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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國泰人壽三倍醫靠住院醫療定期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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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三倍醫靠住院醫療定期保險
內容摘要
一、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契約重要內容
(一)契約撤銷權(第3條)
(二)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
(第4條、第6條、第7條、第9條、第10條)
(三)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第5條)
(四)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第8條)
(五)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第21條至第23條)
(六)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
(第24條至第29條)
(七)被保險人投保計畫之變更(第31條)
(八)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
(第34條、第35條)
(九)請求權消滅時效(第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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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三倍醫靠住院醫療定期保險
(繳費期間內給付項目:住院日額保險金、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保險金、法定傳染病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
喪葬費用保險金、所繳保險費的退還
(繳費期滿後給付項目:住院保險金、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滿期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繳保險費的退還)
金:「每日住院醫療費實付保險金
付,二者擇一給付)
本保險第十一條住院日額保險金、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保險金及法定傳染病保險金累計給付總額上限為
保險人投保計畫之住院日額」的一千倍;住院保險金及門診手術費用保險累計給付總額上限為「年繳應
繳保險費總額」的三倍
疾病傳染病」三十日,本公司對「疾病」
任,自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或自復效日開始,詳請參閱契約條款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保險無解約金)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申訴電話:市 0800-036-599費撥 02-2162-62010800-211-568E-mail
service@cathaylife.com.tw
109.08.19 國壽字第 109080221 號函備查
110.01.01 國壽字第 110010039 號函備查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疾病」: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但如被
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者,就下列疾病不適用等待期間三十日之限制:
(ㄧ)苯酮尿症
(二)先天性甲狀腺低能症。
(三)高胱胺酸尿症。
(四)半乳糖血症。
(五)葡萄糖六磷酸鹽去氫酶缺乏症。
(六)先天性腎上腺增生症。
(七)楓漿尿症
(八)中鏈醯輔A去氫酶缺乏症。
(九)戊二酸血症第一型。
(十)異戊酸血症。
(十一)甲基丙二酸血症。
(十二)瓜胺酸血症第I型。
(十三)瓜胺酸血症第II型。
(十四)三羥基三甲基戊二酸尿症。
(十五)全羧化酶合成酶缺乏
(十六)丙酸血症。
(十七)原發性肉鹼缺乏症。
(十八)肉鹼棕櫚醯基轉移酶缺乏症第I型。
(十九)肉鹼棕櫚醯基轉移酶缺乏症第II型。
(二十)極長鏈醯輔酶A去氫酶缺乏症。
(二十一)早發型戊二酸血症II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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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傷害」: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三、「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四、「醫院」: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五、「住院」: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
接受診療者。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
日間留院。
六、「住院日數」:按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實際全日住進急性病房或慢性病房(含加護病房及燒燙傷
病房)之住院日數(含住院及出院當日)計算之,但被保險人出院後又於同一日住院診療時,該日
不得重複計入住院日數
七、「法定傳染病」: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或自復效日起所發生,且屬診
斷確定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規定所稱之傳染病。
八、「手術」:指符合衛生福利部最新公布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
第七節或第三部第三章第四節第三項列舉之手術,不包括該支付標準其他部、章或節內所列舉者。
如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如有變更或停止適用者,本款前段內容亦將隨之變更
或停止適用。
前述「手術」所包含項目,可於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網站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
目及支付標準」網頁查詢。
九、「診所」:指依照醫療法規定設立並具備開業執照的診所。
十、「醫師」:指領有醫師證書及執業證書,合法執業者。
十一、「專科醫師」:指醫師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衛生福利部甄審合格,領有專科醫師證書者。
十二、「保險年齡」:按被保險人投保本契約時之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
歲,之後須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始加計一歲。
十三、「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指以被保險人投保計畫之年繳費率乘以下列期日所對應之保險單年度
所計得之金額:
(一)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被保險人身故日」或「繳費期間屆滿日」二
者較早屆至之日。
(二)給付「滿期保險金」時:「繳費期間屆滿日」。
(三)「住院保險金」及「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累計給付總額上限:「繳費期間屆滿日」
第三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
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
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本公司仍應依本
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
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或經醫院醫師診
斷確定罹患第二條約定之法定傳染病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所投保之計畫別為準,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保
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滿後身故、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接受門診
手術治療或於保險年齡到達九十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所投保之計畫別為準,
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六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
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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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
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
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
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
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
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
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
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效之滿前三個
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定
期限屆滿前恢復保險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
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八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
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契約,其
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
不行使而消滅。
第九 契約的終止(一)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契約時,如有未到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
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到期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第十條 契約的終止(二)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效力即行終止:
