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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國泰人壽團體溫情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甲型)

這是附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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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團體溫情住院醫健康保險附約(甲型)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住院醫費用保險』實支實付型與『住院日額保險』日額給付型者擇一給付)
(本附約須申請附加後,始生效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保險公司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
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本險「疾病」之定義: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所發生的疾病,詳請約條
款。)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964月16日國壽字第96040195號
中華民國968月29日國壽字第96080526號
第一條 保險約的構成
本國泰人壽團體溫情住院醫健康保險附約(甲型)(以下簡稱本附約)係依團體保險主約(以下簡稱
約)要保人之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約訂定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附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附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具備本公司與要保人約定之團體成員資格及團體成員戶籍登記之配偶、父
母及子並經登載於本附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之人。
本附約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
合團體、或盟所組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依規定得加公教人員保險、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依動基準法、工退休
規定加退休計畫之團體。
五、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凡非屬以上所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本附約所稱「團體成員」係指該團體內已具備本公司與要保人所約定之資格或條件者。
本附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所發生的疾病;被保險人
於本附約生效日後中途申請加保者,對該被保險人所稱「疾病」係指自加保之翌日起本附約持續有效三
十日以後所發生的疾病。
本附約續保時,該被保險人於續保日前加保已滿三十日者,則受前項三十日的限制;但該被保險
人於續保日前加保未滿三十日者,應以三十日扣除續保日前已加保日,以其剩餘日後所發生的疾病
始為對該被保險人所稱之「疾病」
本附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如於本附約生效後加保之被保險人,則係指
加保之翌日起),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本附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突發事故。
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法規定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醫院及財團法人
醫院。
本附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住院手續並確實
在醫院接受診者。
本附約所稱「醫師」,係指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
第三條 保險期間、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
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碼、保險範圍、保險期間、
保險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第五條 保險費的計算
本附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乘保險額總額計算,但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額總額的增
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是按訂定本附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及每一被保險人的性別、
齡、保險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額總和計算。
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約效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
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繳者,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
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
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內扣除本附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第七條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明,如有故意隱、或因過失
或為實的明,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約,其保險事故發生
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明的事實時,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的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明,如有故意
、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
險人部分之保險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明的事實時在此
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第八條 附約的終止
本附約在被保險人少於五人,或少於有加保險資格人的百分之七十五時,本公司得終止本附約,
並按日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約的效自通知到達之翌日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的責任。
第九條 附約的續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續保的始期以原附約屆
滿日的翌日時為準。
第十條 被保險人的
要保人因被保險人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檢附加保人具被保險人資格之相關證明文件通知本
司,自通知到達之翌日時起開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被保險人喪失被保險人資格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資格自通知到達之翌日
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時起喪失,其保險效終止。
依本條規定加退保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加退保人,按日補繳或返還
未滿期之保險費。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資格的喪失
團體成員因下情形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一、喪失團體成員資格。
二、身故。
團體成員之配偶因下情形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一、團體成員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二、與團體成員婚。
三、身故。
團體成員之父母因下情形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一、團體成員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二、團體成員被他人收養。
三、與團體成員終止收養關係。
四、身故。
