欲繳交彈性保險費須依下列作業規定:
(一) 第一至第三保單年度須先繳足至當期為止先前未按約定繳交之目標保險費
(二)、第四保單年度(含)以後:須先繳足第一 至第三保單年度未按約 定繳交之目
標保險費以及當期之目標保險費。
「投資標的」係指本公司提供要保人選擇用以計算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選項如
附件一之一及附件一之二
「投資單位」係指計算附件一之一中投資標的的單位數並為本契約計算保單帳戶價值
時之依據各投資標的之投資單位計算按第十四條之約定辦理當本契約之投資標的
發生配息時,本公司將其配息之稅後淨額以再投資方式增加投資單位數處理。
「單位淨值」係指附件一之一中投資標的每一單位之價格此價格視每一交易日之市場
狀況而變動。
八、「保單帳戶」係指記錄本契約要保人所擁有的投資標的之帳戶。
九、「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依第十七條約定計算所得之金額。
「投資標的價值」指各投資標的之淨值附件一之一中各投資標的之淨值為本契約
保單帳戶中該投資標的之投資單位數乘以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附件一之二中貨幣帳戶
各投資標的之淨值為本契約保單帳戶中該貨幣帳戶之本金加計應計利息的淨再依
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異動之計算而得。
十一「契約附加費用」係指本契約運作所產生之相關費用其按保險費扣除之比例如附件
二第一項前置費用。
十二「壽險費用」係指本公司依被保險人性別、體況扣款當時之到達年齡及危險保額
計算出之費用。
前目之危險保額,甲型、乙型均為當年度保險金額。
附件三所列的「壽險費用」體況為標準體。
十三「保險成本」係指本公司依被保險人性別體況、扣款當時之到達年齡職業等級及
保險金額或住院日額所計算出之費用,提供被保險人附約保障每月所需的成本
十四、「保單行政費用」係指為維護本契約,本公司行政上所需之費用(如附件二)。
十五「每月扣除額」指本契約壽險費用附約保險成本與保單行政費用之總和本公司
首期投資配置日及每週月日將本契約之每月扣除額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
十六「淨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每次所繳交保險費扣除契約附加費用(如附件二)後之金額
十七「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後每月相當日,如該月無相當以該月之末日為週月
日。
十八「營業日」係指本公司之營業日及中華民國境內銀行之共同營業且為提供投資標
的如國外基金經報證券暨期貨機構主管機關核備之 公開說明書所定義報價市場及交
中心之營業日。若因該投資標的經理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並經證券暨期貨機
主管機關核准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導致本公司無法取得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淨
值時,則以實際取得單位淨值之日為營業日。
(一)、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二)、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三)、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四)、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十九「特定行庫局」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三家行庫局未來若有變更以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之行庫局
為準。
二十「首期投資配置日」係指本公司第一次將淨保險費投入投資標的之日要保人投保本
契約時第五條契約撤銷權期滿及首期保險費入帳日兩者較晚者之次一營業日作為
首期投資配置日。
二十一、「保費緩繳期」係指要保人暫停交付目標保險費期間。
二十二、「保險費年度」係指目標保險費已繳交年期。(詳附件六)
二十三、「保管銀行」係指經本公司選任代為保管保單帳戶資產之銀行。
二十四「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比率」係指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
用保險金除以保單帳戶價值之值。
二十五「到達年齡」指依被保險人之原始投保年齡,加上當時保單年度數再減去一後
所計得之年齡。
二十六「貨幣帳戶」係指本契約要保人將其資金投入附件一之二的投資標其利息按
「宣告利率」以日單利方式計算。
二十七「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並用以計算附件一之二中各投
資標的該月份應得利息之利率宣告利率不得為負值且不同幣別之貨幣帳戶會有
不同之宣告利率。
第 三 條【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本契約保險費的收取契約撤銷時保險費的返還投資標的之轉換契約解除部 分提領 、
終止契約、保單帳戶價值及各項保險金之給付,皆以新台幣為貨幣單位。
新台幣轉換為外幣以計價日之前一營業日特定行庫局收盤新台幣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
為等值外幣。
外幣轉換為新台幣以計價日之次一營業日特定行庫局收盤新台幣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
為等值新台幣。
第 四 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
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公司仍負
保險責任。
第 五 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
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
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
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 六 條【第二期(含)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二期以後的保險費要保人可以彈性繳納但不得低於本公司當時之規定且累積已繳總
保險費不得超過本契約報主管機關最高金額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