一、被保險人依第十四條至第十五條所累計申領之「住院保險金」及「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總額已達
「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三倍
二、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九十歲之保險單週年日(本公司按第十九條給付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按第二十條約定給付保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
第十一條 住院日額保險金的給付(繳費期間內適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投保計畫之
「住院日額」乘以「住院日數」,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險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額保險金」合計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第十二條 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保險金的給付(繳費期間內適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入住醫院之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接受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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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除「住院日額保險金」外,本公司另按被保險人投保計畫之「住院日額」的二倍乘以實際住進加
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的日數(含轉入及轉出當日),給付「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險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之「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保險金」合計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
十五日為限。但同一日內本公司僅就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其中一種病房給付。
第十三條 法定傳染病保險金的給付(繳費期間內適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約定之「法定傳染病者,
本公司按被保險人投保計畫之「住院日額」的十倍,給付「法定傳染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但其於身故前已罹患第條約定之「法定傳染病並經
嗣後確診者,本公司仍依前項約定給付「法定傳染病保險金」。
本契約「法定傳染病保險金」的給付以一次為限。
第十四條 住院保險金的給付(繳費期滿後適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滿後因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時,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申請
住院保險金,本公司按下列「實支實付型」或「日額給付型」之一擇優給付:
一、實支實付型
(一)每日住院經常費用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滿後因疾病或傷害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
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
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給付「每日住院經常費用保險金」,
每日最高給付金額以其投保計畫之「每日住院經常費用保險金限額」為限。
1.超等住院之病房費差額。
2.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費。
3.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
被保險人同一保險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之「每日住院經常費用保險金」合計給付日數最高以三
百六十五日為限。
(二)每次住院醫療費用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滿後因疾病或傷害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
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
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給付「每次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最高給付金額以其投保計畫之「每次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為限。
1.醫師指示用藥
2.血液(非緊急傷病必要之輸血)。
3.掛號費及證明文件。
4.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
5.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住院醫療費用。
二、日額給付型—住院日額保險金
本公司按被保險人投保計畫之「住院日額」乘以「住院日數」,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但
保險人同一保險單年度一次住院之日額給付型—「住院日額保險金合計給付日數最高三百
六十五日為限。
第十五條 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的給付(繳費期滿後適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滿後因疾病或傷害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在醫院或
診所接受門診手術治療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因施行手術當日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
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費用,給付「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但每次給付
額以其投保計畫之「每次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為限。
第十六 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者之處理方式
被保險人申請第十四條「實支實付型」之給付,於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
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住院診療者,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本公司依
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各項費用之 65%給付,惟仍以其投保計畫之「每日住院經常費用保險金限額」及
「每次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為限。
被保險人申請第十五條「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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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接受門診手術治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或診所接受門診手術治療者,致各項醫療費
,本 65%
「每次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為限。
第十七 住院次數之計算及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住院之處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必須住院二次以上時,
其每次出院日期與再入院日期間隔未超過十四日者,均視為同一次住院辦理。
前項保險金之給付,倘被保險人係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不予給付
保險金。
第十八條 各項醫療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因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時,同一次住院之首次入院日期於本契約繳費期
間內者,該同一次住院僅得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約定申領住院日額保險金」及「加護病房燒燙
傷病房保險金」。
被保險人如係申請第十四條之「實支實付型」或第十五條「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者,其已獲得全
健康保險給付的部分,本公司不予給付保險金。
本保險第十一條「住院日額保險金」、「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保險金」及「法定傳染病保險金」
計給付總額上限為被保險人投保計畫之「住院日額」的一千倍住院保險金」及「門診手術費用保
險金」累計給付總額上限為「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三倍。
第十九條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九十歲之保險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年繳應繳
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扣除被保險人依第十條至第十五條約定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
後之餘額,給付「滿期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依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約定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已達前項所稱「年繳應繳保
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者,本公司不再給付「滿期保險金」。
第二十條 所繳保險費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扣除被保險
人依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約定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後之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依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約定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已達前項所稱「年繳應繳保