團體成員之子因下情形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一、團體成員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二、被他人收養。
三、與團體成員終止收養關係。
四、身故。
第十二條 住院次之計算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的併發症,必須住院二次以上時,如
其每次出院日期與再入院日期間隔未超過十四日者,其各項保險付合計額及限額,均視為同一次
住院辦
第十三條 住院保險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時,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得選擇按下「實
支實付型」或「日額給付型」之一申請保險
一、實支實付型
(一)每日病房費用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時,本
司按該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負擔及屬全民健
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各項費用核付「每日病房費用保險但每日最高給付額以其投保計
畫之「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限額」為限
1.超等住院之病房費差額。
2.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費。
3.特別護士以外之護費。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最高給付日以三百十五日為限
(二)住院醫費用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時,本
司按該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負擔及屬全民健
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各項費用核付「住院醫費用保險,但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最高給付
額以其投保計畫之「每次住院醫費用保險
限額」為限。
1.指定醫師。
2.醫師指示用藥。
3.血液(非緊急傷病必要之輸血)。
4.掛號費及其證明文件。
5.往醫院的救護費 。
6.手術費用。
7.手術室、手術後恢室或急救室及其設備之應用。
8.材費。
9.化驗室檢驗、心電圖、基礎代謝檢查。
10.健治
11.麻醉劑、氧氣及其應用。
12.放射線診費。
13.血液透析費。
14.注射技術費及其藥液。
15.檢驗費。
16.治費。
該被保險人於住院期間曾住進加護病房治者,其投保計畫之「每次住院醫費用保險限額」於
該次住院提高為二倍。
(三)被保險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或前往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住院
者,致各項醫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各項費用之65
%給付,惟仍以前述各項保險條款約定之限額為限。
二、日額給付型--住院日額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住院診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投保計畫所對應之
「住院日額」乘以實際住院日給付「住院日額保險,但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最高給付日
以三百十五日為限。
第十四條 保險給付之限制
本公司按實支實付型給付保險時,就被保險人已獲得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的部分,本公司予給付保
第十五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者,本公司負給付各項保險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為(包括及自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事故而住院診者,本公司負給付各項保險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在此限。
二、外觀可之天生畸形。
三、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之目的所進之牙科手術。
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在此限,
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五、健康檢查、養、靜養、戒毒、戒酒、護或養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懷孕、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情形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三)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情況者:
1.產程遲滯:已進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 14 小時、初產婦超過 20
時)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
2.胎兒窘迫,係指下情形之一者:
a.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160次或少於100次且呈持續性者或胎兒心跳低
於基礎心跳每分鐘30次且持續60秒以上者。
b.胎兒頭皮酸鹼檢查PH值少於7.20者。
3.胎頭骨盆對稱,係指下情形之一者:
a.胎頭過大(胎兒頭圍37公分以上)
b.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重4000公克以上)
c.骨盆變形、狹窄(骨盆內口10公分以下或中骨盆9.5公分以下)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骨盆腔腫瘤(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之骨盆腔腫瘤)致影響
生產者。
4.胎位正。
5.多胞胎。
6.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時。
7.次(含)以上的死產(懷孕24周以上,胎兒體重560公克以上)
8.分娩相關疾病:
a.前置胎盤。
b.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胎盤早期剝
d.早期破水超過24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母體心肺疾病:
(a)嚴重心律不整,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並附診斷證明。
(c)嚴重肺氣腫,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七、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第十條 保險的申
人申本附約各項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申請書。
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三、醫費用明細表及醫費用收據。(申請實支實付型者)
四、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人申保險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其費用由本公司負
擔。
第十七條 經驗分紅
本附約於保單年度,經本公司決算本保單年度實收保險費收入減去營業費用、經驗賠支出後仍
有剩餘額時,依本約特性、團體人及保單經過年度約雙方約定比計算經驗退費,但需扣
除以前 年度累積虧損額。其中經驗賠支出按本公司整體賠經驗與要保單位個別實際賠經驗,
加權計算之。
第十八條 受
本附約各項保險之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及
本公司為給付各項保險時,應以受人直接申為限。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約保險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
之受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 投保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被保險人名冊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齡,以足歲
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齡發生錯誤時,依下規定辦
一、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 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
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提高保險額,而
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二、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