法,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當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支付每月扣除額時本公司應書面
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且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
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 七 條【保費緩繳期的開始】
本契約自契約生效日起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大於一
期每月扣除額時要保人得申請辦理暫時停止交付分期保險費或要保人逾應繳日三十日仍
未交付分期保險費者,則本契約自應繳日起進入保費緩繳期。
如有前項情形,本公司應扣除本契約項下相當金額的保單帳戶價值交付其應繳的每月扣除
額,使本契約繼續有效。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支付每月扣除額時本公司應書面催告
要保人交付分期保險費,且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
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公司仍負
保險責任。
第 八 條【保費緩繳期的終止】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書面申請終止保費緩繳期並繼續交付分期保險並依保險
費年度所約定之契約附加費用率計算契約附加費用(詳附件六範例二)。
第 九 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領要保人交付目標保險費且清償寬限期間之每月扣除額後,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
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帳戶價值前開保單帳戶價值以停效期間屆滿兩年的次三營業日為計
價日。
第 十 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公司得解除契約僅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
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保單有效期限內申請增加保險金額對於本公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
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該
新增保險金額之危險估計本公司得解除該加保部分之契約而且不返還該加保部分之壽
險費用及已扣除之契約附加費用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
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第一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
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項契約新增部分解除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
契約新增部分生效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
知送達受益人。
第一項保單帳戶價值之計算以本公司解除通知發出日之次三營業日為計價日。
第十一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書面通知後一個月內依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其中
保單帳戶價值以本公司收到終止通知之次三營業日為計價日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
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第十二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
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前項給付保險金涉及保單帳戶價值計算時,以本公司收齊所需文件後之次三營業日為計價
日。
本公司應於收齊第一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
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三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
時日為準依本契約第廿二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即行終止
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
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契約即行
終止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
還本公司本公司將以計算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當時之保單帳戶價值以本公司入帳
後之次二營業日為計價日按要保人所指定之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重新投資其間有欠繳每月
扣除額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本契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
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前項歸還時若未指定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者則以本公司最後留存之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重
新投資。
在被保險人失蹤期間,若本契約期滿,本公司仍按第廿四條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
第十四條【保險費的配置】
