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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
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
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墊繳
第七條: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主契約當時的總
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附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
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當時主契約所適用的利率計
算。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主契約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主契約的
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主契約及其所附加之所有附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附約效力停止。
附約效力的停止及恢復
第八條:
主契約停止效力時,本附約的效力亦同時停止。
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本附約保險期間屆滿前,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體檢書(以公立醫院或本公司認可的醫院或醫師檢驗
者為限)申請復效,惟自停效日起算兩個月內申請復效者,得以健康聲明書代替醫師的體檢書。主契約未申請復效者,本附約亦不得申請
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繳清按日數比例計算的當期未滿期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本附約始能恢復效力(惟本附約停效期
間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第九條:
要保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
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
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部分之附約,且不退還所繳保險廢,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
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附約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本公司解除本附約時,應通知要保人,但要保人死亡、失蹤、
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附約的終止
第十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約。
前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附約終止後如有未到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按日數比例,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效力即行終止:
一、主契約終止時。
二、主契約經申請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
依前項第一、二款原因終止時,其契約效力持續至本附約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
本附約有效期間,主契約被保險人本人或其配偶年滿七十五歲或其子女年滿二十三歲者,於下次應繳保費之日起,本公司對被保險人的保
險效力即行停止。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一條: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
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住院日額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之約定疾病或傷害,經醫院診斷確定必須且經住院治療時,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最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一、被保險人每次住院醫療日數(含出院及入院當日)在三十日之內者,本公司自被保險人住院治療之日起,按保險單所載該被保險人之
「住院保險金日額」乘以實際住院日數給付。
二、被保險人每次住院醫療日數(含出院及入院當日)超過三十日至一百八十日者,除依前款規定計算給付外,另就超過部份按保險單所
載該被保險人之「住院保險金日額」的兩倍乘以超過部份之實際住院日數給付。
三、被保險人每次住院醫療日數(含出院及入院當日)超過一百八十日者,除依前兩款規定計算給付外,另就超過部份按保險單所載該被
保險人之「住院保險金日額」的三倍乘以超過部份之實際住院日數給付。
住院次數的計算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於出院後十四日內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合計額,視為
一次住院辦理。
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四條:
受益人申領本附約各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