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減少保險額,而得請求補足
差額。
前項第一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可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息退還保險費,其息按年利率百分
之四計算。
第二十條 住所變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附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一條 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二條 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
發給批註書。
第二十三條 管轄法院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投保計畫別暨各項保險給付
計畫別
項目
M10 M11 M12 M13 M14 M15 M16 M17 M18 M19 M20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
限額(百元)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每次住院醫費用保
限額(萬元)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住院日額(百元) 13 14 15 16 17 17.5 18 19 20 21 22
計畫別
項目
M21 M22 M23 M24 M25 M26 M27 M28 M29 M30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
限額(百元)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每次住院醫費用保
限額(萬元)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住院日額(百元) 23 24 25 26 27 29 30 31 32 33
國泰人壽團體溫情住院醫健康保險附約(甲型) (有等待期)(約適用) 單位:元
計畫別
齡區間/性別
0~14
3970 3264 4209 3461 4448 3657 4687 3854 4925 4049 5164 4246 5403 4443 5642 4639 5881 4836 6119 5031 6358 5228
15~29
2666 2657 2825 2816 2987 2976 3146 3136 3307 3296 3467 3455 3627 3615 3788 3775 3948 3934 4109 4094 4269 4254
30~39
3275 3634 3472 3852 3669 4072 3866 4290 4063 4509 4260 4727 4455 4945 4652 5164 4849 5382 5046 5601 5243 5819
40~49
4390 3624 4654 3842 4918 4060 5182 4278 5446 4496 5710 4715 5973 4933 6237 5151 6501 5369 6766 5587 7030 5804
50~59
6396 5215 6781 5528 7164 5842 7549 6157 7934 6470 8319 6784 8703 7097 9088 7410 9473 7725 9857 8039 10242 8352
60~69
11363 8993 12046 9533 12730 10075 13412 10615 14096 11155 14779 11697 15463 12237 16146 12778 16828 13318 17512 13860 18196 14400
70
17924 13501 19001 14313 20079 15125 21158 15937 22236 16749 23313 17561 24391 18373 25469 19185 26548 19997 27625 20809 28703 21621
計畫別
齡區間/性別
0~14
6693 5503 7027 5779 7363 6054 7697 6330 8031 6604 8366 6879 8700 7155 9036 7430 9370 7706 9704 7981
15~29
4494 4478 4718 4701 4943 4925 5167 5149 5393 5373 5616 5597 5842 5821 6066 6045 6291 6269 6515 6493
30~39
5519 6125 5796 6431 6072 6739 6348 7045 6624 7351 6899 7657 7175 7963 7451 8270 7727 8576 8003 8882
40~49
7400 6110 7770 6415 8140 6721 8510 7027 8881 7333 9249 7637 9619 7943 9990 8249 10360 8554 10730 8860
50~59
10781 8793 11319 9231 11860 9672 12399 10110 12937 10551 13476 10990 14015 11430 14555 11869 15094 12309 15633 12748
60~69
19154 15158 20110 15916 21069 16673 22025 17431 22984 18190 23942 18948 24899 19706 25857 20463 26813 21221 27772 21979
70
30213 22760 31725 23897 33236 25036 34746 26173 36258 27312 37769 28449 39279 29588 40790 30725 42301 31864 43812 33001
M21 M22 M23 M24 M25 M30M26
M18
M28M27
M17
M29
M19 M20M10 M11 M12 M13 M14 M15 M16
國泰人壽團體溫情住院醫健康保險附約(甲型) (無等待期)(續保件適用) 單位:元
計畫別
齡區間/性別
0~14
4303 3546 4561 3760 4821 3973 5079 4187 5337 4400 5597 4613 5855 4825 6113 5039 6372 5252 6631 5466 6890 5679
15~29
2836 2869 3006 3042 3178 3213 3348 3387 3518 3558 3690 3731 3860 3903 4030 4076 4200 4248 4372 4421 4542 4593
30~39
3504 3937 3715 4175 3925 4410 4137 4648 4348 4885 4558 5122 4769 5358 4979 5596 5191 5833 5401 6069 5612 6306
40~49
4722 3915 5006 4151 5290 4385 5575 4621 5858 4857 6142 5093 6425 5327 6709 5563 6994 5799 7278 6033 7561 6269
50~59
6903 5630 7318 5969 7733 6307 8148 6646 8563 6985 8979 7324 9394 7661 9809 8000 10224 8339 10639 8678 11054 9016
60~69
12290 9716 13028 10300 13767 10885 14506 11469 15245 12054 15985 12637 16724 13221 17463 13806 18201 14390 18940 14975 19679 15558
70
19422 14590 20591 15467 21758 16345 22927 17222 24094 18100 25263 18978 26431 19854 27599 20731 28767 21609 29934 22487 31103 23364
計畫別
齡區間/性別
0~14
7252 5978 7615 6276 7978 6576 8340 6875 8703 7173 9066 7472 9428 7770 9791 8070 10154 8369 10516 8667
15~29
4781 4834 5019 5076 5258 5318 5497 5560 5737 5801 5976 6043 6215 6285 6454 6527 6693 6769 6931 7010
30~39
5907 6637 6203 6970 6499 7301 6794 7634 7090 7966 7384 8297 7679 8630 7975 8961 8270 9294 8566 9625
40~49
7960 6599 8357 6928 8755 7258 9154 7588 9552 7919 9949 8249 10348 8579 10746 8909 11143 9239 11542 9569
50~59
11636 9491 12218 9966 12800 10440 13382 10915 13964 11390 14545 11864 15127 12339 15709 12813 16291 13288 16873 13763
60~69
20715 16378 21751 17197 22787 18015 23822 18834 24858 19654 25894 20473 26930 21293 27966 22110 29001 22930 30037 23749
70
32740 24594 34378 25824 36015 27054 37652 28284 39290 29513 40925 30743 42563 31973 44200 33203 45837 34433 47475 35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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