本公司於收到保險費後依要保人所指定之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以淨保險費購買投資標的
並換算投資單位或金額後列入保單帳戶中。
首期淨保險費以首期投資配置日為計價日續期及復效淨保險費以本公司保費入帳後之次二
營業日為計價日。
本契約投資標的經投資標的主管機關核准關閉本公司應於收到關閉通知後書面通知要保人
停止提供該投資標的為保險費配置選擇要保人應於收到通知後十五日內書面回覆申請變
更投資標的配置比例若逾期仍未回覆本公司將按要保人最近一次配置比例剔除已關閉之
投資標的重新計算相對配置比例如無其他投資標的者公司將暫時停止保險費的收取
第十五條【每月扣除額的扣除】
每月扣除額計價日如下:
一、本契約生效日起至首期投資配置日()期間:
該期間未扣除的每月扣除額以取得首期淨保險費所配置之所有投資標的的單位淨值前
一營業日為計價日扣除該期間之每月扣除額。
二、首期投資配置日之後
以週月日前一營業日為計價日計算每月扣除額但如有欠繳每月扣除額實際扣除日
前一營業日為計價日扣除每月扣除額。
前項每月扣除額係依保單帳戶中各投資標的淨值佔保單帳戶價值比例計算各投資標的應減
少之單位數或等值金額。
若本公司於扣除每月扣除額時無法取得第一項部分投資標的計價日之單位淨值則該投資
標的以第一項計價日前一營業日的單位淨值為該投資標的的計算基準。
要保人如於第一保單年度內之各週月日累積繳足應繳之目標保險費且無部分提領及保險
單借款本公司保證契約於第一保單年度內不因發生第六條之情形而停效並將此期間累積
未扣除之每月扣除額紀錄為欠繳每月扣除額。
第十六條【保險費繳交限制】
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比率應於要保人投保及每次繳交保
險費時符合下列規定:
被保險人之年齡在十五足歲以上達年齡在四十歲以下者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
百三十。
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四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十五
三、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七十一歲以上者,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零一
前款比率於要保人投保及每次繳交保險費時重新計算其含當次繳費後之比率不得低於
當時本契約應符合之最低比率。若不符最低比率時本公司將無息退回該筆保險費。
第十七條【保單帳戶價值的通知與計算】
本契約於有效期間之保單帳戶價值,其每日計算方式如下:
一、未達首期投資配置日
依第二條第十六款計算之淨保險費。
二、首期投資配置日以後
按當日本契約要保人所有投資標的依第二條第十款計算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加上當日
尚未投資之淨保險費。
內,每三、六、九、十價值書面
通知要保人。
第十八條【投資標的之轉換】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申請轉換當時可供轉換之投資標的每次申請轉換金額及轉
換後個別投資標的淨值,不得低於新台幣伍仟元。
本公司於受理申請後之次三營業日為計價日處理轉出之投資單位或金額並依受理申請後
之次五營業日為計價日處理轉入之投資單位或金額。
本公司同一保單年度內提供十二次免費轉換超過十二次的部分本公司將從每次轉出金額
中最高扣抵新臺幣壹仟元(詳附件二作為轉換費用如因第十九條第二項申請轉換者
不計入轉換次數。
第十九條【投資標的之新增與終止】
本公司得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增加投資標的,供要保人申請增列或轉換保險費配置。
本契約投資標的如因第廿一條之情事或其他原因經主管機關核准終止本公司應於收到終
止通知後書面通知要保人停止提供該投資標的為保險費配置選擇保人應於收到通知後十
五日內書面回覆申請變更投資標的配置比例及該投資標的轉換或提領若逾期仍未回覆,
本公司得將該投資標的按要保人最近一次配置比例剔除已終止之投資標的重新計算相對比
例分配至各投資標的如無其他投資標的者以本公司保管銀行的活期存款年利率儲存生息
處理。
第 廿 條【部分提領】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得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值每次提領金額及提領後個別
投資標的之淨值不得低於新台幣伍仟元其中保單帳戶價值以本公司受理申請之次三營業日
為計價日。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給付部分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
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本公司同一保單年度內提供六次免費提領超過六次的部分公司將從每次提領金額中最
高扣抵新臺幣壹仟元(詳附件二)作為手續費如因第十九條第二項之提領將不計入提領
次數。
第廿一條【特殊情事之通知】
要保人所指定之連結投資標的或其投資管理機構,因停業歇業重整解散撤銷、廢止
核准或顯然經營不善經其主管機關命令移轉合併等法定事由發生不能執行所委託之業務
或交易時因投資管理機構之故意過失或其他行為致要保人之投資生有損害時本公司於
接獲投資管理機構之通知或知悉前開事由後,應於七個營業日內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廿二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公司按第二條第二款甲乙型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與
保單帳戶價值之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
受益人依前項之規定請求身故保險金時已逾本契約第卅八條之時效本公司應返還保單帳戶
價值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第一、二項之保單帳戶價值,以本公司收齊第廿六條所需文件後之次三營業日為計價日。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
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保險金額部分(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均變更為「喪
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包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