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者,則本公司不再給付「身故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未滿十六歲身故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
二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身故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稱「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迄被保險人身故日止,所繳之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
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
之半
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
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二十一條 除外責任(一)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或接受門診手術治療或因下列原因所致法定傳染
病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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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或接受門診手術治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一條「住院日額保險
金」、第十二條「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保險金」、第十四條「住院保險金」及第十五條「門診
術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癇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三)因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1.產程遲滯:已進行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初產婦超
20 小時),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胎兒窘迫,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或
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 60 秒以上者。
b.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胎頭過大(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b.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c.骨盆變形、狹窄(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
者。
d.骨盆腔腫瘤(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
瘤)致影響生產者。
4.胎位不正。
5.多胞胎。
6.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兩次(含)以上的死產(懷孕 24 周以上,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8.分娩相關疾病:
a.前置胎盤。
b.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胎盤早期剝離。
d.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母體心肺疾病:
a)嚴重心律不整,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並附診斷證明。
c)嚴重肺氣腫,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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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或接受門診手術治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四「住院保險金」
及第十五條「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但如為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
科手術則以其投保計畫之「每日住院經常費用保險金限額」的二十倍為限。
二、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他附屬品。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
限,且同一意外傷害事故以其投保計畫之「每日住院經常費用保險金限額」的二十倍為限。
第二十二條 除外責任(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第二十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被保險人未滿十五足歲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二十條約定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或應得之人。
第二十三條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益人他受受益
人。
第二十四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
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
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二十五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時,如經法院宣告死亡者,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
準,依第二十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
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
為準,依第二十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退,如
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退還已繳保險費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
予以扣除。
第二十六條 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依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約定申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申領「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保險金」者,須列明進、出加護病房或
燒燙傷病房日期;申領「法定傳染病保險金」者,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法定傳染病相關檢
明。)
四、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明細表(申領第十四條住院保險金之實支實付型、第五條門診手術費用
保險金或依第十六條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者之處理方式申領時檢具。但被保險人
於投保時已通知本公司有投保其他商業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而本公司未拒絕承保者,本公司
對同一保險事故已獲其他保險契約給付部分仍負給付責任。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
9頁,共10
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
二十四條第二項約定應給付的期限。
第二十七條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八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九 退還所繳保險費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五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時,應檢具下列
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申請書。
三、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第三十條 欠繳保險費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或退還已繳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繳保
險費後給付其餘額。
第三十一條 被保險人投保計畫之變更
間內按附表更投住院日額保險
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要保人依前項約變更保險人投保計畫時,依原投保計畫所申領之下列數額將依減少之比例同時
縮小
一、第十一條「住院日額保險金」、「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保險金」及「法定傳染病保險金」之
累計申領總額。
二、「住院保險金」及「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之累計申領總額
三、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申領總額。
依本條約定辦理變更被保險人投保計畫後,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投保計畫將改以變更後的投保
計畫為準。
第三十二條 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三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應將
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
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
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被保險人投保計畫之「住院日額」及各項保險金限額。但在發生保
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10頁,共10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民法第
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算。
第三十四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契約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身故時之法
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除前二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
