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
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廿一條 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
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八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廿二條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
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
險金額如附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除不得辦理第二十一條減
少保險金額外,本契約繼續有效。其給付條件與原契約同,但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改以減額繳
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
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前二項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
二者較小者為限。
要保人依本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後,其年繳保險費是指改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按年繳繳費
方式無息計算的保險費。
第廿三條 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
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無滿期保險金的「展期定期保險」,
同時不得再辦理第二十一條減少保險金額。其保險金額為申請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已繳年繳保險費的保
險單年度乘以保險單上所記載的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之餘額。要保人不必
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附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本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被保險人於展延期間內身故或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者,本公司
僅按展期定期保險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數額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
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
其保險金額如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
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前二項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
二者較小者為限。
第廿四條 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
單借款,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
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廿五條 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廿六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