第四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
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半
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壽險費用
原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則按約定給付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其資產計價日依受益
人檢齊申請身故保險金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次三營業日為計價日。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
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至喪葬費用保險金額
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
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
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一經給付,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廿三條【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件五所列完全殘廢之一者本公司按第二條第二款甲、
乙型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與保單帳戶價值之總和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受益人依前項之規定請求完全殘廢保險金時如已逾本契約第卅八條之時效本公司應返還
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第一二項之保單帳戶價值以本公司收齊第廿七條所需文件後之次三營業日為計價日
若依第廿七條第三項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時則以本公司收齊被保險人檢驗文件後
之次三營業日為計價日。
完全殘廢保險金一經給付,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廿四條【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齡達九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以該保單週
年日之次三營業日為計價計算保單帳戶價值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公司應於收齊文件後十
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率一
分加計利息給付。
前項祝壽保險金一經給付,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廿五條【契約附加費用的返還及再投資】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須繳交目標保險費至第八保險費年度時本公司依所歸屬之保險
費年度,按附件四比例返還部分先前所扣除之契約附加費用。
前項返還的金額本公司應依該次保險費之投資標的指定配置比例同時全數購買投資單位
或金額,並列入保單帳戶中。
第廿六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前項第四款若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一人時,需另檢具結匯授權書。
第廿七條【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前項第四款若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一人時,需另檢具結匯授權書。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
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廿八條【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四、被保險人的生存證明文件。
前項第三款若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一人時,需另檢具結匯授權書。
第廿九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卅六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件五所列完全殘廢時公司按第廿三條的約定
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亦適用於依第卅一條增加保險金額的部分但自增加保險金額生效日起二
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增額部分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公司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帳戶價值予應得之人本契
約效力即行終止,其中保單帳戶價值以本公司收齊所需文件後之次三營業日為計價日。
第 卅 條【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含部分提領)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如要保人有欠繳每月
扣除額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卅一條【保險金額的變更】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得申請增加或減少保險金額惟增加保險金額應經本公司同
意,並自本公司同意日後之下一週月日生效。
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視為終止契約自本公司
收到申請文件日後之下一週月日生效。
第卅二條【保險單借款】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在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總額範圍內依本公司當時可借成數之規
定申請保險單借款。
