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險單條款、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都是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正意思,不侷限於所使用的文字;如果解釋
上有意義不明或疑問時,應以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疾病」: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 31 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的
疾病。
二、「傷害」: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的
傷害。
三、「意外傷害事故」:指不是由疾病引起的外來突發事故。
四、「醫院」: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的公、私立及
醫療法人醫院。
五、「住院」: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
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51 條所稱的日間
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 35 條所稱的日間留院。
六、「住院日數」:指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中實際全日住進急性病房或慢性病房的
日數(含住院及出院當日),但被保險人出院後又於同一日入院診療時,該日
將不重複計入住院日數。
例如:1/1~1/5 於甲醫院住院,1/5~1/10 於乙醫院住院,則「住院日數」合計
10 日(1/1~1/10,且視為同一次住院)。
七、「診所」:指依照醫療法規定設立並具備開業執照的診所。
八、「醫師」:指領有醫師證書及執業證書,合法執業者。
九、「專科醫師」:指醫師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衛生福利部甄審合格,領有專
科醫師證書者。
十、「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指保險單所載本契約的保險金額,如果該金額有所
變更時,以變更後的金額為準。
十一、「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指保險期間屆滿時的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以百
元為單位),乘以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年繳方式的標準體費率,再乘以
繳費年期後所得數額。
舉例:假設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為 100 元(即 1 單位),年繳費率為每單位
200 元,繳費年期為 10 年。
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1 ╳200 ╳10=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