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
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滿期保險金」之受益人,於得申領該保險金前身故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要保人
為該保險金之受益人。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
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身故時之法定繼承人為該保險金受益人
本契約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時,其受益順序及應得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之相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六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七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四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
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八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投保計畫別暨各項保險金日額、限額表
單位:新臺幣(元)
計畫別
項目
5
10
20
30
住院日額
1000
1000
2000
3000
每日住院經常費用保險金限額
1000
1000
2000
3000
每次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
5
10
20
30
每次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
1.25
1.5
2
2.5
國泰人壽三倍醫靠住院醫療定期保險年繳費率表 單位:元
繳費年期
10年期
5
10
20
30
保險年齡()
男性
女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0
34,151
36,094
63,086
95,198
117,177
130,300
164,933
1
34,384
36,409
63,737
96,450
118,406
131,910
166,558
2
34,674
36,763
64,443
97,860
119,703
133,764
168,186
3
35,017
37,151
64,855
99,401
121,045
135,751
169,702
4
35,401
37,570
65,253
100,568
122,275
137,312
170,902
5
35,834
38,024
65,650
101,838
122,705
139,023
172,102
6
36,282
38,489
66,050
103,159
123,136
140,821
173,302
7
36,769
38,982
66,447
104,587
123,567
142,775
174,502
8
37,288
39,496
66,845
106,090
123,998
144,835
175,702
9
37,834
40,028
67,243
107,665
124,430
147,002
176,902
10
38,413
40,578
67,640
109,317
124,860
149,274
178,106
11
39,000
41,097
67,990
111,009
125,563
151,603
179,046
12
39,613
41,640
68,337
112,775
126,266
154,036
179,986
13
40,254
42,199
68,685
113,307
126,970
156,535
180,926
14
40,917
42,771
69,033
113,665
127,672
159,085
181,866
15
41,613
43,340
69,380
114,030
128,375
161,715
182,806
16
42,294
43,788
69,730
114,462
129,078
164,446
183,746
17
43,004
44,220
70,077
114,882
129,780
166,692
184,686
18
43,724
44,620
70,425
115,270
130,485
167,533
185,626
19
44,477
44,994
70,773
116,295
131,187
168,370
186,566
20
45,248
45,369
71,125
118,605
131,888
169,836
187,510
21
46,029
45,634
71,260
119,980
132,237
171,562
188,137
22
46,837
45,882
71,397
121,357
132,586
173,270
188,765
23
47,669
46,117
71,533
122,733
132,935
175,010
189,393
24
48,535
46,345
71,670
124,110
133,285
176,746
190,020
25
49,422
46,582
71,805
125,485
133,633
178,508
190,650
26
50,371
46,902
71,940
126,860
133,982
180,230
191,277
27
51,355
47,238
72,077
128,237
134,330
182,016
191,905
28
52,035
47,617
72,213
129,613
134,680
183,833
192,533
29
52,557
48,011
72,350
130,990
135,030
185,665
193,160
30
53,078
48,417
72,483
132,360
135,375
187,525
193,795
31
53,777
48,920
72,935
134,086
136,120
190,266
194,953
32
54,475
49,446
73,385
135,812
136,866
193,020
196,112
33
55,173
50,018
73,836
137,538
137,612
195,790
197,270
34
55,871
50,633
74,287
139,265
138,358
198,640
198,430
35
56,570
51,297
74,738
140,990
139,105
201,472
199,590
36
57,269
51,996
75,190
142,716
139,850
204,317
200,748
37
57,967
52,714
75,640
144,442
140,596
207,198
201,907
38
58,666
53,263
76,090
146,168
141,342
210,102
203,066
39
59,364
53,579
76,542
147,895
142,088
213,138
204,225
40
60,064
53,896
76,995
149,616
142,860
216,188
205,380
41
62,106
55,066
78,666
153,272
144,226
218,530
207,110
42
64,148
56,234
80,337
156,928
145,590
220,730
208,840
43
66,191
57,404
82,008
160,585
146,956
223,030
210,568
44
68,232
58,575
83,680
164,240
148,320
225,335
212,297
45
70,272
59,742
85,350
167,896
149,686
227,515
214,026
46
72,314
60,911
87,020
171,552
151,050
229,892
215,755
47
74,354
62,081
88,692
175,208
152,416
231,513
217,485
48
76,397
63,251
90,363
178,865
153,780
233,388
219,213
49
78,438
64,421
92,035
182,520
155,146
234,747
220,942
50
80,478
65,588
93,702
186,180
156,507
259,610
222,667
51
85,949
69,609
99,448
196,716
164,842
274,345
233,435
52
91,422
73,632
105,195
207,252
173,177
289,078
244,200
53
96,892
77,653
110,940
217,788
181,512
303,812
254,968
54
102,363
81,675
116,686
228,325
189,847
318,546
265,735
55
107,835
85,696
122,432
238,860
198,182
333,280
276,502
56
113,305
89,718
128,178
249,396
206,517
348,015
287,270
57
118,777
93,740
133,925
259,932
214,852
362,748
298,036
58
124,247
97,762
139,670
270,468
223,187
377,482
308,803
59
129,718
101,783
145,416
281,005
231,522
392,216
319,570
60
135,189
105,800
151,157
291,540
239,860
406,953
330,337
繳費年期
20 年期
5
10
20
30
保險年齡()
男性
女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0
17,588
18,619
32,395
50,170
59,660
68,700
83,996
1
17,665
18,733
32,425
50,550
59,773
69,186
84,256
2
17,767
18,862
32,456
50,983
59,897
69,748
84,510
3
17,895
19,003
32,487
51,471
60,020
70,391
84,765
4
18,049
19,157
32,518
52,022
60,145
71,130
85,018
5
18,234
19,322
32,550
52,643
60,270
71,962
85,272
6
18,449
19,463
32,580
53,332
60,393
72,899
85,526
7
18,688
19,605
32,610
54,086
60,517
73,930
85,780
8
18,951
19,745
32,642
54,889
60,640
75,030
86,035
9
19,230
19,878
32,673
55,732
60,765
76,191
86,288
10
19,526
20,005
32,705
56,190
60,890
77,416
86,542
11
19,821
20,100
32,735
56,463
61,013
78,663
86,796
12
20,125
20,188
32,766
56,736
61,137
79,963
87,050
13
20,439
20,275
32,797
57,010
61,260
81,290
87,305
14
20,758
20,360
32,828
57,280
61,385
81,902
87,558
15
21,086
20,451
32,860
57,557
61,510
82,232
87,812
16
21,409
20,562
32,890
57,820
61,633
82,470
88,066
17
2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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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繳費率=年繳費率×0.262 ───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0.088 ───
元以下四捨五入
保險金額即為應繳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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