借款到期時要保人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
總額之 80%時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
總額之 90%時公司應另以書面通知要保要保人應於此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
借款本息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帳戶價值總額或於寄發通知後到償還之前若未償
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帳戶價值總額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不適
用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第二項保險單借款之利息,按當時本公司公佈的利率計算。
第卅三條【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卅四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
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最高承保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已
繳總保險費扣除部分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但若錯誤原因歸
責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者本公司無息返還已扣除之每月扣除額契約附加費用及當時
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保單帳戶價值以確認契約無效之次三營業日為計價日前開返
還要保人時均須扣除第廿五條所計算之金額。
因投保年齡的錯而致溢繳壽險費用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壽險費用但在
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壽險費用與應繳壽險費
用的比例提高當年度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壽險費用。
因投保年齡的錯而致短繳壽險費用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
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壽險費用與應繳壽險費用的比例減少當
年度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該金額其利
息按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計算。
第卅五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祝壽保險金的受益人若未指定則為被保險人本人。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
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
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
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依本契約第廿三條應給付之完全殘廢保險金及第廿四條應給付之祝壽保
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則以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為該部分保險
金之受益人。
第卅六條【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
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
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卅七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卅八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卅九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除第卅五條規定者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
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四十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
國境外時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件一之一:投資連結之標的
要保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依本公司規定選擇以下之投資連結標的:
基金名稱
計價
幣別
基金
種類
基金
手續費
基金經理費
(每年)
基金保管費
(每年)
基金
贖回費用
是否有單
位淨值
新光創新科技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
新台幣
國內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元大卓越基金 新台幣
國內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日盛上選基金 新台幣
國內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日盛債券基金 新台幣
國內
債券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寶來全球 ETF 穩健組
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新台幣
全球
組合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寶來全球不動產證券
化基金--A
新台幣
全球
不動產
證券化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
投資系列-中小型企業
基金--A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
投資系列-歐洲基金
