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人壽新平安保險
(意外身故、殘廢、醫療給付)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
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
核 准 文 號
中華民國 65 年 9 月 20 日台財錢第 20351 號
中華民國 66 年 7 月 16 日台財錢第 11688 號
中華民國 77 年 8 月 25 日台財融第 770286581 號
中華民國 79 年 10 月 6 日台財融第 790196481 號
中華民國 82 年 8 月 31 日台財保第 821215714 號
中華民國 85 年 9 月 10 日台財保第 852370068 號
中華民國 86 年 7 月 17 日台財保第 862397215 號
中華民國 87 年 8 月 7 日台財保第 872440208 號
中華民國 92 年 2 月 10 日台財保字第 0920700938 號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 93 年 8 月 31 日國壽字第 93080354 號
中華民國 94 年 1 月 24 日國壽字第 94010259 號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
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第二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
時,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第三條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自保險單上所載期間的始日午夜十二時起至終日午夜十二時止。但契
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四條 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
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第五條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
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所列二十八項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殘廢保險金,其金
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殘廢
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
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
附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