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二所列第一、二級者,除給付殘
廢保險金外,並分期給付生活補助津貼如下:
一、第一級殘廢生活補助津貼
(一)確定致成第一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一年仍生存者給付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二十。
(二)確定致成第一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二年仍生存者給付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二十。
(三)確定致成第一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三年仍生存者給付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四)確定致成第一級殘廢之日起算滿四年仍生存者給付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二、第二級殘廢生活補助津貼
(一)確定致成第二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一年仍生存者給付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十五。
(二)確定致成第二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二年仍生存者給付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十五。
(三)確定致成第二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三年仍生存者給付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五。
(四)確定致成第二級殘廢之日起算滿四年仍生存者給付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五。
第十二條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蒙受燒燙傷之傷害,並經診斷符合下列程度之一
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一、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面積的百分之二十。
二、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面積的百分之十。
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燒燙傷〉規定之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
第十三條 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在醫院接受治療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
付醫療保險金,但對已參加社會保險者,申請實支實付型醫療給付時,其醫療給付應扣除社會保險已
給付之部分。
一、住院保險金
(一)住院日額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住院治療,本公司按其實際
住院日數每日給付「住院日額給付保險金」新台幣伍佰元,但同一次住院給付日數最高以
六十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其引起之併發症,必須住院治療兩次
以上時,如其每次出院日期與再入院日期間隔未超過十四日者,視為同一次住院。
(二)加護病房日額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住院治療,本公司除按前目
約定給付外,另按其實際住進加護病房日數每日給付「加護病房日額給付保險金」新台幣
伍佰元,但同一次住院給付日數最高以六十日為限。
(三)燒燙傷病房日額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蒙受燒燙傷之傷害而住院治療,本公
司除按第一目約定給付外,另按其實際住進燒燙傷病房日數每日給付「燒燙傷病房日額給
付保險金」新台幣壹仟元,但同一次住院給付日數最高以六十日為限。
「加護病房日額給付保險金」與「燒燙傷病房日額給付保險金」二者,同一日內僅得擇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