--A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
投資系列-拉丁美洲基
金--A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安本環球-亞太股票基
金--A2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
投資系列-全球基金
--A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
投資系列-東歐基金
--A
歐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先機日本股票基金--
A股
日圓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先機亞太股票基金
--A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司
支付
先機美國價值基金
--A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司
支付
基金名稱
計價
幣別
基金
種類
基金
手續費
基金經理費
(每年)
基金保管費
(每年)
基金
贖回費用
是否有單
位淨值
景順東協基金--A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景順健康護理基金--
A股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景順能源基金--A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景順印度股票基金--A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景順英國動力基金--A
英鎊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景順韓國基金--A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景順消閒基金--A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景順亞洲棟樑基金--A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司
支付
景順中國基金--A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司
支付
貝萊德世界礦業基金
--A2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天達環球黃金基金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天達環球能源基金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駿利美國20基金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柏智美國策略價值基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駿利美國高收益基金 美元
海外
債券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
投資系列-全球債券基
金--A
美元
海外
債券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基金名稱
計價
幣別
基金
種類
基金
手續費
基金經理費
(每年)
基金保管費
(每年)
基金
贖回費用
是否有單
位淨值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
-環球企業債券--A1
美元
海外
債券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司
支付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
新興市場債券--A1
美元
海外
債券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
亞洲債券--A1
美元
海外
債券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
美元債券--A1
美元
海外
債券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
歐元政府債券--A1
歐元
海外
債券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先機完全回報美元債
券基金--A
美元
海外
債券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司
支付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
投資系列-全球平衡基
金--A
美元
海外
平衡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備註:
1. 經理費用年率資料來源為該基金之最近期公開說明書。
2. 保管費用年率依該基金之最近期年報實際支付情形計算
附件一之二:投資連結之標的-貨幣帳戶
要保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依本公司規定選擇以下之投資連結標的-貨幣帳戶:
基金名稱
計價
幣別
基金
種類
基金
手續費
基金經理費
(每年)
基金保管費
(每年)
基金
贖回費用
國際紐約人壽美元
貨幣帳戶
美元 貨幣帳戶
國際紐約人壽歐元
貨幣帳戶
歐元 貨幣帳戶
國際紐約人壽新台
幣貨幣帳戶
新台
貨幣帳戶
備註:「國際約人壽美元貨幣帳戶」、「國際約人壽歐元貨幣帳戶」及「國際約人壽新台
幣貨幣帳戶」相關管本,已於宣告利率中反映,另外計收。
附件二:各項費用一覽表
費用項目 保險公司
一、前置費用:(契約附加費用率)
保險費年度 1 2 3 4 5 6(含)以後
契約附加費用率
(
最高
)
60% 60% 10% 10% 10% 0%
1.目標保險費
實際約定目標保險費的契約附加費用率將載於保險單面頁。
2.彈性保險費
最高為每次所彈性保險費之 5%。實際約定彈性保險費的契約附加費用率
將載於保險單面頁。
二、保險相關費用(每月扣除額):
1. 保單行政費用
(1) 每月自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之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 250 元,實際約
定每月扣除之金額將載於保險單面頁。
(2) 除調降收費之情形外,本公司應於 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保險單面 頁
所載金額的調整幅度不超 過行政院主計處公 告之消費者物價指數於一
定期間內之變動幅度,且調整後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 250 元,前述所
謂「一定期間」係指以本 險開始販售或前次 調整時之月份,至本公司
本次調整月份之期間。
2. 壽險費用
本公司依被保險人性別、體況、扣款當時之到達年齡及 危險保額所計算出
之費用。
3. 保險成本
本公司依被保險人性別、體況、扣款當時之到達年齡、 職業等級及保險金
額或住院日額所計算出之費用,提供被保險人附約保障每月所需的成本。
三、投資標的相關費用:
1. 購買基金手續費 由本公司支付。
2. 基金經理費 已由基金淨值中扣除。
3. 基金保管費 已由基金淨值中扣除。
4. 基金贖回費用 由本公司支付。
5. 投資標的轉換費用
(1) 二次免費,第十三次起每次收取轉換費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
1,000 並從轉出金額中扣除實際約定轉換扣除之金額將載於保險
單面頁。
(2) 若因條款第十九條第二項之情事致 必須轉換投資標的時,該次轉換 不
扣除轉換費用,且亦不計入前述之十二次免費轉換次數中。
(3) 除調降收費之情形外,本公司應於 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保險單面 頁
所載金額的調整幅度不超 過行政院主計處公 告之消費者物價指數於一
定期間內之變動幅度,且調整後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 1,000 元,前述
所謂「一定期間」係指以 本險開始販售或前 次調整時之月份,至本公
司本次調整月份之期間。
四、後置費用:
1.解約費用
2.部分提領手續費
(1) 每年六免費第七每次取手費最不得過 新台 幣 1,000
元,並從提領金額中扣除。實際費用之扣除金額將載於保險單面頁。
(2) 若因條款第十九條第二項之情事致 必須做部分提領時,該次提領不 扣
除手續費,且亦不計入前述之六次免費提領次數中。
(3) 除調降收費之情形外,本公司應於 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保險單面 頁
所載金額的調整幅度不超 過行政院主計處公 告之消費者物價指數於一
定期間內之變動幅度,且調整後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 1,000 元,前述
所謂「一定期間」係指以 本險開始販售或前 次調整時之月份,至本公
司本次調整月份之期間。
五、其他費用:
附件三:壽險費用
每萬危險保額(即每萬當年度保額)之壽險費用() 單位新台幣元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15 0.56 0.26
16 0.76 0.29 56 7.45 3.64
17 0.95 0.32 57 8.13 4.00
18 0.97 0.36 58 8.88 4.42
19 0.98 0.38 59 9.71 4.92
20 0.98 0.40 60 10.62 5.47
21 0.99 0.40 61 11.62 6.08
22 0.98 0.40 62 12.71 6.72
23 0.98 0.39 63 13.90 7.41
24 0.98 0.39 64 15.20 8.15
25 0.97 0.38 65 16.62 8.96
26 0.97 0.38 66 18.17 9.85
27 0.98 0.38 67 19.88 10.84
28 0.99 0.40 68 21.74 11.95
29 1.01 0.42 69 23.79 13.19
30 1.04 0.44 70 26.02 14.57
31 1.09 0.48 71 28.47 16.11
32 1.15 0.52 72 31.15 17.81
33 1.22 0.56 73 34.08 19.69
34 1.31 0.60 74 37.28 21.76
35 1.41 0.65 75 40.77 24.06
36 1.53 0.70 76 44.59 26.60
37 1.65 0.75 77 48.76 29.41
38 1.78 0.81 78 53.31 32.50
39 1.92 0.86 79 58.26 35.92
40 2.07 0.93 80 63.67 39.70
41 2.24 1.00 81 69.55 43.87
42 2.42 1.08 82 75.95 48.46
43 2.61 1.18 83 82.91 53.52
44 2.83 1.28 84 90.46 59.08
45 3.06 1.40 85 98.65 65.21
46 3.32 1.54 86 107.53 71.94
47 3.59 1.69 87 117.14 79.34
48 3.88 1.87 88 127.52 87.44
49 4.20 2.06 89 138.73 96.31
50 4.54 2.26 90 150.79 106.02
51 4.92 2.47 91 163.76 116.62
52 5.33 2.68 92 177.68 128.18
53 5.78 2.89 93 192.59 140.76
54 6.29 3.11 94 208.50 154.41
55 6.84 3.35
附件四:契約附加費用的返還及再投資比例
保險費年度 契約附加費用的返還及再投資比例
第1至第7年 0%
8 年至
(第 37 年或 95 歲)兩者較早到達者
最多領取 30 保險費年度。
5%
附件五:完全殘廢項別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
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
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
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件六:契約附加費用的計算與返還及再投資之範例說明
假設本公司與要保人約定之契約附加費用率如下:
保險費年度 1 2 3 4 5 6(含)以後
目標保險費 60% 60% 10% 10% 10% 0% 契約附加
費用率
彈性保險費 3% 3% 3% 3% 3% 3%
範例一:
陳小瑋(男性 30 歲)投保「紐約人壽傳家保變額萬能壽險」保險金額為 200 投保時約定年
繳且目標保險費為 3 萬(假設無彈性保險費的繳交),其後年度經申請變更繳費計劃如下:
(1) 第三保單年度提高其目標保險費為 4 萬;
(2) 第六保單年度減少目標保險費為 2 萬;
(3) 第八保單年度提高目標保險費為 5 萬。
保單年度
1 2 3 4 5
目標保險費
30,000 30,000 40,000 40,000 40,000
目標保險費
(所歸屬之
保險費年度)
20,000(1)
10,000(1)
20,000(2)
10,000(2)
20,000(3)
10,000(3)
10,000(1)
20,000(4)
10,000(4)
10,000(2)
20,000(5)
10,000(5)
10,000(3)
契約附加費用
18,000
=(20,000+
10,000)×60%
18,000
=(20,000+
10,000)×60%
9,000
=(20,000+
10,000)×10%
+10,000×60%
9,000
=(20,000+
10,000)×10%
+10,000×60%
4,000
=(20,000+
10,000)×10%
+10,000×10%
契約附加費用的返
還及再投資
- - - - -
保單年度
6 7 8 9 10
目標保險費
20,000 20,000 50,000 50,000 50,000
目標保險費
(所歸屬之
保險費年度)
20,000(6) 20,000(7) 20,000(8)
10,000(6)
10,000(4)
10,000(1)
20,000(9)
10,000(7)
10,000(5)
10,000(2)
20,000(10)
10,000(8)
10,000(6)
10,000(3)
契約附加費用
0 0
7,000
=10,000×10%
+10,000×60%
7,000
=10,000×10%
+10,000×60%
1,000
=10,000×10%
契約附加費用的返
還及再投資
- -
1,000
=20,000×5%
1,000
=20,000×5%
1,500
=(20,000+
10,000)×5%
註: (
i
) 代表第
i
保險費年度。
範例二:
陳小璇(女性 30 歲)投保「紐約人壽傳家保變額萬能壽險」保險金額為 200 投保時約定年
繳且期繳金額包括目標保險費 2 萬元、彈性保險費 1 萬元,其後年度繳費計劃情況如下:
(1) 第三保單年度進入保費緩繳期;
(2) 第四保單年度初終止保費緩繳期;
(3) 第六保單年度再次進入保費緩繳期;
(4) 第八保單年度初終止保費緩繳期。
保單年度
1 2 3 4 5
目標保險費
20,000 20,000 20,000 20,000
補欠繳第 1~3 保單
年度目標保險費
-- --
20,000
(詳說明)
--
彈性保險費
10,000 10,000
10,000
(詳說明)
10,000
目標保險費
(所歸屬之
保險費年度)
20,000(1)
20,000(2)
20,000(3)
20,000(4)
20,000(5)
契約附加費用
12,300
=20,000×60%
+10,000×3%
12,300
=20,000×60%
+10,000×3%
4,300
=20,000×10%
+20,000×10%
+10,000×3%
2,300
=20,000×10%
+10,000×3%
契約附加費用的返
還及再投資
-- --
進入
保費緩繳期
-- --
保單年度
6 7 8 9 10
目標保險費
20,000 20,000 20,000
補欠繳第 1~3 保單
年度目標保險費
-- -- --
彈性保險費
10,000 10,000 10,000
目標保險費
(所歸屬之
保險費年度)
20,000(6) 20,000(7) 20,000(8)
契約附加費用
300
=10,000×3%
300
=10,000×3%
300
=10,000×3%
契約附加費用的返
還及再投資
進入
保費緩繳期
保費緩繳期中
-- --
1,000
=20,000×5%
註: (
i
) 代表第
i
保險費年度。
附件六說明:
要保人如有未繳交先前保單年度之目標保險費時其所繳交之目標保險費將依照保險費年
度依序補足未達先前保單年度之目標保險費並按附件二規定載明於保險單面頁的各保險
費年度契約附加費用率計算其契約附加費用前開若較先前保單年度約定之最高的目標保
險費新增之目標保險費,以第一保險費年度起算其契約附加費用。
二、要保人於各保單年度如欲繳交彈性保險費須依下列作業規定:
(一)、第一至第三保單年度:須先繳足至當期為止先前未按約定繳交之目標保險費。
(二)第四保單年度(含)以後須先繳足第一至第三保單年度未按約定繳交之目標保險
費以及當期之目標保險費。
三、要保人因變更約定提高目標保險費,或因本契約第卅一條申請保險金額變更而致(可能)
須提高目標保險費或因本契約第卅四條年齡錯誤但要保人選擇維持當年度保險金額而致
(可能)須提高目標保險費時,要保人依本公司規定及說明一辦理。
投保金額倍數表
下限 上限 下限 上限
15 45 180 50 230
16 45 180 50 230
17 45 180 50 230
18 45 180 50 230
19 45 180 50 230
20 45 180 50 230
21 35 175 40 220
22 35 170 40 215
23 35 165 40 210
24 35 160 40 205
25 35 155 40 195
26 35 150 40 185
27 35 145 40 180
28 35 140 40 175
29 35 135 40 170
30 35 130 40 160
31 30 125 35 150
32 30 120 35 145
33 30 115 35 140
34 30 110 35 135
35 30 105 35 125
36 30 100 35 120
37 30 95 35 115
38 30 90 35 110
39 30 85 35 105
40 30 80 35 100
41 25 80 30 100
42 25 75 30 95
43 25 75 30 95
44 25 70 30 90
45 25 70 30 85
46 25 65 30 85
47 25 60 30 80
48 25 55 30 80
49 25 50 30 75
50 25 45 30 75
51 25 45 25 70
52 25 40 25 70
53 25 35 25 65
54 25 35 25 65
55 25 30 25 60
56 25 30 25 45
57 25 25 25 45
58 25 25 25 45
59 25 25 25 40
60 25 25 25 40
61 14 16 17 25
62 14 16 17 25
63 14 16 16 25
64 13 16 16 25
65 13 16 15 25
66 12 12 15 15
67 12 12 14 15
68 11 11 14 15
69 11 11 13 15
70 10 10 13 15
男性 女性
投保
年齡
紐約人壽傳家保變額萬能壽險

沒有「紐約人壽傳家保變額萬能壽險」的相關文章

點擊我要發問提出新問題吧!

網站提醒

1、Finfo僅為系統服務提供者,本網站所有資訊僅作為您選擇產品或服務時的參考利用,不應被當作任何投保、財務諮詢或建議,Finfo亦未對所載產品進行背書。使用者應基於自身情況審慎判斷是否向第三方機構進一步洽詢、申辦或購買該產品或服務。

2、Finfo會盡最大努力維護網站上之資訊、內容和資料的準確性,您必須意識到內容可能是不準確、不完整亦或是過期的。若有任何疑慮,請以官方資訊為準。

3、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商品所屬公司

元大人壽

其他投資型保險

更多..
發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